【制度范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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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分公司)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招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泥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辖业务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水泥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水泥分公司成立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招标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六条 水泥分公司招标工作的组织工作由具体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其职责如下:(一)对招标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制订招标工作的有关规范和实施细则。(二)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标书和接受投标文件。(三)负责组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执行(验收)等日常工作。(四)负责招标项目的全套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第七条 水泥分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计、勘探、土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物资、设备安装工程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与工程建设配套的有关重要设备、单台设备的采购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物资材料批量采购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设备备配件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年时限内的批量采购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抢修中急需的设备配件,依据被检修单位急购报告和水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可以用最快的方式直接进行采购。第十条 技改项目及大修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按水泥分公司对物资的分类管理,适合招标采购的A、B类物资由分公司供应部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其它适宜招标采购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B、C类物资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招标采购:(一)单批次采购物资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潜在的物资供应商达到3家及以上的;(二)单项物资预计年度采购总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品种集中适合招标采购的物资。第十三条 未达到上述招标标准的工程及采购项目,参照同类项目的招标价格,采取询价,通过比质、比价,协商定价的原则办理,询价范围不得少于3家,并按程序履行审批制度。第十四条 所有新购设备及物资应优先按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可以不进行招标:(一)一次性采购金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含单台或批量)及一次性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材料(含单项或批量);(二)仅有唯一供应商的;(三)不可预见、急需采购的;(四)因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五)一年内已进行了招标,采购项目与前次招标项目基本相同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六)涉及企业机密的;(七)需方可自行生产的。第四章 招标管理第十五条 负责招标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劳务等项目招标的经验。(三)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六条 水泥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编制和报送招标项目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项目,报主管领导核准。(二)由承办招标项目的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要求: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三)招标文件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承办招标项目的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负责进行投标答疑。受邀单位在行业或地区范围内应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经营实力。(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预审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企业概况、产品在同行业中的使用情况等;2、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其资格预审资料应作为投标的辅助资料;3、对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五)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员由主办单位相应专业主管人员和水泥分公司专业技术人才库随机抽取人员共同组成,小组成员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主办单位人员不得多于3人,水泥分公司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水泥分公司专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提前1个工作日从水泥分公司专业技术人才库中抽取。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及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形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一般适用于通用物资设备、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但受邀单位不得少于3家。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品种。第十九条 具体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授权承办部门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标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二十条 标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在确定受邀单位3家以上,而实际参与招标不足3家的,采取询价方式定标。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现场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二条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按投标文件送达的先后,逆次序开启投标文件并唱标。唱标内容: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第二十三条 开标后,就有关技术问题的答疑可与投标人继续进行技术交流和澄清。第二十四条 评标采用封闭式评标,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对投标人的资信、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技术安装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也可分别组织答疑,投标人需补充的资料,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应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不受任何干预与影响,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当日当场完成,对内外的通讯联络作出要求,防止泄密。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评标结果,经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九条 根据定标结果,由招标承办部门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拟订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经水泥分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第六章 资料管理和归档第三十条 招标实施部门对招标、评标过程的资料和最终形成的合同文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要求编号归档,不得遗失。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须对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文件整编归档。汇总整编的招标评标的文件至少应包括:(一)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准报告;(二)招标工作计划;(三)招标公告文件;(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投标文件及审查文件、补遗材料;(六)开标记录;(七)评分办法;(八)评标报告、记录;(九)评标中形成的商务、技术对比表及文件;(十)澄清材料;(十一)评标报告(含评标小组评价表);(十二)定标纪要;(十三)中标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未中标单位资料按相关规定存放。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水泥分公司内部所有招标活动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是水泥分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行使对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水泥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的招标工作,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水泥分公司监察审计部参与招标监督,并同时提供相关预审资料。第三十五条 水泥分公司监察审计部在招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招标过程(包括邀标、开标、评标、定标)中的程序进行监督。(二)有权审核投标单位资质,邀标范围,对相关技术标准及单价进行市场调查,从而对招标情况发表意见。(三)查处违纪行为。对招标过程中发生的歧视排斥投标单位、泄露信息、标底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六条 凡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招标项目,由监察部门牵头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监督。监督小组可由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小组)主要职责:(一)监督投标人的资质是否有效;(二)监督评标小组组成情况;(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四)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五)参加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六)监督招标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清标)、保管情况;(七)其它需要监督的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事项和活动。第三十七条 水泥分公司内部的招标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察部门必须进行现场监督:(一)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台(套)设备或批量设备采购,合同价款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批量物资材料采购,合同价款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勘测、设计、监理等,合同价款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三十八条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招标,监察部门视情况决定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一)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集团公司规定的内部单位自建项目除外),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二)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三)泄漏招标活动机密行为,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情况;(四)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索贿受贿的情况;(五)定标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及合同签订未履行相关手续等情况;(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负责招标的部门或单位应将中标单位及评标报告以书面方式报送水泥分公司监察审计部留存备查。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湖北省纪委关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在招标过程(包括邀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泄露信息、泄露标底、串通招标的。(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七)依照本办法对招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招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四十二条 凡在水泥分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物资供应、劳务采购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在投标报名时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三)有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五)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六)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八)在以往的履约过程中,有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或竣工期限的行为,给业主造成过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九)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每季度末将列入黑名单的投标单位报送监察审计部备案。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在3-5年内取消其在水泥分公司及下属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和设备、物资、劳务供应资格。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金额的表述中,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低于”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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