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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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请假制度 【201 】 人字 号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1.1 为使本公司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考勤与请假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1.2 公司任何一位员工的工作都非常重要,并且影响其他工作及整体运作,因此公司要求每位员工按时到达工作场所,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第二条 适用范围2.1 本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特殊情况或特殊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考勤管理权责3.1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汇总考勤记录,保管及复核请假凭证,考勤异常处理等。3.2 保安负责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及出入打卡、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监督执行。3.3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具体出勤的实施执行,各级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并掌握所属员工出勤情况。3.4 每月20日前员工应核对本人上月出勤工时并签名确认。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公布考勤记录之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异议。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及其调整4.1 标准工时4.1.1 标准工时又称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天的工时制度。4.1.2 未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或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4.2 综合计算工时4.2.1 综合计算工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公司可弹性调整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工时制度。4.3 不定时工作制4.3.1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计发加班工资。4.3.2 公司对下列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司机。4.4 正常上班时间4.4.1 除因业务性质或工作需要报经各驻地最高主管核准调整外,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30;下午14:00-18:00。以上上班时间,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4.4.2 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待料等),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假或调整工作时间,部门主管核准后知会人事部门,员工必须遵照执行。第五条 加班及其管理5.1 加班的定义所谓加班,又称加点加班,是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5.2 加班申请与批准5.2.1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5.2.2 员工加班应由直接主管、生产物料控制部门主管安排否则视为无效且不计加班工时。5.2.3 公司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3 不视为加班的情形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视为加班并且不计加班工时:5.3.1未经权责主管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虽经权责主管批准,但未实际加班的;5.3.2在标准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大不到产能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因产品品质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工时,并且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产品不合格赔偿费等);5.3.3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工时;5.3.4出差、培训时的用餐及途中时间;5.4 加班工资的计算5.4.1 月薪人员(即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经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5.4.2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其基本工资(即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5.4.3 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等于经审批批准的、实际加班的考勤记录时间。第六条 打卡与考勤记录6.1 除总经理特准人员外,本公司员工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排队打卡。代人打卡,每代打卡1次,津贴减少100元;委托他人代打卡,每发现1次,计旷工1天,减少3个工作日的津贴。代打卡者及委托打卡者各计大过1次,打卡仅代表该员工进出公司时间,不代表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6.2 员工加班打卡按加班申请单的申请时间打卡,特殊情况超出或缩短申请加班工时的,应由直属主管确认并经人事部门核实后方可生效。6.3 无论员工迟到或早退都必须打卡。未打卡,则此空白时间视为事假。一个月迟到、早退总计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6.4 各部门文员应每日打印前一日各部门打卡异常情况报表,打卡者应在此报表上签名确认,部门主管核阅并签名确认。人事部门依该调查结果作为结算工资、津贴的依据。6.5 外出或出差公干人,应填写外出/公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交人事部门。6.6人事部门每月初对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统计出每位员工出勤工时,送各部门复核并公布。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本部门公布考勤之日起3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没异议。考勤异议复查由各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并作出复查结论,各部门应在收到考勤月报表后7日内复核完毕并反馈人事部门,作为员工结算工资的依据。第七条 请假程序7.1 除法定节假日及公司放假由公司公告外,员工的任何休假及请假(以下统称请假)包括调休及补休,均需事先填写请假单,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交属主管,在获得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请假3日以上,部门主管请假须获得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7.1.1 如因本人突发工伤、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单,应在事发当日以电话或嘱托他人通知所属主管,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通知部门主管,员工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7.1.2 经批准的请假单应于当日交人事部门归档并记录。7.2 销假或续假手续7.2.1 已准假但因故提前返回工作的,应填写销假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到人事部门销假。7.2.2 员工请假获准后,除本办法7.1.1条款之情形外,原则上不予续假。7.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以旷工论处:7.3.1 如无本办法7.1.1条款规定的合理原因并证明属实而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即擅自缺勤,或批准的假期已满但未办妥续假手续而缺勤的;7.3.2 已准假未销假却继续打卡蒙骗公司的,以旷工论处,并且公司有权辞退请假者及代打卡者;7.3.3 本办法其他条款明确规定“视为”或“按”旷工处理的情形。第八条 假期及其待遇8.1 法定节假日8.1.1 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全年共计11天。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说明: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1个月为休假日。8.1.2 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8.2 年休假(年假)8.2.1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8.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8.2.3 年休假为带薪假期,当年(一年内)使用有效。当年的计算以员工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为一年。8.2.4 员工休年假,一般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公司鼓励员工在公司生产淡季使用年休假,以达到工作与生活的和谐,从而体现年休假的真正意义。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在生产任务较轻的时候尽量安排员工休年假;公司安排员工休年假而不愿意休年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不对自愿放弃的年假补偿。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当年无法安排年休假,则按休假天数折算成现金发放。8.2.5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8.3 事假8.3.1 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三天之内的应提前一天申请,超三天的应提前五天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8.3.2 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在离岗当日以电话或嘱托他人通知所属主管,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通知部门主管,员工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8.3.3 员工请事假及权责主管批准事假还应遵守以下规定:8.3.3.1 需在当年休假全部休完后方可请事假;8.3.3.2 单次或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确有特殊情况部门主管特批准者除外)。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8.3.3.3 试用期内的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2天。8.3.4 事假为无薪假期。8.3.5 新员工在入职培训期间不得请事假。8.4 病假8.4.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的,应填写请假单,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原件,经权责主管批准后交人事部门:8.4.1.1 员工请病假时,应提交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记录或住院证明及病历记录(均为原件)。病假单(病假建议书)必须是具处方权的临床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在病历上有病情记录,并经医院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否则,公司有权不认可并不批准病假。8.4.1.2 病假单(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患病员工病休期限的建议,不是病休决定书,如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休假超过5天,公司有权向该医院或更高等级的医院提出复查,公司再根据复查结果是否批准病假。8.4.1.3 门诊或体检,可凭医院挂号单和诊断书(体检报告),请病假半天至1天;在工业区医务室就诊的,可凭厂医开具的证明请病假1天至2天。超过2天的,必须提交8.4.1.1规定的证明文件。8.4.2 员工因病需在上班时间内去就诊的,须经其直属主管同意。员工上班前因突发疾病急诊的,应在本部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通知其直属主管并说明情况。以上两种情形事后均须本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按8.4.1规定提交证明文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8.4.3 任何未经认可为病假或未经批准的休假而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8.4.4 员工的医疗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并应按本办法8.4.1或8.4.2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论该员工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均作为旷工处理。8.4.5 员工病假在1年内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4.6 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持有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8.4.7 因整容、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致伤需要休养的,按事假规定办理。每请假一天,则津贴和奖金相应扣除。8.5 丧假8.5.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有薪丧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8.5.2 员工应提交有效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及直系亲属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假。8.5.3 丧假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与事假相同。8.6 婚假8.6.1 员工在本公司入职报到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8.6.2 请婚假必须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且须在登记结婚日起2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休假,可以在登记结婚日起的第3个月,凭本人结婚证向直属主管申请,经有权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公司补给3天本人基本工资。在规定时间内,即未申请休假又未申请婚假薪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两项权利。8.6.3 未打结婚证而请婚假的,该员工在婚假回来后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应立即提交结婚证补办请婚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8.7 产假8.7.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凭本人结婚证、准生证和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享有法定的128天产假(含法定假日,其中产前假15天)。员工应该在怀孕6个月内告知直属主管及人事部,以便公司提前做好工作替补安排。如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计生政策处理。8.7.2 本公司正式女员工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申请产假并批准的,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不能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文件,公司有权不批准其申请有薪产假的要求,仅可以请事假的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如该员工在公司所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文件,则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休有薪假的权利,并且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认定该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8.7.3 未婚女员工因流产须请假休养的,按年休假或事假规定办理。8.7.4 已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8.7.5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假期,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8.7.6 晚婚、难产享受的假期,依法律、法规执行。8.8 工伤假8.8.1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确需住院或病休的可按以下规定请工伤假:住院期间由伤者直属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出院后医嘱病休的由伤者本人凭公司指定医院的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记录参照请病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8.8.2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仍有劳动能力的,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该员工未按8.4条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失去劳动能力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8.8.3 员工工伤假期间,其基本工资照发。8.8.4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通知人事部门,且部门主管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由单位向当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员工治疗期间费用由公司代垫。第九条 考勤异常处理9.1 员工应注意并有责任将自己缺勤时间控制到最低限制。超过上班时间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离岗下班视为早退。9.2 员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不含),则15-30(不含)分钟期间,津贴减少15元;30-90(不含)分钟期间,津贴减少74元;超过90分钟,减少1个工作日的津贴。第十条 附则10.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10.2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公示。 总经理签名: 第 8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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