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期末论文案例分析期租合同解约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294616 上传时间:2020-04-22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22.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租船期末论文案例分析期租合同解约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租船期末论文案例分析期租合同解约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租船期末论文案例分析期租合同解约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期租解约案例分析(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 交运专123班 沈世林 201020611074)摘要:本文是一起定期租船合同下的纠纷。想要得出的观点是承租人无权擅自撤船否则要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索赔航速不足的损失。关键词:期租解约; 撤船;船速索赔基本案情:2005年3月,福州船公司将H轮期租给大连公司,双方约定租期为12个月30天,租金为8400美元/天,2005年3月9日交船。2005年8月7日,大连公司表示其将不再继续履行租约,并要求退还船舶,停止支付租金。为减少损失,福州船公司重新寻下一个租家。2005年9月9日,福州船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达成了新的租船协议,租金为6600美元/天,随后,福州船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大连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约为70万美元,包括租金收益的损失、佣金损失等。大连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因为:首先,H轮在租期内主机经常出现故障,航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速度,缺乏必要的备件。大连公司无法实现租船合同的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其有权解除合同。其次,在交付船舶时,福州船公司未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且船舶不适合与合同约定的用途(及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32条,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大连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福州船公司赔偿因航速低于约定造成的时间损失,约13万美元。 福州船公司则认为,大连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其在交付船舶时,己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且船舶适合于约定的用途。H轮证书齐备取得了CCS正式船体和轮机入级证书;该轮的所有船员系适任船员。船舶在起租开航前经海事局检验。海事局确认船舶的适航性,且在租约内每个航次开航前,都通过了海事局的开航适航性检验。交船时及交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大连公司对船舶的适航状态未提出异议。仲裁庭经审理后处理结果一、大连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福州船公司有权索赔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但是,在承租人解除合同后,出租人有义务及时寻找下一个租家,以减少损失。否则,对于合理期限过后的损失,出租人无权索赔。因此,仲裁庭认为,福州船公司有权索赔的损失金额约为40万美元。二、因航速达不到约定的速度,因此造成的船期损失,承租人有权索赔。福州船公司赔偿大连公司13万美元。三、节省的燃油可以冲抵航速索赔。但是,由于福州船公司没有充分证据,不予支持。本案例涉及的课堂知识点:关于船舶适航问题1、 履行船舶适航义务的时间要求交付船舶时我国海商法132条规定:出租人履行适航义务在时间上有相对性,即出租人必须在“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而不是在船舶交付后。也就是说,只有在交付船舶时出租人未履行适航义务,承租人才有权解除合同。2、船舶适航标准我国海商法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这里,“谨慎处理”和“使船舶适航“不是两个并列的义务。出租人只需做到谨慎处理,如果船舶存在着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不视为出租人违反适航义务。也即是说,出租人不负有使船舶绝对适航的义务。3、承租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租期内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承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停租或者索赔相应的损失。我国海商法第133条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负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显然,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只能采取停租或者索赔损失等救济方式。4、 本案出租人已履行适航义务本案中,出租人提供的船舶具有经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并已通过海事主管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据此,应当认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已经履行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尽管船舶在租期中出现过故障,但船舶出现故障不等于船舶不适航,更不等于出租人在交船时没有履行适航义务。而承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出租人提供的其履行适航义务的初步证据,一次出租人在交船时已履行了适航的义务。船舶是否是与约定用途既然租约里没有明确约定船舶用于班轮运输,因此,不能以出租人提供的船舶是否适合班轮运输为标准判断出租人是否违约。船舶出现故障,不应视为“不适用于约定用途”,船舶出故障涉及的是船舶某种一时状态,船舶不适于约定用途涉及船舶所具有的惯常和永久性的功能。因此,在船舶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只能办理停租和索赔损失,不能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问题我国海商法第6章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据上面分析,本案中,在交付船舶时,出租人已经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也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因此,承租人无权解除合同。在租期内船舶经常出现故障、航速到不到约定,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承租人只能停租或者索赔相应的损失。航速索赔问题对于租约中约定的航速,海运惯例允许航速上下幅度为0.5节。如果实际航速低于约定,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承租人有权主张航速索赔。参考文献:1孟于群编著,际海运疑难典型案例精析 中国商务出版社 P622郭萍编,租船缩略语与常用条款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3胡美芬、王义源编著 ,远洋运输实务人民交通出版社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