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保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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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例题】1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解析题目既涉及代位权的有关实体问题,又涉及代位权的有关程序问题,综合性较强,具有一定的难度。(1)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具体而言,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本金仍然应当返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甲享有的要求乙返还20万元本金的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并非是非法债权。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特定的含义,尽管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但仍然有可能是怠于行使其权利。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3)合同法解释(一)第l6条第l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题中债权人是甲、债务人是乙、次债务人是丙,C选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应选C。(4)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只能约束乙、丙双方,并不能约束合同关系以外的甲。倘若只要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就不得提起代位权之诉,那么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十分不利,也为债务人、次债务人规避代位权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此外,合同法解释(一) 第l3条第l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 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也可以从侧面来印证,即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仍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D选项说法不正确。【例题】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B项错误。从本题给出的信息来看,甲丙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乙无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此C项错误。甲公司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乙公司对甲的债权成立在后,乙公司无权撤销,因此D项错误。【例题】3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l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CD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解析本题涉及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和代位权如何行使的问题。本题中,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但是甲父病故后给甲遗有价值l5万元的住房1套,可以用来偿还乙的债权,但是甲却通过赠与好友丙房屋的行为,无偿转让了自己的用于偿债的财产,导致自己没有偿债的能力,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根据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可知,乙已经具备了行使撤销权的客观要件,而且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行为,所以不需要具备主观要件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B涉 及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问题。题目中,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甲丙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从甲对好友丙说的话中可以看出,甲赠与丙房屋的目的就是要逃避债务,而且,丙也是知情的。甲丙二人的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乙的利益的,据此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C考 查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的区别。虽然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保全措施。但是二者行使的条件是不同的。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是债务人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撤销权行使的实质是债务人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危害债权人利益。本题中,甲并不是通过自己的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自己的继承权来危害债权人乙的利益,而是通过自己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偿赠与的积极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乙不能通过代位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债权,而应当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而且还要注意的是,即便在甲通过自己的消极行为损害到债权人乙的利益时,乙也不能代位行使甲对其父的继承权,因为对于专属于甲的继承权,乙当然无权代位行使。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D涉及赠与合同瑕疵担保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l91条 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只说明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而赠与好友丙房屋,但是未明确交待甲是否存在故意不告 知丙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选项D中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的说法太过主观和绝对,据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例题】4甲与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应于8月12日支付200万元货款。甲到期没有付款,且甲目前无钱可付。在以下情形中乙可行使撤销权的是: ABDA.甲与丙相互串通,甲将值钱的财产送给丙,以逃避欠乙的债务。 班级: 姓名: 学号: OOOO装O订O线OOOB.丙欠甲5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但甲放弃了债权。C.甲父在知道甲欠乙货款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甲送给他的赡养费。D.甲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好朋友丙,丙知道甲欠乙货款。【例题】5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D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例题】6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解析】此题用排除法较好。首先判断是否为撤销权及是否可以行使。鉴于乙于2003年5月已经得知转让事实,故当其于2004年7月主张时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无论撤销权是否成立,均不得行使撤销权。选项B不当选。其次,判断是否有代位权的成立及行使。鉴于甲与丙之间的债权到期时间为2004年年底,因此2004年7月时甲肯定不得行使代位权。再次,丙虽然主观上属于明知,但甲乙之间只是一个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债权,原则上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选项D不正确。最后,由于丙明知其与甲的合同行为会损害乙的行为,故符合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乙,当然得请求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故选项A正确。【应注意的问题】即使是承认侵害债权理论,各国学说也要求该债权是债务人给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即使在侵害债权理论成立的前提下,在本题中丙的侵权责任也不成立。【例题】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D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解析:根据题干所给信息“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 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可以判断出周某主观上是故意逃避应履行的法院判定周 某每年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如果利害关系人林某主张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的,应认定该赠与无效。【案例】1被告(李某)在2005年3月18日以个体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专营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2006年4月5日被告向其好友钱某(原告)借款5万元用作周转金,双方约定于2006年10月10日以前全部还清,并立有字据为证。但是直到2006年10月底,被告仍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2月1日被告在进货途中,因司机万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住院,加之经营管理不善,被告遂决定停止经营。得知此事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提出只能以剩余商品(约5000元)还款。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借款10万元给其妻弟于某购房,本应与2006年10月底前还给被告,但被告因念及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没有向于某催要借款。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分析: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显然已购成违约并应负违约责任。原告既有权请求被告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也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于某及时还清其对被告的欠款,而不是请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还款。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赔偿请求权。理由如下: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被告享有一定的债权,但它怠于行使其权利。如果被告在1999年10月底到来后积极向于某主张权利,而于某不履行义务,则原告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次,被告的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债务。最后,原告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本案中,被告因经营不善亏损而停止营业,以剩余商品还债仍不足以清偿原告的5万元债务,所以,如果原告不行使代位权将不能保全自己的债权。【案例】2孙甲于1999年6月10日向余某借款2万元购买东风牌大卡车一辆跑运输,约定两年后还款。由于孙甲驾驶技术不精,屡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及车辆损坏,赔偿后,运输所得收入及家中原来积蓄所剩无几。两年后,借款期限届满,余某多次向孙催讨,孙提出无力返还。2001年8月,孙甲为逃避债务,与其弟孙乙恶意串通,将卡车赠与孙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01年12月余某知道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孙甲的赠与合同。分析: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坏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下,究竟应当由债权人行驶车撤销权,还是由法院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一部分学者主张,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在法院认定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再依据债权人代位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债务人处分的财产。一部分学者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只能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两种处理情况都有。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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