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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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07国贸2班 曾兴鑫 070803021007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即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自愿订立原则;合法性原则;此外,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提醒投保人对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身份的核实。保险公司在承揽保险业务时,往往是通过自己的业务员或代理人来完成。为了防止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欺骗投保人,骗取投保人的保险费或者不及时上缴保险费,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我觉得保险公司在承揽保险业务时,有必要设立严格的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身份核实程序,这无论是对于维护投保人利益还是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都有好处。2、缔约阶段,保险公司对投保程序的说明。在身份核实完毕,进入保险合同的缔约阶段,缔约阶段即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直至签发保单的整个过程。对于保险合同的缔约阶段,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设置相关的提示和说明程序。首先告诉投保人缔约步骤和环节,同时要对每一步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解释和书面告知,使投保人真正在理解合同中相应内容的基础上与保险人形成合意,而不是听任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诱导,在并未形成合意的情况下填写投保单。3、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关于保险条款内容规定了保险人有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则规定了明确说明义务。我认为从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有必要对保险条款内容采取同于免责条款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说明。比如说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后保费和手续费的退还情况、续保的期限等足以影响保险合同延续、变更、解除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这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使得保险人在理赔时依约赔与不赔更加理直气壮,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在成立后某一时间内生效,即此时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对保险的生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出现以下情况则保险无效:1、合同主体不合格,即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3、客体不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内容不合法,即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三、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它们之间的区别:1、定义不同。2、要件构成不同。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3、法律效果不同。保险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签约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意志,如双方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强调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的约束力,即国家法律对合同成立的一种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保险合同不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而非系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因为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不能把不成立的保险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则不同,因为它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有可能带来其他法律责任。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人只能是经国家批准专门从事保险业的法人,民法通则有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就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而言。一般而言,在理论上保险合同生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1.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 3.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的建议1、建议保险人严格履行订立合同的程序,完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首先,保险合同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投保人稍不注意就会落入“保险陷阱”,从而产生对保险人的信任危机。从长远看,这必将打击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应当尽快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完善,做到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投保人理解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险种。同时,保险人免责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内容,应当集中表现,便于投保人一目了然。其次,很多保险人为了节约时间,利用投保人的信任未经过投保人的同意就擅自跳过某些保险程序,导致投保人最后对保险内容的了解不全面,最后出现纠纷。2、实际运作层面上的建议: 首先,投保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不得恶意的对保险人进行欺诈。 其次,保险人也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获得额外的超额利益。 最后,建议扩大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将对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超额利益的行为一并查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3、保险合同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我建议那些对保险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投保人首先应该选择要式保险合同,同时应该仔细了解保险内容。参考文献:1、陈自强:民法讲义: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2、孙祁祥:保险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3、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三民书局2007 年版4、林勋发:保险契约效力论,1996 年版5、See Keeton : Insurance Law ,West Publishin co. ,1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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