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科海悦汇城一期一标段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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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成都万科海悦汇城一期一标段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黄色标书部位由各成员公司自行填写补充合同中国 成都200 年 月 日 目 录总包合同总共分为2册装订,其中第一册为合同文本部分,第二册为计价清单部分第一册合同文本部分第1部分协议文本第1章 工程概况第2章 合同价款和支付第3章 合同工期第2部分合同条件一、合同条件通用条件通用条件不允许修改,各公司如有和通用条件不符合或需增加项目自行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第1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2章 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第3章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第4章 乙方工作第5章 工程造价第6章 工期管理第7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第8章 工地现场管理第9章 工程分包第10章 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第11章 材料、设备第12章 设计变更第13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第14章 配合销售包装第15章 质量缺陷保修第16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第17章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第18章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第19章 施工临时设施广告权益第20章 保险第21章 不可抗力第22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第23章 合同份数二、合同条件专用条件各成员公司自行根据需要指定专用条件第1章 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界定第2章 质量标准第3章 其它各成员公司自行在其它条款中列明需说明的事项第3部分合同文件附件附件顺序已经和通用和专用条款中对应,请不要修改其中的顺序和编号,内容可修改,附件为供各公司参考的内容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2. 廉洁合作协议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附件4. 授权委托书附件5. 收款账号证明资料附件6. 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附件7. 工程质量控制指导书附件8. 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指导书附件9. 防水抗渗体系附件10.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1. 防水抗渗质量控制补充协议附件12. 质量、施工安全及工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专项协议附件13. 工程分包管理专项协议附件14. 装修房土建界面完成标准附件15. 禁用材料设备清单附件16. 招标图纸目录附件17. 开盘展示区范围图此12个附件为必须附件,内容各公司可修改,但顺序请不要调整附件18. 其它招标往来文件附件19. 其它需增加附件第二册计价清单册单独装订成册,下列内容仅供参考1. 计价说明2. 工程量清单3. 措施包干费用项目表4. 其他工作项目清单5. 甲方有权分包工程清单6. 甲方供应材料清单7. 甲指乙供材料清单8. 材料损耗表9. 其他清单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成都万科华东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成都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都市建委印制的标准文本)基础上,签订“成都万科海悦汇城一期一标段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都市建委印制的标准文本)与本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成都万科海悦汇城一期一标段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1.2. 工程地点:成都市双流县红星路南延线1.3. 指标和概况:一期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米 列出该标段的相关说明:楼栋数、 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地下室、人防等等工程概况;1.4. 甲方代表:陈良良 1.5. 乙方驻工地主要代表:项目经理: 俸仕文 ,项目副经理: ,技术总负责人: ,专职甲供料、甲分包负责人: 水电安装负责人: ,施工员: (其中测量员为: ),安全员: ;专职预算员: ,资料员: ,质检员: ,材料员: 。(其中,施工、质检、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人)1.6. 乙方主要的机械设备: 1.7. 监理单位及代表: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监:接甲方项目经理部书面通知 1.8. 开盘区域说明:接甲方项目经理部书面通知开盘对工期和质量印象较大,因此需提前告知范围,开放时间、开放要求等信息,最好在合同中附件中提供开盘区区域图1.9. 其它说明:(脚手架的说明、商品混凝土说明): 悬挑脚手架等对成本和工期影响较大,因此需特别说明/1.10.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建安2. 合同价款和支付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贰万伍仟零玖拾柒元柒角玖分,小写:41825097.79元;具体的计价清单详见第二册合同计价清单。2.1.1 以上暂定金额已经包含了为完成本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等条款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要求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1.2 其它计价说明事项:/2.1. 进度款支付:2.2.1 预付款:无2.2.2 进度款采取月支付或按照形象进度节点支付,付款节点为:地下室结构完工、主体结构各层完工、砌筑各层完工,屋面工程完工、外装完工、落架完成。 0.00结构完成后,支付地下室结构部分合同价款的70%; 主体0以上至主体封顶,支付主体部分合同价的45%;付款节点:按月形象进度。 主体封顶后砌筑阶段完成,支付主体部分合同价的15%;付款节点:按月形象进度。 落架完成一半,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5%,落架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价的70%; 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 报竣工资料(含档案管验收)及结算资料完成,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后,支付合同价80%; 结算核对完成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质保金5%,质保期满处理完遗留问题后支付。 在确定承建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包干价之前,可由甲乙双方参考建筑面积单价和历史参考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确定形象进度节点付款金额。高层项目参考:地下室结构完成至0.00,按完成建筑面积*1100元/平米支付,地上结构部分:按完成建筑面积*450元/平米支付;地上砌体摸灰部分,按完成建筑面积*150元/平米支付3. 合同工期3.1. 开工日期:2009年6月18日(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3.2. 竣工日期:2011年12月20日(完成全部工程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开放展示范围的施工工期和竣工工期按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且不论开工时间延迟或推后,此竣工日期不变)。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3.4. 关键工期控制节点表(每项完成时间均指:该项节点控制工期内容所包含的楼栋中,最后一栋的完成时间(除非该项另有说明)。3.5. 各栋号形象进度工期节点节点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基础工程开工2009-6-18结构施工至正负零2009-8-19销售展示区开放2009-7-302009-7-30砌体施工开始2009-12-30主体结构封顶2010-6-20土建单位与装修单位工作面移交2010-6-202011-3-30外脚手架拆除完成2010-10-52011-3-20装修大面积施工2010-11-202011-8-20室外配套、园建完成2011-6-202011-10-1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011-12-20工地开放日2011-10-152011-10-16工地开放日问题整改2011-10-172011-12-10集中交付完成2011-12-242011-12-25奖惩措施延迟一天罚款拾万3.6. 开放区及样板房、设备房等移交时间节点:以甲方项目经理部通知为准。4. 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5.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及往来文件; . 本合同; .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和;.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图纸;. 其他有关文件。6.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7. 本合同的一切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或创设出当事人间的联合、结合、信托或合伙关系。每一当事人应就其各自的雇员和合同所述的义务负其责任。8. 甲方委托乙方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乙方接受委托。9.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定义相同。10.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2.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和专用条件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合同订立地点:成都市甲方:(公章)成都万科华东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成都倍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一、通用条件不允许修改,如有不符或补充则在专用条件中修改或增加第1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 甲方:成都万科华东置业有限公司1.1.2 甲方总代表: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陈良良先生。1.1.3 乙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1.4 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5 设计单位: 。1.1.6 监理单位: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1.1.7 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1.1.8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成都市 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1.1.9 安全监督检查单位:成都市 区工程安全监督检验站。1.1.10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12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一章 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1.1.13 指定分包工程:是指在该分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组织招标,定标的工程,工程合同采取乙方和施工单位签订双方合同,乙方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等向甲方负责。原先的指定分包工程采取三方合同,先考虑总包的职责改为总包和施工单位签订双方合同。1.1.14 直接分包工程:根据工程特点,由甲方直接委托其它第三方施工的工程,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货款,乙方(总包单位)履行相应的总包职责。1.1.15 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直接采购并供应给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1.1.16 甲指定乙供材料:甲方已经确定了材料供应商,并已明确了材料价格和付款方式,由施工单位直接和此指定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甲方确定的材料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材料。以后除集团甲供材料外,其它区域或公司定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取我方和供货商签订框架协议,由施工单位和供货商签订具体的分合同并支付货款。1.1.17 甲限品牌材料:是指甲方限定了1个或多个材料品牌,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牌中选择供应的乙供材料。1.1.18 甲限品牌限价材料: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1.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1.1.22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23 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协议书第2条)1.1.24 货币单位:合同中出现的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计。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 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由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2.1.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1.2.1.2 本合同协议书1.2.1.3 本合同条件1.2.1.4 本合同附件及其余条款1.2.1.5 招标文件: 技术要求、技术标书编制要求、商务标书编制要求、合同条件、投标函、廉洁合作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1.2.1.6 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在定标前的来往文件1.2.1.7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都市建委印制的标准文本)1.2.1.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2.1.9 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1.2.1.1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1.11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 图纸及样板1.3.1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论工程是否结束,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双方同意保密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3.2 所有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规范等,乙方均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更不得把全部或部份资料,在未有甲方书面同意下,外传翻印。1.3.3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捌套(包括向甲方提供的三套竣工图所需图纸),其他有关资料一套;乙方应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向甲方索要,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1.3.4 乙方须把一整套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和没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工后签发的一切指令、附加图纸、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甲方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1.3.5 乙方须把图纸固定在硬纸板上或其它适宜的方式整齐及有条理地存放起来。1.3.6 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1.3.7 甲方委托监理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分包商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第2章 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2.1 甲方总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2.2 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总监应征得甲方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 甲方总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项目经理或乙方项目经理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2.4 乙方认为甲方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总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总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甲方总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2.5 如需更换甲方总代表和总监,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6 甲方于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工程,提供水接口到施工区红线50米范围内,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2.7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施工前乙方应进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2.8 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2.9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2.10 甲方有权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2.11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12 甲方有权独立或联合监理单位,定期对项目期各施工总承包商(含乙方及乙方直接发包之单位)、其它分包、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并有权公开评估结果,以及向乙方管理层或主管单位通报。评估结果不需要乙方签字或其它形式的认可,基于评估结果的表扬或奖励措施由甲方独立决定。2.13 甲方有权在工程结束时,在项目明显位置树立铭牌,记载项目开发大事和承建单位名称(乙方)、承建单位工程负责人名称(乙方项目经理)、承建单位联系电话(乙方公开电话),此公布无须另外取得乙方许可。第3章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3.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需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甲方总代表同意方可执行;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需无条件和全面的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以及履行前任签署的所有文件。3.2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安排:详细见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3.3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期间,由乙方项目副经理代行项目经理职责,与项目经理签字具有同等效力。3.4 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3.5 乙方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须有工程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其他技术人员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3.6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需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3.6.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3.6.2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工作)者;3.6.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3.6.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3.6.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或不符合本章第六条要求;3.6.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3.7 除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外,接到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的口头指令后,乙方应负责及时或不超过三天内向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核实,未确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3.8 乙方必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承担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第4章 乙方工作和责任4.1 以下乙方工作,除注明费用另计外,其相关费用均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乙方提出的相关索赔均不会获得考虑。4.2 基本责任:4.2.1 乙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能使甲方满意,并遵循甲方所有合理的指令和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4.2.2 由本工程开始到移交甲方之日为止,乙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4.2.3 除上条款的规定外,乙方亦须负全责保护其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此外乙方亦须负责其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4.2.4 乙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4.2.5 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工程。4.2.6 若合同文件说明本工程的部分物料由甲方供应,则:4.2.6.1 乙方须负责按实地所需加合理的损耗计算应由甲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量,超报、超领部分视为乙方购买。4.2.6.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甲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该计划必须考虑合理的订货、生产和运输周期。4.2.6.3 甲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现场指定地点。若乙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4.2.6.4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应的物料4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乙方可采用抽样开箱验收的方法,破损及不符合规格的按抽样中的比例乘以总数量进行替换。4.3 质量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七章) 4.4 执行甲方指令4.4.1 立刻执行甲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令。若乙方无理拒绝执行,而在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3天之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令,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4.4.2 若乙方觉得甲方的指令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甲方以书面确认,甲方须立刻答复。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十六章相关条款进行诉讼。若乙方没有异议或没有要求诉讼而跟着执行该指令,则该指令便视为有效的。4.4.3 甲方之所有指令须书面发出。任何口头指令,都不实时生效,应由乙方于3天内以书面向甲方确认,而在接到乙方之确认书后7天内,如甲方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若甲方在发出口头指示后7天内以书面确认该口头指示,则乙方不必再作上述确认,而该项指示,由甲方之确认日期起生效。4.4.4 乙方须维持一有效率的组织以使甲方所发出的一切指令能及时传送至工地、指定分包人及指定供货人执行。乙方应只从甲方或获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处接收指令。4.4.5 乙方须把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其项目管理人员或其公司之指令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4.4.6 若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要求,乙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4.4.7 若乙方与合同文件规定或甲方指令不符,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并立即通知甲方。4.4.8 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的指令,只要该指令是与乙方有关的,乙方必须全面与土建单位及其他独立承包商、指定分包人配合。4.4.9 本工程乃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令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4.5 审批4.5.1 合同文件说明要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审批、认可的事项或工作,乙方须提前给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批准和认可。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乙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4.5.2 甲方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4.6 法定责任4.6.1 乙方须遵从中国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唯按中国法例由甲方负责的则除外。4.6.2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4.6.3 乙方须遵从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工资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条例,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4.6.4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乙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详加解释。乙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律例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甲方指令的设计变更处理。4.6.5 乙方未得甲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本工程)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4.6.6 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4.6.7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4.6.8 遵守其它本合同未列明,但法律、规范、标准注明属乙方承担之责任。4.7 乙方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作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4.8 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证前(含施工许可证)业务等合法手续,支付有关费用(规定由乙方支付的部分)的时间不应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4.9 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4.10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发出委托其承包工程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估计需要的时间给甲方认可。4.11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单位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及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4.12 乙方须在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乙方须负责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乙方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甲方明确的施工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指令。甲方不负责乙方未有充份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4.13 乙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最低标准,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4.14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包括标段范围内的沉砂池、临时排水设施清理和修补,其费用已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4.15 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在4天内提交。4.16 为了维持工程进度及在需要时修改进度计划表,乙方须在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物料供应有延误迹象时及时通知甲方。4.17 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甲方的认可皆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合同说明的完工日必须严格遵从。4.18 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投入机械设备、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进度款时间。4.19 乙方须于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及监理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指定供货人的供货)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的办法。4.20 在整个合同期间,若甲方有需要,乙方须每天向甲方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包括指定分包工程)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整天的天气。4.21 每日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甲方认可。4.22 甲方若有工程顾问或其他代表派驻工地时,每日报告要经甲方的工程顾问或其它代表审阅和签字。4.23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照片。4.24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详见本条件第14章)。4.25 乙方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及直接分包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直接分包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4.26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4.27 乙方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须在甲方安排的地方自行架设,并按整体工程的进度和甲方的要求而迁移,且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工地场地未必足够乙方使用,乙方须自行安排解决场地不足的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甲方提供的设施,乙方不能滥用或破坏。4.28 乙方须配合监理及甲方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和委派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4.29 除甲方书面准许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留宿(门卫和仓库管理人员除外)。4.30 进行本工程与其他工程分界面上的一切未有说明为其他承包商负责的所有工作,包括界面衔接,修复等工作,凡未有说明为其他承包商负责或不包括在本工程内者,皆为本工程的一部份,必须达到本工程设计的全部技术要求的标准。4.31 对于设备材料(含甲供、甲指定供货材料等),乙方须作适当的贮存保管,并确保其不遗失和遭到破坏。4.32 对于乙供材料,乙方须委托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公司办理所有本工程所需的进口材料商检等有关事宣,并承担一切费用。4.33 乙方须自费补充因操作不小心、贮存不当 、或工艺低劣(不管是在最初安装时或是在后来拆卸再安装时发生的)而损坏的任何设备材料。4.34 乙方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骚扰。风动钻机要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噪音地运转,并要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4.35 乙方在工程进行期间,须及时清除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设备材料等须运出工地。执行甲方的任何关于清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指令,直至甲方满意的程度。4.36 在本工程进行时对已施工完成的部份工程做好保护措施,避免饰面遭受磨损,并在分段完成时复验和确保保护措施仍然妥当。4.37 工程竣工后10天,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特别是本工程完成后,乙方须清洁和整理本工程所有项目,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做到工完场清。若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还须修复抹面裂痕,清洁所有墙身、地板及玻璃等。4.38 倘若因行政或操作程序需要,甲方和乙方同意把本工程分拆为多份合同或子合同或三方合同,不论这些合同或子合同的签署方是乙方本身或乙方下属公司或乙方联营公司或三方合同中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乙方对本工程的责任是全面和整体性的,并不会因上述的安排而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没有这些安排下所应承担的责任,而甲方亦不会因这样的安排而承担在没有这些安排下所应承担责任以外的责任。4.39 乙方必须满足以下甲方对现场的CI要求,以下费用乙方已在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措施费中计取,不另外计算,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40 乙方对进场材料(含甲供、乙供、三方订货材料)的验收除其他规定外,还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执行。4.41 乙方负责为其属下的全部职员、职工和工人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或其指定下属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其费用已经在报价中考虑。4.41.1 乙方属下的任何职员、职工和工人因未购买保险而产生的纠纷、或赔偿、或向投诉、或申诉、或起诉,其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凡直接、间接涉及到甲方,或直接、间接造成甲方形象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相当于当事人索赔要求2倍的违约金。4.42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电,乙方必须自行利用发电机发电,甲方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施工使用的发电机,随时备用。乙方因停电的原因申请顺延工期均不获批准。第5章 工程造价5.1 计价基础:本工程的计价基础详见专用条件和计价清单中相关条款。5.2 总承包价的确定:5.2.1 取费标准:本工程的计价基础详见专用条件和计价清单中相关条款。5.2.2 总承包价的确定5.2.2.1 乙方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合同价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采保费、管理费和利润、分包管理费、成品保护费(含分包工程成品保护费)、税金等费用,结算时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5.2.2.2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均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所有工作内容(清单内仅为主要工作内容,除此还应包括图纸、万科防水抗渗体系及规范等列明、暗示和要求的工作内容和检验试验等),即除措施项目费用和税金以外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包括地基处理的检测试验费,如静载试验、基桩动力检测等),缺陷修复、管理、保险、规费和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及图纸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除不可抗力及罕见的气候和地质条件)。5.2.2.3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5.2.2.4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出现报价清单中的相同项目时,按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如另有总价下浮亦按相同比例计算);类似项目参照清单项目价格执行;如果是清单报价表中没有的项目,则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相应项目下浮2.5%计取,材料价格按甲方确认价格。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5.2.2.5 本工程措施费用实行平米单价包干考虑,措施费已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全部费用,具体措施内容见包干费用报价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标/T50353-2005执行,结算不予以调整5.2.2.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或搭设,则甲方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乙方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5.2.2.7 乙方负责对甲方(或三方)分包工程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用由乙方在包干费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以调整。5.2.2.8 甲供材料管理:甲供材料结算节超量结算核定图算量(1合同约定的损耗率)甲方实际供应的材料数量。若甲供料超出,按甲供料供货期间的平均单价从乙方结算中扣回;若甲供料节余,节余量乙方不予计取5.2.2.9 乙方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检测、验货、卸货、保管等的相关费用已在综合单价包干考虑,结算时单价不做调整。5.2.2.10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综合单价中,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向水电供应单位自行缴纳。对于甲方分包工程所用水电费用由甲方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向乙方缴纳(缴纳标准同乙方向水电供应单位缴纳的标准)。5.2.2.11 发票、收据:甲方要求时,乙方须提交任何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会立刻发还。5.2.2.12 加班:合同总价已包括必须的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完工日之前完成。以后补偿加班费的要求将不获考虑,乙方须向有关政府单位申请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加班工作。5.2.2.13 甲乙双方在确定合同总价、新增措施费和各种奖励时, 除投标报价规定约定及设计图纸要求外,已包干考虑施工组织中(包含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的下列费用(措施包干费包含内容)。5.3 预算核对原则(对于单价招标合同)5.3.1 乙方自收到施工图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预算核对报告(以乙方正式签署甲方委托的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日期为准)。内容包含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根据甲方安排,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造价咨询机构核算、确定项目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预算。其中施工图预算编制提交时间为收到施工图后30天内。若乙方预算报告签署时间拖延,则按“延后天数*2000元/天”进行罚款。5.3.2 甲乙双方根据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5.3.3 复审条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可自行决定对第一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果是否进行抽查或全面复审,乙方不得拒绝且需根据甲方安排无条件给予配合。甲方确定的复审单位可为万科工程师或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复审,若有下调,则乙方前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总价全部同比例下调。5.3.4 乙方预算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分类及格式编制,必须提供该部分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书,以便核对;工程量计算书必须按甲方要求计算,否则以咨询公司为准。5.3.5 乙方本着对自己利益负责,对自己所报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中少算、漏算的内容负完全的责任,乙方在递交上述文件5天内未提出补充预算的,甲方视其为已经综合考虑,核对时不再计入。5.3.6 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对乙方报送的工程预算书进行审核。咨询公司审核乙方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的过程中,意见出现分歧时,首先按合同规定执行,其次再考虑由甲方协调解决。5.3.7 乙方不得向咨询公司人员赠送钱物、行贿,亦不得向咨询公司人员请客送礼。5.3.8 咨询公司人员指出乙方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中不合理多算、重算的部分,乙方人员必须予以解释,在双方人员沟通后按正确的方法修正、调整,否则以咨询公司计算为准。5.4 结算编制、审核原则5.4.1 实行变更、签证进行月结制度。5.4.2 变更、签证结算必须按变更、签证号码进行分项,不得进行不同号码(有互相联系的号码除外)工程量汇总。同时,乙方还必须提供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底稿给甲方。5.4.3 工程竣工验收 60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并需通过甲方审核合格;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双方开始核对,90天内完毕(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核对工作),经双方确认后签订结算协议书。若因乙方原因在完成时间上出现拖延,则按“延后天数*2000元/天”进行罚款,并在最终结算价款中体现。复审不在此时间约定范围内。5.4.4 结算造价:合同结算价=预算包干价变更签证-合同内未施工部分-甲供材料超领部分金额合同内奖励违约金-扣款罚款金额5.4.5 结算审核原则可按照预算审核原则。5.4.6 甲供材料管理:甲供材料结算节超量结算核定图算量(1合同约定的损耗率)甲方实际供应的材料数量。若甲供料超出,按甲供料供货期间的平均单价从乙方结算中扣回;若甲供料节余,节余量乙方不予计取。5.5乙方上报的施工图预算、作业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预(结)算、竣工结算务必准确,如所报预(结)算价高出甲方最终审定价款的5%,则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报预(结)算价(含甲供料)-最终审定价1.05)5”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分阶段分别计算。第6章 工期管理6.1 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6.2 甲乙双方在确定本控制时间时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在内):保证质量是控制工期完成和获得奖励的前提,如果乙方单纯追求工期奖励而忽视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其它方面,并漠视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整改通知,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期奖励,并视乙方整改情况决定在下次付款时恢复支付或者永久取消。6.3 接收工地6.3.1 乙方会获得最少7天的事先通知去接收工地,并须在通知注明的日期按时接收,不能因工地上有任何问题而拒绝接收。6.3.2 若工地上有问题足以耽误工程开工15天以上,工期由甲方批准调整(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不得调整),否则工期不予以调整,乙方接收工地后须马上展开工作。6.3.3 上述预计的工地接收日期会如有所调整,合同总价不因实际接收工地的日期与上述日期有别而调整。6.4 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之工程6.4.1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所需要的,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甲方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6.4.2 乙方须在新旧工程交接位/面上,进行一切必须之清理、除污/锈,屈曲及拉直钢筋,修复等等准备工作,以便顺利衔接。6.5 开工、完工和缓期6.5.1 在合同书所列的开工日,乙方须开始执行本工程,和有规律和连续地继续,并在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之前完成本工程或在合同书所列的分期完工日或之前完成该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除非工期按本章第7条有所延长。乙方须按照本章所述之工期管理进行施工。6.5.2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6.5.3 若本工程的执行与本合同文件或甲方的指令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由乙方负责。6.5.4 原定的完工日期明显地因乙方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甲方可要求乙方优先完成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份或加班赶工。乙方须无偿及对剩余工作无延误的遵从指令。6.6 工期延误的赔偿6.6.1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书所列或甲方要求的开工日、完工日或之前或按本章第五条款6.6.2 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开工,完成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则6.6.3 乙方须按合同书所列的有关延误赔偿率和延误的工期,计算赔偿给甲方,而甲方6.6.4 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6.7 工期的延长6.7.1 若本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因为6.7.1.1 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天气),或6.7.1.2 非乙方造成的火灾、雷电、爆炸、暴风雨、水灾、地震。或6.7.1.3 动乱和暴动,或6.7.1.4 因(1)甲方或(2)当地权力部门,非因乙方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或6.7.1.5 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等原因(其它原因除外),不能在原定的完工日或按本条款而延展了的完工日之前完成,则乙方须以书面详细通知甲方。甲方须以书面批准有关工期合理的延长。6.7.2 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额外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也按原定的合同单价计算。6.7.3 若第上述条款的(6.7.1.4)及(6.7.1.5)项的原因(其它原因除外)同时使到乙方蒙受直接的损失和/或费用,则甲方应予以合理补偿,合同总价及付款额相应调整。乙方须在导致损失或费用的上述原因发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甲方他有索偿的意向及所根据的条款,并在2个月内呈交有详细计算及证据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索偿将不获考虑。6.8 完工前准备6.8.1 乙方须在离完工日前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6.8.2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甲方、监理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供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给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在三天内批复乙方工程核验申请,乙方协助甲方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6.9 实际完工6.9.1 甲方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时,须立刻发出“竣工证书”以资证明。分期竣工的工程,其“竣工证书”亦须分期个别发出。本工程或有关二期的实际完成将视为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乙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移交给甲方。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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