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假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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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假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假期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公司管理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假期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实现休息与工作的有机结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检假、护理假、哺乳假、年休假以及其他休假。第二章 事假第四条 事假是员工因私事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经批准而获得的一种假期。第五条 员工每一工作年度休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天;休事假出国,假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六条 员工在事假期间,遇有非因工负伤、疾病并取得相应凭证,伤病天数可按病假计算。第七条 员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第八条 事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三章 病假第九条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请病假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 第十条 员工长期病休,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一)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可休3个月;5年以上的可休6个月。 (二)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可休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可休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可休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可休18个月;20年以上的可休24个月。 (三)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员工1个月内病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第十二条 病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长期病休(3个月及以上)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四章 探亲假第十三条 探亲假是员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假期。 第十四条 凡工作年限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第十五条 探亲假假期: (一)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每满一年可享受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 第十六条 下列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一)与配偶或父母虽不住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但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二)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享受探亲假;(三)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四)当年新入公司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五)试用期间员工,不享受探亲假。第十七条 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十八条 其他探亲规定:(一)员工每一年度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二)同一年度,员工在享受完年休假后方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开享受,不得跨年度累计。第五章 婚假第十九条 婚假是员工结婚时给予的一种假期。 第二十条 员工领取结婚证书时,为我公司正式入职员工,持结婚证书可享受3天婚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享受晚婚奖励假12天,晚婚奖励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二条 若员工双方不在一地,本人申请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可享受路程假(不超过4天)。 第二十三条 3天婚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12天晚婚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原则上应于领取结婚证书后一年内享受。第六章 丧假第二十四条 丧假是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享受的假期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丧假假期3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不超过4天)。第二十六条 丧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七章 产假、产检假、护理假、哺乳假第二十七条 产假亦称生育假,是女员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休假,产检假为怀孕女员工在产前按规定到医院检查时享受的假期,护理假是男员工因妻子生育而享受的假期,哺乳假为育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有的假期。 第二十八条 产假假期: (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员工产检假计入劳动时间,原则上产检假每次半天,最多不超过1天。 (二)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可以享受42天产假。(三)晚育(已婚女员工满24周岁后初育)的女员工,可按照国家规定,额外享受30天奖励假。 (四)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第二十九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条 产假包括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一条 男员工护理假为7天。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同一年度内,已休产假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休产假之前已休探亲假的员工,次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次年起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第八章 年休假第三十四条 年休假是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员工一定的连续休息时间并保留工作或职务的带薪休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第三十五条 年休假假期: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满20年的,享受15天年休假。年休假不含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年限计算截止休假当年12月31日止。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当年新入公司的员工;(五)试用期间的员工。第三十七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一)、(二)、(三)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在同一年度,员工享受完年休假之后方可申请事假。第九章 各类假期的审批第三十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按隶属关系由上级领导审批。休假1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及时补办。 第四十条 事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属员工请事假的批准权限不超过1天; (二)员工请事假超过1天,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员工申请休产假,或1个月内病假超过3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第四十二条 员工申请休探亲假,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休探亲假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三条 员工申请休婚假、丧假、年休假等,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休婚假、丧假等,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年休假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各类假期,由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各类假期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五条 各类假期在审批后,应报市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章 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第四十六条 员工休事假期内待遇:(一)当月休事假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每个工作日扣发本人当月5%的业绩奖金(指职等工资中标准业绩奖金,下同)。(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全额扣发当月业绩奖金。(三)年度休事假累计超过15天,经批准再休事假的,休事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除公司支持的在读研究生上课等正常事假外,其他事假将抵扣年休假,事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将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事假再另行按照相应规定扣发业绩奖金。第四十七条 员工休病假期内待遇:(一)当月休病假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不足12个工作日的,每个工作日扣发本人当月3%的业绩奖金;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全额扣发当月业绩奖金。(二)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和业绩奖金。(三)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和业绩奖金,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计发:1.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90%。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员工医疗期内休病假,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规定医疗期经批准仍休病假的,实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第四十八条 女员工休产假期内待遇:(一)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98天)、晚育奖励假(30天)和独生子女假(30天)之内的,按照湖南省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待遇;(二)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98天)、晚育奖励假(30天)和独生子女假(30天)之外继续申请休假的,基本工资按病假处理,岗位津贴和业绩奖金原则上不再发放。第四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公司支付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五十条 员工试用期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准,试用期期间休假的,可相应顺延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一旦发生员工违反诚信原则,以虚假信息申请各类假期,公司将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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