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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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问题:实习生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该如何缴纳?回答:根据财税2006107号文“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规定,对实习生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实习生与公司存在雇用关系那么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如果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那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杨 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摘 要】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 实现社会公平功能的税收调控体系中, 个人所得税是最核心的税种之一。但从收入差距持续增大、贫富悬殊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看,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在实际征收中“贫富倒挂”, 中低收入者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主体, 高收入者偷税现象严重, 纳税较少。笔者以自身在校期间的实习收入缴纳个税的亲身感受试对目前在校学生实习收入的会计处理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关键词】在校学生;实习;个人所得税一、引言众所周知,税法按经济学“教父”亚当 斯密所言, 应体现“公平、确实、便利、节省” 四原则。可以说,在现代国家税收体系中, 没有哪一税种的社会敏感性超过个人所得税, 因为事涉纳税或不纳税的所有人, 因为关乎得失及多寡的利益分配,因为牵扯剪不断理还乱的公平诉求和效率考虑, 在它上面从来就是非不断。二、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纳税人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分一项劳动支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从适用法律角度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二)从管理方式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三)从财务核算角度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四)从税务管理角度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五)从适用税率角度来看(1)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三、在校学生的实习收入记账差异(一)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原准则下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职工的范围和薪酬的内涵都比较狭窄,使得我国企业人工成本从会计核算上看偏低,没有真正反映出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职工只有工资,而福利费、社保等是企业对职工的奖励。新准则职工薪酬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包括三类:第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第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第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在职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货币性福利,从支付对象来看,包括供给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如支付给因工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相关人的抚恤金。非货币性福利,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如提供给职工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由此,我们在校期间参与企业实习,算是第三类,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在笔者去某外资企业实习之前,与实习单位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但并非劳动合同,但是财务的会计记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职工薪酬中,可见与劳动法等法律相冲突。(二)税务局的相关规定通过查询资料,笔者发现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229号)中的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三)企业日常会计处理我们明确发现上述第十三条,企业支付给在校学生的补贴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故而笔者对于自己实习的补贴收入应如何做账非常好奇。经过翻查会计凭证,笔者发现目前实习的这家公司将在校学生的实习支出记为“应付职工薪酬”,然后另笔者发现在缴纳个税方面,企业确实按照劳务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比如,某销售部门的实习生A本月的实习收入是1000元,按照“应付职工薪酬”记为工资总额时,该实习生未达到个税起征点2000元,故而不应缴纳个税。然而,让笔者惊奇的发现,该实习生被扣掉了40元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询问和分析,不难得出,该实习生的实习收入却是按照劳务费缴纳个税的,所以超出部分(1000元-800元=200元)缴纳了个人40元(200元*20%=40元)。这种情况,应记为“销售费用”而不是“应付职工薪酬”,由于两者的差异,导致个税的差异,从而从长远角度使企业所得税产生差异。通过与该企业财务人员沟通,笔者发现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财务人员也很迷茫,不知道如何为在校期间的实习生的补贴收入做账。笔者在上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某上市公司的时候,发现那家公司将实习生记为“管理费用”。通过调查,笔者发现目前财务针对此类入账,主要集中在这两者划分范围差异上,一种认为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以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另一种认为应记为劳务费用,以800元为个税起征点。四、对在校学生实习的建议毕业前,在校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区别于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纠纷,根据原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根据劳动法规定,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而对于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由于不属于劳动法概念上的劳动者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只能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相关规定。由于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保护,而在实习过程中又很可能遇到种种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在选择实习单位以及实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慎重的选择实习单位。现在在校学生实习的需求很大,因此在实习市场也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找一个满意的实习单位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在这种现状下,许多迫切希望实习的学生就会在焦急的情况下选择一些自己根本不了解情况的单位去实习。这些单位的资格和信誉都很难有保证,一旦学生在实习出中出现什么问题,很难给学生的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在选择实习单位时,应事先确认单位身份,如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工商、税务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如果是某大公司的下属机构,一定要到该公司总部核实清楚。(二)尽量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在实习中发生实习单位违约的情况,实习生可以以该协议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三)理性的选择适当的工作岗位,学生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增加自己的时间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因此,在选择实习岗位时不要忘记这个初衷,不要因为实习岗位难找就接受一些没有实践意义的岗位,特别是一些有一定劳动危险的岗位,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在实习生的工伤事故保护上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实习生的权益难以受到切实的保护。(四)实习单位无权在实习期间扣押实习者的证件,对于实习单位扣押证件的要求,实习生可以拒绝。(五)在校生在实习的时候要注意保留自己曾在某单位实习的证据,包括时间、地点、实习内容的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时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六)结合在校生学生身份的特点,在校生在选择实习单位和实习中都应多与自己的学校保持联系。首先是可以通过学校的有关部门联系实习单位,这样联系的实习单位的信誉就有保障得多。其次是在实习中遇到权益受损或者其他问题都应及时的向学校寻求帮助或者咨询,以利于问题的尽早、尽好解决。由于笔者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中仔细推敲其中的条款,针对个人薪酬,个税代扣代缴,尽最大能力保护自身的利益。虽然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但是企业为实习生入一份年度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免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候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五、建议针对目前这部分记账混乱的情况,企业应将这部分支出按照最新会计准则,将在校学生的实习补贴计入“职工薪酬”,但是在缴纳个税的时候,应按照劳务费进行缴纳,因而产生了一部分纳税差异,记为递延费用。作为实习生,我们应本着学习的态度到企业去实习,这部分的个税缴纳不要过于执着,而企业也应考虑到实习生自身的情感等因素,为实习生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补助或补偿以及一个学习的平台,相信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并且应当为身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感到无比自豪。【参考资料】1潘丽香,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 年12 月号上(总第358 期);123-1242公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文(令)号 国税发200742号公布日期 2007. 4. 10 类别 经济法税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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