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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路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望谟县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优质、高效地完成 望谟县*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成交通知书,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并共同信守。第一条:组成合同的文件(一)本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是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签署的。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甲方在主合同中约定全部权利,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限于甲方在主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全部义务。(二)组成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及附件;2. 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 甲方认可或制定下发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开工报告,下达或转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施工计划、会议纪要等;合同组成文件若有冲突时,采取优先有效原则,按组成文件编号数字排序,由小到大依次优先。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合同约定,否则双方工程施工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受本合同约束和调整。第二条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望谟县*通村公路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 望谟县*。 3.工程范围及内容: 1)施工段落或桩号:K0+000K*+000,全长*公里(*)2)详细施工内容:(一)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二)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小于12米;(三)最大纵坡不大于12%;(四)每公里涵洞原则上不少于3道;(五)每公里错车道不少于3道;(六)C30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8cm,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抗折强度)不小于4.0Mpa;(七)级配垫层厚度15cm;(八)边沟宽度、深度不小于40cm;详见县局(合同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 4.工程期限:2016年x月X日-2016年12月30日(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总工期为X日历天,工期计算以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5.工程数量及单价:以竞争性谈判清单为准。 1)承包方式:项目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2)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数量仅为名义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认可、验收合格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计价条件的工程数量为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暂定价,只作为工程项目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单价,最终结算单价以审计局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单价为准。 本合同最终结算单价为相应工程施工完工的全部报酬含: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合同明示的或暗示的风险、利润、调迁、临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现场文明施工及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外各种税费。双方在此共同确认,最终结算单价已包含本合同工程建设期内任何原因而导致材料、劳动力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因素,不予调差。 3)工程合同价款:*元(大写*元整),本项目为总价控制,单价结算,总价为合同价款,单价为审计局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单价为准;若结算审定金额大于合同价款按合同价款结算,小于合同价款按结算审定金额结算。 其中:乙方根据建设实施方案和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补充协议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而必须完成的但在工程范围或工程量清单或详细施工内容中没有写明或单列的工作内容,均属于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6.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及签证,分项工程的位移变更和设计优化变更均应经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生效,甲方、监理、乙方均应保留原件;增加工程变更、合同外的增加变更,必须由监理、甲方代表审定并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生效方可实施;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1)合同后附工程量清单中有同类工程的,按同类工程单价进行中间计量支付;2)无同类工程的按交通部发200733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黔交价管2008第39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编制暂定价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业主代表审定后作为中间计量支付;3)所有变更最终单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为准。第三条 工程质量(一)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符合合同对相关工程质量的约定并满足设计图纸和甲方、监理单位的要求。 2、工程质量达到甲方提出的创优目标,产品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二)甲方对工程质量管理 1、监督乙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2、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图纸或建设实施方案、平面位置控制基准点。 3、编制下达(或审批乙方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标准与程序交底。 4、保障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方对乙方首件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有权对乙方施工方法、工序、工艺和施工机械配备进行规定,不服从的给予5万元/次进行处罚并停工整改。 5、监督工序检查及协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报检,对施工过程实施技术指导与质量监控,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6、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有权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修复或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当工程质量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如:监理、现场业主、甲方质量监督股书面通报处罚25万元/次,甲方分管领导书面通报处罚10万元/次,甲方法人、黔西南州交通质量监督站、上级主管部门等书面通报处罚15万元/次。)。若处罚不按期整改、不服从管理发函约谈公司两次以上都达不到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直接按中间交工合格工程数量价款的60%结算清场并解除合同。 7、负责施工资料填写表格的有偿提供,指导乙方正确填写,负责资料审核、报签、汇总和整理、归档。(三)乙方对工程质量控制 1、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经甲方批准(或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2、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管理、检查和纠正。 3、对施工及检验计量器具定期认证、用前标定,保证自检精度,无权擅自改变施工图纸设计、配合比、施工技术方案等,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4、执行开工“首件制”,首件工程未经甲方认可不得进行大面积开工:执行工程进度、质量、计量月报制。 5、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自检,工序自检合格后持甲方规定的检验资料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复查,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未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配合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分歧可向甲方提出并协商解决。 7、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测量数据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测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甲方核实,对因此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工程进度(一)工程进度要求 工程进度应满足甲方进度计划要求,同时符合甲方总体控制计划及阶段性目标的规定。(二)甲方进度计划管理 1、甲方按合同进度计划细化乙方相应工程施工控制计划,定期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决定采取的改进措施。当乙方不能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加大投入或代乙方进行投入并于当期工程中间计量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或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工程,由此增加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本着双赢的原则,协助乙方进行工程进度协调与服务。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责任。3、甲方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上所明确的进度计划调整,达不到目标处罚510万元/次,当乙方自行调整组织计划在总工期内完工时,可以减轻处罚。(三)乙方进度计划管理 1、乙方应确保合同承诺中约定的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的按期投入,为进度计划的实施奠定基础。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生产。 第五条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乙方应遵守有关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指示。 2、乙方负责所属施工人员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案的交底。施工期间,文明施工,保护、恢复、治理现场环境,有效控制粉尘,垃圾油污、植被破坏、河道堵塞、泥土流失、水质污染、施工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积极主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3、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切实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职业健康安全(一)标准和目标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公路工程安全操作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2、达到“无职业性疾病、无综合治理案件、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目标。(二)甲方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1、甲方负责编制(或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负责对乙方安全责任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及交底。2、甲方负责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提取及返还,确保乙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当乙方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安全措施投入时,甲方有权在发出限期改正指令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下代乙方投入,并在提取的乙方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支出,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处罚510万/次。3、甲方负责合同履约期间对乙方职业健康安全和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对限期内未得到落实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或处罚甚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三)乙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1、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的规定,本着“承担工程小于5000万元设1名专职安全员,每增加5000万元合同额增设1名专职安全员,每工班均设兼职安全员”的原则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操作规程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2、乙方须接受甲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所属施工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和保卫工作或有偿为甲方提供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安全及保卫管理工作服务。 3、乙方负责所属全部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和交底,负责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费用的投入。 4、乙方到达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须持经当地安监部门认可的岗位操作证持证上岗。特种设备 “三证”齐全,方能使用。所有进场人员的身份证、岗位操作证,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均需向甲方备案登记,纳入统一管理(含乙方聘用人员、租赁设备)。 5、乙方负责为所属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及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 6、乙方负责相应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报甲方批准后实施并组织事前演练。 7、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规定时限向甲方及所属上级单位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汇报,积极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处理过程中甲方予以协助,甲方支出的费用将以提取的乙方安全保证金内支付。第七条:人员管理(一)甲方对人员的管理1、负责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可选择增加:不采用当地县乡用工,审核乙方到场人员资格。当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量及条件安排人员进场时,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处罚甚至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损失。2、建立合作队伍用工档案,档案包括:合作队伍用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等;监督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投保、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争议处理、工伤事故处理等。对不依法或不按甲方规定执行时,甲方有权动用乙方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进行支付,确保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3、负责乙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底,监督、参与乙方对所属人员的培训和交底。负责乙方人员的施工管理,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的责任。4、项目施工期间,乙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检验检测、质检等必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驻地指挥不少于22天,每月驻地时间不满的给予5000元/月人处罚;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处罚5万元/次,其他人员处罚2万元/次。5、监督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乙方每月5号之前按期报上月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不按劳动合同支付的,每份劳动合同处罚25万元/次;每月对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检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按5000元/人罚款;收到用工人员向监理、业主反映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核实给予5000元/人罚款,向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或上访的按1万元/人罚款。6、根据需要有权临时雇用或调用乙方人员从事非合同内工作,报酬执行计日工单价。(二)乙方对人员的管理1、负责所属人员的管理,按甲方规定时间、数量、条件配置人员,接受甲方的监督。2、依法用工,与所属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合同义务、实施合同权利。各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月度工资发放表应及时向甲方报备。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负责所属人员的岗位培训及施工交底,培训及交底应有书面记录。4、负责用工纠纷及工伤事故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全部费用。5、服从甲方合同外工作的临时调用和管理。第八条 材料管理1、甲方对工程所用材料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不定时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抽检,未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2、乙方自行提供材料、设备在采购和使用前须按要求提交全部样品或资料,并报请监理及甲方确认(书面通知)、封样(实物),但该样品等确认不解除按合同规定乙方应负的责任。3、乙方擅自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并给予510万元/次处罚。第九条:机械管理(一)甲方对机械的管理1、结合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机械需求计划。2、对乙方进场设备进行统一标识,按照需求计划进行现场核实并登记建档,对特种设备要求“三证”齐全,塔吊、门吊等的拆、装应有资质和方案,司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允许使用。3、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统一协调使用,使用价格按双方确定的计日工价格执行。当乙方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否则,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承担工程量或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4、监督乙方签订主要机械租赁合同,乙方每月5号之前按期报上月机械租赁费用的支付情况,不按租赁合同支付的,每份劳动合同处罚25万元/次;每月对签订租赁合同进行清查,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按5000元/台罚款;收到租赁人向监理、业主反映未支付租赁报酬的,经核实给予5000元/台罚款,向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或上访的按1万元/台罚款。(二)乙方对机械的管理1、合同中约定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但需满足甲方规定的施工机械需求计划和施工进度的需要,如遇特殊情况需甲方协调,甲方应予以协助但不免除乙方责任。2、施工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协调,对拒绝正确指挥的司驾人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撤换。甲方定期对乙方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状况进行检查并保留记录。3、负责所属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机械使用台帐并报甲方登记。乙方机械设备应保持状况良好、排放达标,使用、维修、保养过程不得污染环境。机械设备用燃油、润滑油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相应工程价款内。4、乙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自身及第三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临时用电用水本工程用电用水,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工程价款内。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工程款的支出优先用于人工工资的发放、当地赊欠及工程急需材料、设备等费用。 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中间计量计价,按规定支付工程款。2、对乙方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积极接受,执行甲方,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指示、决策等,不得扣压、拖延。2、负责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与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3、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相关单位或部门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的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乙方应主动处理,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一)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乙方交成交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共计*元(大写*元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完工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设备费及运输费等相关费用后甲方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预付款 (三)质量保证金 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中间计量总工程款的5%,在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付。(三)工程款支付按月中间计量支付,每月期计量金额不得小于100万元,当月完成实物工程量达不到规定金额的,推迟至下期累计计量。中间计量按完成中间交工实物工程量的80%进行计量支付。并附计量项目的合格检测报告。每期计量附现场业主、监理签认的当期农民工工资清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30日内,支付至最终审定金额的95%,余下5%为质量保证金。若甲方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合同支付,甲方将及时呈报县人民政府,由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提升一个点进行贴息。 (四)工程结算 1、结算原则 1)工程结算为交工计量结算。 2)甲方给乙方结算时,乙方应委派出具详细具体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结算人员身份证明到场办理。3)甲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相应工程进度款报告的核算确认及相关款项的支付,并不视为甲方对最终的工程量、质量及工程造价的认定,甲方仍然有权提出异议。2、结算的依据1)交通部发200733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2)黔交价管2008第39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3)黔交建设2012131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和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的补充规定。4)本合同后附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及主要材料运距表。5)本合同其他工程费不计夜间施工增加费,工地转移费按县城至项目所在地距离内插计算。6)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外变更增加工程量主材单价参照贵州省建设造价信息网上同期的当地物价信息确定。7)主要材料运杂费计算钢筋、水泥、单程运距5-15km的:汽车运输,路面为沥青或水泥,路基宽度为6.5m以上的道路,运杂费按1.0元/tkm计运费;路面为泥路、砂石或路基宽度为4.5m以下的公路,运杂费按1.4元/tkm计运费, 装卸费用按10元/吨;、单程运距16-30km的:路面为沥青或水泥,路基宽度为6.5m以上的道路,按0.8元/tkm计运费;路面为泥路、砂石或路基宽度为4.5m以下的公路,钢筋、水泥运杂费按1.3元/tkm计运费, 装卸费用按10元/吨;、单程运距31km以上的:路面为沥青或水泥,路基宽度为6.5m以上的道路,按0.7元/tkm计运费;路面为泥路、砂石或路基宽度为4.5m以下的公路,钢筋、水泥运杂费按1.1元/tkm计运费, 装卸费用按10元/吨。不计取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采购和仓库保管费。砂石及其它、单程运距5km及以内的汽车运输,按预算定额计算运费,其中人力装卸和运输另按人工费加计辅助生产间接费;、单程运距5-15km的汽车运输,路面为沥青或水泥,路基宽度为6.5m以上的道路按1.5元/kmm3计;路面为泥路、砂石或路基宽度为4.5m以下的公路按2.25元/km m3计;、单程运距15km以上的长途汽车运输,路面为沥青或水泥,路基宽度为6.5m以上的道路按1.2元/kmm3计;路面为泥路、砂石或路基宽度为4.5m以下的公路按1.8元/km m3计;不计取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采购和仓库保管费,不计装卸费用。3、交工计量结算程序1)交工计量结算,也是最终计量结算。必须以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及甲方认可的工程数量为准。2)甲方项目办组织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及乙方负责人现场验收工程实体并确认工程数量、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交乙方负责人签认。3)甲方根据复核后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单价签发“交工计量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相应位置签认。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交工验收1、 交工验收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5)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6)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2、 交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3)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第十五条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为本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乙方不得单方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安排施工单位,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每延期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2交纳违约罚金,时间为自预定交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超过1个月以上的,除交纳工程总投资0.2的违约罚金外,从第二个月起必须交付本项目的延期监理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延误工期的,须经甲方、监理、乙方签字认可,工期顺延。4、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三个月内的,工期顺延,费用不计。5、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向甲方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提出整改要求7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予以完善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甲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无息支付。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0元。8、任何乙方违约,本合同没有列明处理规定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本合同正本2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送有关部门,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望谟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项目负责人:现场业主: 现场负责人: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 签订 日期:2016年 月 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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