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白鹭郡南一期标段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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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南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良渚文化村白鹭郡南一期施工补充合同(合同范本投标时不需要填写,须盖骑缝章表示认可)文件编号: 时 间: 目 录第一章 工程概况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第三章 廉政管理协议书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五章 合同专项条款第六章 万科住宅防渗漏、防裂指标,单户报修指标要求及奖惩办法第七章 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标准第八章 安全文明工地平面布置图第九章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第十章 保修协议书第十一章 万科住宅细部检查范围、流程及标准第十二章 万科集团禁用材料设备清单第一章 工程概况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良渚文化村白鹭郡南一期标段1.2. 工程地点:余杭区良渚镇崇福村(104国道西侧)1.3. 指标和概况:相关说明: 建筑面积,楼栋号、结构形式等(详见招标文件); 1.4. 监理单位: 1.5. 甲方:浙江万科南都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1.6. 工程内容:1.6.1 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为施工总承包工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a) 一般土建工程;(b) 室内电气及照明工程;(c) 防雷接地;(d) 室内给排水工程;(e) 室内弱电及消防预埋管工程等(f) 甲方指令委托标段红线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包括室外环境的部分结构工程)(g) 其它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之附属工程1.6.2 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1.7. 工程造价暂估为:人民币 元。第二条 施工工期2.1. 开工时间: ,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书面通知。2.2. 工期基本控制要求如下表:(按楼栋号、地下车库单列) 楼栋编号基础完成至0.00结构封顶落脚手架单体竣工最晚完成时间(与招标文件相同)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甲方: 浙江南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杭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签订“ 施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如原“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杭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与本补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鉴于乙方拟承建 ,甲方接受了乙方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暂估)做为本工程施工及竣工保修的总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 (2) 双方核对完成并签署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 (3) 本补充合同协议书; (4) 本补充合同条件;(5) 本补充合同附件及其余条款;(6)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7) 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定标前的来往文件;(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9) 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10) 施工图纸; (11) 其他有关文件。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4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5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6 本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杭州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三章 廉洁合作协议书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1. 甲方责任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1.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2. 乙方责任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2.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2.5. 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2.6.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1.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1.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杭州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规、条例。1.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杭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杭州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二者均要满足。第二条 图纸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等全套施工图纸及说明各十二套(含四套用于竣工图,竣工前发放),或另行约定分批交付图纸计划。2.2.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2.3.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第三条 工程监理3.1.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详见第一章工程概况1.4条约定)负责本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生产、成品保护、细部检查管理、交付入住配合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并在甲方授权的情况下全面负责现场协调管理。3.2. 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可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7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乙方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甲方,逾期将视为认可。3.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承包方式4.1. 实行包工、包料(甲供材料、甲方分包工程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4.2.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4.3. 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4.4. 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乙方若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事先将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上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4.5. 乙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并对所有供应商及分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 工程履约保函及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6.1. 每月按实际工程进度付工程款,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进度款申请资料报甲方及监理代表,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本期造价计算书、本期付款申请表等。甲方接申请资料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30日前完成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再由甲方于次月5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甲方每月安排9日、23日集中付款。6.2. 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乙方按月编制,经甲方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累计超过30万元(包括30万元)时,在当月进度款中支付,每项技术变更或签证的付款数为审核价的70,另外30在结算社会审价后,工程结算款清算时支付。6.3. 工程款拨付累计达合同总造价的85时,甲方暂停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开始办理结算,拿到竣工备案表、6.7条相关要求且审价完成后,扣除工程保修金,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付款时需提供保修金发票)。工程保修金的返还详见合同专项条款中相关约定。6.4. 本工程工期按每月进度控制,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当月进度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付款数额85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6.5. 当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甲方应与乙方负责人就其原因进行协商,并约定后期改进事项,但如此类情况重复发生2次以上,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6.6.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6.7. 工程竣工后,甲方在工程清算报告审批结束,且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A、首批住宅集中交付后;B、工程结算报告审批结束后;C、乙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D、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第七条 甲方代表7.1. 本工程甲方代表 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7.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2.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7.2.2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7.2.3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2.4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7.2.5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2.6 如乙方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并拒绝执行甲方代表有关质量整改、保证进度的指令,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管理费用,并且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向乙方收取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7.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7.4.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八条 乙方代表8.1. 本工程乙方代表 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8.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3.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8.4. 乙方代表及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单方面更换。如乙方代表确需易人,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更换一次,扣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未经甲方同意,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除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第九条 甲方工作9.1. 施工准备期间:9.1.1 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9.1.2 提供红线范围内水、电接口。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9.1.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一套。9.1.4 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1.5 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乙方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9.1.6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9.1.7 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9.1.8 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将八份施工图发给乙方。9.2.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9.3.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9.4. 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损失。9.5.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9.6. 甲方未按合同完成上述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9.7. 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第十条 乙方工作10.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详见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10.2.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后,应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0.2.1. 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10.2.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10.2.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10.2.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10.2.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10.2.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10.3. 乙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甲方、监理要求参加的重要专题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10.4.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甲方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消化。10.5. 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30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且需乙方公司总工签字确认,报甲方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甲方接到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工程验收参考依据,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甲方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乙方自身的施工措施。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清单在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并由甲方同意,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实施的内容以签证形式体现,且实施内容不可超越已审批的方案。10.6. 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乙方拿到施工图15天内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10.7. 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每月20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10.8.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乙方的施工日记于次日上午报监理备案。10.9.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10.10.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10.11. 施工人员生活区由甲方另行指定场地,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不允许住人(除现场看守人员外,但需服从项目现场管理要求。);如有违反按200元/人/天对乙方进行扣款。10.12. 有关防水工程的专业分包:防水施工单位的专业资质、营业证书、操作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复印件以及防水工程施工方案须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场施工。10.1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含甲方分包工程,如阳台栏杆、精装修工程等;公建配套工程除外)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10.14. 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10.15.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10.16.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公安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专门机构和公安局。10.17.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10.18.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乙方代表签署或乙方公章。10.19.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20. 对于施工现场原有和已移植的树木,乙方也应进行保护及日常养护,如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力而造成树木损坏,死亡,乙方需按实价进行赔偿。10.21.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样板引路”制度( 详见10.25.1-10.25.4),进场后2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10.21.1 样板引路清单及奖罚办法见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的相关约定。10.21.2 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包括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特别是关于渗漏方面的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主要步骤如下:10.21.2.1 明确工艺流程样板制作之前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牵头,甲方工程管理部、乙方协助,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细则、相关的规范、法规等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10.21.2.2 制作统一样板甲方项目部将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明确需要制作样板的清单。10.21.2.3 样板做法施工工艺流程明确后由乙方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标准,经审核后由乙方实施,制作样板时要显示每道工艺的结果,由一系列样板组成,而不仅仅是显示完成面的情况。10.21.2.4 样板确认10.21.2.5 样板作好后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10.21.2.6 样板交底:样板确认以后,由乙方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10.21.3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样板引路监理细则,由甲方代表进行审核。10.21.4 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甲方将委托监理单位审核乙方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10.2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如发生此类情况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10.23. 乙方在甲供材料管理上的义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计划、联系、现场管理协调,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把关。乙方对甲供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后,需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对甲供材料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材料供应情况签字确认。10.24.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农民工。2、解除合同。10.25. 乙方依法根据本合同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10.26. 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甲方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必须限期回复,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扣除违约金200元/次。且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10.27.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第十一条 工期及竣工日期11.1. 工期详见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的相关约定。11.2. 开工前一周,乙方应根据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约定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审批,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11.3. 以上分段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监理公司共同验收确认。11.4.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11.5.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第十二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12.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13.1.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14.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4.1.1. 甲方未能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4.1.2. 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4.1.4.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判别以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导为准。具体标准如下: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38以上高温天气;由杭州市政府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14.2. 由于施工地区当地的特殊原因,可能不定期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停电现象,尤其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可能会出现一周停电两天的情况。出现此问题时,由乙方根据工期自行安排柴油发电机解决,此相关费用乙方在合同总价里综合考虑,甲方不予以任何相关费用贴补及工期顺延。14.3. 乙方在首次出现第14.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甲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4.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0.5。误期时间从合同约定的单体最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15.1. 工程质量15.1.1 最低标准: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15.1.2 满足本合同第十一章万科住宅细部检查范围、流程及标准的约定。15.1.3 本合同第六章万科住宅防渗漏、防裂指标,单户报修指标要求及奖惩办法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工作内容,甲方将根据该条款的约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罚。15.1.4 如乙方工程实体质量屡次发生质量事故,或有证据表明有偷工减料的事实发生、乙方对甲方(监理)的合理指令及质量要求拒不执行等,甲方有权向乙方处以人民币500010000元/次的违约扣款。15.1.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2. 安全文明施工15.2.1 目标:无伤亡事故。15.2.2 实施细则:满足本合同第七章安全文明工地操作细则的约定。15.3. 质量与安全文明评奖:满足第五章专项条款的约定。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16.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甲方有权在规范、标准和合同范围内制定验收办法,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参与验收并确认验收数据。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4. 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内容提交以下材料:17.4.1. 所有原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7.4.2. 钢材焊接、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试验报告;17.4.3. 地基验槽记录;17.4.4. 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单;17.4.5. 内外水电安装方面的资料,如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管线预埋,通水通球试验等资料;17.4.6. 自检评定表;17.4.7.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17.5.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17.6. 开工前,乙方为配合甲方进行规划验线工作,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为保证放线准确,甲方限定乙方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甲方要求,复核费用由乙方承担。17.7. 甲方对乙方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第十八条 设备调试18.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18.3.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18.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18.5. 双方责任18.5.1.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18.5.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18.5.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18.5.4. 因验收或政府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设备调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8.5.5.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8.6.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19.1. 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有条件的应提供产品封样。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验收。19.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9.4.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19.6.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19.7. 如乙方不遵守上述第19.1款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签定供货合同而影响施工进度,甲方可代为定货,并向乙方加收10的管理费用。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19.8. 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付款审批、数量统计、验货、发货、二次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的卸货地点为运输车辆可到达的施工道路周边50m范围之内,垂直方向不超过地面一层。)如发生二次搬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或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19.9. 对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乙方应提供水、电源、垂直运输、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控制线、现场管理标准与要求、成品保护要求、仓储场地、住宿及现场现有工程设备等协助。该项管理配合费取费见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的约定。19.10. 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二次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任。19.11. 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首次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该计划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等,如乙方需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60天提出),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计划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19.12. 为确保质量,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的品牌、质量等作出要求,必要时甲方可指定厂家,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和厂家谈定的价格,另计10的管理费(已包括保管费)做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乙方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数量统计。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20.1.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乙方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甲方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和杭州市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七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20.2. 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包括项目部自检及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的资料)外,还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实测实量及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主要内容有:门窗喷淋试验、上水管试压、屋面卫生间盛水试验、避雷电阻测定、电路耦合、房屋沉降、开间尺寸及层高等。门窗喷淋试验和屋面、卫生间盛水试验按甲方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费用不另增加。20.3. 甲方组织验收后2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质检站及甲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20.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20.5. 甲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和交付小业主前召开工程细部质量检查整改会议,组织监理、物业公司进行细部质量检查,乙方有责任参加会议并落实会议要求,对检查过程中监理、物业公司提出的乙方细部质量问题按计划无条件整改。如未按计划整改或同一问题整改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条1005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组织第三方进场整改,相关费用和损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0.6. 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2周以内,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及物业,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场地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0.7.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竣工备案要求及合同规定内容。20.8. 竣工资料管理详见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第六条的约定。20.9. 如因乙方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20.10.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细部验收及整改工作(详见第十一章万科住宅细部检查范围、流程及标准的约定)相关费用已经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修21.1. 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 21.2. 保修期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甲方开始办理集中业主入住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和门窗框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年。21.3. 修补质量问题是由下述情况造成的,则第21.2款所述的全部工作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21.3.1.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缺陷 ;21.3.2.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21.3.3. 乙方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21.3.4. 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21.3.5. 明显的设计问题乙方未能提出书面意见。对以上情况发生争议时,以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21.4. 在保修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甲方可指示乙方在甲方授权代表的指导下调查原因。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乙方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根据合同规定,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1.5. 乙方授权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渗漏索赔谈判,甲方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甲方授权代表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21.6.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乙方除承担维修费用以外,对小业主发生的家庭财产损失还应给予相应赔偿。21.6.1 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维修造成业主家庭实际财产损失的,若实际损失小于维修费用的10%,按10%支付赔偿金。若实际损失大于维修费用的10%,则据实结算。21.6.2 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维修造成业主需在外租房等其他影响家庭正常居住生活的非实际财产损失的,以业主该套房屋在当地市场的租售行情为参考做相应赔偿计算。21.7. 若扣款后保修金不足2%,乙方须在接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至2%。21.8. 保修金返还方式:21.8.1 二年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返还结算总价3%的保修金(扣除相关责任款)。21.8.2 五年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返还结算总价2%的保修金(扣除相关责任款)。21.9. 甲方委托授权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甲方处理保修期内与乙方的维修、服务协调事宜,工程开始集中入住前的一个月内甲方、乙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保修协议,具体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章保修协议书的约定。第二十二条 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简称指定分包)的管理22.1. 有关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管理费的条款见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的约定。22.2. 指定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甲方及指定分包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22.3. 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22.4.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22.5. 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责。22.6. 乙方负责发放甲方、监理所发出的所述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指定分包执行。22.7. 乙方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第2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乙方建立每周12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1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1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2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22.8. 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甲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22.9.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22.10.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22.11. 乙方负责向指定分包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22.11.1. 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22.11.2. 乙方须按相关规定设置工地消防器材,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设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22.11.3.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22.11.4. 指定分包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扣款。22.11.5. 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两层须设置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再各指定分包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22.12. 其他方便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22.13. 乙方管理配合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20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22.14. 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支付需经乙方确认其完成工作量、质量以及配合情况。22.15. 乙方需为分包办理相关证照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电梯验收等)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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