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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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 包 人(全称): 滁州市喔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分 包 人(全称): 来安县自来水厂供水管网设施服务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鉴于 来安县自来水厂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 分包工程概况1.1 分包工程名称: 来安县老城区供水主管网改造 1.2 分包工程地点: 来安县城 1.3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管网改造 第2条 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肆佰零壹万捌仟叁佰叁拾捌元壹角玖分 元,小写:人民币4018338.19元,工程量清单附后。第3条 工期3.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0年 10月 9日开工; 3.2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1年 12月 31日竣工; 第4条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第5条 分包工程结算与价款支付5.1 结算5.1.1 分包人结算执行:依据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5.1.2 承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费用按照税务管理条例办理。5.2 工程量的确认工程量的确认以分包人实际完成的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作为工程的计价依据,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不予计量。5.3 分包工程价款支付5.3.1 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采取按照路段完工预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结算的办法。5.3.2 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7日内,按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人工程量的80%支付。5.3.3 工程按期交付,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剩余款项予以结算。 第6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6.2 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6.3. 对分包人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进度、计量检测、材料检验试验和材料及施工设备的应用等,实行全方位地监督、检查、验收和控制。6.4 分包项目经理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6.4.1 分包人在主体施工期间不得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4.2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6.4.3 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6.4.4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由于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5 转包与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第7条 工期要求7.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7.2 因承包人、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7.3.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工期延长;7.3.2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7.4.3 不可抗力的原因。7.5 因分包人组织措施不力,连续1个月完不成进度计划或关键工序拖期7天以上的,承包人有权采取增人措施,增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或者提前解除合同限期退场安排他人施工。7.6 工程竣工7.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7.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7 工期考核以分包合同约定工期和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合理延期为准。第8条 质量与安全8.1 质量检查与验收8.1.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8.1.2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8.1.3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8.1.4 无论是发包人、承包人还是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均不得降低标准。对发包人强行要求使用的,须索要书面通知,对其可能产生后果用书面形式告知对方。8.2 安全、文明施工8.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8.2.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按总包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告并批准后承担。8.2.3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标准布置施工现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8.2.4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其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后,首先封闭、施救、保护现场,第一时间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应的费用,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分包人负责。8.2.5 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接受专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接受违章处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和接受违章处罚,因分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包人双倍偿付承包人。8.2.6 分包人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及发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到人。第9条 材料、设备供应9.1 发包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钢材、混凝土、橡胶支座、伸缩缝等主要材料。9.1.1 上述材料分包人在使用前30天,向承包人提出书面使用计划,并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和使用时间等,经承包人核准后执行。供货方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组织有关人员和分包人共同验收,交由分包人保管、使用。第10条 工程变更、签证10.1 工程变更10.1.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收到后24小时内要转发给分包人,分包人收到后应立即按变更指令执行,不得拒绝。10.1.2 分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2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由于工程变更而发生工程量增减和工期影响的报告,经承包人审核后发包人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依据分包人分包工程综合单价和发包人或建立工程师批准后的增减工程数量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分包人应予以接受,不得因调减工程量而造成减少的收入向承包人索赔。10.1.3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分包工程中已有同类工程分包单价的执行同类工程分包单价,无同类工程分包单价的比照类似工程分包单价执行,均没有双方协商定价。10.2 签证10.2.1 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签证,分包人必须积极配合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签证,在发包人给付的前提下,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支付的办法双方在向发包人签批前另签协议明确。10.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生的签证,双方要履行严格的签证签批手续。第11条 竣工验收11.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工作。11.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1.3 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与承包人项目部签订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及期限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第12条 违约及争议12.1 违约12.1.1 当发生如下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2.1.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第7条第7.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违约金按1000元/次计;(2)本合同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罚工程结算总价的0.5,依次类推,但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10。(3)本合同第9条第9.1.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此外,分包人还应按要求自费返工,直到验收通过为止,造成工期拖延的承担工期拖延责任;(4)由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被停工的,分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整改的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按1000元/次计;(5)工程项目施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分包人现场人员证件不全或人证不一致或人员配备不齐的,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按50元/次计;(6)分包人须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分包人未按承诺标准发放工人工资,或无工资发放台帐,或由于工人工资原因造成工人滋事、上访闹事等严重后果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每起5000元计;(7)本合同提到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材料超供的,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按超出部分材料当时转帐价的双倍进行计算;(8)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违约金按500元/次计。12.2 争议12.2.1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来安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12.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13条 保险及履约保证13.1 保险13.1.1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3.1.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3.2 履约保证13.2.1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交纳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13.2.2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5天内返还。13.2.3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第14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4.1 本合同在承包人与分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4.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结束后,本合同即告终止。14.3 合同份数14.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分包人各留一份;14.3.2 本合同副本4份,承包人3份,分包人一份。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附表一: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技术参数单位工程量劳务报酬备注单价(元)合计(元)附表二: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 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必要的备注说明:附表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设施、周转料具清单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件收费标准备注必要的备注说明:附表四:分包人主要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名称型号产地额定功率进场时间备 注附表五: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登记表序号姓名职务职称年龄籍贯身份证号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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