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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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借 款 合 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陆民 身份证号:232601197408270019借 款 人:刘春杰 身份证号:110106197107314220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 贷第一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用来 个人经营 第二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 元整,小写:¥ 100000.00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2011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12 年 2 月 14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金额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委托公证、抵押登记或实物收妥完毕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如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还款,必须提前二个工作日以上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第四条 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百分之 零点五五 (即 0.55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支用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如逾期还本付息,每日按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二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按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五每日计算累加。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本金,本合同采用下述第 1 种方式计息。 1、一次性结息,结息日为 。 2、按 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 日。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贷款人。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当出现危机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在事发之日起当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3、如实提供有关部门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第七条 贷款人承诺: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借款人无违约情况下不得自行处置抵押物。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经营之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在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同时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并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造成借款人损失负责: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抵押物(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卷等)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包括在危及贷款人资金安全时抵押物的相关变现手续、文件原件。(见附件清单)抵押物地址 ; 产权证号: ;面积/数量: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采用第 2 种方式确认: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2、不经评估机构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并签署价值确认书确认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 %。第十二条 委托公证:本合同签订之日前或当日,借款人需就抵押物配合贷款人办理由贷款人指定受托人的委托公证,编号为 ,公证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仅在借款人出现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使用公证书处置相关抵押物,否则贷款人无权动用公证书行使其中权利。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借款人需将抵押物全部手续资料交贷款人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或担保人为第一受益人。第十六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必要的保养清洁及维护,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贷款人在抵押期间有权派员监控抵押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七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当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八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第十九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未经贷款人同意拖欠本息超过30天(或借款到期后连续30天与借款人失去联系),借款人自动丧失赎回权,则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三部分 其 他 约 定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帐户内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清偿所有款项,由第三人代替其向贷款方还款的,则在全部款项清偿完毕后,贷款方的权利自动转给上述第三人,即本合同中的抵押权人自动变更为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本合同中的抵押物。并且,贷款人应配合其办理相关转换手续及交付所有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1 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的违约金;2 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遵照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二十条执行。第二十六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公证费及抵押登记、权证加急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八条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将全部借款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并签署相关借款借据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缔约人各执一份。(担保方留存)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法人代表: 配 偶: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 区 签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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