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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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代销合同书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 原则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第二节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 的相关公司。(详见附表一)。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附表一中所列的甲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表一中所列的乙方及其相关公司。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品类 品牌。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 地区 门店进行销售(详见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乙方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产品进入的门店,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第三节 名词定义第五条 产品:是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第六条 销售支持:指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甲方无条件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资金、物质支持。第七条 供货价格:指甲方向乙方销售商品的价格,该价格为甲方向外提供同种类商品的最低价格。第八条 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售后服务三包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第九条 滞销产品: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自进入乙方库房之日起超过_天未能形成销售的剩余产品。第十条 返利: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在甲方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第十一条 回款额: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扣抵的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金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第十二条 利润补偿款:指按合同约定,在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第十三条 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它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具排他性。包销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第十四条 定制机:指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出产品外观、性能、价格、利润及数量要求,甲方根据乙方需求进行生产和供货的商品,保证乙方商品的独有性(具排他性)。定制机只能由乙方独家销售,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生产与其相似或相同的机型供给任何第三方,且甲方自已也不得销售。定制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第十五条 专供机:指在一定时间段内由甲方专门提供给乙方进行独家销售(具排他性)的商品,该商品在市场应具有较高的销量、性价比,其综合利润不得低于正常机型的利润,专供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第十六条 特供机:指在一定时间段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畅销商品,同时能够提高销量,供价低于原有供价,零售价优于竞争对手的产品,其综合利润不低于原利润(型号不具有排他性),特供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第十七条 特价机:指在一定时间段内,根据乙方的促销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别低的供货价格购进的对市场有冲击力且能达到促销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在10天内必须消化完毕且不形成滞销。)1、特价机降价幅度必须严格按乙方规定执行;2、正常调价机型不视为特价机;3、特价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第十八条 工程机:是指乙方针对社会购买单位、团体以招标方式或一次性购买,金额、数量较大且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该产品由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购进,条件双方另行约定。第十九条 新品首销权:对于甲方最新生产或产品生产厂家最新生产由甲方进行代理销售的尚未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乙方享有优先销售的权力(型号具有排他性)第二十条 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第二十一条 货款结算周期:指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每隔一定期间,乙方向甲方就该期间内乙方所售出的产品进行结算,该期间即为结算周期。第二十二条 降价款:由于甲方产品供价下调而产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降价金额。第二十三条 名誉损失:本合同中所称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甲方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2、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媒体曝光的;3、因甲方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4、虽未被曝光,但因甲方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5、甲方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 2 %,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6、其他甲方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第四节 产品订购、运输、结算及其他一 、产品订购第二十四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须提前 日向甲方传真送交进货计划,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后 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公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乙方指定地点。非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 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二 产品运输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其间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由甲方负担。第二十七条 甲方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三 货款结算第二十八条 货款结算周期为 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 日后。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乙方有权暂不结算。第二十九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 (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1支票或电/信汇 2. 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3. 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第三十条 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增值税票可按以下 办理:(一) 乙方向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不得在价格中直接低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二) 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乙方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第三十二条 每周二、四为乙方结算日,其余时间乙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整理提供票据。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进行结算,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四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残次通知后3日内清退或更换残次品,否则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中扣除或拒绝付款或要求甲方进行损失赔偿拒绝。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有权自行选择退货或更换,甲方必须在接到通知5日内为乙方进行退货或调换乙方确认指定的其它产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或有权在应付帐款中扣除滞销品的全部金额且甲方不得因此停止供货。并且乙方可向甲方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1的保管费。逾期30天后,乙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优先从处理所得款项中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第三十五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的随货同行联(红字出库单或蓝字入库单)进行确认,甲方缴纳退残(货)款的时间为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支付方式为现款或帐扣。第三十六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行政机关处理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第三十七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为假冒产品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一) 乙方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该10万元赔偿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应付帐款中扣除。(二) 对于乙方因售甲方提供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并另行赔偿商誉损失10万元人民币。(三) 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但尚未售出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退货的一切费用,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批产品供价的20%作为赔偿费用。(四) 对已售出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假冒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乙方按总金额的200%向甲方收取顾客赔偿金,在诉讼有效期结束后或产品售后保修期结束,以两者晚者为准,进行统一结算,多退少补。第三十八条 对于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期间甲方不能影响双方的正常合作,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违约。五 销售支持第三十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甲方所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在甲、乙双方停止合作时,展柜、展台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对展柜、展台、展架、促销员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一)促销员管理第四十条 甲方负责派驻优秀促销员到乙方营业场所进行甲方产品的销售或促销工作。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甲方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如甲方未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或有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等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四十二条 促销员服从乙方的日常行政管理,乙方每月向甲方出具促销员的出勤证明和绩效考评,作为甲方对促销员月度薪金发放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甲方对促销员工作岗位的调动应征得乙方同意,如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甲方不得随意更换促销员。如促销员不服从乙方管理,违反乙方的管理规定,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通知甲方更换直至开除。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更换促销员。被乙方开除后的促销员甲方不得再次录用,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进一步追诉甲方责任在节假日期间或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应积极加派临时促销员,临时促销员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甲方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促销员进行商品知识培训,促销员同时接受乙方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及行为规范等培训。第四十五条 甲方派驻的促销员应积极配合乙方营业场所的销售,不得诋毁乙方经营的其它品牌的产品及商誉,不得有损害乙方、消费者及其它与乙方合作的供货商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介绍顾客到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处购买产品。第四十七条 甲方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后,应给予积极配合。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并要求配发到位,杜绝漏发、不发等违规现象。(二)场外交易行为管理第四十九条 场外交易行为指甲方促销员违反乙方对于销售场所的管理规定,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甲方其他相关人员利用为乙方工作或为乙方顾客提供服务的便利,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视同为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不构成场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第五十条 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及商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下:(一) 甲方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乙方的违约,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1、取消甲方在该地区向乙方卖场派驻促销员的权力,甲方原有在该地区的促销员全部转化为乙方营业员(并移交相关转化人员劳动人事关系),或由乙方按甲方原有促销员数量自行安排销售人员销售,并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产品的厂家承担所有销售人员费用,按每人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2、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违约金同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最高返利及各项费用后,结算清场。(二) 乙方发现甲方有场外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资料。该通知包括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事实及经过、对甲方发生场外交易行为的促销员及相关人员予以辞退并不再录用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该资料包括书面材料、有关当事人叙述等可以表明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资料。甲方收到该通知和资料后应在三日内辞退促销员及相关人员并支付违约金。(三) 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辞退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甲方须按照该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继续工作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每人每日200元违约金;如因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乙方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有权按违约金总额的1%要求甲方承担延迟履约金。(四) 乙方发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并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违约金的数额由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自行决定,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第五十一条 为防止甲方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甲方应对所属雇员加强管理和培训,乙方对此予以监督和检查。(三)样机条款第五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1、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乙方;2、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为乙方提供 折样机;3、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4、甲方为乙方提供折扣样机,具体折扣为 5、样机每 更换一次; (四)保修条款第五十三条 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办理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五)卖场管理费用第五十四条 甲方在卖场管理费用中约定的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交纳:1、按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九条的约定交纳;2、按率收取卖场管理费用,以月度返利的计算基数为此卖场管理费用的计算基数,按 %交纳,发票开具方式、支付时间按月度返利的约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需向乙方交纳营业场所支持费。该费用按专柜数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专柜门店每月收费 元,甲方在乙方现有专柜 个。该费用每六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营业场所支持费,此后在每期期满前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收取当期的费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专柜个数如有增加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新增专柜开始计收营业场所支持费,该费用按合同期内实际月份计算,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五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内设置展柜、展台、展架、灯箱等需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按专柜数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专柜门店每月收费 元甲方在乙方现共有专柜 个。场地使用费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场地使用费,此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收取当期的费用,乙方于每期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收取当期费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专柜个数如有增加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新增专柜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该费用按合同期内实际月份计算,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五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进行市场推广的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费。市场推广费按乙方举办的促销活动性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节庆日收费的项目有:1.元旦 元/店、2.五一节 元/店、3.国庆节 元/店、4.春节 元/店、5.新公司开业彩排 元/店、6.新公司正式开业 元/店、7.现有地区公司新店开业 元/店、8.现有门店重张开业 元/店、9.店庆门店的开业纪念庆典 元/店、10.司庆地区公司的开业纪念庆典 元/店、11.彩电节 元/店、12.制冷节 元/店、13.冰洗节 元/店、14.手机节 元/店、15.数码家电节 元/店、16.厨卫小家电节 元/店、17.音响节 元/店、18.家电节 元/店。门店个数为举办活动时专柜数目专柜数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甲方在节庆日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该费用。第五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促销的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促销员管理费。促销员管理费按专柜数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门店每月 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促销员管理费,此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10日收取当期费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专柜个数如有增加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新增专柜开始计收促销员管理费,该费用按合同期内实际月份计算,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五十九条 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向乙方以现款方式交纳,乙方应在收款时提供正规的服务业发票。若甲方逾期未交则乙方可在下次支付货款时直接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应结货款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可加扣17%的代缴税款。对于撤店的情况,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应在办理撤店手续前10天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否则乙方视甲方仍在乙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第六十条 以上各项费用甲方(或甲方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应直接交到乙方所属的各地区公司的财务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六十一条 乙方为促进甲方商品的销售,经与甲方协商同意临时举办促销活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促销费用全部用于甲方商品的直接促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数额由双方签订临时促销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举行不少 次大型共同营销活动,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约定。甲方举行所有促销活动,乙方均有权参加,并享受甲方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如双方中途停止合作,乙方不再退还甲方已交款项。第六十二条 对于甲方推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外观的新产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销售,优先销售的享有期不低于 日,供货量不低于 台。第六十三条 为了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应不间断地向乙方提供包销机型。甲方不得在乙方包销该产品期间向其他经销商提供类似外观功能组合的,性能价格比相近或优于乙方的产品,同时,甲方自己也不自行销售该包销产品,以维护乙方的包销权益。六 返利约定:第六十四条 甲方给予乙方的返利形式包括:月度返利(含单台返利)、年度返利、规模返利、特殊返利等。第六十五条 甲方给予乙方返利的计算基数为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是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采取帐扣方式收取甲方的各种应收款项(帐扣的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除外),具体计算以乙方的结算单据为准;月度返利的计算基数以当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为期间进行计算;年度返利的计算基数以合同的有效期为期间进行计算。上述计算基数中包含甲方向乙方销售而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第六十六条 返利的支付方式为: (支票、电汇/信汇、帐扣任选一种)。第六十七条 月度返利为: ;年度返利比例及规定为: 。第六十八条 凡是返利率发生变化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第六十九条 月度返利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每月的商业折扣应在次月的20日内收取。的结算时间为: (任选一种)。1、 月度返利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每月的商业返利甲方应在次月的10日前支付。2、 月度返利采取按进货批次进行结算的方式,甲方在该批商品货款结算时直接支付。第七十条 年度返利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年度返利结算日,按全年最高返利率计算。甲方在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返利支付给乙方。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返利,实际年度返利金额减去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年度返利金额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所余年度返利金额。该笔返利甲方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先行扣收。第七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因甲方未能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如:1、对乙方新开设的分部、非强势的地区不予以支持;2、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返利、降价、退残款;3、给予乙方的供价无优势;4、不能及时清退残次、滞销商品;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合同内费用;6、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缺货、断货;7、甲方未给予乙方日常促销活动支持等,导致乙方未能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最高销售规模,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最高返利率核算并支付返利。第七十二条 采取帐扣方式支付返利的,对到期应收的返利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进行货款结算,则甲方应以现款方式在20日内缴纳,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货款结算,甲方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向乙方供货,由于停止供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第七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必须将返利款直接交到乙方的财务部门(由乙方的财务人员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七十四条 在本协议期满后至新协议签订之前(以下称为“特殊履行期”且双方仍有合作的),双方返利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以下称为“原折扣”)。在新协议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低于新协议中约定的返利(以下称为“新折扣”)的,甲方应按“新折扣”向乙方补足新旧折扣之间的差额,补足时间为新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高于“新折扣”的,双方仍按“原折扣”执行。新协议的签订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否则乙方可暂停对甲方的结算,直到新协议签订为止,如最终没有签订新协议按本协议执行。第七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销售的定制机、包销机、专供机、特供机、特价机、工程机等产品,返利政策详见定制机协议书、包销机协议书、专供机协议书、特供机协议书、特价机协议书、工程机协议书。第五节 甲方权利、义务第七十六条 甲方有义务将甲方产品信息、营销方案、市场信息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以便维护乙方的第一知情权和优先选择权。第七十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第七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乙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要求每次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人员私下向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索贿如: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甲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乙方进行投诉。第七十九条 甲方保证在乙方卖场的零售价格比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零售价格低 %或低 元/台,如不足,则乙方有权自行调整,调价损失部分,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若调价后乙方所获取的返利金额未达到按照双方约定的返利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则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乙方调低零售价,甲方须按原进货价格计算并向乙方支付返利。第八十条 甲方确保给乙方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供价。此最低供价至少低于甲方给予其他经销商或代销商供价的 %或低 元/台。甲方须诚信履行本条款,不得有虚假行为或变相提高供价,否则视为违约。第八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场所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改进建议。第八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第八十三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各种促销活动。第八十四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给予乙方最低供货价格。第八十五条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返利、各项费用及其它另行约定的费用。第八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合同的约定随时调低供货价格,以保证乙方销售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第八十七条 在乙方进货后,甲方产品供价下调时,甲方应:1、对乙方尚未售出的该产品进行价格补差;2、对 日内乙方自甲方购进的全部产品进行价格补差;补差确认时间为乙方提供库存数后二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书面的降价确认函,标明确认调价的型号、数量、价格,加盖有效印章或有效授权人员签字;3、甲方交纳补差价款的时间为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支付方式为现款或帐扣。第八十八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赔偿。第八十九条 若甲方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甲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第九十条 甲方在各地区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必须将乙方卖场列为重点活动现场,同时甲方应保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的独家现场促销演示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九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零售价在当地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帐面毛利润率不低于 %;如乙方当月(当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各门店所获取的帐面毛利率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比率,则甲方应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次月15日内以现款方式予以补足,否则乙方在下一次货款结算时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甲方支付利润的补偿款后,甲方仍须按原进货价格计算并向乙方支付返利。应收利润补偿款当期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收入(合同规定的帐面毛利率实际帐面毛利率);实际帐面毛利率当期乙方帐面实际毛利额/当期乙方实际销售收入。第九十二条 因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乙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第九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能造成乙方断货、缺货(市场无货除外),否则视甲方违约。第六节 乙方权利、义务第九十四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第九十五条 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个门店的代销额至少为 万元,未达保底销售额应补偿利润,乙方每半年考核收取一次,全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合同有效期小于半年的,按合同有效期进行考核。改如乙方实际销售额低于总保底销售额,则乙方有权以总保底销售额与乙方实际销售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甲方应补偿乙方的利润(含帐面保证毛利润和返利及按第五十四条2中约定的比率收取的卖场管理费用),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缴付,否则乙方可直接从应付甲方的货款中扣收。注:1、按月结算时,返利率等于月返利率加上单台返利率(额)进行计算;本合同所适用的商品如存在不同的返利率、保证帐面利润率或卖场管理费用率时,乙方将使用从高原则计算甲方应补偿的利润。2、被末位淘汰或被清退的,应提前计算收取各项欠收费用、返利,同时按最高返利率年返利率。3、非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被末位淘汰的,可按月均的保底销售额乘以甲方在乙方卖场经营的实际月数计算保底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开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核算保底销售额,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4、 实际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的,不再加收甲方应补偿的利 润。第九十六条 如乙方发现供价、零售价格违背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先行对供价、零售价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并以书面传真或电话形式告知甲方,甲方须在1日内对乙方价格调整确认回复,否则视同甲方认同。若甲方当日通过市调后价格与乙方市调价格不一致时,则:1、乙方取证如失实则不收取甲方本次调价补差。2、如甲方取证失实,一经发现,所有价格调整均以乙方市调报告为准。若乙方发现同行的宣传资料(包括报广、POP、DM单等)刊登的商品价格低于乙方零售价,乙方有权低于市场供价、零售价( )%或( )元的幅度先行调整,差额由甲方给予补足。第九十七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产品信息、营销方案、市场信息具有第一知情权和优先选择权;在合同约定条件内及市场同等交易、合作条件下,乙方有优先选择权,甲方不得有意隐瞒上述信息,一经发现视为甲方违约。第九十八条 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产品在乙方营业场所的位置和面积。第九十九条 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第一百条 乙方有支持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乙方通知退换货后,甲方的产品在乙方存放的,每日乙方按库存货物价格的1 收取保管费用。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第一百零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而延迟履行义务,应当每日按照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应当交付而未交付款项或者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返利(按本合同规定的最高返利率计算)、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及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乙方的款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多余的货款,同时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甲方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第一百零五条 甲方违反第七十九条规定,乙方有权进行降价销售。甲方应对乙方所有库存的降价进行补差,补差幅度应保证乙方获取双方约定的最高综合利润及各项优惠条件。同时,乙方有权重新商议合作条件或终止协议。第一百零六条 甲方违反第八十条之规定,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供价非当地市场最低供价的,甲方应对其提高部分向乙方双倍赔偿。第一百零七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甲方收到乙方订单逾期5日未向乙方按订单约定数量供货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一百零八条 甲方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乙方可在结算时直接扣收,并享有每日收取0.1%滞纳金的权利。甲方未能就扣收部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退残款、退货款、降价款除外),乙方可加收17%的代缴增值税款。第一百零九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条 甲方应以 (任选一种)(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5日内以现款;2、第一次结算时扣除)方式向乙方交纳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12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及代甲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乙方单独决定,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材料,乙方确定的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两个月。试销期内,如甲方产品连续两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中销售排名倒数两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试销期内甲方的所需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甲方的产品连续 3 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商品中销售排名最后三位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最高返利并扣收各项费用后),将库存的全部货物退还给甲方,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甲方收到乙方订单逾期5日未向乙方按订单约定数量供货的;2、合同约定甲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3、甲方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出现重大负面新闻形成经营风险的;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的; 丧失商业信誉的; 丧失履行合约能力的; 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 企业产生重大诉讼的等等。4、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甲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第一百一十七条 双方另行约定事项:(另行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另行约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应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否则乙方视甲方仍在甲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第九节 不可抗力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48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时,其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则其应就因其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涉及的本合同有关条款或者约定可以中止、暂停或者延迟履行,而对于其他没有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条款或者约定仍应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另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本合同的履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甲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或乙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不影响其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第十节 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节 合同有效期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用新合同或原合同,如最终没有签订新协议按本协议执行。第十二节 其他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生效。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百三十条 本合同于 (北京鹏润大厦/乙方注册地)签订。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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