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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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密协议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地址:负责人: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将在XXXXX项目上广泛和密切的合作,乙方通过甲方 。为了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保障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的合法权益及长远的共同利益,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各方需遵守如下:第1条 释义1.1“保密信息”系指:(i)披露方或其代理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披露的或接收方从披露方或其代理处得到的、所有与协议目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为免生疑问,前述“协议目的”还包括本协议以及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或本项目进行的所有讨论和谈判(如有)的信息),包括含有、反映或来自于上述信息的其他信息;披露方以文件或其他材料形式(不论是否清晰标记有“机密”字样)向接收方传递的所有信息,即使该等信息被其他相关方引用;(ii)披露方以口头或其他非文本形式向接收方传递且在信息传递前已告知接收方信息乃属机密的所有信息;(iii)披露方标有“机密”“秘密”“绝密”或其他保密标记的信息,以及与披露上述信息相关的所有信息;(iv)披露后三十天内,披露方以书面的形式向接收方确认为“机密”、“秘密”、“绝密”等不可向第三方公开的信息;(v)披露方向接收方传递的关于下述方面的所有信息: (1)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代码、流程图、算法、菜单布局、程序、绘图、编译器、汇编程序、功能、工具、分数和权重以及计分方法;(2)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程序和方法、质量保证程序以及记账系统、发票系统和电信系统;(3)服务与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计划、产品交付及策略系统;(4)营销,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或潜在或现有客户的名单、市场调查或营销项目;以及(5)财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收入、销售及财务报表的信息。1.2如果接收方证明且经披露方书面确认,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i) 接收方在披露前就已知的或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的;(ii) 不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披露方且在披露前接收方已合法拥有的;(iii) 非因接收方原因披露或泄露而导致信息为公众知悉的;(iv) 接收方掌握该信息是由于在非保密基础上由有合法权利的第三方告知的;(v) 接收方能表明该信息是由接收方自己或为了自己,未借助披露方告知的保密信息,完全独立开发的。第2条 保密信息之保守秘密2.1接收方同意将所有保密信息按秘密处理并进行保密,且接收方同意在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等同意由披露方在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做出),其不会直接或间接传播或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不论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做出的)。2.2 接收方同意其不会为本协议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竞争性或商业性目的)使用、披露、复制、传播或转让任何保密信息,且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和防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以防止该等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或被未经授权人士持有。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接收方应采取与保护自身同等重要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披露方在发现接受方存在对保密信息的任何误用或滥用时,有权以书面通知接收方立即停止侵犯保密信息的行为,并限时消除已发生行为造成的影响,赔偿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3 接收方不得利用任何保密信息进行开发和/或商品化任何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2.4接收方确认其无权强迫披露方向其提交任何保密信息或未经披露方同意从任何第三方处接收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并且接收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协议履行期或终止后)不得就披露方尚未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主张任何权利。第3条 除外规定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下述保密信息的披露:(1)法院或任何其他机关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2)法律或任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对于上述保密信息的披露,披露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第4条 保密信息的归还经披露方要求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涉及项目的合作,接收方应(1)以可交付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磁带、磁盘和芯片卡)返还包括或反映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一切其他材料以及所作的副本,并(2)从含有该等信息的所有电脑、电子设备或其他设备删除所有保密信息,在上述每种情况下接收方都应在该等要求或终止合作后七日内完成该等操作。第5条 公开与披露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做出,或允许或促使他人做出,或请求或协助任何其他人做出对协议目的预期利益的公开或披露。但如果接收方因法律或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被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其应立即通知披露方。第6条 期限接收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直至披露方将保密信息正式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官方公开演讲向社会公开之日为止。第7条 声明所有保密信息均按 “现状”提供。披露方负责自行做出关于保密信息的决定,并确认自身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并未对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合理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披露方无需对接收方因保密信息的使用而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披露方也不对接收方因保密信息所遭受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第8条 知识产权8.1本协议并未授予接收方任何关于披露方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方面的任何权利,也并未授予接受方就保密信息享有的任何权利。但披露方并不保证其提供的保密信息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8.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接收方利用披露方保密信息开发的成果不得向第三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接收方对保密信息享有所有权、代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8.3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约定,接收方为本协议目的或本项目而利用披露方保密信息开发的任何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披露方。第9条 违约救济9.1接收方同意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保护披露方及其业务是必需的而且是合理的,且其明确同意如果自身违反在本协议项下所做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应向披露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负有补足义务。接收方同意并确认任何该等违反或潜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会对披露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且除可以获得的法律上的或其他方面救济外,披露方有权申请对本协议潜在违反或任何继续违反的禁令救济而无需证明实际损害。9.2对于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不行使或迟延行使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对该等权利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排除本对协议项下其他形式或部分权利的行使。9.3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因违反本协议所述保密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接收方应负责承担。 第10条 管辖法与仲裁10.1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10.2 对于因本协议而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依其仲裁规则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第11条 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及其他通信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在下述情形时视为已正式送达:(1)亲自或通过国家认可的次日快递服务(预付邮资)交付的;(2)通过传真发送的,收到传送设备的传送确认的(或,如果传送当天不是工作日,那么应为该等传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3)通过带回执要求的挂号信发送的,收信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在每种情况下发送至下述地址或传真号并以下述指定个人(姓名或职称)为收信人(或一方通过通知向另一方指定的该等其他地址、传真号或个人): 甲方: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邮箱:乙方: 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邮箱:第12条 其他12.1如果本协议的某一条款因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而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其它余下的条款或部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为有效并可执行,除非该条款被认为无效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12.2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接收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其在本协议终止前获得的保密信息承担有关保密义务。12.3 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否则无效。12.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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