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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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编号: 保险销售员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营销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邮编: 乙方(保险营销员) 姓名: 身份证号: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第1条 目的和依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2条 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 行政区域从事以下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财产保险产品: (1)有偿或无偿地使用由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 (2)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与客户接洽; (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4)全面、准确地想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其中的免责条款; (5)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及时如实告知甲方。2.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3.关于保险费的收取,本合同适用下述之 类授权。A类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保险费(含首年及续期保险费),但需正确指导客户选择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交费方式,并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B类授权: (1)不得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首年保险费,但需正确指导客户选择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交费方式,并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 (2)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续期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的收款收据。C类授权: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首年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的收款收据。 (二)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组织其他保险营销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三)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其他代理活动。 (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统一进行调整。第3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应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缴保险费,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柜面交纳保险费。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交保险费,乙方交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交纳的。 (三)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收款,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交费期限和不同交费方式等确定,并予公布。 (二)甲方每月根据乙方上一个月的代理销售保险合同的业务情况向其他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代理手续费(佣金)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营销员代码;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发保险单且乙方将客户签收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交回甲方;4.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甲方电话回访成功;5.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四)客户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为其服务的保险营销员的,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更为由其他保险营销员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 (五)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无权再获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和各种奖励。 (六)乙方须就从甲方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1.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乙方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履行管理职责;2.对乙方在保险代理活动中违反约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3.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管理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要求乙方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即“营销员基本法”)、保险营销员保障制度、单证使用等管理规定;4.以会议(含晨会、夕会等)、培训等方式,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甲方汇报并沟通委托代理业务进展情况;5.要求乙方在进行保险代理活动时主动收集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并实时提供给甲方;6.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二)甲方义务1.承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2.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及相应奖励;3.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证书、业务单证、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帮助;4.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财产保险代理活动;2.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代理手续费(佣金)及相应的奖励;3.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业务推动活动并可获得相应的奖励;4.要求甲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有关证件、业务单证、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源;5.参加甲方提供的有关培训。(二)乙方义务1.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必须严格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管规定.以及甲方指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销售员管理办法(即销售员基本法)单证使用等管理制度;2.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客户权利、保守客户秘密;3.依法开展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承担业务活动的费用;4.完整、准确地记录自己的代理活动情况,并接受甲方检查,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将该记录交至甲方;5.主动收集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资料,并实时提供给甲方;6.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含晨会、夕会等)、培训等活动,向甲方汇报并沟通委托代理业务进展情况;7.严格遵照甲方要求领取、使用、保管、核销甲方重要单证;8.当乙方住址或联系方式放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9.所提供服务达到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确定并予公布的保险营销员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10.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第七条 合同终止及相关事宜(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有以下违规违约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任意解释保单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夸大或承诺投资回报率及分红红利,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2)未对客户如时告知公司、产品、除外责任、投保、退保规则等重要情况,或未对甲方如实告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承保、承保加费的客户情况;(3)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替客户在投保书等客户需要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客户签名;(4)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5)擅自变更、印刷、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投保设计书等;(6)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未经甲方授权,对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作出保证,或作出其他形式的是甲方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等;(7)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或未经过甲方授权而与投保人乙方就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8)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认可或书面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签署投保资料或保险合同送达回执;(9)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修改保险合同、单证、文件、资料等,或伪造、变造、转让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10)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或索取、试图索取甲方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11)擅自以甲方名义承诺理赔、给付事宜;(12)将代理手续(佣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或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其他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13)限制、引诱或强迫客户投保,或引诱、唆使客户退保、隐瞒犹豫期退保规则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限制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提供虚假客户信息,未将甲方应知客户的资料如实报告甲方;(14)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甲方的员工或保险营销员脱离甲方,或擅自发布不利消息、煽动其他保险营销员不满情绪,试图诱使或诱使甲方其他保险营销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15)未经甲方认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甲方的广告,散布有关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虚假情况,或印刷、签署、散发带有甲方名称或标识的文件或物品;(16)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带来名誉或经济损失;(17)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私设代理网点或在社会上进行其他民事活动;(18)兼职从事与本委托代理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职业,包括但不限于兼职从事再保险代理业务、兼职从事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为其他保险公司(与甲方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公司除外)代理保险业务或为其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等。2.乙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因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没有达到甲方公布的保险营销员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4.甲方依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变更合同及其附件,而乙方拒绝接受变更的;5.乙方隐瞒个人资料,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保证人信息,乙方保证人人数不足两人且乙方在30日内未提供新的经甲方认可的公民(或法人)作为保证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再续签合同,或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限内,双方签订新的保险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的;2.乙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3.乙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乙方年满60周岁、不能继续胜任代理活动需要的;5.本合同被解除的;6.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内停止营业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三)合同终止事宜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若通知无法送达乙方,甲方采取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合同解除;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解约手续,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并交还应属对方保管的单证、信息、文件、证件、资料、物品等;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可先由甲方从乙方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奖励及交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减。乙方由于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奖励及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予补足。(三)保险营销员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含晨会、夕会等)、培训等活动,向甲方汇报并沟通委托代理业务进展情况,且未得到甲方允许的,甲方有权降低其代理手续费(佣金)给付标准。具体降低标准如下:1.未经甲方同意不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视为缺席,缺席一次降低当月代理手续费(佣金)50元;2.晚于甲方规定时间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视为迟到,迟到3次按缺席一次计。第九条 不可抗力(一)甲乙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二)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对方确认。(三)一方因不可抗力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损失责任。但违约方面应在15日内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四)当不可抗力消失时,本合同可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展三年。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文本保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确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本合同及附件的条款和其它涉及的有关事项,乙方确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包括附件)所约定的各项内容,乙方确已知悉甲方制定的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即“营销员基本法”)、保险营销员保障制度、单证使用等管理规定。 甲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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