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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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日前签署第62号局令,公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二十二条,其内容涉及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办理备案手续的期限、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以及不予备案的情形等。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据悉,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八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 第二十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作相应变更;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八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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