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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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星期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工程规模: 面积约: 平方米,投资约 万元。 承包范围: 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安装(包含室内排水,防雷; 不含室内外给水、室内外电施、室内外消防),具体以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补遗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为准(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陆拾壹万零壹佰肆拾捌元贰角伍分(¥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人民币(大写): 。4、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 叁 份。10、合同未尺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 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补遗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范围内的永久建筑及附属工程 1.1.3.3临时工程: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的各类临时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如: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设施、道路、脚手架等。 1.1.3.4单位工程: 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修缮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 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五年 (指防水,其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确认、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图纸和期限、数量: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提供施工蓝图一式四套(不含竣工资料中的施工蓝图,施工单位做竣工资料时,业主单位另行提供五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进度报告等。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后15日内;月进度报告为每月25日,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及其他工程竣工时应提交的相关检测报告,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一式五份。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1.7 联络1.7.2联络送达的期限:7日内。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一周。 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无。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按监理合同和发包人的签认及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按通用条件执行。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合同价的10%,资金担保(转账或汇款);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施工单位。 4.3 分包4.3.2分包的内容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无。 详见附件四拟分包项目情况表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现场勘测暂无此类问题,如有发生,协商解决。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进场时报送。 详见附件三承包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无。 详见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临时占地的申请: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详见附件五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明细表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发包人。 相关费用: 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合同内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范围外的超大件或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发包方另行商定。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一周。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在发包方及监理的配合下,承包人负责测设完成。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测设后一周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下列项:9.1.4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下列项:9.2.8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9 在施工区域内为游客提供必要的通道,并有效安全防护(不计费用)。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按通用条款执行。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按通用条款执行。 9. 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9.4.7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施工内容较多较为复杂单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等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工程概况,进度计划,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施工措施、保证措施等。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五天内批复。(特殊情况,协商处理。) 11. 开工和竣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异常罕见的大风、暴雨、暴雪、冰雹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无 11.6 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增加下列项:13.1.4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13.1.5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一周内 15. 变更15.1 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含项目特征改变)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后14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15.1.1、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15.1.2、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执行相关定额及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前的相关配套文件,由承包人重新编制综合单价报经发包人、现场监理和跟踪审计部门审核后总价下浮15%进行计价。其中材料价格调整:本工程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10期公布的梁平县信息价执行调差;(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有梁平县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其计算,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梁平县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重庆市信息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部门认定的价格);人工费调整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 2014年10期公布的重庆市仿古信息价调差,机械台班单价按定额执行,中标人按以上的材料、人工费计价原则编制预算书。15.1.3、以上定额缺项套用重庆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8)、全统修缮定额古建工程陕西省价目表2001、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其相关定额。15.1.4、单价调整:双方约定本工程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中标合同单价执行,不再另行调整。对于某些项目结算工程量超过至工程量清单中数量的110%时,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数量超过至110%的部分做单价调整,其结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下浮8%。(需上会商讨处理)15.1.5、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包干计价,结算时不作调整;15.1.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的专项费用合格标准计算;15.1.7、规费:按相关文件执行;15.1.8、税金:按渝建发2011440号规定费率(3.41%)报价及结算。注: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其他项目费)3.41%15.1.9、合同约定费用: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审减率超过8%时,由承包人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按渝价2013428号规定标准计算。15.1.10、其他项目费(暂估价、暂列金): 结算时以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部门认定金额予以调整。15.3 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变更发生后14天内。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变更后10天内。 15.4 变更估价的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按15.1相关条款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由承、发包方、监理、跟踪审计共同协商。 15.8 暂估价15.8.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部门。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招标文件执行。(详见招标文件3.2.7条,并不予调整。) 价格指数(或价格)与权重表工程名称:名 称基本价格指数(或基本价格)权重价格指数来源(或价格来源)代号指数值代号允许范围投标单位建议值定值部分变值部分人工费至水泥至钢筋至合计 注:1)定值权重=各可调因子及其变值权重的允许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2)可调因子是指合同约定拟予调整价格的人工费、施工设备使用费、各项工程材料费等占合同价格主要部分的可调价格因子;3)值权重指合同价格中可不予调价的权重,变值权重指各可调价格因子的调价权重;4)调价采用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选用招标文件约定的基准日颁布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作为调整价格的基准指数(或价格);5)计算价格调整差额时,若得不到付款日当天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时,可暂用上一次付款日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待相关日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公布后再予修正。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3计量周期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按进度款支付周期执行。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子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原则A、设计施工图图示尺寸清楚、准确,无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图施工,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CQJLGZ-2013)规范】计算的设计施工图图示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B、设计施工图图示尺寸清楚、准确,但有设计变更,则按(CQJLGZ-2013)规则计算的设计变更后的图示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C、设计施工图图示尺寸存在区间范围(或注明按现场实际确定或图示尺寸不清):有设计变更的,以设计变更和施工实际,按(CQJLGZ-2013)规则计算的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图示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无设计变更的,以承包人、监理、发包人共同签认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按(CQJLGZ0-2013)规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D、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含类似子项变更)、新增项目、隐蔽记录、验收记录及材料、半成品检验等资料,应与工程竣工图相一致,当前后矛盾时,则取按(CQJLGZ-2013)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无 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无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无 17.3 进度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监理要求及通用条款执行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3.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完成30%时,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60%;工程完成80%时,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60%(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70%;待全部档案资料提交和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质保金的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17.3.3.2工程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定价格为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承包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收到进度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给施工单位。 17.4 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工程审定金额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按招标文件10.2条、及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7.3.3.1条执行。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7.5.2 本工程结算办法:本项目采用总价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即固定综合单价不可调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等的所有费用 ,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因本工程多专业交叉施工,导致本工程停、窝工的计价费用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及因停、窝工导致的价格变化因素等);B、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C、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的有关税费变化;D、承包人未能合理预见的困难和费用;E、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包括承包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17.5.3 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及其调整依据和方法; 17.5.3.1 工程造价调整依据A.招标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B.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跟踪审计等)认可、有效、及时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等;C.招标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特征的改变;17.5.3.2 结算原则及工程结算价中标人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外的所有变化,须经四方签证认可,未签证认可的变化不予结算。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实际工程量+措施项目报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报价+其他项目费报价+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子项综合单价相应子项实际工程量+合同约定其他费用。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实际工程量(子项实际工程量指经审计认可的合格工程量)。 (2)子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原则A、设计施工图图示尺寸清楚、准确,无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图施工,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CQJLGZ-2013)规范】计算的设计施工图图示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B、设计施工图图示尺寸清楚、准确,但有设计变更,则按(CQJLGZ-2013)规则计算的设计变更后的图示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C、设计施工图图示尺寸存在区间范围(或注明按现场实际确定或图示尺寸不清):有设计变更的,以设计变更和施工实际,按(CQJLGZ-2013)规则计算的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图示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无设计变更的,以承包人、监理、发包人共同签认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按(CQJLGZ0-2013)规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D、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含类似子项变更)、新增项目、隐蔽记录、验收记录及材料、半成品检验等资料,应与工程竣工图相一致,当前后矛盾时,则取按(CQJLGZ-2013)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为子项实际工程量。 17.5.3.3 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部门四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部门四方协调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部门四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如工程已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其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如工程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约定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按照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捌份,承包方在质保期满14天内提交申请单,发包方在收到相关资料28天后无息退还质保金。18. 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资料内容:竣工图、竣工资料齐全、完成并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竣工资料份数:一式伍份 18.3 验收18.3.5实际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并必须支持、配合已安装完成的设备试运行和运行(不计费用)。 18.6 试运行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无 18.7 竣工清场18.7.1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执行。 18.8 施工队伍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及国家规定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国家规定执行(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0.1 工程保险投保人:承包人向保险单位投保。 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及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及通用条款执行。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按通用条款执行。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保险条件:按通用条款及国家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前。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的范围:按通用条款及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人员伤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 人民法院判决。 25. 补充条款25.1 暂列金使用:因该工程属于边施工边开放使用性质,需做好较为全面、完善的安全围护措施,产生相应的增加维护与管理费用,该部分措施费用甲乙双方确认增加列入暂定金额,以现场签证形式,按围护实施与管理情况,按实计取。人工按市场价调差。25.2竣工验收: 本工程施工工期较长(400天),甲乙双方确认在每个建筑单体修缮完工后先进行分段单体竣工验收,整体工程完工进行总竣工验收。质保期及缺陷责任期从各单体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最后综合验收,以国家相关部门为准) 打印时间: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11:4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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