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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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发【 】 号)制XX省建设厅 X X工商行政管理厅二一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约 m2工程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出具的合格等级各项资料,符合国家GB5030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万元2、综合单价: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6、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7252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省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5、项目经理6、发包人工作7、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9、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10、检查和返工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3、工程预付款14、工程量的确认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20、争议十一、其他21、工程分包22、不可抗力23、保险24、合同份数25、补充条款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6)投票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设计变更及洽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规、行政法规2.2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承包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施工,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标准、规范更新,承包人应主动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更新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施工的影响,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照施工图纸施工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按监理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签订合同时,书面通知4.2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姓名: 职权:负责该项目的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签发图纸变更和工程签证、协调相关责任人对使用的材料认质认价5.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技术总负责人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否则,视为违约。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现已到位(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已到位(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生效15日内(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合同签订后15日内(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条所述内容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计划及完成量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派专人负责(3)需承包人办理和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办理完毕(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费用承担:已完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前全部出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0个工作日内完善样板间施工,供发包人确认,如发包人对样板间有异议,待发包人通知设计单位调整原设计图纸后,并出现场监理及发包人依照调整后的施工图纸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方可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管线走向进行现场复核;如发现现场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或图纸不符,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发生的相关工程量将不会得到发包人确认。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间: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开工前一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验收工程质量(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等级。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2)承包人自报的质量等级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3)承包人的质量承诺:合格(争创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10.检查和返工如达不到约定条件,发包人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价格58%支付赔偿金。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执行。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进行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关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签定后,乙方先垫资组织施工(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3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0%(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二年内甲乙双方无质量保修异议14.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5日前七、材料设备供应16.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根据通用条款约定办理(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根据通用条款约定办理(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根据通用条款约定办理(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根据通用条款约定办理(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根据通用条款约定办理(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根据通用条款约定办理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1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7.5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1)风险范围:中标范围内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2)风险幅度:5%以内(含5%)(3)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本项目主要材料价格承包人在采购时若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材料价格执行原投标时所报价格;若涨(跌)幅度超过5%时,发包人依据承包人当期采购价之差额,按比例补偿或扣回该部分材料价差。结算时,材料价格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的材料价格及对应材料量结算。人工费单价调整执行当期政府文件通知。八、工程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自行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在工程造价不变并保证装修效果的前提下予以采纳。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引起综合单价变更,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提出的相应综合单价按顺序依据以下计价规则:1.工程量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换算(只需对材料换算);2.参考同期 市工程造价信息;3.参照现行的 省工程消耗量定额且不高于此定额。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18.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准备齐全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以发包人指定的中介机构要求为准,并由承包人签字为准,超过上述期限,视同承包人放弃剩余工程款的权利,发包人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并且承包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19.1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0.5%的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验收若一次性不到招标人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返工以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同时处以合同价款5%的罚款。20.争议解决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无果,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1.工程分包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做的工程:工程内容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转包和分包。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3.保险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保险。24.合同份数24.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份 25.补充条款25.1本合同执行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损害、损失,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石泉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5.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当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5.4施工过程中,如遇河流水位变化超过施工场地自然地坪,并且承包人无能力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导致的发包人允许开挖长度范围内的损失,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25.5本合同工程总价中包括本合同约定保险内容的保险费用。承包人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对所需保险费用进行了报价。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内容进行投保,相应保险费用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25.6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应服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治安、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25.7对设计变更发生的签证和工程变更价格,双方除按合同通用条款29.1和31.1执行外,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施工,否则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5.8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的规定并由承包人承担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费用。25.9按照国家、安康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按月对民工工资上报发包人,承包人确保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如不能按月发放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可根据民工工资单代为发放,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5.10装修工程完工至少七天以后、工程使用前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室内空气须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版)标准。若不合格,承包方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和方式使其予以达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25.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成品保护,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调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限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器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对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内容进行保修,凡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因发包人或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担。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漏水漏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取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5%(不计利息)。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执行合同专用条款并且保修金在保修期间不予支付,各单项保修不予分别支付。 六、其他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发生承包人接到维修通知未及时予以维修,而由发包人另行派人维修支付维修费用情况,该费用自承包人保修金中支出,保修金在结算时多退少补,如发生纠纷按合同通用条款37条之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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