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光伏太阳能安装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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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甲方: (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1.总则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针对上海丽德创业园区项目签订本协议。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分配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1.4 合作概述1.4.1 前述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电站项目建成发电后,甲方同意按照上海供电公司同时段工业电价的80%执行,优先使用乙方电站项目所发的电力。供用电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电网的规定。乙方与上海供电公司产生不符合规定事项,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协调。1.4.2 甲方因电站项目的顺利运行而获得节电效益(节约的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分享(具体操作细则见本协议第5条“节能效益分享方式”)。1.4.3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电站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合理的配合,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 项目的主要内容2.1 项目名称:*项目。2.2 甲方同意乙方实施该项目,乙方负责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2.3 项目建设方案2.3.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2.4 项目实施目标2.4.1 降低企业能耗指标。3. 项目实施期限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3.2 项目建设周期:自政府的建设许可同意后,努力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全部建成投运。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0年。4.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确认,设计方案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实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4.4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甲方应予以协助。5.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附件1.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检。5.2用电量的计算公式:项目用电量(KMH)=ni=1(单元i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收益的计算公式:项目收益(万元)=K*项目用电量(万kwh)。k为电价,本协议双方约定K值按照上海供电公司同时段工业电价的80%进行取值(即优惠20%)。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项目收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5.3.1 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属电表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1的规定签发用电量确认单。5.3.2 在用电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用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并开具相应金额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结算为3个月结算一次。5.3.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5.3.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5.4 在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前的光伏电站试运营期间仍以双方商定的用电价格结算,但优惠比例应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比例。5.5 在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将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给甲方所使用的工业电价的增减情况,对分享受益电价做同比例调整。6. 甲方的义务6.1 甲方应依据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境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但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6.2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现场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际统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6.3 每月5日前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上月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抄录当天应及时完成验证。6.4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6.5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不具备条件的,由乙方负责解决。6.6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在知晓情况下需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经济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但不承担任何费用。6.7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6.8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6.9 由于项目电站使用,甲方从中收益,甲方同意对乙方电站进行合理保护以防电站的运行和设备不受影响和侵犯。7. 乙方的义务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7.4 乙方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7.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7.7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7.8 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7.9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7.10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乙方应每月25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行报告,并就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进行讨论。7.11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5月6日发布的Q/GDW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电气设备造成危害。7.12 在项目竣工后,在乙方完成验收后7日内甲方应对项目情况进行确认,以明确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7.13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负荷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7.14 乙方应当确保项目的实施、运行过程中不得影响甲方或房屋使用人的正常经营工作,同时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7.15 乙方在项目的实施、运行过程中造成甲方屋顶损坏的(包括但不限于漏水、破损等)应立即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还应赔偿因屋顶漏水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8. 项目的更改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的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合理影响。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相关设施或设备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就前述行为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改造。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8.4 由于甲方为厂房的租赁使用方,如若碰到搬迁情况的,在结清电费的情况下,本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失效,乙方可自行销售项目发电给供电公司或后续房屋租赁方。9.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9.1 项目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乙方9.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款项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确有需要,乙方也同意,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给甲方,具体转让细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文件进行确认。本协议到期后所有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10. 违约责任10.1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电站项目,运行收到影响的,甲、乙双方责任承担具体按照第11节执行。10.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10.3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且相关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11. 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定义。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代替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12.协议解除12.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2.2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12.4协议解除12.4.1本项目因甲方违约导致解除的,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拆除费用和项目现场恢复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拆除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因乙方违约导致解除的,相关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12.4.2如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则乙方承担拆除费用,拆除过程中乙方不得损害甲方项目现场利益并清理现场。12.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13.其他13.1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13.1.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13.1.2受损害或者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者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者伤害一方的责任。13.2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14.争议的解决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4.2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保密条款15.1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成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15.2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适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15.3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15.4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15.5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还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15.6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15.7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期限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16.协议的生效其其他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16.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以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6.3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电网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的法规为准。16.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17. 其他17.1因乙方项目在非甲方责任(包含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第三方伤害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台风吹起太阳能板,砸伤路人或砸坏财物等。)17.2如因园区拆迁或非甲方责任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甲方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终止项目,甲方不承担责任。17.3因项目中设计、安装等缺陷或安全不符合规范标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 电话: 传真:日期:2017年5月17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 电话: 传真:日期期:2017年5月17日附件:1.1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项目节能量的测量以各光伏发电单元的出口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为准,同时应抄录企业发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计量表的计量数据。凡用于计量光伏电站电量数据电量表的购置、安装和验证费用均有项目乙方承担。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的准确等级不应小于0.2级,并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验证报告后方可使用。项目运营后,以上所述的计量表每年必须由乙方送检一次,并出具合格鉴定报告,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报告需提交甲方备案)。1.2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一、项目建设期间的关键验收点:1.在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前,对其生根基础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2.在光伏电池组件全部安装完成后,对光伏电池组件安装情况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3光伏电站建成投运后七天后,立即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正式投运。二、项目验收程序:1.验收由乙方负责通知和组织,验收前两天乙方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和其他相关方;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验收;3验收完成后,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三、验收标准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CGC/GF003.1:2009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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