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有那些条件和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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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有那些条件和规定?(一)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53号)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81号)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2、岗位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3、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协发1995118号)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123下一页 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17号)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34号)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l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43号)按复函第二个问题第6条规定,职工符合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并且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即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应变更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62号)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生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劳险复19971号)一、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其从事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各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二、关于补缴比例,1993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和个人各年的缴费比例仍按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后,单位和个人各年的缴费比例按北京市现行规定执行。(三)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的变更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340号)1、 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从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内容可以变更;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后的工作时间,视作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原单位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请长假、下岗等长期不上班人员与原企业签订的专项协议书,重新进行协商。上述人员愿意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企业应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不愿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双方如就上岗问题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上一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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