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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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甲方: 乙方:企业法人代表: 工会主席: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企业性质: 职工总数: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为构建和发展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分别代表企业和全体职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二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三条 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遵守行业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企业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和动员企业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第五条 甲方在自主招聘职工时应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文本由用工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得低于所在企业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 甲方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七条 工会应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企业在与职工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听取所在企业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企业工会干部与企业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工会法关于专(兼)职工会干部特殊保护的规定。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九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不得强迫职工加班。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职工加班,但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依法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第十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特殊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告知相关岗位职工。第十一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保障职工依法享有探亲、婚丧、年休等带薪休假的权利。第四章 劳动报酬第十二条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元,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或降低)百分之 。具体岗位标准:保安、清洁工等岗位采取 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 元;机修工、水电工等岗位采取 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 元;行政管理人员岗位采取 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 元;车间一线操作工岗位采取 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 元;销售人员岗位采取 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 元。第十三条 甲方应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抵付,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支付的,须经企业工会或职工的同意,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职工。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每月劳动定额任务后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两百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企业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甲方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时,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给予经济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工资一般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 甲方应以本市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行业相关工种和岗位指导价位为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由企业行政代表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具体的工时工价、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水平,并签订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甲方和职工依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不得以社会保险费已含在工资中或其它变相的方式提高职工承担的比例。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和克扣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条 甲方设立优秀职工奖、满勤奖、安全生产奖、技术革新发明奖等奖项,其标准分别为优秀职工奖每人每次 元;满勤奖每人每月 元;安全生产奖每人每次 元;技术革新发明奖每人每次不少于 元。企业建立特岗津贴, 等岗位的在岗职工享受夜班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等岗位的在岗职工享受有毒有害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等岗位的在岗职工享受高温作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每年五月至九月按月发放;全体在岗职工享受伙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各类津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并随职工本人工资按月发放。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标准,实行以经营者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符合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和条件。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严格制定职业病防治及处理办法,每年至少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或疑似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劳动纪律及所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企业工会和职工有权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行政有权在征求企业工会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违纪职工。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企业工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甲方企业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于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所在企业工会代表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积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第三十条 甲方应积极支持企业工会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引导职工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行业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第七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可请假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对经常从事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有毒有害物质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作业的怀孕女职工减轻工作量,或另行安排合适岗位。甲方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对怀孕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甲方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六十天。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一百二十八天,其中产前假不少于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产假不少于十五天;怀孕满四个月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三十八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甲方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为女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发给职工。对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费用由其参照生育保险的规定自负。 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但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每年组织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支持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行业企业女职工占比相当。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二O一 年 月 日起至二O一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到期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协商签订新一轮集体合同。第四十四条 对合同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五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二十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变更的,将变更后的集体合同于十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六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可以解除。(一)本行业商(协)会或行业工会联合会被依法撤销的;(二)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级工会等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依法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于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将合同内容复印至各企业,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生效后的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首席代表(签章): 首席代表(签章):二O一 年 月 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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