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税制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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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居民收入不断上升。一方面,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我国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增加,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基尼系数实早已超过0.4 ,贫富两极分化严重。这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阻碍,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加大对收入的调节力度,减小贫富差距是我们当前面临的巨大挑战。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部分,其对调节财富分配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完善税收体系,开征遗产税,防止两极分化,已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将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参考借鉴国外遗产税的税制,通过对我国遗产税的税制要素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分析,设计出符合我国发展的遗产税。此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遗产税的一些相关理论,主要包括遗产税的内涵,税制分类。第二部分讨论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国外遗产税的比较分析,以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即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包括我国遗产税的税制选择,还有税制构成要素的设计。第五部分为总结部分,将对全文的进行总结性的探讨,希望本文能够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出建设性意见。关键词: 遗产税 税制设计 总遗产税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o policy, our countrys economic construc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 The residents income of our country was on a steady rise. On the one hand, peoples income level has been enhanced significantly, on the other hand, income gap is widening gradually, such as the city and the country, the east and the west. the Gini coefficient of solid is already more than 0.4,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is bigger and bigger. It not only brings obstacles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also is harmful to social harmony and stable. So, increasing the regulatory of the income and making efforts to reduc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ich and poor are huge challenging that we are facing. With the common action of economic, political and social factors, estate tax as a part of the property tax, it plays a key role in regulating the part of wealth tax. Therefore, improving the tax system, the introduction of inheritance tax, preventing polarization, are the inevitable trend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reference to foreign inheritance tax system, through a series of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the elements of the tax system of inheritance tax in our country, and design the inheritance tax that accord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will b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some related theories of the inheritance tax, including the connotation of the inheritance tax,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tax system.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of inheritance tax in our country. The third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foreign inheritance tax, and its reference to our country. The fourth part is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namely, the design of inheritance tax system, including the choice of inheritance tax system, and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elements of the tax system. The fifth part is a summary of the full text, I hope this paper can be a constructive comments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heritance tax.Key words: estate tax estate tax system design general estate tax目 录前言5文献综述6一、遗产税基本理论7(一)遗产税的内涵7(二)遗产税与财产税的关系7(三)遗产税的税制分类7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8(一)充足而可靠的税源8(二)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机关8(三)配套的法律基础9(四)居民纳税意识逐渐增加9三、国外遗产税的比较借鉴9(一)国外遗产税的介绍概括9(二)国外遗产税比较及对我国启示10四、遗产税税制设计12(一)税制选择12(二)遗产税税制构成要素设计 121.纳税人122.征税对象133.税率134.扣除项目14五、结论15参考文献16遗产税税制要素设计的探讨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浮出。我国均衡主义的局面渐渐瓦解,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况,已经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我国已经从一个注重均衡分配的国家变成一个收入分配不均匀的国度,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这标志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年面临的一大难题,若是长期放任,将会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社会阶级划分明显且流动性差,底层劳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会大大降低,甚至会产生负面情绪,将富人视为敌人,更有甚者会做出更为偏激的行为。上层社会的人由于资源丰富,同样怠于劳作。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社会劳动力大大减少,不利于国家发展。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是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税是直接税的一种,它对纳税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收入征税,对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但是其各方面还不够完善,税种较少,我国现行的财产税税种只涉及到房产,车船,土地,对于个人财产的无偿转移并未彻底将其纳入征税行列。尤其是在调节社会公平这一方面。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包括车船税,车辆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财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收入征税,对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调节社会公平这一方面。财产税的完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其他税种不能取代的作用。而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个重要构成部门,它的作用不能小觑。在实现社会公正、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以及鼓励私人勤劳致富等许多地方显示了很大的优势。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征税,减少社会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有利于社会公平,优化税制结构,加快调整资源配置。遗产税的开征,对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缩小贫富差距,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等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税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整个社会而言,遗产税的开征会使社会劳动积极性增加,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氛围,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文献综述近年来,有关遗产税的研究一直是层出不穷的,尤其是在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的今日,遗产税作为国际性税种已经渐渐走进中国税收方向研究学者们的视线,不仅仅是因为它在国际税制中独特的作用,还因为我国国情的需要。学者们对遗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对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必要性以及其可行性。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分析有关遗产税的理论,以及对我国现实经济情况,税制模式的探讨,研究遗产税在我国是否可以开征,以及是否有必要开征。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发展一片良好,社会发展快速,居民生活品质提高,税制体系越加趋于完善,美中不足的是国内贫富差距加大,收入不公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无论是从当前我国经济形势还是社会情况上来看,遗产税的开征是我国未来税制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各种条件,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第二,是对国外遗产税的研究。目前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许多,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实施,这为我国遗产税的研究提供了借鉴。许多学者对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的遗产税制度做过深入的研究,并分析了各国遗产税的利与弊,然后同我国的形式做比较,研究其对我国税制的的影响,有什么地方是值得我们采用借鉴的,有什么地方是不适合我们的,现在国际遗产税制有什么特点等,这些对我国未来遗产税的开征有着重要意义。第三,是对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的建议。目前我国税制还不够成熟,许多地方仍需进一步改革,遗产税具体应该如何征收,对谁征收,征多少等问题,众多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建议,但是在纳税人,征税对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中意见大同小异,他们大都将纳税人定位在拥有巨额遗产的人身上,征税对象则是遗产中的各种财产以及财产价值,同样他们大部分赞同采用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不是比例税率。 本篇论文将会借鉴以上三种观点,并在对这些观点仔细阅读的前提下,加上我自己的观点想法,对我国遗产税的税制要素进行系统的设计。本篇论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遗产税的一些相关理论,主要包括遗产税的内涵,税制分类。第二部分讨论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国外遗产税的比较分析,以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即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包括我国遗产税的税制选择,还有税制构成要素的设计。第五部分为总结部分,将对全文的进行总结性的探讨,希望本文能够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 遗产税的理论综述(一)、遗产税的内涵 遗产税,是指在财产原本的拥有人在法律名义上,确认死亡后,国家对其留给继承者的巨额财产征收的税。遗产包括公民法律上承认死亡以后,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财产所有人的死亡。遗产,顾名思义,是在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名义上死亡以后,其生前财产发生时权属变更问题时,特有的对变更权属的财产的特指。二是遗产总额达到起征点。遗产税是对留给继承者的巨额财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阻止巨额财富的从上辈转给下辈,导致少数人坐享其成,降低其劳动积极性,产生懈怠的情绪。遗产税就是对纳税人“不劳而获”的这笔收入征税,为的就是希望纳税人更多的凭靠自己的劳动,去赚取生活所需的物资。(二)、遗产税与财产税的关系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对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征收的一种税,它针对的是财产本身,而不是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它不是某个具体的税种,而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的总称。房产税已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按照房屋的价格或者租金进行征税。车船税以依法登记的车船为主要课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征税。土地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根据土地的价格,面积,等级,收益或者增值额等来征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财产税是最重要的税收组成部分之一,在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调节社会公平这一方面,其作用更是独一无二的。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以后留给继承人的巨额遗产征税,性质与财产税是相同的,是财产税的一种。目前我国收入贫富差距不均,遗产税对调节贫富分配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应加快完善财产税,加强对遗产税的研究。(三)、遗产税的税制分类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多种多样,但多大同小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类:分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将遗产按照亲属远近或按照财产所有人生前立下的遗嘱,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位继承者,最后根据每个继承者最终分到的遗产为征税对象,分别征收。总遗产税制,是以财产所有人留下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扣除起征点或者免征额,扣除各项免税项目以后,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征税。即在交纳遗产税之后才能把剩余财产分给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混合遗产税是将总遗产税与分遗产税结合起来,先对财产总额征收一道遗产税,然后对各个继承者实际获得的金额再次征税。混合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遗嘱执行人,主要负责第一道税款的交纳,又包括遗产的继承人,负责第二道遗产税的交纳。 在资产的处理程度表现为:“先税后分再税”。这三种税制各有优缺点,分遗产税充分考虑了每个继承者的实际承担税负的能力,秉持着获得遗产多的人多纳税,获得遗产少的人少纳税的原则,使税负更加合理。但是由于过程比较复杂,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会加大征税负担,征收成本较高。而总遗产税征收过程简便,纳税环节单一,有利于管理,同时方便从税收源头监控,不会轻易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但是,它的缺点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继承者的实际负担能力,无法做到平均财富,公平征税。混合遗产税作为两者相互结合的产物,充分考虑了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考虑到了各个继承人的不同情况,而且保证对税源的控制,结合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优点。同时,混合遗产税的征收程序更为复杂,比分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还要高上许多,难度同时也会加大很多,非常不利于征收管理,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混合遗产税。二 可行性分析(一)、拥有充足而可靠的税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居民收入渠道变得多元化,社会大众财富积累普遍增加, 与以往相比有了质的变化。2013年,在福布斯富豪榜上,我国大陆富豪上榜122位总资产达到2629亿美金,2015年上榜213位,到了今年,中国大陆251位富豪上榜。这些资料表明,我国已经形成一个极度富裕的阶级,而且这个阶级的人数逐年增加,财富在少数人手中迅速集中,他们的财富远远超过普通百姓,他们掌握着社会大量的资源,且其积累财富的速度极快。可以看出, 国内大众的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储备了可观的税源。(二)、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机关要保证税款及时稳定地征收进国库,除了需要纳税人的配合以外,也离不开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税款征管工作的机构。为了保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入,国家按税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管工作。并且,税收征管机关不停地完善岗责体制,按照“分工合作,分权制约,责任清晰,适量而行”的要求,探索税源控制团队模式,以信息管税,质量办理,危害管理,内控防御和纳税办事为重点,将具体的工作事务逐一落实。加强了户籍管理体制,对全部的纳税人创立“一户式”征管档案,加强清理检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漏征漏管现象。(三)、有较为配套的法律基础首先,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是我国开征遗产税所必备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全都包括其中。其次,税收征管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活动的执法保障。 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职权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税收征管法的制顶和发布,有利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规范了纳税人与征管机关的行为,有利于保证我国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最后,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为遗产税的征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证。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继承的顺序,确定了继承权,是解决各类遗产纠纷的法律依据。(四)、居民纳税意识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断完善,征税人员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的处罚越来越严厉,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加,绝大部分居民都会自觉依法纳税,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加上有法律的保驾护航,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加,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条件 。居民纳税意识增强,也就更容易接受国家对税种的调整,接受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也会变大。三 国外遗产税的比较借鉴1. 国外遗产税的介绍概括目前,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很多,其开征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其开征的基础,内容实则大同小异,有着许多共通之处。一,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程度的抵扣项目或减免内容。二,遗产税与赠与税相辅相成,一般遗产税的开征都伴随着赠与税。三,各国对纳税的界定基本相同。但是,其在具体税制内容方面仍有许多不同之处。接下来,本文将简单介绍美日韩三国的遗产税现状。1.1 美国的遗产税美国联邦政府开征遗产税适用的遗产税制模式是总遗产税。即先税后分制,在征收遗产税后,才允许把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美国也开征了联邦赠与税。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这两种税的税率的不同,而通过各种合法的与不合法的手段避税,美国政府规定二者使用相同的税率与抵免条款。纳税人: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 课税对象: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总额。税率: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税率一般根据美国当年经济物价水平上下浮动。历史上最高的时候,税率高达77%,最低时税率为10%。2011 年,美国遗产税的起点提高为个人为 500 万美元税率35% 。到了2013年,税率又恢复到55%。有时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会放弃遗产税的开征。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慈善捐助扣除、债务扣除、婚姻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扣除等。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还有一部分抵免的项目。1.2 日本的遗产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则按分赠与数额课税。在这种税制模式下,主要采取累进税率征税。纳税人:日本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的所有的资产,然后减去各项费用和负债之后的净值。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表1 日本遗产税税率表 单位:日元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1000万的部分100超过1000万至3000万的部分 1550万超过3000万至5000万的部分 20200万超过5000万至1亿的部分30700万1亿至3亿的部分401700万超过3亿的部分504700万日本遗产税的扣除项目包括税收抵免以及税收优惠。税收抵免包括赠与税抵免,配偶税额抵免。税收优惠包括基本免征额1000万日元,特定减免税规定:包括未成年减免税、残障者减免和再继承减免。1.3韩国的遗产税韩国在其国家发展过程中,不断对遗产税与赠与税做出调整,目前已经渐渐的走向平衡稳定的状态。韩国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富裕阶级的财富减少贫富差距。韩国遗产税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制。纳税人:遗产继承人,负有连带责任。课税对象:遗产总额减去扣除项目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无起征点,无论多少都要交税。表2 韩国遗产税税率表 单位:韩元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5000万的部分10超过5000万至25000万的部分 20超过25000万至55000万的部分 30超过55000万40扣除项目包括基础扣除,对人扣除(包括子女,配偶,父母,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务农扣除,渔夫扣除和住房扣除。(二)、国外遗产税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表3 国外遗产税比较表 美国日本韩国纳税人遗产赠与人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税率每年不断变化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与免征额无起征点与免征额免征额1000万日元无起征点 税制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分遗产税现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开正了遗产税,甚至那些国家都已经形成了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正规的遗产税体系,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并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参考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的政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一套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税制。遗产税的税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做调整。征与不征,该怎么征税,征多少税,这些问题的都应顺时而变。遗产税税制设计应该顺应时代,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规律,税率设计科学合理,为了实现公平目标,税率应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数以及对应税率也该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但是,改变不应太过频繁,否则会给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负担,而且会给居民带来不利的影响。遗产税的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应选择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模式。由于我国历史上并未有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所以对遗产税的税制设计不宜太过复杂,以简便为主。具体的税制要素可以参考国外的遗产税。一些纳税具体操作不周,也都可以参照国外的实践。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应将赠与税考虑进去。遗产税与赠与税相辅相成,一般情况下,两者都是同时开征的。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话,也应该将之考虑进去。四 遗产税税制设计(一)税制选择中国遗产税制度的设计不能完全按照国外的遗产税制度,应该在深入研究之后,再做选择。中国遗产税税制设计的重点应该放在税制模式的选择和税制构成要素的制定上。当今世界税制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分遗产税,先分遗产,然后交税。这种税制较为公平,但是征收程序较为复杂繁琐。第二类总遗产税,先就总的遗产交税,再将剩余的遗产分给继承人。特点是纳税环节单一,便于管理。第三类为总分遗产税,特点是双重征税。为了降低课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加大实施力度,中国应该采用总遗产税制。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的经验,不便于使用过于繁琐的征收程序,总遗产税更加方便。另一方面,总遗产税的征收过程中,容易控制税源。在遗产税实行初期,纳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会设法进行税收筹划,减轻自己的税负。总遗产税对于总遗产额征收,可以使纳税人不易偷税漏税。(二)遗产税税制构成要素的设计1. 纳税人 遗产税的纳税人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来确定,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划分。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然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遗产所得征税,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一年的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遗产所得征税,负有限纳税义务。 若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留有遗嘱,则遗嘱指定继承人负纳税义务。若是没有留下遗嘱,则按照血缘关系继承,法定继承人负纳税义务。若是既没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则遗产全部冲归国有,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负纳税义务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标的物,即国家对什么征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遗产所得。遗产税是以遗产所有权的变动或者转移为条件的,国外的遗产税征税对象为死者所遗留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夫妻共有财产等。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在选择课税对象时,我国遗产税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采用比较宽的税基,尽可能包括纳税人的通过继承取得的各类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无形财产权、各种债权等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是指能够使财产收益增加的权利。为了防止遗产被继承人为了减少缴税,在死前通过赠予转让财产,一般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五年以内所赠予的财产,也被列为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以内。若是此项赠予已经交纳赠与税,那么可以从遗产税总额中扣除已纳税 。对于这么一些财产,不是直接基于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的,而是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条件而产生的,不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所有的财产,与遗产实有相同的性质,因此从量能负担的角度考虑,也应纳入征税对象之中。被继承人生前应纳的税款,所欠债务以及丧葬费,遗产管理费等,则不列入遗产范围。3. 税率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以其生前留下来的遗产为征税对象, 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遗产属于不需要付出劳动,无任何代价就可以获得的额外的收入,因此,为了体现课税公平,遗产税税率应当采取累进税率。但是考虑到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情况复杂,所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将税率分为7级,税率从5%到50%。对遗产税实行 7 级累进、最高限额为50% 的税率较为适宜。表4 中国遗产税税率建议表 单位:人民币级数应纳税遗产所得额(单位:人民币)适用税率1小于200万元5%2200万元到500万元10%3500万元到1000万元15%41000万元到2000万元20%52000万元到5000万元30%65000万元到1亿40%7大于1亿50%应纳税遗产所得额等于纳税人继承的遗产数额,包括各项动产,不动产等,以实际市面价值评估,减去各项抵免额,扣除额以后所得的价值总额。为了达到调节社会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应该设置100万元的免征额。故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遗产总额减去免征额再减去各项抵免扣除。 4. 遗产税扣除项目 再考虑到税收的扣除与抵免时,应该合理设置各项扣除抵免,将征税的对象集中于巨额财产转移或巨额遗产,对这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设置一定的范围,减少税收的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抵免项目是纳税人已在国外缴纳的遗产税可以限额抵免。世界各国在就遗产征税时,大都就遗产总额规定一个基本扣除额,即免征额。我国免征额应设置为100万。由于我国社会目前普通工薪阶层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他们的家庭总财产一般都不会高于100万,以此作为免征额,可以将他们放在遗产税征收以外,不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太大影响。 由于各国的基本国情和税收政策不同, 扣除项目以及扣除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总结下来,我国的遗产税扣除项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4.1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项费用,税款,罚款,欠债等,经税务机关核实以后,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义务人为遗产赠予人办理丧葬,处理死后事项,从而发生的各项支出,经核实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但是扣除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同类事项的平均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抵扣。 被继承人或赠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中若是有缺乏生活能力的,如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子女,其所需花费的日常开支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若是纳税义务人为未成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项目包括其教育费支出,生活费支出,医药费支出等日常生活支出。若纳税义务人为老年人,残疾人或其他无法生活自理的人,扣除项目为维持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医药费,生活费支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即允许税前扣除100万的免征额。遗产总额低于100万的不需要交纳遗产税,纳税人继承的遗产总额超过100万的,扣除100万的免征额以及其余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以后,遗产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率表计算确定遗产税应纳税额。遗产中的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对慈善,公益事业提供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境外遗产税已纳税款允许扣除。被继承人或赠予人,在死亡五年以内的财产转让,已经交纳赠与税的,那么此项财产可以从遗产税总额中扣除已纳税 。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 4.2不征税遗产 被继承人或赠予人属于烈士,纳税义务人属于烈士家属,其遗产中包含国家对烈士家属的补偿,这份遗产归于不征税遗产,纳税人的国家补助遗产所得不用征税。纳税人死亡五年以前,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纳税人的,可以不用缴纳遗产税,应当缴纳赠与税。五年以内转让的,应按照遗产税征税。我国遗产税税收负担应以量能负担为立法原则,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人性化,在扣除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各方面的综合状况,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继承人用于居住的住宅等不动产以及生活必需品,也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准予扣除。 五 总结 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上,遗产税的征收问题不止一次被提出,虽然有许多学者对遗产税进行过深入的研究,但是一直以来,中国并没有真正地开征过。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个税种涉及到的是富裕阶级的利益,而且我国本身条件也不够完善,在出台遗产税的过程中遭到了很对阻碍。但是现在,我国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以及政治条件基本已经达到了可以出台遗产税的要求。遗产税的征收将促进我国收入再分配达到合理公平的状态,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我国的税制结构,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遗产税只对富裕人士死后所遗留的巨额财产征税,纳税主体是数据金字塔顶端的部分的人群,在我国所占的人口比例相对较小,所以在征收过程中,征税阻力会相对而言小一些。同时征收遗产税这一举措会得到处于金字塔中级和低级的人士的欢迎。现阶段,由于我国征收管理力度还是有些欠缺,执法人员有些征税能力不够强大,会导致实际征收过程中,征税成本会变大,效率或许会下降,征收数额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所以,在遗产税征收的初期,对遗产税征收的效果,不应该抱有太大的期望。需要我们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出现的问题作出改进,最终达到一种比较满意的状态。 虽然至今我国对遗产税的征收并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我们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只要我们积极摸索,不断完善税制体系,增加相应的配套体系,遗产税终将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参考文献1李永刚.中国遗产税制度设计研究J.学海.2015(1).2胡浪.对我国遗产税制度设计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 2012(1).3高萍.关于遗产税的研究J. 税务研究. 2004(1).4刘荣 刘植才.开征遗产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J.税务研究. 2013(3).5禹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分析J.涉外税务.2010(10).6林爱碟.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D. 浙江财经大学.2014(12).7赵娇娇.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研究D.河南大学.2014(5).8冯莹.遗产税开征条件及制度比较D.昆明理工大学.2006(9).9葛艇艇.遗产税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3).10李心怡.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制度设计建议J.会计师.2015(4).11方东霖.韩国遗产税制研究及启示J.涉外税务.2010(7).12杨越涵.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设计J.西部财会.2011(8).13王洁若.美国遗产税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财政监督.2014(4).14张永忠.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思路J.经济论坛.2013(6).15王群群.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意义及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4(5). 16 陈传明.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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