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承包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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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承包合同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4篇 *目录.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_ 二、工程地点:_ 三、工程编号: 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元,其中:人工费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年_月_日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之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不能顺利施工者。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_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略)。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构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 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增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作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某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十五天内,工业建设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在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当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订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 _ 2 _ 3 _ 4 _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1_ 2_ 3_ 4_ 六、有关补充合同: 1_ 2_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管理局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人)(盖章)_工程负责人:(盖章)_单位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_建设单位:(承包人)(盖章)_工程负责人:(盖章)_单位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_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盖章)_编号: _年_月_日国际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 合同编号:_发包方: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承包方:_ 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批准文号_(指对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4项目主管单位:_5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他_ 6工程造价_(万元),其中土建:_(万元),安装:_(万元)第二条施工准备1(发包方)(1)_月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维修。(2)_月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以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3)本合同签订后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4)合同签订后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_份。(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份。2承包方:(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3)编制施工管理人员的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第三条 工程期限、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天(日历天),自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2开工前_天,承包方向发包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天以上(每次连续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4)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第四条 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2)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借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1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_2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3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4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1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备料款,计人民币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计人民币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计人民币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为_,金额_。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 %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3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6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示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3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4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以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承包方才予以实施。第八条 工程验收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2工程施工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3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发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附则1本合同一式_份,合同附件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直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3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发包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承包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 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6)其他。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办理。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一次付清。(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1);(2);(3)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1发包方(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5)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套;(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2承包方(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4)于每月底前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额的)的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天内支付的价款,留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等有关规定结算。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1承包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期违约金。2发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期违约金。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1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奖给承包方。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元。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特殊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第十二条附则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份,其中发包方执份,承包方执份,副本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鉴(公)证意见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电挂:电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附表一: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项目结构层次面积(平方米)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造价其中土建暖卫电气通风附表二: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材料设备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供应时间供应地点验交方式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发包方:承包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项目主管单位: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它:五、工程造价:(万元),其中土建:(万元),安装:(万元)。第二条施工准备一、发包方:月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月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份。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份。二、承包方: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第三条工程期限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二、开工前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天以上(每次连续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第四条工程质量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第五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计人民币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计人民币万元;材料设备差价万元,分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的违约金。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第八条工程验收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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