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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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XXXX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 由 XXX 一人出资设立 XX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 责任公司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 2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可以对外投资 设立分公司和办 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 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 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 东 名 称 住 所 身 份 证 号 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和选举监事的权利 2 二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 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五 公司清盘解散后 由股东执行 六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 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要求 纠正该行为 造成经济损失的 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 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 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 提出合理化建议 促进公司业务 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缴纳的出资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 股东的住所 三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比例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xx 元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已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3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 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作出以下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 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委任和更换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设执行董事壹名 执行董事行使 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股东推荐产生 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 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 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4 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 决定以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 人 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任期三年 经理对执 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 活动的 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 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 5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壹名 监事由股东委任 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执行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 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 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 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 5 至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 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 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 6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 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 可以解 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正常 非强制性 解散 由股东确定清算组 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 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 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 支付清算费用 2 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 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 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公告公 司终止 7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 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 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 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 均为本 章程的组成部分 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本章程于公司核准 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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