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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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是不是转包 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住建部给出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 该行为是否 应认定为转包 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说法和认识 近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下称 住建部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 发出请示 函 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 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 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法工办发 2017 223 号 以下简称 意见 其第一点认为 关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 包的问题 结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是明确 这一问题属于法律 执行问题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 处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 意见 分析 意见 没有明确说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 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 而是引用了三条法律规定 其一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 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给他人 其二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 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 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 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 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 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 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 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 显然全国人大法工委并不认可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 司实施的行为之合法性 其之所以没有在 意见 中直接认定为转包 主要考 虑到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违法情形 例如母公司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子公司 母公司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子公司 母公司将建筑 主体结构分包给子公司完成 接受分包的子公司再分包给孙公司 母公司投标 子公司签约以及采取挂靠等多种违法情形 因此仅仅用转包难以对该情形进行 统一的定性 由此 意见 中才用到 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 处理 的表述 关于转包的认定 在住建部 2014 年发布的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 第六条和第七条予以定义和列举 转包是 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行为 如果母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后 将全部工程转给子公司施工 或者肢解分 包给子公司施工 则符合关于转包的认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 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于母公司而言 无 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 在法律性质上与 第三人 其他单位 没有本 质的区别 当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 建设单 位难以切实考察子公司的资质 资金 管理 技术和人员等 子公司的履约能 力无法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筛选 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仅容易和建设单位发生纠 纷 也是工程建筑质量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与全 国人大法工委的 意见 也是基本一致的 住建部在向各地转发 意见 的函 建法函 2017 258 号 中 要求根据意见和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 督管理 严格建筑市场领域执法 可以预见的是 未来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将严格查处 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 意见 与国税总局 2017 年第 11 号文冲突吗 国家税务总局 下称国税总局 在今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 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下称 11 号文 第二条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 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 方式 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以下称 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并 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 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 值税发票 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不少人由此认为 国税总局 11 号文的这一规定实质上变相认可了现在大量存 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 授权集团内其他公 司 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在 11 号文出台前 母公司中标的建筑施工项目 母公司将建筑工程全部转包 给子公司施工 则母公司在计征增值税和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 其销售额 不能扣除分包额 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 鉴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母公司与发包 方签订 母公司给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子公司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 分 别与材料 设备供应商签订进项类合同 为了实现增值税抵扣 子公司又要给 母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键问题在于 母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工程施 工 服务 资金 票据 三流 不能做到 合一 这里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涉嫌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所以 11 号文仅仅变通解决了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这种税务抵扣不能否定合同 法和建筑法上的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的性质 施工企业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问题 意见 第二条说明 关于建筑市场中违法发包 转包 分包 挂靠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问题 应当从违法发包 转包 分包 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 为合 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 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意见 明确了行政 处罚追溯的起算时间点 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发包 转包 分包 挂靠等行为 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专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1 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7 09 2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 中 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营 改 增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11 号 的 发 布 是 税 收 政 策 史 上 速 度 最 及 时 其 内 容 也 会 化 解 实 务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一 纳 税 人 销 售 活 动 板 房 机 器 设 备 钢 结 构 件 等 自 产 货 物 的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安 装 服 务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财 税 2016 36 号 文 件 印 发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混 合 销 售 应 分 别 核 算 货 物 和 建 筑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的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解 析 1 混 合 销 售 定 义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成 立 的 行 为 标 准 有 两 点 一 是 其 销 售 行 为 必 须 是 一 项 二 是 该 项 行 为 必 须 即 涉 及 货 物 又 涉 及 服 务 这 里 的 货 物 是 指 增 值 税 税 法 中 规 定 的 有 形 动 产 包 括 电 力 热 力 和 气 体 而 服 务 是 指 原 缴 纳 营 业 税 范 围 情 形 实 务 中 提 供 建 筑 业 较 多 判 断 混 合 销 售 是 否 成 立 时 其 行 为 标 准 中 的 上 述 两 点 必 须 是 同 时 存 在 于 同 一 服 务 对 象 如 某 单 位 向 A 企 业 销 售 钢 结 构 并 负 责 安 装 再 如 建 筑 公 司 向 B 企 业 提 供 土 建 工 程 服 务 同 时 要 提 供 自 采 相 关 材 料 如 向 A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向 B 企 业 提 供 安 装 服 务 则 为 兼 营 不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2 混 合 销 售 计 税 企 业 发 生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如 何 计 税 是 关 键 对 服 务 同 一 对 象 但 分 别 收 取 货 物 和 服 务 款 项 是 从 主 征 税 还 是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这 个 问 题 争 议 不 绝 于 耳 3 政 策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货 物 又 涉 及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为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除 本 细 则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外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业 企 业 性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为 销 售 货 物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为 销 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是 指 属 于 应 缴 营 业 税 的 交 通 运 输 业 建 筑 业 金 融 保 险 业 邮 电 通 信 业 文 化 体 育 业 娱 乐 业 服 务 业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的 劳 务 这 一 条 是 说 按 主 交 易 一 并 计 税 同 时 也 引 出 例 外 情 形 第 六 条 纳 税 人 的 下 列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和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并 根 据 其 销 售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由 主 管 税务 机 关 核 定 其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一 销 售 自 产 货 物 并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行 为 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务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这 一 条 是 限 制 性 列 举 仅 对 生 产 企 业 销 售 自 产 货 物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才 可 以 分 别 计 税 一 项 混 合 行 为 可 分 别 按 不 同 税 率 计 税 的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三 点 自 产 货 物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分 别 核 算 货 物 销 售 和 服 务 金 额 在 营 改 增 前 混 合 销 售 涉 及 两 个 不 同 税 种 符 合 条 件 可 分 别 计 税 但 营 改 增 后 混 合 销 售 不 再 存 在 两 个 税 种 而 要 解 决 好 一 个 税 种 中 不 同 税 目 适 用 税 率 问 题 而 细 则 的 这 一 条 没 有 明 确 废 止 2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 36 号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该 条 规 定 只 是 在 混 合 销 售 中 的 服 务 和 货 物 排 序 前 后 与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细 则 不 同 外 没 有 其 他 变 化 尽 管 有 这 样 两 个 政 策 但 营 改 增 后 因 没 有 后 续 特 殊 规 定 这 就 使 得 在 实 务 中 出 现 很 多 争 议 第 一 对 于 销 售 货 物 纳 税 人 也 包 括 自 产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业 服 务 的 如 何 纳 税 缴 纳 增 值 税 依 然 蒙 圈 但 有 地 区 作 为 明 确 规 定 河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二 第 二 十 八 关 于 销 售 建 筑 材 料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征 税 问 题 规 定 销 售 建 筑 材 料 例 如 钢 结 构 企 业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可 在 销 售 合 同 中 分 别 注 明 销 售 材 料 价 款 和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价 款 分 别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和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未 分 别 注 明 的 按 照 混 合 销 售 的 原 则 缴 纳 增 值 税 湖 北 国 家 税 务 局 规 定 关 于 混 合 销 售 界 定 的 问 题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对 于 混 合 销 售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如 何 计 税 1 该 销 售 行 为 必 须 是 一 项 行 为 这 是 与 兼 营 行 为 相 区 别 的 标 志 2 按 企 业 经 营 的 主 业 确 定 若 企 业 在 账 务 上 已 经 分 开 核 算 以 企 业 核 算 为 准 第 二 目 前 突 出 是 建 筑 业 中 的 混 合 销 售 比 如 有 一 家 即 有 销 货 货 物 和 提 供 建 筑 业 经 营 范 围 承 揽 的 工 程 中 包 工 包 料 而 且 材 料 占 的 比 重 又 大 谁 是 主 谁 是 次 按 销 售 货 物 为 主 还 是 依 照 行 业 分 类 确 定 税 务 机 关 也 不 好 划 分 纳 税 人 更 是 为 难 实 际 工 作 中 有 很 多 企 业 做 法 是 只 要 分 别 签 订 两 分 合 同 就 可 以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其 实 不 然 根 据 实 质 课 税 的 原 则 不 能 人 为 加 以 拆 分 一 项 业 务 这 次 的 11 号 文 件 我 认 为 仅 对 销 售 自 产 活 动 板 房 机 器 设 备 钢 结 构 件 等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和 安 装 可 分 别 计 税 依 然 强 调 了 分 别 核 算 问 题 对 于 建 筑 业 存 在 的 问 题 还 是 不 能 解 决 根 据 营 改 增 确 保 所 有 行 业 税 负 只 减 不 增 及 符 合 纳 税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改 革 精 神 后 续 即 要 密 切 注 意 当 地 的 执 行 口 径 更 期 待 国 家 层 面 进 一 步 明 确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后 以 内 部 授 权 或 者 三 方 协 议 等 方 式 授 权 集 团 内 其 他 纳 税 人 以 下 称 第 三 方 为 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并 由 第 三 方 直 接 与 发 包 方 结 算 工 程 款 的 由 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 发 包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解 析 目 前 建 筑 业 存 在 多 种 合 同 与 实 际 施 工 人 不 符 合 现 象 很 多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没 有 甲 方 所 要 求 的 建 筑 资 质 等 情 况 必 须 由 集 团 母 公 司 或 总 公 司 与 甲 方 签 订 合 同 很 少 有 合 同 中 约 定 工 程 实 质 由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具 体 施 工 结 算 开 票 等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会 有 两 种 方 式 一 是 集 团 公 司 母 公 司 总 公 司 三 单 位 简 称 总 包 方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再 与 第 三 方 以 内 部 协 议 等 方 式 进 行 约 定 施 工 事 宜 多 表 现 为 施 工 单 位 向 总 包 开 具 发 票 收 取 工 程 款 再 由 总 包 方 向 发 包 方 开 具 发 票 结 算 二 是 施 工 方 多 为 类 似 总 包 方 的 一 个 项 目 部 身 份 进 行 施 工 核 算 但 不 能 开 具 发 票 给 甲 方 有 的 施 工 款 项 通 过 三 方 协 议 也 能 收 到 甲 方 工 程 款 营 改 增 后 三 流 合 一 障 碍 这 种 支 付 方 式 这 一 条 是 说 仅 是 签 定 合 同 单 位 不 亲 自 施 工 不 开 发 票 不 收 款 的 不 作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主 体 仅 是 代 签 合 同 但 做 到 这 一 点 也 不 容 易 如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提 供 施 工 服 务 单 位 会 受 制 发 包 方 是 否 同 意 三 纳 税 人 在 同 一 地 级 行 政 区 范 围 内 跨 县 市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不 适 用 纳 税 人 跨 县 市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7 号 印 发 解 析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7 号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跨 县 市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是 指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在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县 市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在 同 一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范 围 内 跨 县 市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由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决 定 是 否 适 用 本 办 法 其 他 个 人 跨 县 市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原 文 件 中 的 跨 县 市 区 包 括 了 不 同 省 同 省 同 一 地 级 市 都 应 按 照 17 号 规 定 进 行 异 地 预 缴 11 号 文 件 将 同 一 地 级 市 内 跨 县 排 除 四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电 梯 的 同 时 提 供 安 装 服 务 其 安 装 服 务 可 以 按 照 甲 供 工 程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解 析 纳 税 人 对 安 装 运 行 后 的 电 梯 提 供 的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按 照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该 行 为 是 混 合 销 售 中 非 自 产 货 物 仅 限 于 电 梯 销 售 中 可 分 别 按 不 同 税 率 可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中 的 明 确 同 时 也 规 定 了 后 续 再 维 护 保 养 按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科 目 适 用 税 率 计 税 此 前 该 环 节 争 议 较 大 认 为 电 梯 是 不 动 产 所 属 设 备 按 建 筑 业 进 行 归 集 有 的 也 认 为 符 合 应 税 劳 务 中 修 理 修 配 五 纳 税 人 提 供 植 物 养 护 服 务 按 照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解 析 目 前 园 林 业 务 大 概 可 分 为 以 下 方 式 1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中 即 有 绿 化 施 工 也 有 承 诺 养 护 但 这 里 的 养 护 一 般 都 绿 化 后 成 活 率 相 关 也 是 绿 化 工 程 的 保 质 性 质 大 多 不 单 独 收 费 2 绿 化 工 程 后 也 可 能 还 要 这 个 单 位 来 进 行 后 续 养 护 这 就 与 前 边 施 工 不 同 对 所 收 取 的 款 项 不 再 与 施 工 相 关 不 再 按 建 筑 业 适 用 税 率 计 税 3 绿 化 施 工 单 位 但 也 会 承 接 一 些 其 他 单 位 植 物 养 护 业 务 税 率 同 上 该 条 在 国 家 层 面 对 单 一 的 植 物 养 护 业 务 明 确 按 照 其 他 服 务 业 计 税 消 除 被 认 为 是 建 筑 业 劳 务 误 区 六 发 卡 机 构 清 算 机 构 和 收 单 机 构 提 供 银 行 卡 跨 机 构 资 金 清 算 服 务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一 发 卡 机 构 以 其 向 收 单 机 构 收 取 的 发 卡 行 服 务 费 为 销 售 额 并 按 照 此 销 售 额 向 清 算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二 清 算 机 构 以 其 向 发 卡 机 构 收 单 机 构 收 取 的 网 络 服 务 费 为 销 售 额 并 按 照 发 卡 机 构 支 付 的 网 络 服 务 费 向 发 卡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按 照 收 单 机 构 支 付 的 网 络 服 务 费 向 收 单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上 记 载 的 发 卡 行 服 务 费 一 并 计 入 清 算 机 构 的 销 售 额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 售 额 向 收 单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三 收 单 机 构 以 其 向 商 户 收 取 的 收 单 服 务 费 为 销 售 额 并 按 照 此 销 售 额 向 商 户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解 析 该 条 是 对 金融等 相 关 企 业 跨 行 清 算 中 确 认 收 入 开 具 发 票 及 受 票 单 位 的 明 确 七 纳 税 人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发 生 的 营 业 税 涉 税 业 务 需 要 补 开 发 票 的 可 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开 具 增值税普 通 发 票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解 析 这 是 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23 号 文 件 的 一 个 延 续 纳 税 人 在 地 税 机 关 已 申 报 营 业 税 未 开 具 发 票 2016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需 要 补 开 发 票 的 可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开 具 增值税普 通 发 票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这 一 条 对 建 筑 业 是 个 福 音 这 类 问 题 存 在 影 响 很 大 需 要 注 意 事 项 也 不 能 忽 视 1 截 止 日 期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 企 业 要 做 一 次 到 底 有 多 少 没 有 开 对 企 业 内 控 是 一 个 考 验 八 实 行 实 名 办 税 的 地 区 已 由 税 务 机 关 现 场 采 集 法 定 代 表 人 业 主 负 责 人 实 名 信 息 的 纳 税 人 申 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不 超 过 十 万 元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有 条 件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即 时 办 结 即 时 办 结 的 直 接 出 具 和 送 达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不 再 出 具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通 知 书 解 析 实 名 制 的 办 理 作 用 于 提 升 纳 税 服 务 质 效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正 常 税 收 经 济 秩 序 促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这 一 规 定 即 提 高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效 率 即 方 便 纳 税 人 办 税 九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 起 将 建 筑 业 纳 入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试 点 范 围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3 万 元 或 季 销 售 额 超 过 9 万 元 的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以 下 称 自 开 发 票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销 售 货 物 或 发 生 其 他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自 行 开 具 自 开 发 票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仍 须 向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自 开 发 票 试 点 纳 税 人 所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应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在 填 写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应 将 当 期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销 售 额 按 照 3 和 5 的 征 收 率 分 别 填 写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第 2 栏 和 第 5 栏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的 本 期 数 相 应 栏 次 中 解 析 该 规 定 是 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境 外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69 号 关 于 开 展 鉴 证 咨 询 业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自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试 点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4 号 又 一 扩 大 行 业 可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新 规 定 对 建 筑 业 而 言 较 住 宿 业 签 证 咨 询 业 更 加 方 便 纳 税 人 十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2017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应 自 开 具 之 日 起 360 日 内 认 证 或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选 择 确 认 平 台 进 行 确 认 并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2017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开 具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应 自 开 具 之 日 起 360 日 内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报 送 海 关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清 单 申 请 稽 核 比 对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 前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仍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期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函 2009 617 号 执 行 解 析 该 条 将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认 证 或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选 择 确 认 平 台 进 行 确 认 时 限 再 次 延 长 由 180 天 延 长 360 天 其 实 施 日 期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需 要 注 意 此 前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依 然 按 180 天 内 进 行 认 证 或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选 择 确 认 平 台 进 行 确 认 同 时 也 要 防 控 跨 年 带 来 的 涉 税 风 险 除 本 公 告 第 九 条 和 第 十 条 以 外 其 他 条 款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已 发 生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解 析 纳 税 人 可 对 照 该 文 件 执 行 日 期 进 行 核 查 及 时 调 整 缴 纳 误 用 税 率 税 款 营改增后的建筑 房地产企业票据控税 发票开 具策略 来源 财税工作室 作者 肖太寿 人气 454 发布时间 2018 07 11 摘要 全面营改增后 建筑房地产企业如何开具票据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风险控制和企业税 收安全能力的提升 本文是肖太寿博士通过实践调研和国家税收政策的准确运用二总结出 来的六类发票开具策略 以便建筑 房地产企业运用于实践中 一 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全面营改增后 建筑房地产企业如何开具票据涉及到 企业的税收风险控制和企业税收安全能力的提升 本文是肖太寿博士通过实践调研和国家 税收政策的准确运用二总结出来的六类发票开具策略 以便建筑 房地产企业运用于实践 中 一 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及税务处理 一 税收政策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 6 号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 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 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 中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销售服务 没有统一的标准 各地省 税务局的判断标准各异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 基本上是以 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即企 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 16 税率计算增值税 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 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 或者零售为主 呢 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 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09 17 号 规定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 财税 1 994 26 号第四条第 一 项 宣布作废 因此 所谓的 主业 如何判断 实践中有两个标准 一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主 营业务范围来判断 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批发业务 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 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服务范围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销售收 入的比重来判断 如果销售货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 50 则按照销售货物缴 纳增值税 如果销售服务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过 50 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 值税 二 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基于以上分析 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总结如 下 第一 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资质 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 情况下 则建筑企业将外购材料和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如下 其一 一般而言 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 10 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0 的增值税发票 其二 对于钢结构安装 机电安装 消防工程安装 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配式 建筑安装的建筑企业 由于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的设备金额将占合同额的 70 以上 按照 10 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设备里含有 16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往往会出现增值 税销项税额小于增值税进项税额 针对以上现象 建筑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税务 机关要求建筑企业将外购的设备和劳务一起按照 16 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6 的 增值税发票 为了避免以上税务风险 建议采用以下合同策略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时 在一份合同里分别注明 设备价款和建筑服 务价款 在这种合同策略下 建筑企业将设备价款按照 16 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6 的增值税发票 将建筑劳务部分按照 10 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0 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 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则 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劳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其一 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超过 50 则建筑企 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 16 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6 的增值税发票 其二 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低于 50 则建筑企 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 10 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0 的增值税发票 二 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一 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 17 年第 11 号 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 机器设备 钢结构件等自 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服务 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 016 36 号文件印发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该文件中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 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 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 在税务 处理上 销售货物按照 16 销售建筑服务按照 10 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 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 适用 16 的增值税税率 销售建筑服务按照 3 的增值税税率 清包工合同 可以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 按照 3 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 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根据以税收政策分析 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 处理总结如下 第一 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 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 一份是 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 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 16 的增值税税率 向发包方开具 16 的增值税 发票 销售建筑服务按照 3 的增值税税率 清包工合同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3 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3 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 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 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 销售货 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 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 16 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6 的 增值税发票 销售服务部分按照 10 计征增值税 向发包方开具 10 的增值税发票 三 房地产企业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第四条第 四 项和第 五 项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销 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开具方法如下 1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 货物 或应税劳务 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 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 填写 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 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和差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价款 包括土地出让金 征 地拆迁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的发票开具 一 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第 十一 项规定 增加 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用于纳税人收取款 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 不征税项目 下设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编码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不征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使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编码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不征税 等到房地 产公司实际移交开发产品给购房者时 再给购房者开具办理房产证的增值税发票 2 差额计征土地增值税中扣除土地价款 包括土地出让金 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土地前 期开发费用 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第四条第 二 款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 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 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 只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适用差额征 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 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现行政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 未规定不得 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新老项目扣除土地款 差额征税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第四条第 二 项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 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或含税评估额 和扣除额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备注栏自 动打印 差额征税 字样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基于此规定 使用新系 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 法缴纳增值税 二是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 间的业务 总包必须要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 总包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开票新系统功能 总包必须全额 向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六 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业务中的发票开具 1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 一般纳税人 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 的发票开具 财税 2016 36 号文件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六 项第 6 条规定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 赁服务 财税 2016 36 号文件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 条规定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规定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第十六条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于租赁公司是 2013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 因此 根据以 上税收政策规定 纯机械租赁模式 经营性租赁机械设备 或干租 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 技巧如下 1 如果机械租赁公司 2016 年 5 月 1 日后 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 2013 年 8 月 1 日之前购买的 则租赁公司按照 3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 开 3 的专票 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或普通发票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 如果机械租赁公司 2016 年 5 月 1 日后 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 2013 年 8 月 1 日之后购买的 则租赁公司按照 16 计算征收增值税 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 16 的 专票 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或普通发票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机械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 或称为湿租 的发 票开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 140 号 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 作人员的 按照 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因此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出租 机械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 或称为湿租 的发票开具如下 1 如果设备承租方的建筑企业从事的项目是一般计税项目 则建筑设备出租方按照 10 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给设备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 10 的增值税专票 2 如果设备承租方的建筑企业从事的项目是简易计税项目 则建筑设备出租方按照 10 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给设备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 10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公司劳务分包账务处理 建筑劳务公司 主要是中介服务 主要是劳务成本费用的核算 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支出 管理费用 整理好日常工资单证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 款 固定资产 应付工资 或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实收资本 未 分配利润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劳务成本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本年利润 未分配利润 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 入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建筑劳务公司应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票 3 发票内容可 以开具劳务费 按收取的劳务费全额缴纳增值税 税率为 10 普票 3 附 加税费按核定的税率征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地区 业务员或介绍人 发包方 项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根据劳务进度开具 计提被输送人员工资及相关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或者是含社保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 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 支付社会保险 支付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借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或者是含社保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 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若有专票可抵扣 贷 银行存款 计提 增值税抵扣后计提 城建税 教育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 印花税 借 税金及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银行存款 直接支付印花 支付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支付日常业务费用 如 出差费 接待费等 借 管理费用 劳务成本 贷 银行存款 计提公司人员工资 借 管理费用 工资 工资总表法 贷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 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 支付社会保险 支付个人所得税 借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 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结转劳务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 月结转损益 若有利润每月计提资本公积 年底统一计算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 管理费用 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成本 本年利润 贷方为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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