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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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为切实加强轨道提升运输基础工作,提高运输装备和管理水平,保障矿井运输安全、优质、高效。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矿井轨道运输系统、架空乘人装置系统、单轨吊运输系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第一章 总则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的方针。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落后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自动化、管理科学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第2条 建立和完善运输管理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1.各矿由生产副矿长全面分管运输工作,设一名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输工作。2.各矿根据实际情况配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矿井提升运输工作。3.各单位安全监察处要明确一名副处长分管运输安全工作,每班不少于两名运输安监员负责主要运输线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点安监员的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抓好运输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现场的落实,并突出抓好人的行为;二是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4.运输专业管理人员重点负责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全面技术管理工作;掘进专业负责人负责掘进运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工作,是掘进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其它专业领导负责本专业运输工作的现场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5.建立运输管理网络图,明确各单位运输管理人员,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对运输方面有明确的要求。6.分管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运输副总工程师每周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工作。 第3条 运输工区要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抓好本工区的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各掘进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区队管理人员分管提升运输工作。 第4条 各矿要每月对主巷,每旬对采区运输质量标准化和人车斜巷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一次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必须与区队经济挂钩。 第5条 完善管理制度文件1.完善运输二十八项管理办法:安全活动办法、事故分析规定、交接班规定 、质量标准化定期检查考核办法、职工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封闭巷道管理办法、行车不行人管理办法、乘人管理办法、设备检查检修管理办法、设备设施(出厂、入库、安装)验收和报废管理办法、停送电管理规定、信集闭管理办法、小绞车(包括梭车、回柱机)使用管理办法、卡轨车使用管理办法、单轨吊使用管理办法、小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小上下山管理办法、牵引网路检查维修管理办法、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办法、人车定期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机车(包括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年审管理办法、电机车检查维修试验管理办法、连接装置检查试验管理办法、零星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特殊物料运送管理规定、综采设备支架运输和封装管理办法、设备准用证管理办法。2.开展机电事故向零进军活动制定完善设备点检制文件,包括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设备点检周期及责任表、设备检修日历表、设备日检查表、设备点检方法及标准、设备点检记录表、设备检测及大修申请单等管理表格及文件,并汇编成册。严格按照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全面落实设备管理责任,实现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和生命管理,保证设备的健康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大幅度降低事故率,努力实现机电事故为零的目标。3. 开展岗位安全确认工作程序(手指口述法),提高员工正规操作意识和技术素质,使职工群众的安全行为由自发到自觉,由制度变成习惯,扭转职工群众习惯性违章行为。 4.按地点(斜井、大巷、立井、上、下山、地面运输系统等)制定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运输系统现状、提升运输方式、装备要求和质量标准、运输能力核算、劳动组织和安全规定,实现各运输地点的管理规定规程化第6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运输技术资料的电子档案,逐步实现运输生产管理网络化。1.完善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系统图必须用计算机出图,内容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轨型参数等。2.建立电机车行车记录及图表。3.对机车效率、矿车周转率、全员效率和吨公里成本进行统计计算 。 第7条 整顿运输秩序。各乘人地点要明确专人维护乘人秩序,乘车(罐)要实行人员“清点制”。严禁扒车、蹬车、跳车,违者一律开除矿籍,还要追究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各车场推行“运输岗位安全警示制度”,将运输岗位划分为“安全区”和“危险区”,并悬挂警示牌板。第8条 技术培训1.矿、运输专业和运输区要制定员工外部和内部培训计划。2.矿井运输各岗位工包括信号工、把钩工、链环工、填罐工、押车工、运输调度员、各类司机(架线机车、柴油轨道机车、电瓶车、单轨吊、无轨胶轮车、架空乘人装置、内齿轮绞车、翻车机、爬车机、推车机、清车机等),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9条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零星施工任务书1.采区设计必须经运输部门会签。2.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内齿轮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人行台阶; 电瓶车牵引车数; 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行车不行人制度; 轨道中心线;巷道曲线半径;轨道线路质量要求;运输有关安全规定;运输主要危险源及应急预案等;运送长物料安全技术措施。3.在运输线路中进行作业施工和运输时,应编制运输作业规程,其内容应包括基本状况、施工时间和地点、施工方法与步骤、施工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作业负责人和劳动组织、主要危险源、安全措施、验收要求等内容。4.在运输巷道中从事零星施工时,必须编制零星施工任务书。 第10条 运输设备和设施管理规定 设备和设施的选型由运输管理部门和机电部门负责,选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是国家或本公司定点厂生产的,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性能先进的合格品。 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设备和设施,投入使用前由运输和机电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安装单位要提出安装申请和计划,编制施工规程并经运输、机电等管理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使用。 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明确维修单位。机车、人车、翻车机等推行包机制,牵引网路和轨道线路的维修推行分段负责制。不能实行包机制和分段负责制的要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必须严格执行运输设备检查检修制,确保运输设备完好运行。对运输设备的检修采用计划检修和日常维修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维修由当班维修工负责,每日对所管辖的运输设备全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对危及安全的问题,有权停止该设备的使用。计划性检修必须严格按检修周期进行,机车和人车每半年进行一次中修,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修后要填写好检修记录。6.机车、矿车、人车等运输设备设施的完好及轨道线路、牵引网路的检查验收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卡轨车、无轨胶轮车、电瓶车、内齿轮绞车及回柱绞车(轨道提升中)的安全检查及验收,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完好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做到每旬检查一遍,月底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对使用维修单位进行考核,做到奖罚严明,责任落实到人。7.对使用回柱绞车提升运输的轨道巷,其回柱绞车由机电、运输部门共同按照内齿轮绞车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8.对机车、矿车、人行车、卡轨车、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电瓶车、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建帐和牌板,做到帐、物、板三对口,并健全各种记录。9.关于矿车制修新投用的车辆必须具有“MA”标志,否则严禁使用。专用车辆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专用车辆标准(见附件),达到专用车辆规范化、系列化。 各矿在复用旧矿车车盘或报废矿车时,必须进行鉴定,其复用标准是:车盘不得有开焊和裂纹,铆钉无松动,车盘锈蚀和磨损不超过10%,且无其它质量问题,但最多只能复用一次。 对旧车盘的复用、矿车报废和大修矿车的出厂,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鉴定验收由矿运输(或机电、经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并履行签字制度。 10.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单轨吊、连接装置、挡车设施的试验、斜巷人行车静止松绳和脱勾试验由运输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11条 对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电瓶车、内齿轮绞车、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人行车、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1.挂牌管理: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2.使用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安监处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3.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或跟班安监员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监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复牌设备的复查,实现设备隐患处理的闭合管理。4.“准用证”规格及悬挂方式:采用规格为15090mm的铝合金板制作,绿底白字,标注内容有:维修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和“准用证”字样,上方印有新矿集团企业徽标。使用时竖向悬挂在设备上醒目的位置。第12条 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行矿、专业、区队、班组、个人(岗位)五级隐患排查制度;专业、区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五级隐患排查有原始记录;隐患整改后,要检查验收,达到闭合管理,并实行整改消号制度;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情况。制定在运送人员设备运行不正常、集中上下井等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员运送和管理的应急预案,现场岗位工要及时通知矿调度室和工区值班人员,迅速调集安监处等人员到达现场,全力维护好乘人秩序,确保乘人安全,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第13条 井下机车(柴油单轨吊、柴油轨道机车、无轨胶轮车等)用油的运输、储存和油质管理 1.井下柴油的运输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集团公司统一设计的特制运油专用车辆。机车与运油专用车之间必须有至少3辆矿车间隔,且要避免剧烈振动、碰撞。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牢固。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2.油质管理加油硐室设置地点由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该区域所有车辆3天的用油量。严禁超量、超时存放,确保油料存放安全。严禁在加油硐室以外存放柴油。柴油油桶应单层摆放,与其它油脂分类码放并保持至少1m以上的距离,且有明显的标志。车辆加油时应关闭发动机,使用专用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油污。各矿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油脂使用规范,并制定详细的油脂管理办法,对所用各类油脂进行管理,确保油脂的型号、质量、运输、存放及使用符合规定。取油应使用专用的放油阀和过滤网。存放的油桶要无积尘、无油腻、无杂质。机车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随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油不能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时必须对设备润滑部位进行彻底清洗。 第14条 每年十一月份由运输副总组织一次对全矿运输系统的普查,凡对影响运输安全的项目必须列入下年工作规划,矿要保证资金的投入,并确保项目的完成。 对制约矿井生产和发展的运输环节、运输系统及基础设施,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和系统优化。第二章 立井提升第15条 提升人员1.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2.由填罐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进出罐笼须经填罐工许可。严禁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3.罐笼提升人员时,原则上禁止异钩同时提升物料及其它车辆;确因条件困难难以实施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矿长批准,保证乘人安全。 4.提料结束,开始提人时,必须等上位罐出车完成后,经上下信号工联系确认无误,方可准许人员进入下位罐。5.乘罐人员严禁随身携带小型工具、物品(工具包和机电工工具袋除外)。第16条 加强对罐内阻车器的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第17条 双车罐笼提升单车时,必须将车可靠掩住,防止窜动。第18条 井口使用小绞车吊装下放超长物料时,小绞车滑头上配保险绳,对吊装的物料附挂保险绳。第19条 罐笼提升的车辆中所装矸石、煤炭等散料不准高出矿车上沿,否则不准进罐。 第三章 斜巷提升 第20条 每个采区必须设有人行道(不包括装备机械运人设备的采区),人行道坡度达15时要设有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运输机上山兼做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坡度达15时要砌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同时溜子要设隔板,防止煤炭溢出,有利于行人。轨道上下山和大倾角自流运输上山,禁止兼做人行道。新施工采区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投产。在施工延深斜井时,要先施工绞车房及上部车场,以便尽快解决运送人员问题。 主要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必须采用甩车场设计形式,小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应尽量采用甩车场方式,以防止平车场跑车事故的发生。 第21条 巷道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的规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设永久水沟,水沟畅通。第22条 斜井和斜长300m以上的采区轨道上下山(包括车场)都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轨运合一巷道及其它难以保证行人安全的地点,尽量实行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对违反封闭巷道管理者,严格追究本人及所在单位区长、书记和安监处分管副处长、运输工区区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23条 在斜井和轨道上下山施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制度。 每天要保证足够时间安排专人对斜巷的轨道、地滑子、信号线路等进行检查维修;并要严格执行“开钩牌”或“签字”制度,信号工不见“开钩牌”或施工人员签字不准打点开钩。第24条 斜巷施工和生产时,必须做到 1.原则上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同时施工,确需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单位同时施工时,需经生产矿长批准并签字。2.斜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跑物料、矸石等措施。 3.非封闭管理的轨道上下山及斜巷掘进施工期间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行车时声光报警装置报警,禁止行人,停车时声光报警装置停止报警,可以行人,但必须经把钩工许可。 4.片口新开门时要停止过路提升,装载点进入5m以上时恢复正常提升。 5.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5m,且必须有消音器。6.打点信号器、电话等,严禁设在片口的“牛鼻子”处(无车场除外),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要在信号室内操作,信号室的位置和规格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7.抓好上下山掘进安全管理,重点是完善挡车设施和信号,加强对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坚持使用车尾、闪光红尾灯及语言声光信号,落实行车不行人制度。8.V型矿车严禁在主要轨道上下山及斜井中使用。9.必须制定掘进上下山迁移扒装机、绞车以及运送钢轨、管路等长料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10.下山掘进同时中部片口提升的地点,向迎头下放车辆时,必须与迎头联系确认后方可松车。 11.人车斜井及上下山轨道质量必须达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质量达合格品,上(下)山变坡点起坡点处都要使用由矿统一加工制作的拱弯道、底弯道。 12.尽量避免在一条斜巷内采用接力提升,确需接力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执行第31条3款的要求。13.保险绳与滑头的连接方式,混合提升时必须采用“马蹬”连接方式,其它地点必须采用插接方式固定连接。 第25条 双钩提升斜井,信号的使用要符合逐级传递的原则,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上下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发送开车信号。同时要明确信号以一钩为准。 第26条 严禁超挂车、超载和使用不合格连接器。 第四章 内齿轮绞车(90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轨道提升中)提升运输 第27条 管理 建立七项管理制度 安装审批制:新安装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安装验收制: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姓名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使用非本单位的设备时,执行“申请制”,即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等设备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卡轨车、梭车、回柱绞车、单轨吊的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第28条 安装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房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2m,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各类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过卷距离不小于3m。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设备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当使用过渡底盘时,其连接螺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绞车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2年。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固定。砼基础固定方式:符合设计图纸。用锚杆固定方式: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锚杆数量符合设计。若采用压板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压板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螺帽紧固有效,必须使用备帽或采用其它防松措施,丝杆外露15丝;四压两戗固定方式:采用木柱直径不小于180mm,必须打在顶板上,戗柱必须打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50mm,坡度大于15时必须生根;生根绳采用18.5mm及以上钢丝绳,连接处绳卡子不少于4副,采用2根锚杆固定。采用压杠固定方式(仅限于回柱绞车使用):采用长度符合回柱绞车规格要求,直径50 mm以上的压杠2根,穿入回柱绞车底座前后的孔内,两端通过锚杆和压板牢固压紧,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锚杆长度不小于2.0m,锚深不小于1.8m,直径不小于20m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使用备帽,紧固有效,丝杆外露13丝;压板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75KW、90KW内齿轮绞车原则上必须采用基础固定方式,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锚杆固定方式,但必须有设计计算和安全措施。上山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切眼附近的绞车可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其它情况下禁止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随扒装机前移回头轮的方式除外)。确因条件困难无法安装正提绞车的地点,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签字。倒拉牛提升方式、多段提升和上方车辆发生跑车对下方绞车司机有安全威胁时,司机位置要有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规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宽深),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满足绞车、电器及人员躲避的需要。绞车以上820m内要进行安全保护,防护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侧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间距不小于1m,必须有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m。4.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5.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不少于20mm。滚筒上的母子绳不少于3圈,绳头固定可靠。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第29条 操作 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 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严禁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第30条 维修 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凡是为多工区服务的设备,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否则不能运行。 第31条 使用原则上禁止把斜坡作为摘挂滑头的车场,条件困难确实需要在斜坡上摘挂滑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保证在车辆上坡方向始终有牵引钢丝绳与车辆可靠连接并处于受力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常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2.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卡轨车、梭车除外)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做人行道,且在巷道装设立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3.一部绞车(梭车除外)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 4.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功能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的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5.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6.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7.采区中间巷使用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行车时,禁止行人,并由把勾工(绞车司机)负责。 在满足钢丝绳安全系数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升车数,但都必须使用保险绳和斜巷连接装置。 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 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造成临时车场坡度大于7时,可采取抬高轨道的措施加以解决,但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打点信号应放在信号室内。 10.上、下山禁止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 11.内齿轮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 对拉运输尽量在直线巷道中采用,条件困难时执行本条中的4款。 对拉距离不得超过绞车容绳量。 对拉运输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和钢丝绳。 运行区段内必须装设地(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5)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程序,特别要对信号如何发送,两司机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 (6)必须使用对拉显示信号。 (7)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情况,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操作。 (8)在提升过程中,提升区段内严禁行人或作业。 提升重车的绞车使用保险绳(在平巷使用的绞车可以不使用保险绳)。第32条 导向轮 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按标准设计进行加工制作。严禁使用非标准导向轮。当导绳轮外露影响人员安全的,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长度不小于1.6m的11号矿用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的两端各打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的锚杆,长度不小于1.8m,锚深不小于1.5m,锚固长度不小于0.6m,并用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压板固定牢固,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严禁将导向轮固定在扒装机上。3.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破断力应大于提升绳的破断力,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双股固定。用于绞车提升的回头轮,必须加设二级保护(由矿自行确定二级保护的固定方式)。4.每次移动绞车回头轮后,必须由跟班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章 卡轨车(普轨)、梭车运输第33条 巷道基本条件1.设计使用卡轨车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卡轨车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卡轨车安装使用创造条件。2.巷道的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卡轨车。驱动部车场宽度不小于4.2m(车辆由驱动部一侧通过的巷道驱动部处的宽度不得小于4.8m,),长度不小于30m,车房有效高度不低于2.4m,张紧器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8m;回绳站车场长度不小于15m。梭车。车房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0m,驱动部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底卸式矿车卸载站巷道宽度不小于4.2m,长度不小于15m。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坡度原则上不超过150,竖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m,水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m。当斜坡长度大于100m时,巷道坡度可以达到15200,但本区段内坡度不得变化过大,底弯道处至少应有长度10m坡度不大于150 的过渡段,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3.各车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信号室。第34条 轨道线路1.轨道线路:轨型不得小于22kg/m,同一巷道必须使用同一种轨型,符合运送综采轨道线路的要求,质量达合格品。2.道岔:采用标准道岔,轨型与轨道线路一致,质量合格。钢丝绳通过的道岔曲连接轨必须有闭锁功能,以防牵引臂撞击道岔。道岔型号不小于3号,曲线半径不小于9m。3.车场布置:驱动部前方设一组单开道岔,车场长度至少能容纳一辆牵引车。回绳站处宜设两组单开道岔形成闭合车场。摘挂钩的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车场铺轨方式应便于车辆调度,并保证安全间隙符合规定。第35条 设备安装1.设备安装前,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卡轨车安装设计资料,安装设计方案的内容应包含设备选型、提升能力验算、钢丝绳的选择、车场布置、调车方式、设备安装布置图、安全设施等,并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2.新安装的设备必须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3.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初次安装的新设备,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驱动部:必须安装在车房内,驱动部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驱动部的安装应采用砼基础固定,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采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使用,锚杆数量符合设计,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基础螺丝或地锚必须有背帽,紧固有效。在轨道一侧安装时,驱动部外缘距车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m。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5.张紧器:安装采用砼基础固定时,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张紧器与驱动部张紧器外侧必须设有防护网。过卷距离不小于3m。6.轮系压绳轮:安装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底弯道变坡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打地锚固定压绳轮,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当钢丝绳磨顶板时,必须在顶板上安装长托辊,防止钢丝绳磨顶板。弯道处设弯道轮组,采用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锚杆数量:每50不少于两个锚固点,左右布置,交叉锚固。弯道两端过渡平滑,尽量采用弯道轮组控制拐弯托绳轮(地滑轮和天轮)和外导绳轮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以不磨绳和导绳可靠为准。7.回绳站:宜采用地锚固定方式,锚杆数量符合设计,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回绳站必须有二级保护,可采用两根锚杆固定(具体要求同本条第4款),用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连接板将锚杆连接起来,用双股钢丝绳套与回绳站连接牢固,各部分连接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固定。回绳站过卷距离不小于3m。因底板松软无法打地锚时,由矿制定固定回绳站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8.牵引车:必须有护轨导向装置(滑靴),重量和容绳量符合设计,牵引绳紧固可靠,储绳装置闭锁可靠,使用辅助牵引臂(装置)时必须固定可靠。9.牵引钢丝绳:宜采用贫油钢丝绳,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头、机尾、道岔、弯道处钢丝绳过渡良好,不磨绳、不卡绳、不咬绳,副绳设在非人行道侧。钢丝绳的预紧力要经过计算确定,坠砣有足够的行程,确保不落地。第36条 人行道尽量设在非副绳侧和弯道外侧,人行道在弯道内侧时必须设可靠的防止钢丝绳伤人装置。第37条 运行与操作1.制定卡轨车司机、信把工(特殊情况下的跟车工)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卡轨车系统、轮系、牵引车和信号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方可运行。2.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3.行车时严禁行人。正常运行中,严禁设跟车工。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卡轨车试车、试验支架车、试验模型车等)确需跟车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跟车人必须在牵引车前(后)方20m以外行走,发现车辆掉道、钢丝绳脱出压绳轮等问题时立即打点停车,进行处理。宜采用牵引车在前方牵引车辆的运行方式。4.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固定不合格时开车,严禁超负荷运行;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采用机械调速的卡轨车,严禁在车辆运行中换档调速。第38条 车辆复轨1.各矿必须制定车辆掉道复轨安全措施,对支架车、平盘车、牵引车,底卸式矿车掉道的复轨作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2.复轨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泄漏通讯手机,与信号工、卡轨车司机联系好,并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3.处理掉道时,应先点动倒车消除牵引车钢丝绳张力,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复轨。4.复轨施工人员要站在车辆掉道方向的另一侧或安全间隙较宽一侧,严禁站在车辆前后10m以内的轨道上,以防车辆因张力突然释放而前后运动,撞伤施工人员。5.车辆复轨时原则上要采用手拉葫芦复轨,所用的手拉葫芦起吊能力必须与掉道车辆的总重量相适应,严禁超负荷使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禁止使用千斤顶等易滑脱工具复轨,严禁用卡轨车硬拉复轨。起吊车辆时,要随起吊高度及时用木料将车轮垫起,人员不得近身操作,防止车辆翻倒或下滑伤人。6.在斜坡复轨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防止车辆向下滑动。严禁摘掉链环抬道复轨。7.施工中损坏的安全设施、轨道、枕木等必须及时恢复,施工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确认无误后方准撤离现场。第39条 系统维修1.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凡是为多工区服务的设备,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否则不能运行。2.设备和钢丝绳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规定,轮系和轨道系统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按照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认真进行维护管理,并认真执行设备点检查制度,确保设备完好运行。第40条 管理1.各矿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卡轨车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车辆复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执行内齿轮绞车的七项管理制度,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和机电部门,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卡轨车的台帐。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4.自制或改制的驱动部、储绳车、紧绳器、回头轮、辅助牵引臂必须经机电副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掘进工作面使用底、侧卸式矿车运输时必须做到。底、侧卸式矿车必须是由具有矿车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和“MA”标志。车辆宽度不得大于三吨底卸式标准矿车宽度。矿车卸载站设有充足的照明,卸载坑与相邻的空车线一侧设防护栅栏,过卷距离不小于3m。车辆运行中必须悬挂闪光红尾灯。 过卸载坑的钢丝绳在轨道中心线上偏差不得大于50mm。第六章 单轨吊运输第41条 巷道基本条件1.设计使用单轨吊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单轨吊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单轨吊安装使用创造条件。2.巷道的宽度、高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正常运行区段的巷道坡度不得超过设备允许值,竖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m,水平曲线和岔口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6m。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换装站:巷道断面由所吊装的最大件尺寸确定,必须保证吊起物件距平盘车高度不小于0.2m,物件最突出部位距一侧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8m,另一侧间隙不小于0.5 m。一般巷道皮带机单轨吊合一巷道:巷道断面由所吊装的最大件尺寸确定,必须保证吊起物件距底板高度不小于0.2m, 物件最突出部位距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6m,距皮带外沿的间隙不小于0.2m。 单轨巷道:巷道断面由所吊装的最大件尺寸确定,必须保证吊起物件距底板高度不小于0.2m, 物件最突出部位距一侧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8m,另一侧间隙不小于0.3 m。 3.巷道支护良好,质量合格。4.采用电动单轨吊的,各矿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设计充电峒室,规格满足设备摆放和检修要求。 5. 配风要求:行驶柴油单轨吊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 m3/minkW。第42条 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完好状态符合企业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备符合装备标准。 1.车体承载车、控制梁主框架、司机室无开焊裂纹和明显变形,各连接件紧固良好。司机室内座椅、仪表、照明灯、警示灯、灭火器、喇叭、瓦斯报警仪齐全可靠。 操纵机构灵敏可靠。悬吊装置滑轮灵活,连接可靠,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承载轮、导向轮转动灵活,无异响,各部螺栓紧固有效。夹紧油缸不漏油,伸缩灵活,夹紧压力符合设计。各驱动部正常工作,驱动轮表面光洁平整,无大于10mm的凸凹,磨损量不超过直径的15%。 2.驱动机柴油机驱动 柴油机符合相关完好标准、不失爆。表面温度不超过150,排气温度不超过70,冷却水温度不超过95。主泵组、制动泵组、控制泵组、手压泵组符合相关完好标准,工作正常。冷却水箱、废气处理箱、油箱等容器无破损变形,不漏液、不漏气。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进气栅栏完好不阻塞。液压马达、减速箱符合相关完好标准,每工作300400h,对减速箱更换一次润滑油。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电动机驱动 各电动机、防爆电控箱符合完好标准,检测显示正常,无失爆。减速机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齐全,不漏油,油脂符合标准。蓄电池及防爆插销符合完好标准。电池组箱体吊耳、承载横梁销孔与悬吊装置连接件齐全,连接可靠。3.制动系统及保护装置零部件齐全,无变形损坏,制动灵活可靠。闸块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限速器工作正常,各类保护齐全灵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4.液压系统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油箱、蓄能器及各类阀工作正常。液压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液压泵组压力、流量不得低于设计值10。各油缸密封良好,活塞动作灵活,划痕深度不大于0.5mm,长度不大于20mm。活塞缸镀层不剥蚀。5.管线管路、油路、电路畅通,水油管无滴漏、渗油现象。电路不漏电、不失爆。液压油管、接头无变形,电缆、管路吊挂排列整齐。管线布置整齐合理。第43条 轨道线路1.轨道线路质量: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达合格。2.轨道线路吊挂方式及技术要求:根据巷道支护方式不同,单轨吊轨道的悬吊应采用以下方式。 原则上采用单吊链吊挂方式。由两根锚杆固定一个专用吊板,用一根吊链将吊板和轨道连接起来。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该方式只能在岩石顶板中采用。锚杆的锚固力除应考虑起吊物的重量外,还应考虑系统不均匀受力、运输及制动过程中产生的动载荷和必要的安全系数,悬吊安全系数应不低于3倍。单根导轨的长度应满足系统对悬吊能力的要求。条件困难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吊挂方式。采用双吊链吊挂方式。由两根锚杆固定两根吊链,吊链再吊挂轨道。对锚杆的要求同上。矿用工字钢、吊链固定方式。在矿用工字钢支护巷道中,将矿用工字钢(不小于1.2m )制作的短梁沿巷道方向固定在两棚头之间,采用U型卡子固定在棚头上,吊链固定在短梁上,再用吊链吊挂轨道。 当轨道吊挂点正处于棚头下方时,可将吊链直接固定在棚头上,但也应对棚头采用加固措施,防止倒棚。技术要求轨道线路悬吊高度保证运输物料下方与底板距离,不得小于0.2m。驱动轮距巷道突出部分(包括锚杆、金属网、棚体等)有效距离不小于50 mm。吊挂点间距,正常线路不大于3m,水平弯道及竖曲线段不大于1.5m。当顶板条件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吊挂点或改变吊挂方式,确保吊挂可靠。吊链铅垂位置与轨道接头前后误差,10 o 以下巷道不得超过70mm,10 o 以上巷道不得超过200mm。吊链采用1864mm及以上的园环链,采用双吊链吊挂时,吊链铅垂偏角不得大于60o。 吊挂锚杆使用背帽,防止松脱。轨道线路的连接螺栓,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20mm的高强螺栓(材质宜采用40Cr),长度符合设计,紧固牢靠,配齐弹平垫圈。严禁采用普通螺栓代替高强螺栓。轨道接头平整度:水平、垂直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方向:直线段目视直顺,无明显折点,用10m的弦量不超过20mm。弯道接头摆角水平方向不超过3o,垂直方向不超过7o。曲线段,曲线圆顺,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6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下轨面接头轨缝,直线段不得大于6mm,曲线段不得大于3mm。轨道规格、扣件规格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轨道终点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在弯道和斜坡(15以上)处,每隔930 m在轨道两侧安装一组横拉装置。轨道系统每间隔1000m左右建设1处中间车场。掘进工作面铺设的吊轨要及时跟迎头延伸,保证卸料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0100m。3.道岔: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道岔安装。固定方式同轨道线路,每组道岔固定点数不少于7处,均匀分布在道岔上。道岔技术要求道岔控制宜采用风动控制方式。道岔活动轨与连接轨接头处必须设置机械闭锁装置。道岔连接轨断开处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轨道接头处转角,不大于3o。下轨面接头轨缝,不大于3mm。道岔轨道无变形,活动轨动作灵敏,准确到位,锁定可靠。第44条 运行与操作1.每台机车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司机。2.单轨吊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单轨吊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合格)方可运行。司机在运行中和停车后要经常观察仪表,检查各部压力、温度、是否正常,各类保护指标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严禁在制动装置不可靠、吊挂不牢固、超负荷等情况下运行,严禁在车外开车。严禁采用吊链直接吊运车辆,特殊情况确需吊运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保障运输安全。3.运行过程中发现机车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等部件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4.单轨吊正常运行中,机车前后50m内严禁施工,人员躲到安全地点。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单轨吊试车、试验支架模型等)确需跟车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5.起吊和下放物品时,在距起吊物5m范围内不得有与装卸物料无关人员,起吊物下方严禁有人。 6.机车脱轨坠落处理处理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起吊固定点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起吊时,非作业人员严禁在起吊点5m范围内逗留。现场作业人员要集中精力,注意状况,确保自身安全。7.单轨吊因故在中途损坏无法运行而确需将其运出时,必须有可靠的措施,防止跑车事故发生。8.原则上禁止单轨吊在超过设备设计坡度的巷道中重载运行或采用绞车(回柱机)牵引单轨吊;对于目前已经施工的顺槽巷道坡度超过设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运行措施经生产矿长批准,确保运输安全。凡今后新施工的巷道,坡度超过设备设计时,禁止单轨吊重载运行。 第45条 管理制度1.各矿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单轨吊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乘人规定、单轨吊复轨措施,并严格执行。 2.设备入井许可制度。设备下井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完备真实,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3.安装验收制: 单轨吊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运输、机电、技术、安监和安装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执行准运证制度。4.设备设施点检制度:制定设备、设施日历化检修计划和设备管理办法,保障设备完好运行。5.检测试验制度:设备检测。每年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机车最大牵引力、最大制动力、制动空行程时间、尾气排放、机车牵引拉杆及人行车连接杆探伤等进行一次检测。每季由矿自行检测一次机车最大牵引力、最大制动力情况。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各类保护试验,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天对巷道、吊挂锚杆、轨道、连接装置及设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连接装置磨损及弯曲变形量超过原尺寸的10时必须更换。 6.对设备实行统一维护和使用,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实行包机制。 7.明确轨道线路的安装、维修责任,确保轨道合格。8.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单轨吊机车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9.运送人员时,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车箱。上下人员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m。人员必须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严禁扒蹬跳车。第七章 无轨胶轮车运输第46条 基本要求1.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0条规定。2.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990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出的尾气中CO浓度不超过1000ppm,排出的尾气中氧化氮浓度不超过800ppm,并符合MT220的有关规定。4.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 GB3836 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5. 车辆照明灯照距不小于60m,喇叭齐全有效,制动闸安全可靠。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6.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7.车辆下井配备的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8.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第47条 巷道与配风1. 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坡度不大于12。弯道半径不小于10m。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 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管线和风筒吊挂高度不小于1.9m,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300mm。2. 配风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 m3/minkW。第48条 车辆的使用1. 使用前的检查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灭火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附件配置齐全,状态良好。 显示仪表齐全,工作稳定、显示准确。车辆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照明、信号、车笛(喇叭)等应符合要求。 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放。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 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2. 对驾驶人员的要求 驾驶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应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驾驶员应按下井人员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3. 运输规定 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应客货混装。运人时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运送路线不应有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 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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