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管理与服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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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管理与服务操作规程目录1.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操作规程12.92.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操作规程93.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境外币支付系统操作规程124.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城票据清算和交换系统操作规程195.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236.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票据业务操作规程2632 / 331.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支付系统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 加入流程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条件及安全性指标;(四)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具体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逐一依次办理。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第六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以下容作详细描述:1.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2.支付结算业务状况;3.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4.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5.支付系统行号信息,包括直接参与者名称、参与者行号、参与者属性、所在节点代码、开户人行行号、行别代码、所在城市代码、参与者地址、邮政编码、电子地址等。(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三)加入支付系统之前防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四)加入支付系统之前部控制制度;(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证明。第七条 审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尽快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并经分管行长同意,逐级上报。第八条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和操作培训;(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系统改造;(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组织支付和科技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容分为组织、业务和技术等部分,验收人员应查看其相关文件档案或记录。组织部分包括是否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业务部分包括控制度、风险防措施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健全,业务和操作培训是否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支付清算业务考试及对其分管领导的监管谈话是否已经进行并获通过。技术部分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技术培训等工程实施情况。第十条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部控制及风险防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尽快完成初审。 初审基本合格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约见其分管行领导及业务、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监管谈话主要考察其高管人员对支付系统业务及运行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问题的熟知程度,并从业务及运行管理、流动性控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审核通过后,下发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行收到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复后,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复,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该金融机构申请支付系统行号,并在行名行号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待批准锁定后,再次提交行名行号信息。(二)为该金融机构制作地方押密钥卡。(三)根据总行安排,将全库行名行号数据导出CCPC,并在该金融机构前置机上安装。(四)CCPC设定相应的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权限,并下发至该金融机构前置机。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接到人民银行分行的批复后,要及时对该金融机构作出批复,并与该金融机构认真核对账户余额,对该行作新开清算账户处理。第十四条 该金融机构接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复后,向清算中心申请购买密押设备,并按照商业银行MBFE加入支付系统操作流程及操作步骤书的要求,完成加入支付系统的各项业务、技术和实施工作。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大额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管理办法有关密钥的领取规定,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指派两名业务人员乘专车、携介绍信按规定时间到人民银行分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领取地方押密钥卡。该金融机构再指派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乘专车、携介绍信按规定时间到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领取地方押密钥卡。地区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到人民银行分行支付结算处领取。第十六条 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应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尽快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填写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加入审查表(见附件表),签署同意其加入的意见并加盖印章交与该间接参与者,再由该间接参与者该间接参与者报其管辖行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间接参与者加入申请前,应将其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签署意见的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加入审查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在收到申请后,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交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三章 纪律与责任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材料的金融机构二年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对没经过认真审查的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分行将予以退回,并在1个月不再受理此申请。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入支付系统后应按照支付系统的有关规定处理跨行支付业务,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分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管理办法等各项支付清算纪律。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件: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加入审查表附表件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加入审查表申请单位名称: 所属直接参与者名称:申请单位行号: 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审查项目是否合格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加入支付系统之前、后的部控制制度支付结算业务状况部管理及人员配置状况支付系统业务、技术和操作培训监管谈话及业务考试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项目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盖 章)年 月 日2.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第二章 加入流程第三条经批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均可申请加入影像交换系统。未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影像交换系统时,须委托一家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代为处理支票业务回执。第四条选择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支票影像采集条件。采用直联方式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接口标准,完成接口开发和行系统改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提出加入影像交换系统要求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按规定完成系统运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正式接入影像交换系统的行为。第六条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交换所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支票影像业务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第七条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尽快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加入的,形成书面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第八条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接口相关规和前置机配置操作规程,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第九条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交换所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申请说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第三章纪律与责任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责令退出影像交换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十一条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者和参与者在进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后应当严格遵守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各项规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境外币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币支付系统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办理境外币支付业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管理行以及外币清算机构。第三条 目前我省加入境外币支付系统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管理行以及外币清算机构分为两类: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第二章 加入流程第四条 以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境法人或管理行资格;(二)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四)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五)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部管理制度;(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第五条 以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外币清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外币清算资格;(二)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部管理制度;(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五)具有健全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并与所有成员签订风险共担的协议;(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第六条 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以下简称行号信息),并确保行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行号信息包括行号、机构名称、行别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省属代码、地市代码、地址、等容。第八条 银行或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容;(二)银行法人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三)防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符合加入条件的,应将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查并予以书面批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上级行的书面批复后,应及时转发相关申请机构。第十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在收到人民银行同意其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月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按照规定配置网络和其他硬件设施;(二)完成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三)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准备。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对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准备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将验收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总行。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期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作为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第十三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变更其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等要素的,应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变更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参与者需变更连接方式的,应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对其连接方式进行变更。第十五条 参与者需变更其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等要素或撤销分支机构行号信息的,应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参与者的变更或撤销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后,确定其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第三章 纪律与责任第十六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暂停其外币支付系统业务、责令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外币支付系统;(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三)收到查询后未查复或未及时查复;(四)收到退汇申请后未按规定办理退汇;(五)可用额度不足造成外币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七条 特许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暂停其外币支付系统业务、责令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外币支付系统;(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三)未对其发起的轧差净额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导致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无常结算;(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五)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一)未按照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记账;(二)未及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反馈记账处理结果,影响外币支付系统正常日终;(三)未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或未征求参与者意见,擅自增加外币支付系统相关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四)未按照其申请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时提出的服务标准向参与者提供流动性支持;(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六)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九条 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不得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第二十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不按规定办理外币支付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城票据清算和交换系统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同城票据清算和交换系统准入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 加入流程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技术条件及安全性指标;(四)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防和化解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风险的预案;(六)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逐一依次办理。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要求的行为。审查是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行为。第五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以下容作详细描述:1.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2.支付结算业务状况;3.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三)防和化解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风险的预案。;(四)部控制制度。;(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证明。(六)当地人民银行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尽快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予以书面批准。第七条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书面批准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完成有关技术准备工作; (二)完成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人员配备及相关业务、技术和操作培训;(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组织支付和科技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容分为组织、业务和技术等部分,验收人员应查看其相关文件档案或记录。组织部分包括是否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业务部分包括控制度、风险防措施和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健全,业务和操作培训是否已经完成。技术部分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技术培训等工程实施情况。第九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部控制及风险防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第三章 纪律与责任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材料。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对没经过认真审查的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分行将予以退回。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后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关于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准入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加入流程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分行营业管理部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填制规定各格市式的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完成资料的业务审核。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设置三级操作员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行。第六条 新设立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围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文件以及前述证明文件,申请新增行别代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实后,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新设立的全国性银行机构,其法人机构可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行别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第三章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入流程第七条 以接口方式加入联网核查系统工作(以下简称接口工作)共分四个步骤申请模拟测试、模拟测试、申请正式加入、正式加入。第八条 申请进行模拟测试。地方性银行机构以文件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逐级向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全国性银行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1申请必须包含的要素项:银行机构全称、节点代码、IP测试地址、端口号、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技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节点代码为银行法人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因不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银行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不能申请银行机构代码的,在申请以接口方式加入联网核查系统时,可为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生成银行机构代码,作为联网核查系统的节点代码,但该银行机构代码不能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即不得为其赋予操作员代码。2.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总行提出申请时,一是要以正式报告向总行行文,并将电子文件通过内网邮箱发送总行;二是请根据申请结果填写模拟测试银行机构信息表(附件1)后通过内网邮箱发送总行,以便于信息汇总。第九条 模拟测试。(一)人民银行以批复形式通知模拟测试的时间、要求,总行协调科技司、金电公司组织银行机构在模拟环境进行测试,并以批复形式通知模拟测试的时间、要求。为紧凑安排模拟测试时间,总行会汇总一批申请后,一并进行测试。(二)金电公司与银行机构按要求联系开展模拟测试工作。(三)银行机构根据模拟测试结果做好程序修改等其他工作。第十条 申请正式加入。1. 地方性银行机构模拟测试通过后,参照模拟测试的申请流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文件形式提出正式加入申请。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逐级向总行提出申请。全国性银行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包含的要素项:银行机构全称、节点代码、接入IP地址、端口号、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技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总行提出申请时,一是要以正式报告向总行行文,并将电子文件通过内网邮箱发送总行;二是请根据申请结果填写正式加入银行机构信息表(附件2)后通过内网邮箱发送总行,以便于信息汇总。第十一条 1.总行人民银行将协调科技司、金电公司组织银行机构正式加入,并以批复形式通知加入时间、要求。为紧凑安排时间,总行会汇总一批申请后,一并加入。2.银行机构根据批复做好加入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票据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票据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 申请开办银行本票第三条 签发银行本票的银行机构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及系统接入方式、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部管理状况等容;,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还应注明支付系统行号及系统接入方式;(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结算管理制度和控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机构的部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测试,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还须对行系统是否符合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接口要求进行验收;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为其按程序订购凭证,刻制印章(订做压数机)。第三章 申请开办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六条 银行直接签发三省一市汇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结算业务;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半年以上,且业务处理平稳,系统运行稳定;(三)具有适合办理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场所和设施,且有一定的异地结算业务量;(四)部管理完善,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五)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六)清算账户资金充足,能够保证三省一市汇票资金的及时解付和清算;(七)行系统符合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三省一市汇票接口要求,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接口验收;(八)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用代理清算方式的银行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无需满足上述第(二)、(六)、(七)条的规定,但应与代理清算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及系统接入方式、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部管理状况等容;(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三省一市汇票管理制度和控制度;(四)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被代理行还应当报送代理协议;(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机构的部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测试,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申请机构收到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附初审意见)上报其省级管辖行,由其省级管辖行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为批准的银行机构按程序订购凭证,刻制印章。第九条 三省一市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五、银行需要刻制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应由其分行(或总行,以下简称主管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统一组织订货和刻制。第四章 票据凭证印制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办票据业务需要印制票据或者已经开办票据业务,但原有票据上所勘行名行徽需要调整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制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制版。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在中国境没有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市中心支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制版。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和加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委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银行汇票的制版。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票据制版申请时,应出具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并附行名行徽字体和格式式样。第十一条 票据凭证的订货和管理(一)银行汇票由各银行总行、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组织订货和管理。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和加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委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分别组织银行汇票的订货和管理。商业汇票由各银行总行、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组织订货和管理。初次申请订购银行本票、支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省辖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XX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XX市中心支行当地分支机构组织订货和管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票据管理,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保管、使用、销毁制度,确保票据凭证安全。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只能在签发三省一市汇票时使用,签发其他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使用该印章。加盖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时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七、银行发现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其主管分行,并按刻制手续申请重新刻制。八、银行发生三省一市汇票或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丢失、被盗的,应立即上报至其主管分行,并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主管分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报告。九、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印模是代理付款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兑付三省一市汇票时用于鉴别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真伪的重要依据,由各银行在办理印章刻制手续时一并领用。各银行应将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印模视同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领用、保管、使用。十、银行应严格印章和凭证的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责任明确,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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