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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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闽交建2009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实际,我委制订了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及时将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我委建设管理处。二一年十月三十日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闽交建2009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信用考核的主体,主动采集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考核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以及列入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三大类进行分类考核。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第五条 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第二章 信用登记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并负责其日常登记、更新及维护管理工作。相关信用档案在厦门交通口岸网站(,下同)上公布。第七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将新建项目信息及在建项目更新的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并按季度汇总上报各从业单位、人员的接受信用考核、检查及整改情况。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第九条 高速公路路基土建、路面工程与普通公路、列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主要人员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企业下属施工班组负责人(自然人),施工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及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 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直接考核定级也可由项目业主或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存在本办法附件一所列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重点督查对象,并记录不良信用。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足6个月的合同段,其从业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考核;对上半年完工的项目,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信用考核登记工作。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并经调查核实后,直接对参与本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督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下发各从业单位执行,并作为信用考核的依据。市交通质监机构应不定期组织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印发,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同时作为年终信用考核评分的依据。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对每个项目的检查,可以结合本市交通质监机构开展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并将检查监督意见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在考核的基础上,并根据平时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后,按照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的格式,将初评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质监机构根据日常督查进行考核评分,并按照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的格式,将评分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平时的检查监督情况,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各类从业单位得分。具体权重值如下:(一)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分别为70%、30%;(二)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单位、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分别为60%、40%;(三)普通公路、列入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市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70%、30%;(四)普通公路、列入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市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60%、40%。第十六条 各从业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以同类工程合同价或考核期内完成投资作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其综合得分。第十七条 原则上综合得分85分为A级,60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 50分综合得分60分为C级,50分以下为D级;各类考核为A级的从业单位数量原则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数量的30%以内(含30%)。若出现以下情形,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级:(一)考核为A级的项目部数量50%;(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三)任一项目部考核等级为C级的;(四)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市交通质监机构任一单位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五)在其它省重点项目中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第十八条 AA级考核定级结果从A级中产生,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一)项目实际工期2年以上,且在工程实施期间考核结果均为A级,则完工当年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二)从业单位承担的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2个(含2个),且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则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三)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的从业单位,且任一同类工程考核等级均为A级的,其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若该从业单位连续2年考核为A级的为同一个合同段,则执行本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项目部(或总监办、驻地办)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该合同段实际工期的80%以上;综合评分定级为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第二十条 综合考核初审结果在厦门交通口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全社会监督。根据公示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在厦门交通口岸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初公布。第四章 信用考核结果使用第二十二条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反之,则延长执行期限。第二十三条 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程序执行。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报价满分90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具体分值为:施工招标项目施工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试验检测单位信用分分值为7分,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3分。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的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商等招标,也应设定信用分,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分为零分。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一)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二)信用分得分为满分;(三)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金额降为合同金额的5%,施工监理单位降为合同金额的2.5%。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一)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二)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第二十七条 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人员,以及未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单位、人员,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一)信用分得零分;(二)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一)达到限制准入交通建设市场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5年的定级限制准入年限;(二)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三)未达到限制准入交通建设市场条件的,则信用分为零分,且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第三十条 除以下情况外,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信用结果使用仅适用于参加本市考核定级的同类工程投标:(一)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对应的信用奖罚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的投标;若该从业单位在考核周期内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综合考核的,则以分类工程考核定级结果进行分类奖罚;(二)C级、D级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各类工程施工中承担分包任务。第三十一条 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信用结果使用规定,仅适用于当年已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未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其信用结果使用一律按B级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信用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招标单位和各级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第三十三条 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对评标时间相对集中的项目,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同于中标一次,对享受信用奖励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即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一次。第三十四条 跨年度招投标的项目,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并采用信用奖罚的,执行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已公布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招标评标阶段采用资格预审时的信用考核结果;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或资格预审未采用信用奖罚的,招标评标执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已公布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时间为准。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函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评标时,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负责从厦门交通口岸网站查询并下载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供评审(标)委使用。同时评审(标)委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对受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尚未达到违法违规处罚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单位,在进入本市交通建设市场活动前应为提醒关注的对象。第五章 信用考核监督第三十七条 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设置信用结果使用条款。对未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督促项目法人(业主)及时整改。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过程中,对发现的交通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附件目录:附件一: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附件二: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附件三:考核评分细则附件四:考核评定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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