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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 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一)变更项目主持人;(二)变更项目名称;(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六)申请项目延期;(七)申请撤销项目。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二)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二)剽窃他人成果的;(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五)违反财务纪律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鉴定或按撤项处理。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第五章 成果应用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以及通过举办报告会、推介会等方式,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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