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管理章程---中国11发展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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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6页 共36页公司计划管理章程-中国11发展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称11公司)在国家计划单列后新形势的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全系统的计划、统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二条11公司的计划管理体系遵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属企业的计划是制订总公司计划的基础,总公司计划是所属企业各项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是全系统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总公司计划并组织协调各所属企业的计划,各所属企业应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并指定计划负责人。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年度计划内容主要应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商品进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对于各专业公司上报的年度计划,总公司计划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正式批复下达,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国家对11公司下达的任务和各所属企业上报的年度计划,汇总、编制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草案并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七条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内容包括总体经营计划、商品迸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计划等。 第八条每年四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各经贸公司应填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口配额追加计划和纺织品配额追加计划,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汇总、平衡,上报经贸部。 第九条每年九月初,各经贸公司应填报配额和特定限量登记商品进口计划);各项目公司、子公司应填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计划、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进行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国家计委。 第十条每年十月初,各经贸公司、子公司应填报下一年度出口总值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出口配额计划及对原苏东国家易货贸易出口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汇总后统一报送经贸部。第三章 总结、考评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对总公司和各所属企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总公司的计划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各所属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年终检查一次。一旦发生重大偏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以纠正,或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计划部。 第十三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总公司计划完成情况及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做好总公司年度总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总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对各所属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和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所属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成计划指标者,将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撤销职务。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和统计监督的作用,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组织11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和对外贸易业务的月度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11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由总公司计划部会同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及办公室共同完成。统讨范围包括11系统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统计内容包括迸出口、生产经营、财务、投资、人员结构等。 第十八条各所属企业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度基本情况报表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收齐报表后按报表内容分送给总公司各有前部门。有关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月10日前送总公司计划部。进行整体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总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各经贸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调各子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情况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总公司计划部。 第二十条进出口业务统计范围、统计基本原则、统计原始凭证、贸易方式统计原则。商品价格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企业应配备相应统计人员(条件不具备的,可由计划管理人员兼职)。统计人员必须严守秘密,妥善保管统计资料,未经总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秘密,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总公司下发的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各所属企业统计人员应按照报表制度中规定项目和指标认真如实填报,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逾期不报的,总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年终考评时给予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三条11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衡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 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 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 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第三章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汐卜汇回收计划等,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本部、人事本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总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总公司计划部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制订出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总公司计划部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所需的总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总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第三章 公司的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册资金等,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总公司计划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第四章 公司的注销 第九条总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总公司计划部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向总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总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总公司计划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规定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附:一中国11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项 目 名 称:主办单位(章):负责人(签字):申 报 日 期:一、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建设周期11出资额及资金来源其它投资方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其它资金来源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外部配套条件情况主要原辅料及供应情况主要工艺设备及来源国内同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市场竞争及产品需求预测分析投 资 收 益投 资 风 险 及 其对 策二、 合作方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地址注册资本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职职工人数资产总值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上年销售收入上年税后利润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企业领导及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附:二中国11发展总公司项目建议书审批表编号:项 目 名 称申 报 单 位投 资 总 额远 大 出 资审查意见: 审查人:审查结论: 投资部负责人: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附:三中国11发展总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编号:项 目 名 称申 报 单 位投 资 总 额远 大 出 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审查人员签字: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记录:总经理办公会复议意见: 记录: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附:四中国11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合同审批表项 目 名 称送 审 单 位合 同 名 称对 方 当 事 人合 同 编 号送 审 日 期送审单位意见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承办人: 负责人:投资部初审意见审查人: 负责人:财务部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法规室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复审意见投资部: 财务部: 法规室: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第二章 项目建设阶段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第二节 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第三节 竣工、验收期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技术资料:应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 (二)竣工决算。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竣工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项目概况;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 (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 (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5)工程保修合同; (6)竣工财务决算; (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 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第三章 生产经营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处罚。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给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资产的产权管理,根据总公司对资产“管好、盘活”的要求,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总公司整体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总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 1、总公司直接拥有的经营性资产;2、总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联营、合资合作公司等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 3、其它总公司所属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总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总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投资管理部(简称投资部)。第二章 资产基础管理 第四条资产基础性管理内容:产权登记;资产清核;文档权证管理;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条产权登记:总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凡总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向总公司投资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资产确认证书。 第六条凡通过兼并、收购的企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企业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重组或产权变更后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清核:为确保总公司全面掌握所属资产的真实状况,投资管理部要定期或按要求组织资产的清查与核实,必要时要组织相应的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使用情况调查,资产使用企业和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配合总公司的资产清核,提供企业资产使用的真实情况。对于重要的资产清核过程,总公司各部门分别派相关人员参加,以工作小组形式进行。 第九条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资产接收方案,报投资部审批后方可实施。总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必须派员参加资产接收。 第十条文档权证管理,总公司实行资产文档、权证统一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形成或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涉及资产的文件正本由投资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上述文件自签字或批准之日起十日交投资部办理存档手续,外埠公司可延长十五日办理。 第十二条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总公司所属资产的权证正本由投资部统一归档保存,各企业需要时可在投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1、权证办理:对总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依法取得的新资产的权证,原则上由主办项目单位负责办理;总公司所属外埠企业需要在当地办理的权证(如上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由企业自行办理。 入权证管理:权证办理后自办证日起十五日天之内将正本交投资部登记归档,各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权证在企业滞留期间不得用于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 3、权证使用:企业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有其它用途,经企业申请,在投资部办正理权证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统计报告:总公司所属资产通过清查或评估后,投资部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公司提交资产统计资料,报告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企业的报废资产处置由财务部审批,报投资部备案;企业的闲置资产处置由经营单位上报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或接收、调配,抄报财务部备案。第三章 存量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存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授权使用;资产使用评价;资产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授权使用:为防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失,使总公司所属资产能够通过企业经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保证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总公司实行资产授权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企业或单位在取得资产确认证书后,按总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公司、挂靠公司等不同形式签署相应的资产使用授权书。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授权书由投资部审定,资产使用单位在法规部办理资产授权手续。 第十九条资产授权内容包括授权使用资产的数量、状态、使用者权利、权限、责任、义务、保值目标等。 第二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建立所辖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产管理办法、设备管理细则等,并在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利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资产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的要经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擅自设立者由企业批准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已设立的分、子公司按总公司资产管理要求,由投资部会同计划部重新审核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对不适宜设立的分子公司予以取消或合并。 第二十三条资产使用评价:投资部按会计年度或总公司要求进行企业资产使用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总公司有关部门,作为总公司计划编制、资产运营决策、企业经营评价、对企业经营者的聘用、奖惩等的参照条件。 第二十四条资产收益管理:总公司对其所属资产的收益实行统一管理。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可分配利润方案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其它类型公司参照执行。第四章 流量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流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配置与盘活的规划;资产证券化管理;其它资产流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配置与盘活规划:根据总公司的产业化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总公司的资产配置战略重点。具体运作方案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提出,报投资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证券化管理:投资部根据总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债券发行、设立投资基金、二级市场操作等进入证券市场的资产运作规划与管理,具体操作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资产流动管理:非证券化资产的并购、转让、重组、合资合作等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由投资部统一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论证、审批及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具体办法参照现行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总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第三章 审计办法 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根据总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 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如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总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资管理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时处理。刘未提出申诉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虽提出申诉但复审后己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监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财经法纪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发生的技术差错或未按财务制度及时规范记帐、未按会计制度孩算,经监审处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错、弊端、损失和浪费的; (三)为了小集团利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采用不转、少转成本,或挤占、虚列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利润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财物及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五)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七)其他重大违章、违纪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 36 页 共 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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