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电子交易规则汇编doc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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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规则2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会员管理办法(07版)6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07版)9高粱订单(07版)15粳稻订单(07版)17粳米订单(07版)20玉米订单(07版)24订单专场交货申请表27订单专场交货匹配结果暨协议31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管理办法(07版)33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办理申请表34仓单抵顶履约担保金业务解除申请表34订单风险管理办法(07版)36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招标、拍卖专场交易细则(07版)39招标专场申请表43招标专场申请受理及确认凭证47拍卖专场申请表48拍卖专场申请受理及确认凭证52招标、拍卖专场交货质量管理办法(07版)53招标专场交货协议57拍卖专场交货协议59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管理办法(07版)61指定仓库仓储协议65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厂库交货管理办法(07版)69指定厂库交货进度协议72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织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接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二条 为规范交易活动的参与方法和业务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特制定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场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参与范围第四条 市场在采集需求后组织实施特定品种、等级的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的交易活动。第五条 由市场规定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需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市场认定其资格后参与交易活动。第六条 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在交易活动中的职能如下:(一)交易会员向市场租用交易摊位从事交易活动;(二)指定仓库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物流服务;(三)结算银行向市场、交易会员、指定仓库提供资金划拨服务。第三章 交易业务第七条 市场以下列方式组织交易业务:(一)招标专场:买方交易会员挂牌,卖方交易会员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最终成交;(二)拍卖专场:卖方交易会员挂牌,买方交易会员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最终成交;(三)订单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四)订单择购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在约定买入价格的前提下由买方交易会员向卖方交易会员支付订金;(五)订单择销专场:市场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在约定卖出价格的前提下由卖方交易会员向买方交易会员支付订金。第八条 市场采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交易业务。交易会员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以电子签名认证身份后连接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双方成交时,由电子交易系统记录成交时间、内容,并向成交双方发出成交结果回报。第九条 交易会员经由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双方达成交易合同。第十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由市场提前发布。第四章 交货业务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达成交易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市场组织交货,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在指定仓库或指定仓库以外地点进行货物交接。在指定仓库进行货物交接的,指定仓库验核、保管并协助发运货物。需要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的,由指定仓库配合完成。在指定仓库以外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的,由市场或指定仓库协助交易会员办理。第五章 结算业务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用于交易业务、交货业务的资金由市场统一结算,通过结算银行完成结算资金的划拨。第十三条 结算可分为以下类别:(一)手续费结算:交易会员在交易成交、办理货物交接时,市场结算交易会员应付交易手续费、交货手续费;(二)履约担保金结算:交易会员在规定履约担保金的交易成交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留存履约担保金。留存金额可根据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前进行适当调整。履约担保金是暂扣的交易会员留存资金,在合同履行完毕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后全额释放;(三)货款结算:交易会员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货款;(四)补偿金结算:交易会员按规定程序转让或解除合同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补偿金;(五)账面盈亏结算:交易会员履行合同前,市场按行情变动情况代交易会员结算账面盈亏。出现账面盈利时不增加结算资金,出现账面亏损时,按账面亏损数额暂扣结算资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六)仓储物流服务费结算:指定仓库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物流服务时,市场代指定仓库及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费用(指定仓库未开通此项业务时,可按市场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与交易会员单独结算);(七)订金结算:交易会员在规定订金的交易成交时,市场代交易会员结算应收应付订金。第十四条 市场在结算银行设立结算账户,按交易会员分账管理资金,结算后生成数据报表供交易会员查询核对。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应在结算账户内留存足够资金以确保结算及时完成。第六章 信息发布第十六条 市场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及在互联网设置的网站对交易会员发布公告、交易行情、成交结果、结算数据等需发布的信息。第十七条 转发市场所发布信息需经市场同意,市场对转发信息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应正确使用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时确认市场所发布的信息。市场对交易会员操作不当、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第七章 异常情况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变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活动、调整交易业务、结算业务及提前结束合同等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故障等市场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或交货危机,对其他交易会员、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市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交易会员的财务、资信、合同的履行状况;(三)监督、检查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禁止下列行为:(一)私下串通交易;(二)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三)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四)拖欠应付或应留存资金;(五)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六)不协助或妨碍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破坏正常供求关系,扰乱交易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规。市场有权对违规行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处罚。违规情节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交易合同等交易活动中所达成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违约责任确定后,市场有权代违约方以其履约担保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为限,向守约方进行赔偿。第二十五条 发现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市场举报。经查证核实后,由市场严肃处理并通知举报者。第九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市场所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提出复议申请。在市场做出复议结果前,执行原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活动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市场调解。经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场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之间或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结算银行与市场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活动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第三十条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业务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正式发布日起生效。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会员管理办法(07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会员在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会员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市场审核批准,在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第二章 交易会员资格及交易摊位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农民合作组织;(二)承认并遵守市场的规章和业务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须向市场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入市协议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市场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市场对符合交易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市通知书。第七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入市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一)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二)在市场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三)缴纳当年交易摊位使用费; (四)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市资格。第八条 申请单位完成入市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会员资格。由市场颁发交易会员证书,并为其发放交易摊位号及初始密码。交易会员凭初始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重新设定密码后方可参与交易。交易摊位号及密码是交易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身份依据,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交易会员承担。第九条 交易会员理事会是交易会员的自律性常设机构,由交易会员选举产生。交易会员理事会代表全体交易会员行使对市场发展的建议权、对市场公平交易的监督权,并在必要时协助市场化解风险。第十条 每个交易摊位每年须缴纳交易摊位使用费1.2万元。交易摊位使用费由市场按期统一收取,不办理中途返还。交易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摊位,可向市场提出申请,由市场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不继续在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会员资格及交易摊位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须对其交易摊位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经市场批准,交易摊位可以转让。市场禁止私下转让交易摊位。第十三条 对交易摊位进行转让的,应提前向市场提交转让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一)出让方向市场提交交易摊位转让申请;(二)受让方尚未成为交易会员的,须向市场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文件。第十四条 市场在接到上述交易摊位转让申请文件后,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市场向申请双方发出同意该交易摊位转让的通知。第十五条 出让方在接到市场同意其交易摊位转让的通知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了结该交易摊位持有的商品;(二)结清该交易摊位与市场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与该交易摊位有关的各种票据和证件;(四)与受让方签订交易摊位转让协议,并报市场备案;(五)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交易会员因转让而失去其全部交易摊位的,应同时办理交易会员资格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出让方完成上述手续后,市场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交易摊位。第十七条 兼并交易会员的法人或与交易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交易会员资格,必须向市场提出申请,经市场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一)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的;(二)拒绝执行市场决议的;(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市场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被取消资格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一)了结持有商品;(二)结清与市场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各种票据和市场颁发的各种证件;(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五)退还市场提供的各种交易设备;(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逾期未了结持有商品的,市场将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其商品执行代转让或代解除;未结清与市场债务的,市场将从交易会员剩余资金中扣除,剩余资金不足以结清与市场债务的,市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其他未办事项由市场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书面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逾期未办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交易会员承担责任。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8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07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组织的订单专场交易正常进行,根据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订单专场的交易标的是由市场以订单形式规定质量标准和交货方式的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第三条 订单专场交易的参与者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名词第四条 基准价是订单专场的交易指导价格。第五条 笔是订单专场的交易数量单位,根据标的规定每笔代表数量。第六条 市前竞价是每个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由交易会员对标的发出交易指令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一次性匹配成交的过程。第七条 开市价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经市前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经市前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市前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市价。第八条 收市价是当日某一标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第九条 最高价是当日某一标的最高成交价格。第十条 最低价是当日某一标的最低成交价格。第十一条 最新价是当日某一标的即时成交价格。第十二条 结算价是当日某一标的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第十三条 涨跌是某一标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第十四条 涨跌限幅是对某一标的涨跌的控制范围。第十五条 申买价是按价位高低及时间先后排序的某一标的等待成交的买入价格。第十六条 申买量是某一标的申买价所对应的数量。第十七条 申卖价是按价位低高及时间先后排序的某一标的等待成交的卖出价格。第十八条 申卖量是某一标的申卖价所对应的数量。第十九条 成交量是当日某一标的成交数量。第二十条 订货量是买入、卖出某一标的成交而未转让的总数量。第三章 交易准备第二十一条 由市场确定交易标的并公布基准价。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摊位发出交易指令前,应在结算账户内留存足够资金。交易系统随时核查可用资金余额,一旦发生不足,即对交易指令自动设限。第四章 交易业务第二十三条 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进行市前竞价。市前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产生成交价格,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此价格的买入指令全部成交;低于此价格的卖出指令全部成交;等于此价格的买入或卖出指令,根据申买量和申卖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数量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接近的价格为成交价格。经市前竞价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自动参加开市后的交易。第二十四条 开市后交易会员发出的交易指令在交易系统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排序,当申买价等于申卖价时,两者匹配成交;当申买价大于申卖价时,两者以申买价、申卖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匹配成交。如未能按申买量或申卖量一次全部成交,剩余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可继续参加当日交易。第二十五条 各标的上市交易当日以基准价计算涨跌限幅。当日的涨跌限幅为规定的涨跌限幅的两倍,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限幅;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限幅。自标的上市交易当日起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市场可对基准价作适当调整。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应在涨跌限幅以内价位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指令的单次最大限量为1000笔。第二十七条 每个交易摊位对同一标的买入、卖出订货量各不能超过规定数量。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系统成交即与成交对方就标的达成订单。在最后交易日前,订单可通过交易系统以取得或支付补偿金的形式转让或解除。订单发生转让的,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场通过交易系统即时发布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结算价、订货量等信息。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交易摊位的成交记录,对成交记录如有异议应在收市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市场提出。第五章 交货业务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可从按期交货和提前交货的二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完成货物交接(在厂库交货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二条 按期交货的交易会员应在规定的最后交货日前完成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在货物入库前3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交易会员向市场提出交货申请;(二)市场核准交货申请后,发出交货通知并暂扣入库定金;(三)在交货通知发出30个工作日内,卖方交易会员将货物存入指定仓库并签订仓储协议、取得入库验收单,市场释放入库定金;(四)卖方交易会员向市场申请仓单留存,由市场组织质检机构对入库的货物统一检验,并收取检验费用(货物入库存储后不能按订单规定的检验方法取样检验的,检验在货物入库时进行); (五)市场对符合交货标准的仓单予以留存并开具仓单持有凭证(仓单留存期限不超过质检报告日起60个自然日);(六)按照地域、数量条件由市场统一匹配买卖双方交易会员的交货对应关系,经确定后不能更改;(七)买方交易会员在结算账户内存入货款。第三十三条 市场在确认卖方交易会员的足额留存仓单、买方交易会员的全额货款无误后,于第二个工作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单,留存仓单及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最后交货日后,仓储费由买方交易会员负责。第三十四条 提货单开出当日(含)起5个工作日为验收期。货物入库存储后不能按订单规定的检验方法取样检验的,买方交易会员应先办理货物出库,验收期可延长至提货单开出当日(含)起第15个工作日。 买方交易会员在验收期内查验货物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如无异议,则视为无交货纠纷,整个交货过程结束;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场提出。市场在收到书面异议当日(含)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或指定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对存在异议部分的复检费用及该部分在复检期间的仓储费由买方交易会员垫付,并由责任方最终支付,复检结果作为处理质量纠纷的最终依据。买方交易会员在验收期内未办理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第三十五条 提前交货的交易会员应在规定的交货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交货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自标的上市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起,交易会员即可向市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提前交货意向,申请应包括数量、质量指标、存放地点、交货时间等内容;(二)市场按照申请内容发布公告,征寻接受方交易会员;(三)由提前交货的双方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提交市场核准,市场负责协助双方执行协议。第六章 结算业务第三十六条 市场在交易会员发出交易指令买入、卖出成交时,按标的规定标准在成交双方的结算账户中暂扣履约担保金。将货物存放于指定仓库的卖方交易会员可向市场申请仓单留存用以抵顶履约担保金。第三十七条 市场在交易会员发出交易指令转让成交时,按以下程序结算履约担保金及补偿金:(一)释放暂扣的出让方的履约担保金;(二)在受让方结算账户中按标的规定标准暂扣履约担保金;(三)按原成交价格与转让价格计算并划转出让方、受让方的应收、应付补偿金。第三十八条 市场向成交双方交易会员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第三十九条 每一交易日收市后,市场以结算价计算各交易会员的账面盈亏。当账面盈亏为正值时不增加结算资金;当账面盈亏为负值时,暂扣相应金额的结算资金。第四十条 结算账户中未使用和未暂扣的资金构成可用资金,市场以可用资金和履约担保金的比例计算安全系数,用以评估各结算账户的资金风险,公式如下:安全系数=(履约担保金可用资金)履约担保金100当安全系数低于100%时,视为存在风险。第四十一条 市场在核准卖方交易会员的交货申请后在其结算账户中按核准数量暂扣入库定金。在交货通知的有效期内全部入库的,全额释放入库定金;未全部入库的,按入库数量释放入库定金,剩余部分由指定仓库收取。第四十二条 交易会员以交货月份当月的全部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值作为交货价格,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完成交货结算。具体程序如下:(一)市场将买方交易会员的履约担保金计入货款;(二)以交货价格解除订单并由市场按原成交价格与交货价格计算并划转双方交易会员的应收、应付补偿金;(三)市场向双方交易会员分别收取交货手续费;(四)最后交货日收市前,买方交易会员在结算资金可用部分中补足货款及包装款,卖方交易会员将仓单足额留存于市场;(五)市场向买方交易会员开具提货单,并代其向卖方交易会员划转货款及包装款的80(在厂库交货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六)最后验收日后一个月内,以含税价格成交的卖方交易会员向买方交易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市场代买方交易会员向卖方交易会员划转货款及包装款的剩余部分。第四十三条 提前交货的交易会员以市场核准日的结算价作为交货价格,按以下程序完成交货结算:(一)以交货价格解除订单并由市场按原成交价格与交货价格计算并划转双方交易会员的应收、应付补偿金;(二)市场向双方交易会员分别收取交货手续费;(三)卖方交易会员未在市场留存仓单的,由交易会员按双方协议自行交接货物与货款,市场仅负责释放双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四)卖方交易会员已在市场留存仓单的,买方交易会员在交货当日收市前,在结算资金可用部分中补足货款及包装款,由市场向买方交易会员开具提货单,并代其向卖方交易会员划转货款及包装款的80,市场根据双方协议在买方交易会员验收货物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代其向卖方交易会员划转货款及包装款的剩余部分。第四十四条 每日结算完毕,如果交易会员的结算账户中可用资金发生不足,则该结算数据即视为市场向交易会员发出的追加资金通知。第四十五条 交易会员如果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不迟于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遇特殊情况,交易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七章 违规与违约第四十六条 交易会员结算账户中可用资金发生不足时,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未补足的,构成违规。由市场按以下方式处理:安全系数小于100,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追加资金使安全系数100% ,市场有权代其转让订单直至安全系数大于或等于100,因转让而支付交易手续费及补偿金的,由该交易会员负担。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数交付货款或未如数留存仓单的,构成违约。经市场解除订单后,从违约方的结算账户中预留违约部分履约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并代其划转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违约部分的交货终止。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双方皆构成违约的,市场分别扣罚双方违约部分履约担保金作为风险基金。第四十九条 以含税价格成交的卖方交易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买方交易会员如数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违约。经市场催促无效的,市场将违约部分货款及包装款的11.5划转给买方交易会员作为赔偿。第五十条 卖方交易会员所交付的货物经复检不符合交货质量标准的,构成违约。市场代卖方交易会员将违约部分货款的3划转给买方交易会员作为赔偿,货物归买方所有。以含税价格成交的卖方交易会员按实际收到金额向买方交易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章 异常情况第五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收市价达到涨跌限幅的上限或下限,市场可自下一交易日采取调整履约担保金标准、涨跌限幅等市场认为有必要的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如果同方向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跌限幅的上限或下限,市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代交易会员转让、解除订单等一切必要措施化解交易风险。第五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变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活动、调整交易业务、交货业务、结算业务及提前解除订单等紧急措施:(一)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故障等市场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或交货危机,对其他交易会员、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春粮食交易市场高粱订单(07版)交易品种高粱交易单位1吨笔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60元吨交货月份1、3、5、7、9、11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交货月份第十个工作日最后交货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最后验收日提货单开具日(含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交货等级符合长春粮食交易市场高粱订单交货标准(07版)交货地点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库报价基准在基准点指定仓库内的不含包装提货价(含税)交货升贴水标准非基准点指定仓库交货加算地区升贴水;替代品加算等级升贴水履约担保金320元/吨交易手续费1元笔交货手续费3元吨交易代码S摊位最大订货量50000笔其他事项按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办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高粱订单交货标准(07版)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高粱订单的交货质量监控指标、分级标准、检验方法及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高粱订单交货的标准品和替代品。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将采用最新版本。GB 823187高粱3 定 义本标准采用的定义按GB 823187高粱解释。4 交货等级及质量监控指标交货等级容重(克/升)不完善粒()杂质()水分()带壳粒()色泽气味17405.01.014.58.0正常272037005 交货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二等高粱为标准品,一等、三等为替代品。按等级确定替代品升贴水,一等、三等高粱的升贴水标准(元吨)分别为15、40。6 检验方法按照GB 823187高粱执行。7 包装物可采用散粮(无包装)或包粮形式交货。以散粮形式交货的,原则上应以整仓(囤)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以包粮形式交货的,包装物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达不到上述标准,可由指定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交易会员承担。麻袋数量按每吨12条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麻袋价格由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稻订单(07版)交易品种粳稻交易单位1吨笔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00元吨交货月份1、3、5、7、9、11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交货月份第十个工作日最后交货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最后验收日提货单开具日(含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交货等级符合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稻订单交货标准(试行)交货地点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库报价基准在基准点指定仓库内的不含包装提货价(含税)交货升贴水标准非基准点指定仓库交货加算地区升贴水;替代品加算等级升贴水履约担保金400元/吨交易手续费1.5元笔交货手续费3元吨交易代码P摊位最大订货量50000笔其他事项按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办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稻订单交货标准(07版)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稻订单的交货质量监控指标、分级标准、检验方法及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稻订单交货的标准品和替代品。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将采用最新版本。GB 13501999 稻谷GB/T 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的定义按GB 13501999稻谷GB/T 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解释。4 交货等级及质量监控指标4.1 见下表交货等级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黄粒米()谷外糙米()水分()色泽气味181.060.01.01.02.05-10月14.511-4月 15.5 正常279.0377.0475.0573.04.2 粳稻中混有其他类稻谷不超过5.0。4.3 粳稻储存品质:交货应符合“宜存”规定。 5 交货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三等粳稻为标准品,一等、二等、四等、五等为替代品。按等级确定替代品升贴水,一等、二等、四等、五等的升贴水标准(元吨)分别为40、20、50、100。6 检验方法按照GB 13501999稻谷和GB/T 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7 包装物可采用散粮(无包装)或包粮形式交货。以散粮形式交货的,原则上应以整仓(囤)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以包粮形式交货的,包装物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8针以上(含18针)标准。麻袋达不到上述标准,可由指定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交易会员承担。麻袋数量按每吨14条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麻袋价格由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8其他以散粮形式交货的,出库时谷外糙米允许指标为3。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米1订单(07版)交易品种粳米交易单位1吨笔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0元吨交货月份2、4、6、8、10、12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交货月份第十个工作日最后交货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最后验收日提货单开具日(含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交货等级符合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米订单交货标准(试行)交货地点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厂)库报价基准在基准点指定仓(厂)库内的不含包装提货价(含税)交货升贴水标准非基准点指定仓库交货加算地区升贴水;替代品加算等级升贴水履约担保金600元/吨交易手续费1.5元笔交货手续费3元吨交易代码R摊位最大订货量50000笔其他事项按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办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米2订单(07版)交易品种粳米交易单位1百公斤笔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元百公斤交货月份2、4、6、8、10、12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交货月份第十个工作日最后交货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最后验收日提货单开具日(含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交货等级符合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米订单交货标准(试行)交货地点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厂)库报价基准在基准点指定仓(厂)库内的不含包装提货价(含税)交货升贴水标准非基准点指定仓库交货加算地区升贴水;替代品加算等级升贴水履约担保金60元/百公斤交易手续费0.4元笔交货手续费1元百公斤交易代码RR摊位最大订货量50000笔其他事项按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办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米订单交货标准(07版)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米订单的交货质量监控指标、分级标准、检验方法及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粳米订单交货的标准品和替代品。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将采用最新版本。GB 13541986大米 3 定义本标准采用的定义按GB 13541986大米解释。4 交货等级及质量监控指标4.1 见下表交货等级加工精度不完善粒(,)最 大 限 度 杂 质碎米(,)黄粒米(,)水分(,)色泽气味口味总量(,)其中总量其中:小碎米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粒/kg,)稻谷粒(粒/kg,)特等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留皮程度3.00.200.150.0210415.01.52.05-10月14.5 11-4月15.5正常一等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留皮程度4.00.250.200.02206二等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留皮程度6.00.300.200.02308三等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留皮程度8.00.350.200.0240104.2 粳米精度,以国家制定的精度标准样品对照检验。在制定精度标准样品时,要参照下述文字规定: 特等:背沟有皮,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85以上; 一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5的占80以上;二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3的占75以上;三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2的占70以上。 4.3 粳米中混有其他类大米的总限度为5.0。 4.4 自订单最后交货日至粳米的保质期到期日应不少于90日。5 交货的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等粳米为标准品,特等、二等、三等为替代品。按等级确定替代品升贴水,特等、二等、三等的升贴水标准(元吨)分别为20、50、110。6 检验方法按照GB 13541986大米执行。7 包装物包装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大米专用包装袋,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封口严密,适应于保管和运输。7.1 包装物应印有下列标识(1)产品名称;(2)厂名和厂址;(3)QS认证编号;(4)产品标准代号:应含有“GB 13541986”字样;(5)净重(公斤);(6)质量等级;(7)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个别标识项目不足或产品标准代码未含有“GB 13541986”字样的,可在附随的编号证或合格证上予以标识。7.2 包装规格(1)在指定仓库交货的,限定使用25公斤包装袋,每吨按40条计算,包装按每条0.06公斤计重。(2)在厂库交货的,可由买方与指定厂库协商确定,建议使用10公斤或25公斤包装袋。10公斤包装袋按每吨100条计算,包装按每条0.03公斤计重;25公斤包装袋按每吨40条计算,包装按每条0.06公斤计重。7.3 包装价格包装物价格由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玉米订单(07版)交易品种玉米交易单位1吨笔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60元吨交货月份1、3、5、7、9、11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交货月份第十个工作日最后交货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最后验收日提货单开具日(含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交货等级符合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玉米订单交货标准(试行)交货地点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指定仓库报价基准在基准点指定仓库内的不含包装提货价(含税)交货升贴水标准非基准点指定仓库交货加算地区升贴水;替代品加算等级升贴水履约担保金320元/吨交易手续费1元笔交货手续费1元吨交易代码C摊位最大订货量50000笔其他事项按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办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玉米订单交货标准(07版)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玉米订单的交货质量监控指标、分级标准、检验方法及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玉米订单交货的标准品和替代品。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将采用最新版本。按照GB 13531999和GB/T 205702006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3 定义本标准采用的定义按GB 13531999和GB/T 205702006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解释。4 交货等级及质量监控指标交货等级容重(克/升)杂质()水分()不完善粒()脂肪酸值(mgKOH/100g)气味色泽总量其中:生霉粒17101.014.58.02.0或2.0且4.050正常268536605 交货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二等玉米(生霉粒2.0)为标准品,一等(生霉粒4.0)、二等(生霉粒2.0且4.0)、三等(生霉粒4.0)为替代品。按交货等级及不完善粒中的生霉粒指标确定替代品等级升贴水。交货等级等级升贴水(元吨)生霉粒 2.0生霉粒 2.0且4.0110152025320456 检验方法按照GB 13531999和GB/T 205702006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7 包装物可采用散粮(无包装)或包粮形式交货。以散粮形式交货的,原则上应以整仓(囤)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以包粮形式交货的,包装物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达不到上述标准,可由指定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交易会员承担。麻袋数量按每吨12条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麻袋价格由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8 其他以散粮形式交货的,出库时不完善粒总量允许指标为12。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货申请表编号: 交易会员号摊位号全 称地 址邮 编联系人手 机电 话传 真联系人手 机电 话传 真品种代码数量(吨)质量等级交货时间按期交货年 月 提前交货年 月交货地点指定仓(厂)库名称非指定仓库(请填写附表)入库方式 已在库内 铁路 汽车 船舶 联运包装形态散粮 麻袋 塑料编织袋 其他( )交易会员签(章):经办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注:1.品种、质量等级或时间、地点不同的货物交货时需分别填写申请表;2.由长春粮食交易市场开具交货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库交货手续。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货申请表(附表)编号: 仓库全称所属地区详细地址邮 编联系人手 机电 话传 真储运条件铁路专用线有专用线名称无铁路到站名称至铁路到站距离 (千 米)水路码头有水路码头名称无至水路码头距离 (千 米)装运能力 (吨天)地磅额定称量 (吨)场地面积 (平 米)其中硬化地面 (平 米)罩棚覆盖面积 (平 米)仓房面积 (平 米)月申请仓单最大数量 (吨/月)粮食收购许可证 有 无收费标准出入仓库费用仓储费(元/吨/天)包粮入库包干费用(检斤、卸车、码封垛等)(元/吨)包粮出库包干费用(拆垛、装车、检斤等)(元/吨)散粮入库包干费用(检斤、卸车、进仓/建囤等)(元/吨)散粮出库包干费用(出仓/拆囤、装车、检斤等)(元/吨)短运费(元/吨)代垫费(元/吨)港杂费(元/吨)如有其他请详细注明:仓库内主要作业费用熏蒸费(元/吨)散粮筛选(元/吨)散粮装包、缝口(元/吨)更换包装(包括倒包、更换包装、缝口)(元/件)长春粮食交易市场签(章):经办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仓库签(章):法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注:此附表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交货申请表同时使用,表内注明的收费标准适用于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所有交易会员。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货匹配结果暨协议(No. ) 买方: 日期:卖方: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达成订单并匹配交货,特约定如下:品种代码数量(吨)单价(元/吨)货款合计(元)交货价格等级升贴水地区升贴水第一条 交货质量标准、时间及地点包装方式:质量标准 最后交货日 交货地点 包装方式 包装款合计(元) 第二条 仓储费用:最后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三条 验收办法:按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结算方式:按长春粮食交易市场订单专场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卖方以包装形式交货,买方需在存入货款同时存入包装款。第五条 发票信息:购货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第六条 争议处理:买卖双方因交货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长春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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