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重庆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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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渝财库20104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银行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印发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第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第八条 纳入工资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第九条 纳入津补贴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津补贴统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第十一条 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除收入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个别特殊情况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为其代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单位收费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后,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即予撤销。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七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其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1、二级、三级及以下的预算单位须报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文件。(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三)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表2)。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预算单位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后,将上述资料及银行审核意见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对符合开立条件的,人民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银行凭开户核准通知书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凡不属于单位搬迁或开户银行网点撤销,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账户。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如存在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市级预算单位书面投诉两次仍未改变,可将意见直接反馈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协调解决,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户程序审批办理。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应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督促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第二十六条 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应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第二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主管单位应督促该单位撤销其账户。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3),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将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第三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罚。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审批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追踪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相关银行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市级预算单位的账户信息,配合市财政局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财政局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直至单位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交市监察局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移交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向市财政局提供市级预算单位的账户信息、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按本办法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库200363号)及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渝财库200441号)同时废止。附表:1.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2.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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