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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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录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解释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第六条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第七条开证行的承诺第八条保兑行的承诺第九条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第十条修改第十一条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第十二条指定第十三条银行间偿付约定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第十五条相符提示第十六条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第十八条商业发票第十九条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二十条提单第二十一条非转让海运单第二十二条租船合约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第三十一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第一条UCP 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200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简称“UCP” )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承付指: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 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议付 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或单据的行为。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戳或标签来满足。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用诸如“ 第一流的” 、 “著名的 ”、 “合格的 ” 、 “独立的 ”、 “正式的 ” 、 “有资格的”或 “本地的 ”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 迅速地 ” 、 “ 立刻地 ” 或 “ 尽快地 ” 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 ” 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至( to ) ” 、 “ 直至( until、 till) ” 、 “ 从开始( from ) ” 及 “ 在之间( between ) ” 等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使用 “ 在之前( before) ” 及 “ 在之后( after ) ” 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从开始( from ) ” 及 “ 在之后( after ) ” 等不包括所述日期。术语 “ 上半月 ” 和 “ 下半月 ” 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 日至15 日 和 16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包括起迄日期。术语 “ 月初( beginning ) ” 、“ 月中( middle )” 和 “ 月末( end)” 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 日至 10 日、 11日至 20 日和 21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b.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a. 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解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b. 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c. 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di. 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ii. 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e. 除非如第二十九条a 款规定的情形,否则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第七条开证行责任a.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i. 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ii. 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iii. 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iv. 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v. 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c. 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a.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 i. 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ii. 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b.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c. 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d. 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a. 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b.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c. 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 “ 第二通知行 ” )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d. 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e. 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f. 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第十条 修改a. 除第三十八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b.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c. 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d. 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e. 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的通知。f. 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第十一条预订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a. 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如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 或类似用语 ) 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b. 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作出有效修改时,才可以发出关于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初步通知( 预先通知 ) 。开证行作出该预先通知,即不可撤销地保证不迟延地开立或修改信用证,且其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相矛盾。第十二条指定a. 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该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b. 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c. 非保兑行的指定银行收到或审核并转递单据的行为并不使其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也不构成其承付或议付的行为。第十三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a. 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 索偿行 ” )向另一方(“ 偿付行 ” )获取偿付时,必须同时规定该偿付是否按信用证开立时有效的ICC 银行间偿付规则进行。b.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偿付遵守ICC 银行间偿付规则,则按照以下规定:i. 开证行必须给予偿付行有关偿付的援权,授权应符合信用证关于兑用方式的规定,且不应设定截止日。ii. 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iii. 如果偿付行未按信用证条款见索即偿,开证行将承担利息损失以及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iv.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此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开证行有责任有信用证及偿付授权中注明。如果偿付行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付给索偿行的金额中扣取。如果偿付未发生,偿付行的费用仍由开证行负担。c. 如果偿付行未能见索即偿,开证行不能免除偿付责任。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a.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b.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c. 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他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d. 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e. 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f.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 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g. 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h. 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i. 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j.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k. 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l. 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条的要求。第十五条相符交单a. 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b. 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c. 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a.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b. 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然而这并不能延长第十四条 b 款所指的期限。c.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声明:i. 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及ii. 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 iii.a )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b) 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c) 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d) 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d. 第十六条c 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e. 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在按照第十六条c 款iii项 a )发出了通知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据退还交单人。f.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g. 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并且按照本条发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a. 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b. 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c. 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i. 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ii. 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iii. 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d.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 “ 一式两份( in duplicate ) ” 、 “ 两份( in two fold ) ” 、 “ 两套( in two copies ) ” 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第十八条商业发票a. 商业发票:i. 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ii.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iii. 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iv. 无须签名b.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c. 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第十九条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a.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 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以下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ii. 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运站物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送,接管或已装船。 * 事先印就在文字、或者* 表明货物已经被发送、接管或装船日期的印戳或批注。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船的日期,也即发运的日期。然而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iii.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即使:a) 该运输单据另外还载明了一个不同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或者。b) 该运输单据载有 “ 预期的 ” 或类似的关于船只,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限定语。iv. 为唯一的正本运输单据、或者、如果出具为多份正本,则为运输单据中表明的全套单据。v. 载有承运这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 / 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vi. 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b. 就本条而言,转运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者发运地点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某一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c.i.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ii.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第二十条 提单a. 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i. 表明承 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心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ii. 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如果提单载有“ 预期船只” 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iii. 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 “ 预期的 ” 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iv. 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吉表明的全套正本。v. 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外(简式 / 背面空白的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vi. 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b. 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c.i. 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ii.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d. 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a.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 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定。ii. 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上具名船只: *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已装船批注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其上带有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此明已装船批注注明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如果不可转让海运单载有 “ 预期船只 ” 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要以已装船批注表明发运日期和实际船只。iii. 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如果不可转让海运单未以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如果其载有 “ 预期的 ” 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要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和船只。即使不可转让海运单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由具名船只装载或装运,本规定也适用。iv. 为唯一的正本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海运单上注明的全套正本。v. 载有承运条款的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 / 背面空白的海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vi. 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b. 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船卸下并装上另一船的行为。c.i.不可转让海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海运单涵盖。ii.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转运将要或可能发生的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船或子船中运输。d.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条款将被不予理会。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a. 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租船合同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 由以下员签署:*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东或其具有名代理人,或 * 租船人或其具有名代理人。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船长,船东不是租船人签字。代理人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字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ii. 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租船合同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租船合同提单载有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此时已装船批注上注明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iii. 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台发运至卸货港。卸货港也可显示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iv. 为唯一的正本租船合同提单,或如以多份正本出具,为租船合同提单注明的全套正本。b. 银行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a. 空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i. 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以下人员签署; * 承运人,或* 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签字。ii. 表明货物已被收妥待运。iii. 表明出具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载有专门批注注明实际发运日期,此时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空运单据中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iv.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v. 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正本,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vi. 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条款和条件参别处。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b. 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收音机的行为。c.i. 空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空运单据涵盖。ii.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可接受。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a.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 表明承运人名称:并且* 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 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收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收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代理人系代理承运人签字或行事。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没有指明承运人,可以接受铁路运输公司的任何签字或印戳作为承运人签署单据的证据。ii. 表明货物的信用规定地点的发运日期,或者收讫待运或待发送的日期。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iii.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及目的地。b.i.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似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或没有任何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ii. 注明 “ 第二联 ” 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iii. 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作为正本接受。 c. 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份数即视为全套正本。d. 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的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同一运输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e.i.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ii.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a. 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快递收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i. 表明快递机构的名称,并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物发运地点由该具名快递机构盖章或签字,并且ii.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目日期或类似词语,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b. 如果要求显示快递费用付讫或预付,快递机构出具的表明快递费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运输单据可以满足该项要求。c. 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盖章或签署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 货装舱面” 、 “ 托运人装载和计数” 、 “ 内容据托运人报称” 及运费之外的费用。a. 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装于舱面。声明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b. 载有诸如 “ 托运人装载和计数 ” 或 “ 内容据托运人报称 ” 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c. 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法提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清洁 ” 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 “ 清洁已装船 ” 的。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a. 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b. 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c. 暂保单将不被接受。d. 可以接受保险单代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e.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f.i.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ii.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特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要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 或 CIP 价格的11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 CIF 或者 CIP 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iii. 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g. 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 或“ 惯常风险 ” 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之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h.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 一切险 ” 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 一切险 ” 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 ”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i. 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j. 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除额)约束。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a. 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载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b. 如果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在根据第二十九条 a 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c. 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a 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 度a. “ 约 ” 或 “ 大约 ” 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c.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 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 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a. 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b.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分批装运。c. 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量,概不负责。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发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银行对技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a. 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b. 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c. 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 “费用 ” )。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d. 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a. 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该银行 明确同意其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b. 就本条而言: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 可转让(transferable) ” 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c. 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所有因办理转让而产生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d. 倘若信用证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证可以部分地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列。e. 任何有关转让的申请必须指明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f. 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g. 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价,- 到期日,- 单据提示交单期限- 最迟装运日期或规定的装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的投保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投保金额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 信用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出现时,则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出该项要求。h.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的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i. 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的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j. 在要求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点,在原信用证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对第二受益人承付或议付。本条款并不损害第一受益人在第三十八条(h )款下的权利。k. 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其在该信用证项下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与他人的权利。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编辑本段 UCP600 的主要变化UCP600 共有 39 个条款、比UCP500 减少 10 条,但却比500 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条的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14 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UCP600 纠正了UCP500 造成的许多误解: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首先,把UCP500 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 合理关注” 、 “ 合理时间 ” 及 “ 在其表面” 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 合理 ”“ 表面上 ” 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第二,UCP600 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 可撤信用证” 、 “ 风帆动力批注” , “ 货运代理提单”及 UCP500 第 5 条 “ 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 及第12 条有关 “ 不完整不清楚指示” 的内容也从UCP600 中消失。第三,UCP600 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 )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鄄 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 、“申请人 ” 、 “银行日 ”等等。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 合理时间” 变为 “ 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 5 个工作日” 。又如,“ 信用证 ”UCP600 仅强调其本质是“ 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 ” 。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 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 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方面,UCP600 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 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谢谢大家下载 ,本文档下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辑修改.再次谢谢大家下载.翱翔在知识的海洋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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