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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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2页 共42页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人锅19874号)副标题:作者:无言 文章来源:安全网 点击数: 153 更新时间:2001-11-21一九八年七月十一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管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的变化,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全面修改,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过去我部有关规定中凡与新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程为准。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附:蒸汽锅炉安全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第五条有关单位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锅炉的设计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第九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锅炉型号;()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定蒸发量()()额定蒸气压力();()额定蒸气温度();()再热蒸气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制造厂名;()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制造年月。对散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产品编号。第十条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应符合(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的锅炉,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安装质量的段验收和总体收,由安装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第十一条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的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第十二条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锅炉技术档案。第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第十五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重视锅炉安全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使用锅炉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形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实行。第十七条使用锅炉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检验检修的制度。第十八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安全技术管理和司炉工人管理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参照水电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修理。第二十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伤人。第二十二条对于锅炉受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标准。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二十三条在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结构第二四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锅炉结构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防止超压;()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锅炉结构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洗内外部。第二十五条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锅筒和集箱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第二十六条对于带有喷水减温器的锅炉,减温器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其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第二十七条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锅壳式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的卧式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第二十八条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第二十九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第三十条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第三十一条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为防止省煤器被烧坏,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采取其他措施。第三十二条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统数应相近,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第三十三条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空排气、装设蒸气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第三十四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第三十五条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形式。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坡口,以利焊透。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的锅炉,下降管与集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第三十六条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第三十七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板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影响区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若管孔直径大于,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经射线探伤合格(本规程第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第三十八条锅筒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倍,且不小于。第三十九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与圆笥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板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表的数值。第四十条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对管子弯曲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且不小于(需热处理的焊缝,该距离还应小于管道壁厚的倍)。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管接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第四十一条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第四十二条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第四十三条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图(略)第四十四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在容易爆炸的部位一般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致不危及人身的安全。第四十五条对于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第四十六条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为了避免水、蒸气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结构并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第四十七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的水管锅炉,和锅筒内径大于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锅筒内径为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锅筒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第四十八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人孔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人孔门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时容纳密填片。()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颈部高度不应超过。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第四十九条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距离地面(或运转)高度超过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扶梯、平台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的挡脚板。()扶梯的倾斜角度以为宜。如布置上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第四章材料第五十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牌号相同或类似。第五十一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钢板表(略)()钢管表(略)()锻件表(略)()铸钢件表(略)()铸铁件表(略)()紧固零件表(略)()拉撑件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的规定或者中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焊条和焊丝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的规定,焊丝应符合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需包括冶金、制造、使用、劳动、标准等部门的有关单位。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机械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温度间隔为(有实际困难时可按间隔)的抗拉强度b、屈服强度0.2,并提供伸长率5、断面收缩率、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脆性转变温度。对于工作温度高于的供钢材,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抗氧化性。对于高温用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的抗氧化数据。()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弹性模数()、平均热膨胀系数()和热传导系数。()等。()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机械性能数据。()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第五十三条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手续。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验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五十五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除遵照下列规定外,应采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近的锅炉专用钢材。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对于额定蒸气小于.(?2?)的锅炉,可以采用中的代替中的。()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不与火焰接触的受压元件可以采用中的代替中的。()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可以采用、中的和钢代替中的。()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可以采用中和钢代替中的和钢。()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锅炉,可采用中的和补做时效冲击值,合格后分别代替中的和。第五十六条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外。()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第五十七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专用钢号,并且有所要求的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批量购买前,外贸部门应创造条件使钢材使用单位进行待购钢材的成分和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在内)的验证试验。钢材使用根据成分和性能验证试验的结果或过去生产中使用该种钢材积累的成分和性能数据,提出订货技术条件。如果改变钢材的制造厂或钢号,则应重新进行这项工作。()订货时应尽量要求钢材改变钢制造厂提供相应的热成形、热处理和焊接的工艺文件。()国外钢材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材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使用国外钢材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形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对于国外钢材,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采用未列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钢材采购单位如果改变钢材制造厂或订货技术条件,应事先与钢材使用单位协商。第五十八条 材料制造厂供给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和保管材料的单位必须建立制度,受压元件和钢材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第五十九条对于锅炉受压无件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用管理制度。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一般要求第六十条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六十一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且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六十二条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统计记录(至少每季度一次)均应建立技术档案。第六十三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低应力的钢印)。第六十四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仅器以及规范参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第六十五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按下列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外观检查;()无损探伤检查;()机械性能试验;()金钉检验和检验;()水压试验。第六十六条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第六十七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第六十八条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附录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锅炉受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第六十九条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第七十条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第七十一条锅筒的组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并且不超过。()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并且不超过。()环缝两边钢板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加,并且不超过。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第七十二条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第七十三条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第七十四条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就应尽量采用氩弧焊打底。第七十五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或等于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果经施焊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此厚度界限可以适当放宽,但壁厚大于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不应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1? 。()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倍。()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的各项参数。()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第七十六条对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它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它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三)外观检查第七十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连接焊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锅筒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且不超过。第七十八条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四)无损探伤检查第七十九条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第八十条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每条焊缝超声波探伤加至少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射线探伤。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处理后进行。()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2?)但小于.(?2?)的锅炉,每条焊缝射线探伤。()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第八十一条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对于额定蒸气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第八十二条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当外径大于,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时,每条焊缝。()对于外径小于或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至少,也可不少于集箱环数。()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管子(不包括接触焊),其外径小于或等于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的。()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但小于.(?2?)的管子(不括接触焊),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应抽查接头数的2。第八十三条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缝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头角焊缝和它的底焊缝应进行至少的无损探伤抽查。第八十四条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钢熔化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级。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的锅炉,对接缝的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第八十五条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可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对接焊缝达到级为合格。超声波探伤仪应符合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技术条件的要求。第八十六条焊缝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第八十七条经过部分射线探伤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锅炉范围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探伤检查,如检查仍不合格,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五)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第八十八条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机械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称为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第八十九条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个锅筒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甲)连续累计生产个以上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机械性能试验都合格;(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发量小于的锅炉,在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相同且质量稳定的情况下。每焊接个锅筒至少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对于集箱和管道的对接接头,每批做的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个。()对于受热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切取.的对接接头做检查试件,但不少于一套试样所需接头数。切取检查试件确有困难的,如膜式水冷壁、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与管子连接的对接接头等,可焊接模拟的检查试件。()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的锅炉,所有产品检查试件可以免做。()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单独焊接。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机械性能试样。第九十条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需要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第九十一条为检查焊接接头整厚度上的抗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力试样,试样尺寸和取样见附录第条。第九十二条当板厚大于,小于或等于时,应从纵缝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时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第条。第九十三条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亦可用一整根检查拉力试样,代替剖管的两个拉力试样。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第条、第条。第九十四条试样的拉力试验应按金属拉力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其合格标准如下:()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2?),且焊缝金属的屈服强度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2?)。()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4? )规定值的。第九十五条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其中一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对于异种钢接头,可以用纵向弯曲试样代替横向弯曲试样。弯曲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见附录第条。第九十六条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若焊接工艺评定时有管子背弯项目,产品可不做背弯试验,但检查试件的未焊透及内凹深度应不超过表中的规定。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第条、第条。第九十七条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弯曲试样冷弯到表角度后,共拉伸面上有长度大于.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或长度大于的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第九十八条对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或壁温大于或等于的锅筒、集相和对接焊管道,如壁厚大于或等(单面焊焊件厚度大于或等于),应从其检查试件上取三个焊接接头的冲击试样。试样的刻槽应开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如有要求,可开在熔合线或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符合金属夏比(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第九十九条三个试样的冲击韧性平均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平均值的下限,并且至多允许有一个试样的冲击韧性值低于规定平均值,但不低于规定平均值的。第一百条机械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对冲击试验项目是再取三个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第一百零一条若拉力和弯曲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六个冲击试样(包括三个初验试样和三个复验试样)的冲击韧性平均值不低于母材规定平均值下限,且至多有两个试样的冲击韧性值低于规定平均值,而其中低于规定平均值的试样只有一个,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第一百零二条下列焊件应进行金相直检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或壁在于和集箱、受热面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缝,应进行宏观检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进行宏观检验;()()、()中容易产生淬火硬化、显微裂纹、过烧等缺陷的焊件,还应做微观检验。第一百零三条金相检验的试样,按下列规定切取:()对于锅筒和集箱,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试样;()对于锅炉范围内管道、受热面管子,从每个(套)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试样;()对于筒锅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缝,应将管接头分为壁厚在于和小于或等于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个,焊一个检查试件,不足个也应焊一个检查试件,并沿检查试件中心线切开作金相试样;()微观试样可从宏观试样上切取。第一百零四条宏观检验和合格标准为:()没有裂纹;()没有疏松;()母材与焊缝之间、各层(道)焊缝金属之间没有未熔合;()双面对接接头、单面焊带衬垫的接头、要求焊透的形接头和角接接头,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对接接头的未焊透不得超过第条表的规定;()焊缝的气孔和夹渣不超过第条表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微观检验的合格标准为:()没有裂纹;()没有过烧组织;()没有淬硬马氏体组织。第一百零六条有裂纹、过烧、疏松之一者不允许复验,金相检验即为不合格。仅因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而不合格式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机械性能)其他不合格项目,允许从原检查试件或焊件上取双倍试样复验,复验合格后如原探伤有怀疑,应对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重新探伤。复验的试样检验均合格才为合格。若复验的试样中有一个试样的某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也不合格。第一百零七条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每个也应抽查一个。氩弧焊或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准见表。凡不符合表中任何一项规定则为不合格,允许取双倍试样复验。若每个复验试样的每项结果均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复验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七)水压试验第一百零八条受压焊件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和第条的规定在高等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散件出厂的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倍的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无管接头的低压锅炉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倍对于额定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秒钟,如对接焊缝经无损探伤检查,能够确保焊接质量,经供需双方协议,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条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规定。(八)焊接接头的返修第一百零九条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地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第一百一十条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方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可或铆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第一百一十二条在锅筒挖补和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第一百一十三条 参加在用锅炉集中下降管与锅筒连接角焊缝或类似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第一百一十四条锅筒和炉胆的补焊宜按本章规定进行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必要时,焊缝表面还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有无裂纹和未熔合。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堆焊修理锅筒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锅筒更换封头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试件进行机械性能检验。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用锅炉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管子对接接头不可进行机械性能检验。第一百一十八条受压元件更换、挖补的焊缝,应按本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和水压试验。第一百一十九条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原则上应参照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第六章胀接第一百二十条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需在安装出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第一百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第一百二十二条 胀接管子的锅筒和管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其壁温不宜超过。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外径大于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第一百二十三条胀接管子管端硬度若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硬度大于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第一百二十四条 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1-2-?3? 式中胀管率,;?1? 胀完后的和管子实测内径,;?2? 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内径,;?3? 未时的管孔实测直径,;未胀管孔实测直径与管子实测外径之差,。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端伸出量以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应与管子中心线成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对于锅壳式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第一百二十六条 胀接管端不应在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第一百二十七条为了计算管率和记录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第一百二十八条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严密性。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一)安全阀第一百二十九条额定发量大于.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气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必须装设安全阀。第一百三十条额定蒸气压小于.(?2?)的锅炉应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的出管和阀门。第一百三十二条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内蒸气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倍。蒸气安全阀的排放量可参照下式计算:(.)式中安全阀的排放量,;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气压力,2安全阀的排气面积,2,一般可用,或安全阀制造厂所规定的面积;安全阀的排放系数,由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当时,.;时,.;,时,.;时,.式中 安全阀的喉径,;安全阀的提升高度,;安全阀入口处蒸气比容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式中压力修正数;过热修正系数;、按表选用和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在该排放量下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不致于烧坏。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气量。省煤器安全阀的截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冲量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截止阀要保持全开并加铅封。()用压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的锅炉,安全阀喉径不应小于;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的锅炉,安全阀喉径不应小于。第一百三十六条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通路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气面积的.倍。第一百三十七条锅筒和过热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应按表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倍。第一百三十八条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最大不超过,当始启压力小于.(?2?)时,最大回座压差为.(?2?)。第一百三十九条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气管,排气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保证排气畅通。安全阀排气管底部应装有接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气管和疏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省煤器的安全应装排水管,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第一百四十条对于新安装原锅炉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检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超座压力及回座压力。电磁式安全应分别进行机械试验、电气回路试验和远方操作试验。第一百四十一条安全阀检验后,其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回座压力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安全阀经检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第一百四十二条为防止安全的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气或放水试验。第一百四十三条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铭牌。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各项;()安全阀型号;()制造厂名;()产品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压力();()阀门喉径();()提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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