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责任书

上传人:陈** 文档编号:96466438 上传时间:2022-05-2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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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菜市场开办者责任书为维护菜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菜市场交易行为,落实菜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工商所与 菜市场签订责任书如下:一、菜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是菜市场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市场商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等负有责任。二、菜市场开办者应在办公场所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并应在菜市场入口、场内醒目位置及摊区经营设施处设置规范的场牌、入场须知、商品经营者证照公示牌、食品安全公示栏、消费维权公示栏和消费索赔提示牌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食品安全公示栏应当定期公示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市场自行检测食品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消费维权公示栏应当公示市场开办者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地点和联系电话,辖区工商行政部门受理消费申诉举报的联系电话。消费者索赔提示牌应当载明商品经营者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属于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所指情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食品并支付价款五倍的赔偿金。三、菜市场开办者应设立内部市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入场商品经营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塑料购物袋的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四、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商品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档案中应载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菜市场开办者应妥善保存入场经营基本信息档案、入场商品经营者订立的入场经营合同、各类记录资料,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升市场经营和管理水平。五、菜市场开办者应明确入场商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与商品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入场经营者应亮证亮照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要求等守法经营条款。六、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的亮证亮照情况、经营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及入场商品、食品质量,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塑料购物袋使用情况等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开展市场检查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时间、内容以及检查后的评价处置情况。七、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的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立即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做好相关报告记录。记录应载明报告的时间、部门、人员、对象和事由等内容。发现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入场经营;对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产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报告。八、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适当位置配置经依法检定合格并免费复检的公平秤。九、菜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加强对问题易发食品和消费者申(投)诉量大的食品的快速检测并做好检测检录并公示检测结果。十、菜市场开办者应设立消费投诉点(有条件的市场应当设立12315联络站),配备专门的人员,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规范,及时受理消费投诉,认真调解消费纠纷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履行消费维权责任。菜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觉推行消费维权先行赔付制度。当商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商品经营者处获得赔偿的,菜市场开办者应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开展定期学习培训,重点学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并建立学习培训记录。记录应载明学习培训的主持人、讲授人以及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名单等内容。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与菜市场开办者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定期检查督促菜市场开办者履行职责,指导帮助菜市场开办者开展日常管理,及时受理处理菜市场开办者转送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菜市场开办者:(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菜市场商品经营者责任书为维护菜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菜市场交易行为,落实菜市场商品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菜市场开办者与商品经营者共同协商,签订责任书如下:一、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场开办者内部管理制度,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要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或公约,承诺亮证亮照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市场开办者监督管理等相关经营条款。三、在菜市场长期固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其他商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许可证、营业证照应在经营位置醒目处或市场商品经营者证照公示牌上悬挂。四、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五、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应保证所经营商品质量,包装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以及索证不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商品。六、菜市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批发企业要做好销货记录;对退市食品要做好退市记录。有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规范装订,并保留二年以上。七、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对经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不合格商品和出现疫情的畜禽产品,应及时中止经营,立即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八、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塑料购物袋管理规定,不得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无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和其他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九、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应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和赔偿等合法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属于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所指情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食品并支付价款五倍的赔偿金。十、菜市场商品经营者应自觉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开办者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菜市场开办者: 商品经营者: (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7 页 共 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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