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G0001_2012简称新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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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缸的锅炉和无分汽缸的锅炉;有分汽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阀出口和分汽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缸;无分汽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1.4 锅炉设备级别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3.8MPa的锅炉,包括: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B级锅炉蒸汽锅炉,0.8MPaP3.8MPa;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1.4.3 C级锅炉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D级锅炉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1.6 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1.7 监督管理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2 材料2.1 基本要求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2.2性能要求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2.3材料选用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2.3.1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GB/T 32741.630015,20GB/T 711350Q245RGB 7135.3430合金钢Q345RGB 71340015CrMoRGB 713不限52012Cr1MoVRGB 713不限56513MnNiMoRGB 713不限4002.3.2锅炉用钢管材料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表2-2 锅炉用钢管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壁温碳素钢Q235BGB/T 3091热水管道1.6/L210GB/T 9711.1热水管道2.510,20GB/T 8163受热面管子1.6350集箱、管道350GB 3087受热面管子5.3460集箱、管道43020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20MnG,25Mn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合金钢15Ni1MnMoNbCu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45015MoG,20Mo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8012CrMoG,15CrMo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60集箱、管道不限55012Cr1MoV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80集箱、管道不限56512Cr2Mo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57512Cr2MoWVTi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12Cr3MoVSiTi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07Cr2MoW2VNb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10Cr9Mo1VN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62010Cr9MoW2VNb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63007Cr19Ni10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10Cr18Ni9NbCu3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5*07Cr25Ni21N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30*07Cr19Ni11Ti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07Cr18Ni11N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08Cr18Ni11NbF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0*2.3.3锅炉用锻件材料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表2-3 锅炉用锻件钢的种类牌号锻造标准适用范围工作压力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2.535020,25/T 96265.343035,45不限430合金钢12CrMo55015CrMo55012Cr1MoV5652.3.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表2-4 锅炉用铸钢件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壁温碳素钢ZG200-400/T 96255.3430ZG230-450不限430合金钢ZG20CrMo510ZG20CrMoV540ZG15Cr1Mo1V5702.3.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表2-5 锅炉用铸铁件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附件公称通径d工作压力壁温灰铸铁不低于HT150GB/T 9439/T 26393000.82302001.6可锻铸铁KTH300-06GB/T 94401001.6300KTH330-08KTH350-10KTH370-12球墨铸铁QT400-18GB/T 1348/T 26371501.6300QT450-101002.52.3.6紧固件材料紧固件材料选取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当符合GB/T 16938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及GB/T 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2.3.7锅炉拉撑件材料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GB/T 3077合金结构钢等的要求。2.3.8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2.3.9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各类管件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2.4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的同意。2.5新材料的研制 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8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2.6境外牌号的材料2.6.1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是国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2.6.2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进行技术评审2.7 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影单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8 材料验收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使用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2.9材料管理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3设计3.1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3.2设计文件鉴定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3.3强度计算3.3.1 安全系数的选取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3.2 强度计算标准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8的规定执行。A级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DL/T 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B级及以下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3.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应当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小热偏差;燃烧方式、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各部分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3.5 锅筒、炉胆等壁厚及长度3.5.1水管锅炉锅筒壁厚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3.5.2锅壳锅炉壁厚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当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8mm,并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10mm,并且不大于35mm;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3000mm3.5.3胀接连接的锅筒的筒体、管板胀接连接的锅筒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l2mm。外径大于等于89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3.6安全水位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能够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75mm;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3.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 基本要求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汽水分离器、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过热器、再热器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不得采用搭接结构;3.7.2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焊缝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卧式内燃锅炉锅壳、炉胆与管板的连接以及贯流式锅炉上下集箱盖板与筒体的连接应当采用插入式的结构;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不小于管板的壁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按照/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测。3.7.3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的连接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强度计算中,开孔需以管接头进行强度补强时;A级高压以上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A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3.7.4小管径管接头外径小于32mm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壁厚较大的管接头。3.8管孔布置3.8.1胀接管孔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9mm;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以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小于0.8d,并且不小于0.5d + 12mm;胀接管孔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当避免开在环向焊缝上。对于环向焊缝,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超声波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可以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3.8.2焊接管孔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当避免开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管接头焊后经过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可以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开焊接管孔3.9焊缝布置3.9.1相邻主焊缝锅筒、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者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离至少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且不小于100mm3.9.2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3.9.2.1 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外径小于159mm,L2倍外径;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本条1、2要求时,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并且L50mm。3.9.2.2对接焊缝位置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应当位于管子直段上;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A级锅炉距离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距离应当不小于100mm3.9.3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附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3.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除了球形封头以外,扳边的元件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均应当有一定的直段距离。扳边元件直段长度应当符合表3-1中的数值表3-1 扳边元件直段长度扳边元件内径直段长度L60060025383.11加装套管B级及以上蒸汽锅炉,凡能够引起锅筒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加装套管3.12定期排污管锅炉定期排污管口不应当高出锅筒或者集箱的内壁最低表面;小孔式排污管用做定期排污时,小孔应当开在排污管下部并贴近筒体底部。3.13紧急放水装置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3.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锅炉应当按照下列情况配置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并且在锅炉设计时,选择有代表性位置设置取样点:A级直流锅炉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一排水阀和给水取样点;A级锅炉应当在省煤器进口、锅筒、饱和蒸汽引出管、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位,配置水汽取样器;A级锅炉过热器一般应当设置反冲洗系统,反冲洗的介质也可以通过主汽阀前疏水管路引入;B、C级锅炉应当配置锅水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当设蒸汽取样器。3.15膨胀指示器A级锅炉的锅筒和集箱上应当设置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当予以固定。3.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膜式壁等结构中与管子焊接的扁钢,其膨胀系数应当和管子相近,扁钢宽度应当保证在锅炉运行中不超过其许用温度,焊缝结构应当保证扁钢有效冷却。3.17 喷水减温器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相对膨胀,并且能够避免产生共振;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80mm的检查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减温器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内窥镜检查。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应当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3.19再热器的保护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3.20吹灰及灭火装置装设油燃烧器的A级锅炉,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空气预热器灭火装置。燃煤粉或者水煤浆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当装设吹灰装置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3.22防爆门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t/h的燃用煤粉、油或者气体的水管锅炉,未设置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在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人身的安全。3.23门孔3.23.1 门孔的设置和结构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集箱手孔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当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锅炉受压元件人孔圈、头孔圈与筒体、封头的连接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当采用内闭式结构;对于B级及其以下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以采用法兰连接结构;炉墙上人孔门应当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当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锅筒内径大于或者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均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上开设人孔,由于结构限制导致人员无法进入锅炉时,可以只开设头孔;对锅壳内布置有烟管的锅炉,人孔和头孔的布置应当兼顾锅壳上部和下部的检修需求;锅筒内径小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上开设一个头孔;立式锅壳锅炉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要,其数量应当不少于3个。3.23.2门孔的尺寸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当小于280380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当小于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9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当超过3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当达到能够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100mm,头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5mm;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65mm,手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6mm;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当超过50mm;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当不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当不小于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当不小于300400mm。注3-1:若由于结构原因颈部或者孔圈高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孔的尺寸应当适当放大3.24锅炉钢结构3.24.1 基本要求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GB/T 22395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3.24.2平台、扶梯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高度超过2000mm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当保证操作人员能够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高度应当满足相关规定;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10001500mm3.25 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1直流电站锅炉应当设置启动系统,容量应当与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相适应。2直流电站锅炉采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隔离阀的工作压力应当按照最XX续负荷下的设计压力考虑,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强度按照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的设计参数设计计算;采用内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各部件的强度应当按照锅炉最XX续负荷的设计参数计算。3直流电站锅炉启动系统的疏水排放能力应当满足锅炉各种启动方式下发生汽水膨胀时的最大疏水流量;4直流电站锅炉水冷壁管内工质的质量流速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应当大于该运行工况下的最低临界质量流速4制造4.1基本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得产生有害缺陷,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有害缺陷4.2 胀接胀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定胀接工艺规程。胀接前应当进行试胀。在试胀中,确定合理的胀管率。需要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适量同牌号的胀接试件4.2.2 胀接管子材料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时,应当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得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热,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当小于100mm。4.2.3 胀管率计算方法.1 内径控制法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当控制在1%2.1%范围内。胀管率按照公式计算。 式中:胀管率,%;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mm;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4.2.3.2 外径控制法当采用外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控制在1%1.8%范围内。胀管率可以按照公式计算: 式中:外径控制法胀管率,%;胀管后紧靠锅筒外壁处管子的实测外径,mm; 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4.2.3.3 管子壁厚减薄率控制法在胀管前的试胀工作中应当对每一种规格的管子和壁厚的组合都进行扭矩设定;扭矩设定是通过试管胀进试板的管孔来实现的,试管胀接完毕后,打开试板,取出试管测量管壁减薄量,然后计算其管壁减薄率,管子壁厚减薄率一般应当控制在10%12%范围内,扭矩设定完毕后,应当将扭矩记录下来,并且将其应用于生产;胀接管子壁厚减薄率应当按照公式计算: 为保证胀管设备的正常运行,在生产中每班工作之前,操作人员都应当进行一次试胀,同时检验部门应当核实用于生产的扭矩是否与原设定的扭矩完全相同4.2.4 胀接质量胀接管端伸出量以6mm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当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表面以平齐为宜;对于锅壳锅炉,直接与火焰接触的烟管管端应当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应当紧密接触,其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4mm,且间隙大于0.05mm的长度不得超过管子周长的20%;胀接后,管端不应当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当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4.2.5 胀接记录胀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录,以便于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管质量4.2.6 胀接水压试验胀接全部完毕后,应当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4.3 焊接 焊接操作人员管理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才能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或者焊接工艺卡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4.3.2 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4.3.2.1 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者角接接头4.3.2.2 试件附加要求1A级锅炉锅筒的纵向及集箱的纵向焊缝,当板厚大于20mm、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当从焊接工艺评定试件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70mm时,应当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2个。试验方法和取样位置可以按照GB/T 2652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执行。2A级锅炉锅筒,合金钢材料集箱类部件和管道,如果双面焊壁厚大于或者等于12mm单面焊壁厚大于或者等于16mm应当做焊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m或者屈服强度R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制订焊接工艺规程后才能进行焊接;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 4.3.3.1 基本要求 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油田注汽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A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4.3.3.3 受压元件对接锅筒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纵缝环缝缝名义边缘偏差;t1薄板厚度;t2厚板厚度;L削薄的长度图4-1 不同厚度钢板4.3.3.4 焊缝边缘偏差锅筒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纵缝或者封头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3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照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4.3.3.5 内径差和棱角度锅筒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当大于名义内径的1%。锅筒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4.3.3.6 焊缝返修 1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过检测发现存在超标缺陷,施焊单位应当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2补焊前,缺陷应当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当做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当做焊后热处理;3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宜超过2次,如果超过2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4.4 热处理 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或者管板的名义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4.4.2 热处理设备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装置,测温装置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4.4.3 热处理前的工序要求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应当在焊接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其连接的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后热处理4.4.4 热处理工艺热处理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及图样要求编制热处理工艺,对需要进行现场热处理的情况,应当提出具体现场热处理的工艺要求。焊后热处理工艺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应当不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 ;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并且伸出炉外部分有绝热措施;补焊和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和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当各不小于焊接接头两侧钢板厚度的3倍或者不小于200mm4.4.5 热处理记录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热处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详细核对各项记录指标是否符合工艺要求4.4.6 热处理后的工序要求已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应当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元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焊后可以不再进行热处理:受压元件为碳素钢或者碳锰钢材料;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应当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无损检测4.5 焊接检验及相关检验锅炉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通球试验、化学成分分析、无损检测、力学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4.5.1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外观检验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应当进行外观检验,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焊缝外形尺寸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对接焊缝高度应当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当平滑过渡,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锅筒、炉胆、集箱的纵、环缝及封头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4.5.2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通球试验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规定进行通球试验4.5.3 化学成分分析合金钢管、管件对接接头焊缝和母材应当进行化学成分光谱分析验证4.5.4 无损检测4.5.4.1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工作4.5.4.2 无损检测基本方法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涡流等检测方法。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制订相应的检测工艺。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组合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以TOFD与PE方法的结果进行综合判定4.5.4.3 无损检测标准锅炉受压部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管子对接接头X射线实时成像,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无损检测技术等级及焊接接头质量等级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级;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级;表面检测的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级4.5.4.5 无损检测时机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当在形状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并且遵循以下原则: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在焊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有再热裂纹倾向材料的焊接接头,应当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复验;封头、波形炉胆、下脚圈的拼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在成型后进行,若成型前进行无损检测,则应在成型后在小圆弧过渡区域再做无损检测;电渣焊焊接接头应在正火后进行超声检测4.5.4.6 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1蒸汽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应当符合表4-1要求表4-1 蒸汽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锅炉设备分类A级B级C级D级锅炉部件检测方法及比例锅筒、启动分离器的纵向和环向对接接头,封头、下脚圈的拼接接头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接头 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每条焊缝至少20%射线检测10%射线检测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接头、回燃室的对接接头及炉胆顶的拼接接头20%射线检测内燃锅壳锅炉,其管板与锅壳的T形接头,贯流式锅炉集箱筒体T型接头100%超声检测内燃锅壳锅炉,其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形接头50%超声检测集中下降管角接接头100%超声检测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者等于20mm 的集箱、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接头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外径小于或者等于159mm 的集箱、管道、管子环向对接接头P9.8MPa,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P9.8MPa,50%射线或者50%超声检测 10%射线检测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外径大于108mm,100%超声检测外径小于或者等于108mm,至少接头数的20%表面检测注4-1:壁厚小于20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方法,壁厚大于或者等于20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超声检测仪宜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若采用模拟式超声检测仪,应当附加20%局部射线检测;水温低于100的给水管道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2B级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B级蒸汽锅炉要求,B级以下热水锅炉及其管道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3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2要求,非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表4-2 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锅炉部件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气相液相锅筒、闪蒸罐的纵缝、环缝和封头的拼接对接接头100%射线检测50%射线检测T形接头100%超声检测50%超声检测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 的环向对接接头接头数的20%射线检测外径小于159mm 的环向对接接头接头数的10%射线检测4.5.4.7 局部无损检测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对纵缝与环缝的相交对接接头和管子或管道与无直段弯头的焊接接头是必检部位。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可能时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测。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少于200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接管对接接头,应在该焊工的另一接管对接接头不少于150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焊接接头进行检测4.5.4.8 组合无损检测方法合格判定锅炉受压部件如果采用多种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则应当按照各自验收标准进行评定,均合格后,方可认为无损检测合格4.5.4.9 无损检测报告的管理制造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无损检测记录,正确签发无损检测报告,妥善保管无损检测的工艺卡、原始记录、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光盘或电子文档等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4.5.5 力学性能检验4.5.5.1 焊制产品焊接试件的基本要求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当焊制产品焊接试件,对于焊接质量稳定的制造单位,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免做焊接试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制作纵缝焊接试件:制造单位按照新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制造的前5台锅炉;用合金钢制作的以及工艺要求进行热处理的锅筒或者集箱类部件;设计图样要求制作焊接试件的锅炉4.5.5.2 焊接试件制作每个锅筒、集箱类部件纵缝应当制作一块焊接试件,纵缝焊接试件应当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产品焊接试件应当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应当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当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需要热处理时,试件应当与所代表的产品同炉热处理;焊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当满足检验和复验所需要试样的制备4.5.5.3 试样制取和性能检验焊接试件经过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焊件试件上制取试样的力学性能检验类别、试样数量、取样和加工要求、试验方法、合格指标及复验应当符合/T 4744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同时锅筒和集箱类部件纵缝还应当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全焊缝拉力检验4.5.6 水压试验4.5.6.1 基本要求锅炉受压元件应当在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后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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