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模拟卷含答案第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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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模拟卷含答案1. 单选题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考点 司法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人生而是不平等的,这是社会现实,也就是说事实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但是生而不平等的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地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非任何时代和社会都坚守这一原则。但是平等对待仅仅属于形式上的平等,基于正当的理由,比如说保护弱者立法上可以做出合理的区别对待。2. 单选题 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行政规范性文件B 具体行政行为C 行政给付D 行政强制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强制的界定,行政给付的概念解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由此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当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指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利益或者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为。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附件所列名单中企业两年内关闭”说明通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不能反复适用,该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某区政府发布的通告内容不符合行政给付的内涵。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是对违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行为的一种制裁行为,是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3. 单选题 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 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 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 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考点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1)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构成,都要求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实施了诈骗行为,金融机构被欺骗。本案中甲虽然借用了他人身份证,但金融机构主管人员明知借款人借用身份证的真相,没有被欺骗。故而,不能认为甲实施了诈骗行为,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2)乙明知借款人使用借用身份证申请贷款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4. 多选题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 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 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 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考点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的空间效力,走私假币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构成购买假币罪。甲名为用1万元真币“换取”假币,其实质上是购买假币的行为,甲成立购买假币罪。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行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其犯罪数额为10万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法第8条所规定的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的规定。 D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对事实一甲的两个行为,应当按照购买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5. 单选题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B 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C 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D 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考点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应折抵刑期77天。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审前逮捕的期间1天折抵2天管制。6. 单选题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B 构成故意伤害罪C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D 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考点 正当防卫的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解析 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以及“黑吃黑”的定性问题(是否属于不法侵害)。甲构成盗窃罪,乙要挟揭发罪行而向甲勒索财物,系“黑吃黑”,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不法行为。对于乙的犯罪行为,甲实施反击属于防卫,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属防卫过当;仍在正当限度之内,属于正当防卫。7. 多选题 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 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 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 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考点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法律部门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惯例条例。 B项:说法正确,当选。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是对行政权的规制,故属于公法的范畴。 C项:说法正确,当选。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上位法,所以在本案中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我国法院在判决中并无对违背上位法的下位法进行处理的权力。8. 单选题 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B 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C 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D 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考点 判决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考查的是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作出后,生效的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本案中乙被判无期徒刑后上诉,高院维持原判,对乙生效的是二审的裁定,而非判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4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上述规定,高级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原判的,应当直接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而无须先复核。刑诉解释第3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属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在查清的基础上改判;且文书只能用“裁定”。9. 多选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 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 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考点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小额仲裁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500元的争议显然属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小额仲裁,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无权向法院起诉。 C项:说法正确,当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系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甲区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管辖。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0. 多选题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A 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 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 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考点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解析 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甲的旅游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甲在旅游过程中遭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应当由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甲可以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丁公司司机黄某和个体运输户刘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两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对甲及其他乘客承担侵权责任(按份责任)。黄某作为丁公司的运输司机,作为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损害,因此黄某的按份责任由丁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甲的损害,刘某和丁公司承担按份责任予以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甲受到损害,具有两项请求权。一是,依违约,可以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依侵权,可以请求丁公司和刘某承担按份责任。在学说上,把这种情形成为“不真正连带”。如果甲请求乙、丙赔偿,则乙、丙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丁公司和刘某追偿。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黄某是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不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丁公司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丁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之规定,乙旅行社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甲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刘某因过错对甲造成损害,甲有权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11. 单选题 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 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 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 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考点 合伙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互相转换。12. 多选题 某镇政府主动公开一胎生育证发放情况的信息。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信息属于镇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B 镇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告栏公开该信息C 在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开D 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该信息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多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在该规定中,第(八)项信息即“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属于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 BD项:说法正确,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题中,镇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告栏公开该信息和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该信息符合此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在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开说法错误。13. 多选题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 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 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 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考点 缓刑制度,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累犯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考查累犯、刑法的时间效力。首先,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8年之后,不构成一般累犯。其次,按照“旧法”即行为时的刑法,即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刑法规定,前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构成累犯,甲不构成特别累犯;按照“新法”即审判时的刑法,则甲可构成特别累犯。“旧法”是轻法,应按“旧法”认定。 B项:说法错误,当选。考查禁止缓刑的对象。刑法没有规定同时犯有数罪不可适用缓刑。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考查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考查假释的刑期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14. 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 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 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 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考点 09年最高院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案中,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该提单属于指示提单,指示提单转让需要经过背书。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15. 单选题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B 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C 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D 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考点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本题中,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说法错误。 B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说法正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本题中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说法错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4项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履行某项专项职能,而非基本职能。16. 单选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 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 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考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是这样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的: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如此论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D项:说法错误,当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当然要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律要发挥首要作用,但是法律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片面夸大了法律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论的错误。17.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 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 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考点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张某系承继的共同犯罪,但陶某重伤结果在张某加入之前,对此张某不负责。 B项:说法正确,当选。二人在行为实施之前即有共谋,应当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事前无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单位犯罪,其中责任人员与单位员工只是刑罚主体而不是犯罪主体,不构成共同犯罪。18. 多选题 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B 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C 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D 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考点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体现为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和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体现为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民主要求司法公开,但并不是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B项:说法正确,当选。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本题中法院就地公开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体现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理念,属于司法目的民主。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法律规定,除特定案件外,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因此,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本案不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或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的请求不属于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所在村公开审理。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程序合法,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19. 单选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说法正确的?A 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 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 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 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考点 刑事诉讼目的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维护,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其他项的内容显然不是该法律规定的体现。20. 多选题 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 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考点 司法制度解析 ABD项:说法正确,当选。题干文言文之要旨为: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但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因为过于强调动机,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而不是不给予刑事处罚。21. 单选题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A 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 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考点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法律职业道德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法律在人们心中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受更大范围的责任。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中的很多内容都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对于违反相应的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D项:说法错误,当选。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是一种求于内、达于外的活动,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较为明显的内在强制性,所以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是错误的。22. 多选题 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 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 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考点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解析 ABD项:说法正确,当选。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但是并不能保证前提本身是否正当,故需要先证明前提本身是否成立,由此可见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23. 多选题 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B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C 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D 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考点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对于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的影响,其约束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接受,不能进行诉讼和复议。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根据此条可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只能进行复议不能进行诉讼。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24. 单选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A 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B 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C 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D 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考点 起诉解析 D项:说法正确,当选;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30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25. 多选题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A 法院判决书B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 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考点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解析 AB项:符合题意,当选。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对于这些官方文件,应大力促使其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人们能够充分地了解和掌握。(2)时事新闻,它指的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其功能是传递信息。在表达方式上不以独创性为条件,而是求真求快。同时,新闻传播首先应保障社会成员获得新闻的权利,故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类智力成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普遍运用。法院判决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其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D项:符合题意,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并不能复制,不属于作品。26. 多选题 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B 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C 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D 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考点 劳动合同的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本案中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使用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方的行为,属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项:说法正确,当选。另外,Y制药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而使用,其性质属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又因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所以Y公司不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项:说法正确,当选。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邓某为K公司技术主管,属于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并且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因此邓某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邓某在第二年就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27. 单选题 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B 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 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D 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考点 商标注册的条件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不一定要求外国企业所属国必须加入了某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 D项:说法正确,当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完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查。28. 多选题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 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C 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D 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考点 数罪并罚制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两行为两罪,当然应当数罪并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养殖生猪是生产食品。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项:说法正确,当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本选项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危险;但销售金额未达5万、货值金额未达15万,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客观上销售了有毒食品,主观上具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故意,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统一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9. 多选题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B 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C 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D 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考点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可见,被告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可见,被告单位审判期间合并、分立的,应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危险。30. 单选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考点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管理他人事务;(b)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将甲送进医院,不是约定的义务,而是为了甲的利益考虑,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将小孩委托给丁照顾,乙与丁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丁在照顾小孩过程中有过失,并造成损害后果,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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