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资管合同(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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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RJZC-F-2015-100号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尊敬的资产委托人:为了维护您/贵司的利益,特别提示您/贵司在签署编号为RJZC-F-2015-100号的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为“资产管理合同”)前,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为“投资说明书”)等文件,并于充分了解、理解前述文件后独立作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决定。资产管理人承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资产管理义务,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为“本计划”)在管理、运用或处分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资产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提供服务。故,资产管理人郑重作出如下申明:1、本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人不对委托财产及预期收益率作出保本和最低收益承诺,故本计划适合于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评估以及较强承受能力且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交付的委托财产系其合法管理且具有处分权的现金或/且非现金财产,并承诺未以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3、资产委托人已就签署及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获得一切必要、合法的批准或授权,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与资产委托人有关的章程、决议、协议等其他文件;4、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本计划及其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法律风险、金融监管政策变化风险、委托财产无法变现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担保人支付能力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本计划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前述风险由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条另行约定)。5、因资产管理人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所产生的风险由委托财产承担,因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向资产委托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固有财产不足赔偿的,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不可抗力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委托财产承担,但资产管理人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之全部内容,并愿承担相应风险。 申明人/资产管理人: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日期:2015年【 】月【 】日=本人/机构作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并知悉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全部内容。2、本人/机构保证交付的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且未损害本人/机构的配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 3、本人/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信息,且不存在任何因故意、过失导致的遗漏或误导资产管理人的情况。 4、本人/机构已充分理解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本计划及其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律风险、金融监管政策变化风险、委托财产无法变现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担保人支付能力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5、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本计划及其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6、本人/机构知悉并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直销机构、代理销售机构均未对委托财产或/且委托财产的本金、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7、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但不作出任何保本和最低收益承诺。 8、本人/本机构承诺作为合格委托人满足以下条件:本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本人/本机构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因承诺不实给本计划和本计划管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本机构承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系本人/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独立决策作出,是本人/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且符合本机构自身的业务决策程序和授权要求,符合相关章程、决议、协议等其他文件的约定、规定;不存在任何限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本计划的委托财产行使权利的情况,且不存在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补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 资产委托人(仅适用于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签章即视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之全部内容,并愿承担相应风险。” 自然人或/且机构委托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或/且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5年 【 】月【 】日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8页 共52页目录一、前言2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5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9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5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6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7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8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8十四、越权交易22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4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7十八、报告义务29十九、风险揭示31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33二十一、清算程序34二十二、违约责任37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8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8二十五、其他事项39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指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6、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7、投资说明书:指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委托资金: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委托给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金。9、委托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指委托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对委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运作而取得的财产10、投资起始日:指资产管理人将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从资金账户划转至融资人账户之日11、投资终止日:指自投资起始日起计算的满2年的对应月对应日。如本合同提前终止,则为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委托财产投资不再产生足额预期债权投资收益之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2、投资收益:指资产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交付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可获得分配的全部经济利益13、收益核算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半年末的第【20】日,最后一个收益核算日为投资终止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4、收益分配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之日,预计为相应收益核算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15、核算期:指投资期限内投资收益的核算期间,首个核算期为投资起始日(含)起至该日后第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为前一个核算日(含)起至投资终止日(含)之间的期间;除前述以外的核算期为前一个核算日(含)起至下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1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正常办理执行证券交易的市场交易日17、开放日:指非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分为参与开放日和退出开放日18、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指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用于在初始销售期间存放客户资金的专门账户19、资金账户:指资产管理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存放、收付和托管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20、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权投资、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1、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2、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3、委托财产收入: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所取得的投资本金的偿付、投资收益、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收入主要来源于融资人按约定的投资收益率偿付债权投资收益及到期一次性偿付债权投资本金24、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25、合同有效期/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投资终止之间的期限26、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27、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28、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29、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30、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等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具体销售机构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31、融资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现工投”)32、担保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驿国投”)3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资金为其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管理且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对委托资金的运用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等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委托资金的偿还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已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任何委托人所委托资金的偿还或委托财产的最低收益。管理人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管理人对本业务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于资产管理业务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人或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东海瑞京-瑞信25号成现工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设立开放日,开放日期间内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其余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资产委托人任何形式的参与和退出。(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五)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本计划存续期预计为24个月。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决定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期限。(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规模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目标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成立规模以当时实际实现的委托财产规模为准。(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2、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由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规模和参与人数限制,为防止超额认购、保障客户利益,管理人经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可在销售期通过预约方式销售,确保预约购买的客户数和金额均在限额内,再正式开放销售并对预约申请予以确认。3、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的整数。(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最高持有限额限制。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的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账号:98930157400000267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高境支行人行系统支付号:3102-9009-8932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直接归入计划财产,不做份额折算。(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一)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设立开放日,开放日期间内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其余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资产委托人任何形式的参与和退出。(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持有计划份额的受让方需符合资产管理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恒联系人: 顾奕杰联系电话:021-61625271传真:021-61625270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9)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陆华裕住所: 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联系人:王海燕联系电话:0574-89103171传真号码:0574-89103213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对处于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免责。(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7)复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6、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资产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二)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投资“中铁宝盈-宝融11号成现工投应收账款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向融资人成现工投提供融资资金,用于龙泉驿区龙洪大道(同安段)建设工程。(三)投资策略1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与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认购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中铁宝盈-宝融11号成现工投应收账款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明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担保情况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2资金用途:用于投资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中铁宝盈-宝融11号成现工投应收账款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人成现工投因代建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拥有的6.386464亿元应收账款(以下简称“标的应收账款”)中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2772928亿元的部分应收账款,最终用于龙泉驿区龙洪大道(同安段)建设工程。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回收的实现最终来自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的拨款收入和融资人的自身营业收入。为保证融资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按时按约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自愿为融资人按时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四)投资限制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参与任何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五)投资禁止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六)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债权投资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品种,具有收益较为稳定、风险中等的特点。因此,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专项资产投资计划中属于中等风险品种。(七)投资政策的变更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东海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存在相互兼任的情形。2、本计划投资经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顾奕杰。投资经理简历:顾奕杰,男,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日本流通科学大学流通经济学硕士,江苏师范大学工学学士,拥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及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发行承销经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二)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资产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委托资金付至融资人账户后至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划回资金账户期间,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票据保管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资产托管人亦不承担责任。(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委托财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实行无印鉴管理。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见附件2)资产托管人有权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如资产管理人已经出具统一的授权通知书给资产托管人,则以统一的授权通知书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对指令印鉴和签字与预留印鉴、签字样本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签署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签署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审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但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形式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前述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产品托管人仅对相关文件上的印章、签字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进行比对,二者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亦不承担审查义务),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托管人不对任何文件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包括不对任何需经特殊技术、特定设备才能作出鉴别的“伪造”、“变造”文件承担审查责任,只要该类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通过表面审查后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无重大差异,托管人即对因依据相应文件作出的任何行为后果免责。”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若正本与传真件不同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签署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签署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七)划款指令的保管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定期寄送给资产托管人,正本在途期间,传真件效力等同于正本。资产管理人应确保传真件与正本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八)相关责任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十四、越权交易(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有关投资活动。(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行使债权投资以及委托财产所投资公司的资金运用等不承担监督职责。除债权投资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场外货币基金及理财基金。 (2)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A、承销证券; B、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C、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D、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四)与委托财产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或凭证的保管由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签署的重大合同的复印件分别应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资产托管人处。委托资金划拨至融资人开立的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合法有效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款证明文件、融资人资金到账证明文件等。资产托管人收到前述文件即合理信赖委托资金已按协议约定投资于融资人。委托资金所投资的融资人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事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按照投资起始日投资成本进行估值。(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1、资产管理费;2、资产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验资费、律师费、公证费、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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