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综合项目库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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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丽水市财政综合项目库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邀请书采购编号:LCD2016014项目名称:财政综合项目库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 购 人: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六年十月53 目 录第一章 单一来源邀请函3第二章 采购需求5一 项目简介、建设背景及建设依据5二 项目的意义及必要性5三 项目建设目标及需求6四 用户范围7五 服务期限7六 服务内容7七 服务方式8八 服务要求8九 售后服务要求8十 验收依据9十一 验收条件9十二 支付方式9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10一 总则11二 采购文件说明12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13四 保证金15五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17六 评审18七 采购无效的情形19八 法律责任19九 询问21十 质疑21十一 投诉22十二 授予合同22十三 验收24十四 中小企业24十五 其他事项25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26第五章采购相关文件格式33一 资信及商务文件33二 技术文件格式43三 报价文件格式46四 成交公告内容48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49一 总则49二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49三 评审程序50四 评审纪律和要求51第一章 单一来源邀请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的委托,就其财政综合项目库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1.采购编号:LCD20160142.采购项目:财政综合项目库管理系统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4.采购内容:(详见第三章)4.1采购预算总价(最高限价):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4.2技术方案:详见第三章 5.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5.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5.3为本项目所邀请的供应商,或其唯一授权的代理商;5.4未被列入浙江政府采购网()上“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6.保证金交纳:6.1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金额:人民币陆仟捌佰伍拾元整(¥6850.00)。6.2交纳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6日24:00前(北京时间)。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应于截止时间前确保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保证金入账到指定账号,交纳时间以入账时间为准(户名: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号:1210200009200002603,开户银行:丽水市工行处州支行)。6.3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6.4交纳履约保证金截止时间:2016年11月07日24:00前(北京时间)。6.5保证金交纳方式:以转账、电汇、银行汇票的方式交纳保证金。银行汇票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交纳时间以银行汇票提交至丽水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办公室的时间为准。7.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7日15:00(北京时间)8.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地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大厅(丽水市解放街373号)9.协商会开始时间:2016年10月27日15:00(北京时间)。10.协商地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11.本项目采购活动相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单位联系人:汤剑红; 联系电话:05782669189项目(澄清、答疑)负责人:林俊宏,联系电话:05782179551 质疑负责人:刘晓华,联系电话:0578-2292509 ,传真:0578-2292509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0月24日 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 项目简介、建设背景及建设依据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财政业务系统软件多、系统自动化程度不够、数据分散、业务流程不规范、数据口径不一致,工作重复,所形成的“信息孤岛”矛盾日益突出,难以及时反映财政业务全貌,业务科室对财政软件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呼声越来越高。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针对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加快项目支出进度,打通项目预算管理环节的屏障,2016年丽水市财政局提出了建立预算项目库,以项目库建设为纽带,推动项目支出预算推动实现部门预算的无缝衔接,并将项目库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建设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规范的预算项目体系来支撑,并作为一条主线,整体贯穿于部门预算系统的始终。本方案主要参阅并依据以下一些参考资料及标准:1.1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目标和总体规划;1.2浙江省“金财工程”总体方案(浙财办字200223号);1.3浙江省金财工程建设三年规划(2010-2012);1.4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1.5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1.6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1.7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二 项目的意义及必要性(一)预算项目库改造建设的要求需要围绕以“滚动项目管理”为核心的预算编制思路进行相应升级改造,此项目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通过建立 “项目库”、早编细编预算,能够提高项目审核和预算编制效率,加快支出进度,减少年终结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随时掌握项目相关的各种情况。(二)借助于信息技术提高财政项目库管理水平是必由之路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财政预算管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三 项目建设目标及需求 3.1建设目标以项目库管理为核心,涵盖从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纳入预算、项目预算执行反馈、项目信息查询汇总和输出等全过程的项目数据,为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局之间进行项目的相关业务办理提供网上办公平台;为领导实时掌握全市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提供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为提高市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供技术手段。 3.2 建设需求本期主要建设内容以项目库为核心,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纳入系统管理,实现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纳入预算、项目预算执行反馈、项目信息查询汇总和输出等业务功能。1.项目申报:实现项目相关信息填报(项目基本信息、绩效目标和指标及相关附表录入、项目附件添加),可以常态化申报,建立项目储备;2.项目审核:根据项目管理流程,灵活定义项目审核流程;3.项目纳入预算:与部门预算无缝衔接,可以将项目库中项目纳入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同时预算库中也可以把项目转换成备选;4.项目预算执行信息反馈:实现项目的多年的预算执行信息实时反馈,对项目预算执行全貌实时监控,为项目预算安排提供重要依据支撑;5.项目信息查询汇总和输出:实现项目综合信息的查询汇总和多维度分析报表制作;6.与部门预算统一门户:实现登陆入口统一、单位、用户、待办、功能权限等基础信息统一管理;7.项目申报和审核单位范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内网申报和审核;8.项目申报范围:部门预算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及涉企项目9.项目申报流程:单位项目信息填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业务处室审核-总预算局终审10.系统采用基于J2EE的C/S/S主体三层技术架构,财政及预算单位使用统一的软件登陆,实现业务全程在线处理。下图为项目库管理系统部署结构要求:四 用户范围丽水市本级财政用户和本级预算单位用户。五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六 服务内容完成项目库系统的需求调研、开发、测试、实施、培训及上线运维。1.业务需求调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2.根据需求进行开发实现和测试;3.系统部署,创建项目库;4.基础信息设置(单位、单位和财政用户、收支科目、角色、用户/角色对应单位、用户或角色的功能权限及数据权限、公式等)5.录入表定制;6.输出表定制;7.数据审核规则设置;8.业务审核流程设置;9.系统各项设置测试,与用户模拟正式业务测试;10.导入2016年预算项目;11.与预算执行系统衔接,将项目预算执行信息实时反馈到项目库中;12.与预算系统统一门户管理,实现与部门预算系统无缝衔接,项目库项目管理业务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业务衔接和控制紧密;13.编写培训文档及系统操作手册,并培训财政用户和预算单位用户;14.对系统使用中用户反馈的问题解答和处理,并指导用户使用系统;七 服务方式1.现场服务:需工程师到现场服务,与用户进行需求讨论、根据需求进行系统设置、测试、培训、上线等服务。2.远程服务:系统上线稳定运行后可电话或网络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网络远程进行系统维护,加快问题的处理效率。八 服务要求1.服务的工程师需熟悉项目库和部门预算编制业务,具有项目库和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实施经验,熟练掌握主流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的安装和配置,熟悉软件开发过程管理,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2.需提供实施工程师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并确保每个工作日8小时的电话快速响应,及时处理相关问题;3.提供应急服务支持人员电话,在非工作日或非上班时间的紧急事宜响应和处理。九 售后服务要求中标方提供系统终验后1年的免费现场技术支持及开发服务,提供724小时支持维护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改正性维护,即在软件使用过程中识别和纠正软件错误,改正软件性能缺陷;适应性开发服务,即当软件外部环境或数据环境发生变化,修改软件以适应变化。中标方需对软件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电话咨询和协助进行问题排查。售后服务需在响应文件中作为单独章节承诺。十 验收依据1.招标文件、项目合同。2.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12504-90)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和规范。十一 验收条件项目实施方提供丽水市财政用户签字并盖章的验收证明、实施完成情况文档。十二 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之后付货款总额的70%,验收合格之后再付货款总额的30%。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须知项目内容、要求和时间1项目名称财政综合项目库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CD2016014)2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3采购人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4采购代理机构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5项目有效期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90天内有效6响应文件份数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7答疑与质疑被邀请的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存在不清晰、歧义性的内容,应于2016年10月26日17:00前(北京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8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9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提交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7日15:00(北京时间)提交地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大厅(丽水市解放街373号)10协商时间及地点协商时间:2016年10月27日15:00(北京时间)协商地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11评审办法和细则采用最低评审价法,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细则”12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中国丽水()、丽水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体上发布,并发布成交通知书。13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4保证金退还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的“十二授予合同”15采购文件解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一 总则1.适用范围1.1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1“采购人”系指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2.1.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2.1.3“供应商”系指被邀请的供应商。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1.5“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1.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2.1.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5”点的规定。3.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3.3 供应商报价时须提交如下证明:3.3.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3.3.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参与开标会的需提供身份原件核对);有被委托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3.3.3供应商声明书;3.3.4供应商参标申请表;3.3.5供应商资格声明;3.3.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3.3.7供应商可提供“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栏目中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页面信息打印件,并加盖公章;3.3.8商务响应表;3.3.9其它(供应商认为有利于其本次投标的其它资信及商务材料等)。3.4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在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必须将所有原件提交备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供应商。4.联合体说明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5.特别说明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3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协商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5.4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协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二 采购文件说明6.采购文件的构成6.1采购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产品、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采购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6.1.1采购公告6.1.2采购需求6.1.3供应商须知6.1.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6.1.5采购相关文件格式6.1.6评审办法和细则6.1.7与本项目有关的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7.供应商的风险7.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协商被拒绝。8.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8.2供应商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应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三个工作日的,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9.要求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9.2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10. 响应文件的组成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且全部单独密封。10.2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格式、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11. 响应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11.1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11.1.1供应商报价时须提交如下资信证明:11.1.1.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11.1.1.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参与开标会的需提供身份原件核对);有被委托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11.1.1.3供应商声明书;11.1.1.4供应商参标申请表;11.1.1.5供应商资格声明;11.1.1.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11.1.1.7供应商可提供“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栏目中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页面信息打印件,并加盖公章;11.1.1.8商务响应表;11.1.1.9其它(供应商认为有利于其本次投标的其它资信及商务材料等)。11.1.2资信及商务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或A3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在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必须将所有原件提交备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供应商。11.1.3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的资信及商务文件中注明上述相关明细或证明的,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2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11.2.1按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11.2.2供应商应对照采购文件 “第二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11.2.3项目承诺: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11.2.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11.3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11.3.1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11.3.2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11.3.3.报价11.3.3.1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所附表格格式填写产品、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者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3.3.2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11.3.3.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指导价(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11.3.3.4供应商报价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的,供应商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供应商报价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的,其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11.3.3.5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产品标配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11.4排版:建议所有文字及表格的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210X297mm)。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进行打印或印刷,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并应设在每页的页脚正中,页码应采用单纯的阿拉伯数字标示,数字两侧不出现诸如括弧、小横线等其他符号,页码字体为小四号宋体。任何一页上不设置页眉。正文文字说明部分的行距为1.5倍行距,表格内文字部分的行距为单倍行距。11.5装订: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本章“16.2.2”点的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1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要求。12.1供应商需提交其拟供产品(或服务)所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其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电子文本、图纸和数据。13.项目有效期13.1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协商有效期均为90天。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14.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四 保证金15.保证金15.1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5.2保证金按采购公告第“8”点的规定交纳。参谈保证金到账查询联系人:叶金玲, 联系电话:05782292316; 15.3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供应商在办理保证金退款事宜时,应向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办公室(或项目负责人)提供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因内部管理原因供应商无法提供原收据原件的,可向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原收据的复印件及供应商出具的收据;因原收据遗失并无法提供复印件的,除供应商提供自己出具的收据外,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需注明以下内容:15.3.1缴款单位为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15.3.2注明退还参谈保证金的金额、项目名称和采购编号。15.3.3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15.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4.1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5.4.2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5.4.3成交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15.4.4违反承诺的相关内容及条款的;15.4.5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15.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5.4.7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15.4.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5.4.9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15.4.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5.4.1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5.4.1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5.4.13其他严重扰乱协商程序的;五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16.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16.1供应商将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16.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16.2.1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封面上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正副本字样。如有多包项目,还应在封面上注明包号。16.2.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供应商地址、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在(报价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如有多包项目,还应在封面上注明包号。16.3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7.响应文件的提交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18.2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18.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未经允许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18.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六 评审19.评审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19.2协商过程中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对各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阅,并确定各响应文件是否合格有效。不能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将被视为不合格的响应文件,而不予接受。19.3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对项目产品的价格、质量以及服务承诺等内容与供应商进行多轮商定,以保证合理的成交价格和项目质量。供应商应及时解释和澄清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后一轮商定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必须优于或等于前一轮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19.4本次评审方法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9.5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20.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20.1自项目评审时起至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20.2本项目协商会、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协商会、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七 采购无效的情形21.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21.1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交纳保证金,包括交纳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21.2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21.2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21.3供应商没有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21.4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21.5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21.6有效期不足的。21.7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21.8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评定有实质上 “”条款的负偏离的。21.9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采购文件规定项数的。21.10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的。21.11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21.1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1.13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按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21.14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八 法律责任2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2.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2.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2.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2.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协商的;22.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26.1至26.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2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3.1向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竞争性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3.2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23.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23.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2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5.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25.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25.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5.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25.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25.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九 询问26.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26.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6.2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26.2.1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采购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26.2.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工作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予以公布,并且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供应商报名时填写的传真号码将答复内容传真给供应商,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传真号码及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6.4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成员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十 质疑2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7.1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27.2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27.2.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27.2.2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27.2.3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27.3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27.4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28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参谈保证金不予退还。十一 投诉2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丽水市财政局投诉。十二 授予合同30.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30.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将包括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但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0.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结果公告中附成交通知书,视同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成交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签订合同前,赴项目负责人处领取成交通知书。31.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31.1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意,补充合同交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及采购代理机构备案。32.签订合同32.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协商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32.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2.3成交供应商不遵守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天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不退还参谈保证金。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2.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32.5 成交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与交纳参谈保证金方式相同。32.6履约保证金退还:一年期满后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成交人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开具保证金收据。成交人在办理保证金退款事宜时,应向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办公室(或项目负责人)提供采购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因内部管理原因成交人无法提供原收据原件的,可向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原收据的复印件及成交人出具的收据;因原收据遗失并无法提供复印件的,除成交人提供出具的收据外,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成交人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需注明以下内容:32.6.1缴款单位为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32.6.2注明退还参谈保证金的金额、项目名称和采购编号。32.6.3成交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32.6.4如成交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经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将延期退还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直到成交供应商正常履行有关义务止。32.6.5成交人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其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产品质保期满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期满后无息退还。32.7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十三 验收33.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十四 中小企业34.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34.1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4.2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已注册入库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条件的,在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可以在成为成交(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申请注册入库。十五 其他事项35. 解释权 35.1本采购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36.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37.项目监督37.1本项目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38.所有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函电请按下面方式联系:38.1采购代理机构: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38.2采购人联系人:汤剑红; 联系电话:0578266918938.3项目(澄清、答疑)负责人:林俊宏,联系电话:05782179551 38.4质疑负责人:刘晓华,联系电话:0578-2292509 ,传真:0578-2292509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非招标货物类参照文本)合同编号:_采购人:(以下称买方)_成交供应商:(以下称卖方)_根据采购文件编号(_)在 年 月 日协商会上,经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评定 (卖方)为成交供应商。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1卖方根据买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_1.2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第二条合同总价款2.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2.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卖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2.4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3.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3.1.1本合同书3.1.2成交通知书3.1.3成交供应商最后报价3.1.4成交供应商最后承诺3.1.5成交供应商澄清修改文件3.1.6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3.1.7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文件3.1.8采购文件第四条权利保证 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知识产权等)。若发生侵权行为,由卖方负全责,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30%的合同货款的。第五条质量保证5.1卖方须保证货物与响应文件相一致,货物是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货物完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强制性技术质量规范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5.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故障负责,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5.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_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5.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_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第六条 技术资料6.1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完整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6.2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_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第七条包装要求7.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卖方承担。7.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八条交货时间、方式、地点8.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_;8.2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卖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第九条 检验和验收9.1卖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卖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9.2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买方须按照采购合同规定或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买方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9.3买方应当在到货后的_ 三_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卖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买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_五_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买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4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卖方报价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9.5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9.6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第十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0.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10.2除前款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0.2.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10.2.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10.2.3若采购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10.3卖方应为买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买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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