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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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固废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 “三同时” 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 医院临床废物、 hw02 医药废物、 hw03 废药物、药品、 hw08 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 hw09 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 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 “三防 ”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第三十五条垃圾箱 (间 )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 (点)。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0,10000元处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制度来源:作者:发布时间 :2011-02-151 、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安全技Tft部门负责把本企业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11、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企业安全技Tft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12、安全技Tft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Tft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废弃物处理记录表序号废物类别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发出部门数量发送人签名收运人签名备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5-4 15:23:30xx,2009,299 号各相关企业:今年九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发生了废塑中毒事件和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 物跨省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危害了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 响并引起了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管 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 环保厅对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危险废 物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单位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真自查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种类和流向 ,对企业出售的物品凡未在质检部门登记备案的均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盛放、沾染有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或其内衬的包装物除交原辅材料生产厂家重 复使用的均应作为废弃包装容器,物,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二、规范危险废物堆放设施、场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并按规范做好防雨、防晒、防渗漏等防范措施。三、继续实施危险废物台帐制度。各企业应严格按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的要求切实执行台帐制度。 各企业应落实危险废物统一贮存、分类存放的要求对每批次出入暂存场所的 废物要进行清点称重做好台帐记录并定期上报我局。四、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持有浙江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私下非法处 置。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00号,中 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要求未经省级部门批准危险废 物不得跨省转移。各有关单位或个人须将危险废物交由省内持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移、处置。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五联单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到我局申请领取、填报 转移联单。转移前 3 日报告移出和移入地环保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和转移危险废物严禁擅自倒卖或销售危险废物。七、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权限1、在县内交换、转移的由我局审批,2、在金华地区范围内跨县交换、转移的由金华市环保局审批,3、省内跨地区交换、转移的由省环保局审批,4、跨省交换、转移的由省环保局审批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凡由省环 保局审批的省环保局委托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局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2、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3、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4、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废物交换、转移手续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而擅自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5 、不按照批准的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交换、转移的 ,请各相关企业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和流向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明 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并将自查情况于2010年元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于元月下旬后组织专项检查。望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和安全处置工作。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执法力度 依法严厉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附 :xx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联单二 ?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 1999 年 5 月 31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 ;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 ;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 (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 :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X X XW限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九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第十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第十二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第十八条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X X支此废物综合处置厂处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环境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xx 施行啊。固废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 “三同时 ” 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 医院临床废物、 hw02 医药废物、 hw03 废药物、药品、 hw08 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 hw09 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 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 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 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 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 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 保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 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 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 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 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 部的批准。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 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 “三防 ”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 )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0,10000元处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制度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1-02-151 、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安全技Tft部门负责把本企业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11、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企业安全技Tft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12、安全技Tft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 外事故的应急措施。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Tft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废弃物处理记录表序号废物类别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发出部门数量发送人签名收运人签名备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5-4 15:23:30xx,2009,299 号各相关企业:今年九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发生了废塑中毒事件和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 物跨省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危害了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 响并引起了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管 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 环保厅对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危险废 物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单位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真自查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种类和流向,对企业出售的物品凡未在质检部门登记备案的均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盛放、沾染有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或其内衬的包装物除交原辅材料生产厂家重 复使用的均应作为废弃包装容器,物,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二、规范危险废物堆放设施、场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并按规范做好防雨、防晒、防渗漏等防范措施。三、继续实施危险废物台帐制度。各企业应严格按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的要求切实执行台帐制度。 各企业应落实危险废物统一贮存、分类存放的要求对每批次出入暂存场所的 废物要进行清点称重做好台帐记录并定期上报我局。四、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持有浙江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私下非 法处置。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400号,中 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要求未经省级部门批准危险废 物不得跨省转移。各有关单位或个人须将危险废物交由省内持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移、处置。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五联单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到我局申请领取、填报 转移联单。转移前 3 日报告移出和移入地环保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和转移危险废物严禁擅自倒卖或销售危险废物。七、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权限1、在县内交换、转移的由我局审批,2、在金华地区范围内跨县交换、转移的由金华市环保局审批,3、省内跨地区交换、转移的由省环保局审批,4、跨省交换、转移的由省环保局审批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凡由省环 保局审批的省环保局委托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我局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2、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3、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4、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废物交换、转移手续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而擅自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5 、不按照批准的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交换、转移的 ,请各相关企业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和流向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明 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并将自查情况于2010年元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于元月下旬后组织专项检查。望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 后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安全处置工作。今后我 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附 :xx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联单二 ?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 1999 年 5 月 31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二)项、第 (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X X XW限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 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九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 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 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 见。第十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 圾混装。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 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第十二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 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 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 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第十八条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X X支此废物综合处置厂处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环境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xx 施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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