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失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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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失地问题记者:您是长期研究三农问题的,您认为当前农村经济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俊:最近几年,由于中央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由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得到缓解或者根本消除了。现在农村最锋利的矛盾主要跟土地问题有关,60的农民上访是因为土地问题。土地问题集中表达在大量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它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中不容回避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几乎所有地区,特别是经济兴旺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都存在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2003年做过失地农民现状问题调查,我们也在经济兴旺地区及西部地区做了些案例调查。令人吃惊的是,在兴旺地区的一个县,县城人口中失地农民已占了28;西部一个30多万人口的县,几年时间就有3万多农民失去土地。记者:在相关数据中,您认为哪些数据最值得关注.俊:第一个数据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第二个数据是,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5000万,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第三个数据是,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开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拟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局部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第四个数据是,在一个经济很兴旺的省份,1998年以来,征用农民一亩地补偿9800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一年的收入,确实太低。记者:目前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形成的原因何在.俊: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防止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农民失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二是对失地农民补偿太低,缺乏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三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问题形成的核心原因是我们的征地制度还存在缺陷,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民失地的背后是利益分配问题,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向城市、向工业、向开发商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中央已经提出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方针,但在土地问题上,现实正相反,如有些地方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低价出让给企业,这是以农补工,不是以工补农。这几年城市根底设施建立越来越好,城市越来越漂亮,这其中有相当一局部是靠土地收益,靠吃地皮。记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民及其家庭的生存、生产、生活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在对失地农民的制度保障方面进展了哪些有益探索.俊: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靠征地补偿款来维持生计,过几年补偿款吃完了,生活也就没有保障了。近年来,一些经济兴旺地区和大中城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方面进展了探索。省是在全国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地区,其根本做法可归纳为三类:一是生活保障型。保障水平定位在最低生活保障与根本养老保险之间,分档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保障资金由个人、所在村和政府分担。二是社会保险型。将被征地后需要安置人员所需的社保安置费用一次性划转劳动社保部门,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是社会保险与生活保障结合型。退休年龄段实行根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未到劳动年龄段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尽管各地进展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的来讲,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仍很窄,水平也比拟低,失地农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后顾之忧,尤其是在经济欠兴旺地区。记者:目前失地农民的哪些问题亟待解决.应如何着手解决.俊:现在有关部门比拟关注的是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适当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这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应该是: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局部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不是钱的问题,土地增值收益则高,从土地出让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局部钱来,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当前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对策提 要: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用耕地通过征收或征用变成城镇建立用地的数量不断增加,速度不断加快,由此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产生了失地农民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关注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分析农民因失地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提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措施。关键词:失地农民 问题 原因 对策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最根本的保障,也是农村稳定的根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5O0O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300多万人。一些地方的失地农民由于缺乏可持续生计安排,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这种状况造成了他们的心理失衡和对城市化的抵触,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了及时了解当前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困难、心态和需求,笔者进展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失地农民的生活总体保持稳定,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深入研究并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开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需要,因而这是一个事关国家开展与稳定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一、失地农民概念的界定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与土地有着天然而密不可分的关系。关于土地的概念综合学界观点,有自然土地Natural Land和经济土地 Economical Land之分。本文所称的土地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即经济土地。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失地是指农村居民丧失依据土地承包法所取得的家庭土地经营承包权。本文所称的失地是指农村土地的完全权利的变迁,即不仅是农民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迁为国家所有。失地农民可简要表述为一个国家在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过程中,因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产生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地农民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失地农民仅指因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广义上的失地农民不仅指本身依法承包了集体土地,但在征地中失去了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的农民,还包括失去土地的所有的家庭成员。本文界定的失地农民是广义上的失地农民,调查中以农户为单位。土地的失去,就农民个人意愿而言,可分为主动性失地和被动性失地。主动性失地主要是指农民为取得所希望的户口变更、职业转换、经济补偿等利益无力或不愿继续承包土地,自愿放弃使用权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权利。被动性失地则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构或个人为实现其需求而使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承包权以及其他衍生物。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二类失地农民,即被动性失去土地的农民。二、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收入下降。从入户调研情况看,土地征用后,农户种养业及经济林果收入急速下降,而相应的务工、个体经营收入的增长缺乏以抵消种养业收入的下降,形成失地农户经济收入水平下降。征地前后比拟,农户经济收入平均下降幅度为18.84%,下降幅度大的高达42.3%。二就业困难。当前,以市场就业为取向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以知识经济为根底的产业构造调整,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有较高要求。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由于他们原拥有的农业生产技能已失去了意义,这势必使他们在劳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就业难问题严重。失地无业农民中,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三类群体:一是大龄农民。尤其是男40岁、女35岁以上者,由于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限制,转业十分困难;即便就近能找到一份有收入的工作,也多不稳定。二是纯农民。对于他们来说,失地往往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适宜的工作岗位。三是生活在远郊和偏远地区的农民。相对于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经济兴旺地区的失地农民,这局部人的就业时机和就业选择性要小,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也比拟保守,因而失去土地对他们就业影响很大。2隐性失业现象相当普遍。现在,劳动年龄段征地农转非人员中,获得就业安置的比例偏低,大局部都是自谋出路;即便是已就业安置的人员,隐性失业或不充分就业现象也很普遍。3就业转失业比例过高。那些已实现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他们中的许多人因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的转制、兼并和倒闭转而又处于失业状态。由于以上这些原因,不少农村家庭失地又失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三生活缺乏保障。现阶段农民的土地仍然承当着就业和养老双重功能,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是一次性买断,一些失地农民因种种原因没有把有限的征地补偿款投入到创业开展中,而是用在消费上,加之没有重新就业或没有新的收入来源,致使生活陷入困难。被调查的100户农民,征地仅13年时间,58.1%的征地补偿款已经用于建房、还贷、医病、生活消费,用于投资开展的不到10%。多数失地农民受年龄、体力、受教育程度等的限制,二次就业、创业更难,生活不稳定,担忧养老无着落。三、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征地的根本含义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与补偿的行为。这是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方式,也是申请建立用地的唯一途径。但法律制度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围不明,以致不管什么用地都挤入公共利益统征。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农民在承包期,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然而现行法律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在土地征用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但失地农民作为集体成员之一,他们对承包土地的决策、处分、收益权是不明确的,事实上形成产权模糊,导致土地收益特别是土地的潜在增值收益分配不明确,享有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实行两方案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譹訛但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过程中,对两公告一登记等必须实行的制度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多数农民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进展必要的参与。二补偿标准测算不尽合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局部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一般发放到村用于集体经济建立、公益事业和兴办企业使用;安置补助费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土地一段时间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费用,它一般按一定比例发放给被征地农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和无法迁移的水利设施、房屋等建筑物所有者的补偿,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该法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也有详细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最高不超过倍计算;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按本钱或市场价格计算;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倍计算,并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助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年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做了修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倍计算,尚缺乏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以统计部门统计的被征用耕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为依据计算的产值倍数法。即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实际为统计的粮食平均产量价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46倍,但土地产值的计算围不具体。由于历史以来的农产品价格低位运行,用这种方式计算的土地补偿很难真实地反映出土地的真实产值。事实上,土地产出是多方面的,土地产值应包括粮食、复种套种作物、蔬菜、林果以及所生产的饲草、饲料、饲养畜禽等综合产出。加之土地承包到户后,农田根底设施的改善和农民生产技术的提高,单以粮食生产核算土地产值,更难反映出土地这一特殊资源的真实价值。有人估算,改革后20多年中,通过征地从农民那里集中的资金超过万亿元。25年的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和城市工商业从农村集体土地低价格中转移和积累了9万多亿资产。譺訛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失地农民虽然在生活生存形式上向城镇居民转变,并要和城镇居民一样支付必要生活本钱,致使其生活本钱明显上升。但由于长期形成的的城乡二元社会构造尚未打破,目前在城镇居民中已经根本建立了的失业、医疗、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到失地农民,他们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并未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四、对策与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是降低城市化本钱的在要求。城市化进程必然会影响农民的生存利益,不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就可能导致城市化风险的积聚,引发社会风险,不利于大局的稳定。同时,城市化过程的根本意义就是要消除城乡二元构造,将农民转变为市民,并让他们走上可持续生计之路,这正是城市化的根本利益所在。为此,笔者有如下设想与建议: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是对确实用于公共利益无收益工程的征地,政府在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统征时应按照有关法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确保足额补偿到位,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二是对虽然用于公共利益或社会事业,但有收益的工程建立用地,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以土地出让占有一定的收益份额和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因买断而造成少数单位独占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对商业性、经营性开发工程用地,如建专业化商品市场、建厂房、房地产开发等,应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允许村集体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征得农民同意,可以土地出让入股等形式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份额,实行土地入股分红。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征用必须依法补偿。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测算评价体系和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根底。在考虑经济社会开展和建立本钱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开展而同步提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产值测算评价体系。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从统计、发改、农业、林业等单位抽人,组成土地产值测算组,会同乡村和村代表,分片区、分地类选取有代表性的土地,围绕粮食、复种套种作物、蔬菜、林果以及所生产的青绿饲料等,逐季进展抽样测产监测,根据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充分征求乡村及村民意见,制订统一的土地年产值,由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公布。二是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倍数。2004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修正,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30倍计算,尚缺乏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开展实际,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应参照此规定,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倍数。三是建立统一的征地标准体系。在科学测算土地产值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土地产值、区位、地类、用途与价值、物价、消费水平、经济开展水平,制定合理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每3年公布一次。同一片区的征地,应实行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同地同价,这样既可以表达对同一片区失地农民的公平,防止不必要的地价争议,又可以减轻基层干部做群众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四是要超前进展城镇建立和重点工程建立预规划,对预规划区土地征用可能发生的事项提前研究解决措施和方法,增强工作预见性。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不管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还是从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的角度看,政府、企业作为土地征用的直承受益者,都应以让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为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统筹,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一是征地后人均占有根本农田或承包耕地少于0.2亩的,应由政府出一点、企业利润中出一点、失地农民自己出一点,建立失地农民失业、医疗、养老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围,从土地征用的下月起,为失地农民代缴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金;医疗能得到相应补贴;女年满55岁,男年满60岁的,可到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征地后家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从土地征用的次月起,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补贴。四加强就业培训,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是帮助他们解决生计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一定文化根底、除种粮养畜外无其它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根据其个人意愿,由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办、区职教部门等联合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餐饮效劳、家政、修理、外出务工等培训,让其学有一技之长,引导其进入二、三产业,自主择业、就业、创业,并在资金工程上给予支持。二是要广开就业渠道。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自谋职业等多种就业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不让每个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失地农民。土地征用企业在效劳性、非技术性岗位招工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失地农民。三是拆迁安置要与居住城镇化、市场专业化开展相结合,把失地农民安置到创业有环境、谋生有出路、开展有根底的城镇周围,并规划建立相应的专业化市场,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就业、自谋职业环境。四是要制定相应优惠减免政策。在一定围、一定期限,对失地农民办理工商经营许可、经商办企业等给予优惠待遇。五是要组织外出务工。通过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两个渠道,提供信息,积极组织和推介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六是要积极探索投资安置的有效形式。经村民一致同意,征地补偿费可用于开展农村集体企业,村民以被征用土地数量参与分红。在征用土地挂牌出让中,征地区域原道路、裸岩、沟渠等所得的收入,纳入政府统筹,用于支持村集体开展集体企业。余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底,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在我们这个人口大国,土地资源尤为珍贵。笔者认为,面对保护失地农益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严格土地征用的围、程序,建立科学的土地补偿分配、使用管理机制,使土地征用法制化、科学化、规化,从而有效减少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更大程度地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目标的实现。注释:两方案是指建立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用地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周诚:涨价归农还是涨价归公,中国改革2006年第期。责任编辑宋新国*作者工作单位依次为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促进会省市委,市区人民法院。城市新区开发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探讨时间:2021-12-17 23:55 来源:市经济研究中心我要评论(0)【找法网城市新区开发】随着经济开展和城市新区规划的实施,一些农民土地将被征用,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失去根本生产资料的农民的生存问题,让他们重新找到新的生活载体,使之安居乐业,成为摆在城市开展中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一、农民失地后所面临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1、土地为农民提供根本的生活保障;2、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时机;3、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4、土地对农民有资产增值的成效;5、土地对农民有直接收益的成效。6、免得重新获取时掏大笔费用的效用。对于城郊农民来说,村民来自于土地的收入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经营收入,另一个是自有房屋出租收入。一旦农村集体土地被城市建立占用,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民从集体土地获得的收入会随之消失。所以,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很多不可无视的问题:(一)较强的土地依赖性失地农民虽然得到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但在大多数农民思想上和心理上仍然会产生程度不同的失落感,仍然会存在难以割舍的情结。因此,要使失地农民实现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由农民向市民转变,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变,必须首先转变依赖土地的传统观念。而要更新这个传统观念,又不能急于求成,还要经历一个学习教育、广泛宣传和不断实践的过程,需要做大量艰辛细致的工作。(二)不完善的土地征地制度1、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成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2、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而未包含土地的增值局部。因此,在对增值局部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三)严峻的就业挑战首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为减少冗员而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了大量下岗工人,城市本身已经承当了超负荷的工作压力,无力安置大量的失地农民。其次,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一些已经获得政府安置的失地农民因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有大批人成为再次下岗者。所以很多人认为这没有种地平安、保险,从而引起了他们对前途的恐慌和焦虑。再次,能够走外出打工这条道路的失地农民也仅限于青壮年劳动力,他们在失地之前已有大批人选择了进城打工而家里的农活一般是有老弱妇幼来完成的。所以失地以后,新增的失业者有大局部是劳动能力不强的劳动者,这局部人受到自身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的影响,再就业情况就更不容乐观了。(四)滞后的养老保障措施土地是农民参与社会开展、分享经济成果、躲避各种社会风险的唯一途径和最后一道平安网。对农民而言,土地承当着双重功能,它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存保障根底,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意味着失去重要的生活保障。在土地补偿问题上,国家的目的和农民的愿望都是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但现有的补偿标准却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农民本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即使给得再多也难免坐吃山空,所以征地后,养老保障成为失地农民最担忧的问题。目前,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是老年农民将土地交由子女耕种,由此获得子女的供养,失地后,无疑加重了子女的负担(子女绝大多数也成为失地农民)。再者,由于农村大多是家庭养老模式,而方案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农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规模大大缩小,进一步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如果失去土地以后又得不到根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就会对社会稳定、城市化进程、方案生育等方面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养老问题也成为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在于解决好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的生存和开展问题。而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就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要满足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就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1、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由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的过程,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必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2、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政府可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开展等情况,划定片区,进展评估,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愿意的根底上,统一制定片区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外国的补偿标准我国不仅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而且要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土地的生产性收益,还要考虑非生产性收益;不仅要考虑土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而且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总价值。3、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立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根据现行法规,农村集体非农建立用地不能出租、转让和抵押等。目前法律的规定已大大滞后于经济开展的现实。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只要在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控制之上,应该通过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进展平等的谈判。让土地所有者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方直接谈判和交易。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展交易,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用途、同等价格、同等收益的目标。允许和鼓励农民以租赁、参股等方法,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种方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把农民手中死的土地资源变成了可以产生效益的资本,把对土地的简单利用变成了多元化的开发,土地所有权实现了由固定向流转的转变,进而实现土地无限升值和农民永续受益的目的。农民搭乘城市化这辆经济社会开展的快车,依靠自己的土地资源,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与市场经济接轨,摆脱小农经济的束缚,走向市场经济的现代文明,包括生活条件、生存环境、生产方式、从事职业等全方位的转变。(二)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至今我国还没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规。应积极开展建立农民保障机制的探索和实践,使农民真正实现向市民的转变。政府应该为失地农民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这一保障机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l、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责任为每个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能覆盖一局部居民。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开展当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但是现在的补偿费用相对于市场价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围,只要失地农民有需要就应当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农民获得了征地补偿,而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2、建立养老、医疗保险机制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结合的方式:一是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个人。领取失地补偿金的农民自愿参保,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进展分段,将失地补偿金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养老金个人,其余局部一次性领取;失地农民到达规定年龄时开场领取养老金。二是政府代理农民作为发标人,选择保险公司,市财政局向农民个人提供保值贴息和管理费。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和缴费的失地农民建立长期个人,对农民基金进展投资管理;待参保人到达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按照规定向受益人按月支付养老金。另外,失地农民再就业后也可由所在就业单位办理医疗、养老保险,尤其要搞好大病统筹。失地又失业的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集体、征地主体和农民共同承当,其中国家、集体、征地主体可从土地增值中取出局部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保障基金,农民可从征地补偿金中拿出小局部参与购置医疗、养老保险,让失地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靠,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保。3、建立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纳入省级以上统筹,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后续开展问题长远来说,保持和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必须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农民收入有源。因此,必须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1、引导和促进失地农民多渠道就业对于失地农民的收入问题应主要靠农民再就业获取工资性收入来解决。要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积极拓展实地农民的就业途径。培育各种劳务中介机构,及时提供各类就业信息;重振乡镇企业,鼓励开展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恢复或扩大其对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力开展第三产业,增加失地农民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提倡农民以被征土地人股,参与征地主体的土地经营,长期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建议征地主体按征地面积大小安排失地农民就业,让农民能以土地换就业岗位;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以积极鼓励、引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应提供一定的优惠,彻底改变他们在就业和创业上的劣势,并最终依靠农民自己走上自强之路。2、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构造调整后的农村充裕人员和失地农民进展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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