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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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 车 组 织 规 则西 安 铁 路 局2014目 录总 则1行规部分用语说明2第一章 行车设备3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9、15、16、24、215、219221、236条)3第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5条)4第3条 行车设备检查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5第4条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5第5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5第6条 车站行车作业安全装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5第7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4条)5第8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37、305、359条)5第9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条)6第10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6第11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6第12条 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205条)6第13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207 条)7第14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7第15条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2、75、119条)7第16条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7第17条货车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8第18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安装列尾装置相关规定(技规第253255、340条)8第19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79、402、403条)8第20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9第21条 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6、37、54条)9第22条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9第23条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9第24条集中联锁车站、自动闭塞区间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9第25条电气化区段线路、电务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02、203条)10第26条 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11第27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11第二章 编组列车12第28条 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0、252条)12第29条 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条)12第30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12第31条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51、253条)12第32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47、251条)12第3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13第3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1、273条)13第35条铁路救援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257条)13第3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13第37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运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5、249条)13第38条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5、276条)14第39条 列车编组顺序表、通知单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8条)14第三章 调车作业16第40条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16第41条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284、285条)16第42条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6第43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6第44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7第45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17第46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7第47条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技规第292条)18第48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18第49条调车和岔线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18第50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18第51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6条)19第52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19第53条正线、到发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20第54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20第55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20第56条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306、307条)20第57条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91条)20第58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21第59条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条)21第60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21第61条调动专特运、公务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305条)21第62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21第63条自备机车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21第64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条)22第65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22第66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22第67条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22第68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4条)22第69条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04条)22第四章 行车闭塞23第70条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4316条)23第71条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231、312、319条)23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8条)23第73条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3条)24第74条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8条)24第75条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5条)25第76条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2、234、311、315、323条)25第五章 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26第77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60条)26第78条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26第79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231条)26第80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26第81条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条)26第82条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专、特运列车接发的规定27第83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5、263、353条)27第84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27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27第86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9条)27第87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27第88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27第89条 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358条)27第90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03、231、355条)28第91条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28第9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72条)28第93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277条)28第94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及一次性技术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4条)29第95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29第96条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361条)29第97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274、305、315条)29第98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71条)30第99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30第100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30第101条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421条)30第102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30第103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48、355条)31第104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335条)31第105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条)31第106条接触网施工(维修)停、送电程序的规定31第107条列车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32第108条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32第109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32第110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5、454条)32第111条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383、384条)32第112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7条)33第113条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33第114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33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195、398401条)34第116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条)34第117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条)34第118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条)35第11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29条)35第120条 限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7条)35第121条 动车组在既有线CTCS-2级列控区段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105111、343345、348、349条)35第六章 信号36第122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1、442、462条)36第123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5、440条)36第124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36第12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36第126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条)36第127条 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37第128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459条)37第129条 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0、461条)37第130条 关于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4条)37第131条 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10条)37第七章 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39第132条 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74、375、377条)39第133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369条)39第13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0、366369、454条)39第135条 列车被迫停在接触网电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40第136条 机车、车辆结合部在站应急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264、266、269、335条)40第137条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6、342条)40第138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41第139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条)41第140条 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41第14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404条)41第142条 防止沙害的行车安全规定41第143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41第144条设置线路所、辅助所的规定(技规第313条)42第八章 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43第145条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分相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43第146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43第147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43第148条杨家湾、观音山、青石崖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规定44第149条 列车被迫停车处理及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9、372条)44第九章 附则45第150条本规则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45第151条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45附图46附表1 行车设备分管细目表47附表2 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行车备品表52附表3 车辆乘务员行车备品表53附表4 内燃、电力机车行车备品表54附表5 重型轨道车行车备品表55附表6 有人看守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56附表7 救援队工具配备表57附表8 接触网作业车随车工具和常用备品备件表58附表9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名称表59附表10 接触网导线高度限制表60附表11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分布及保证范围62附表12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表64附表13 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车站65附表14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800m)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69附表15 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一览表72附表16 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73附表17 第一闭塞分区20km/h不能通过分相区间表74附表18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75附表19 手信号的名称、适用范围及显示方式表76附表20 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表77附表21 救援列车分布点及救援范围一览表78附表22 超过20坡度的区间79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1页 共86页总 则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路局技术设备、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则,适用于局管内普速铁路,含何寨临潼东(不含)联络线、三桥西安北动车所(不含)动走线。衔接国铁的合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比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是铁路局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规定了普速铁路技术管理、行车组织、作业协调、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工作原则、职责范围、作业程序、基本方法、联系制度等。局管内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技术规章和技术管理制度,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本规则。在路局正式文件修改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行规部分用语说明一、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本规则所指技规无特别说明时均为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二、行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三、调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四、危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五、超规: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六、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七、段细:机务、车辆段等单位行车工作细则。八、超过、不满、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包括本数。九、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包括本数。十、信号机前方(外方)、后方(内方):信号机显示的方面为前方(外方),反之为后方(内方)。十一、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向而尚未到达的车站为前方站;列车已越过的车站为后方站。十二、隔开设备:系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及有联锁装置(关系)的隔开道岔,亦可视为隔开设备。十三、按站间组织行车:在自动闭塞区间因特殊原因,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仅按站间区间间隔放行列车,即在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时刻后,方可开行后续列车。列车在区间仍按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运行。十四、线路坡度:铁路经过地形起伏不平的地段,在不能以填挖土方取平时,而修成较平顺的斜坡。斜坡起止点间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之比值,则为线路坡度,即线路实际坡度,以千分率()表示。如在一段线路内有多处线路坡度时,这段线路内所有不同坡度线路两端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比值之加权平均,即为线路平均坡度;如把线路曲线和隧道对列车产生的阻力换算为线路坡度,并参与线路平均坡度的计算,则为线路换算坡度。单机挂车、岔线取送车及调车作业、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手推调车、车辆防溜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线(股道)的线路实际坡度;长大下(上)坡道区间和列车在超过20坡度的区间被迫停车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区间的线路平均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坡度系指该制动距离内的换算坡度。十五、无守货物列车:指无列尾装置的货物列车。十六、调度机车:在繁忙区段配备由列车调度员掌握的机车,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安排担当调车或牵引列车的工作。十七、路企直通:指国家铁路机车牵引、以列车方式在国家铁路所属车站与专用线间组织直通运输的运输组织方式。十八、调度集中控制车站:指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的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司机等相关人员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含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的中心操作方式、车站调车操作方式。十九、车站控制:指调度集中区段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担当车站值班员,指挥车站有关行车工作。含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的车站操作方式、非常站控模式。第一章 行车设备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9、15、16、24、215、219221、236条)一、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新建工程应组织安全评估。确认工程已具备初验条件,经检查验收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验标及质量评定要求,有关附属装置及备品齐备后,方可交接。如运输生产急需,经铁路局批准,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分段验收交接的范围、条件及要求:1.站场及线路工程新建线路一个区间;区间利用既有线路转线施工新线部分;既有站场改扩建及新铺的线路和道岔。新建线路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会同承建单位或铁路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进行对口验交,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合格后,开通使用,并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承担行车安全责任和养护维修。既有站场改造且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验标要求的,按规定开通并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共管,开通24h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2.通信信号工程工程单项或部分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拍发请求换装施工电报,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单位依据电报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设备管理单位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正确、设备完好,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值班员签认,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批准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信号工程设备交付使用时起,24h内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24h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通信、信号的迁改或临时安装的设备,施工完毕后,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符合验标要求,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24h内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3.电气化接触网工程接触网工程至少为一个运行区段。工程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申请铁路局安排冷滑试验。冷滑一般进行两至三次,每次冷滑试验结束,对存在问题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次冷滑试验。经冷滑试验及接触网绝缘测试合格后,铁路局方可安排送电。送电后,应在供电臂末端验电,空载运行1h无异常,可进行电力机车负载试验,负载运行24h无故障,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4.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系统至少完成一个子系统。按设备的具体要求配置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网络间、电源间、值班室和辅助房间,运输生产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按负荷等级明确电源配置,防雷、接地和消防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项目无故障试运行10天后,批处理项目无差错试运行一个周期后(一般为一个月),施工单位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5.消防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专业验收小组(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6.房屋、建筑物、给排水、综合防雷及暖通工程房屋、建筑物应为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一栋(座)房屋、建筑物;给排水、综合防雷及暖通空调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系统。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专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给排水及暖通空调工程在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试运行,调试合格并进行操作培训后,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由房建部门对铁路局生产办公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进行技术管理。7.质量要求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工程设施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二、工程验收交接前,施工单位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规定,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齐全、完整的竣工文件、各项工程记录、工程小结及主要机械设备技术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作为设备养护和使用的依据。三、工程初验前,验收委员会督促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编制的竣工资料,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与使用单位签字交接,并提供给铁路局主管部门:1.工务部门提供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及起讫点;线路编号及名称、钢轨类型、全长、有效长(车、工、电部门共同核定)及其实际坡度、线路间距;道岔编号、类型及尖轨尖端、车站中心里程;线路限制速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换算坡度等。2.电务部门提供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闭塞设备类型、联锁图表,控制台盘面图及使用说明书(计算机联锁设备使用说明书),控制台与车站中心的相应里程,控制台与各道岔及信号机间的距离,正线、到发线的信号机、道岔表示器与车站中心距离等。通信设备使用说明及区间通信设备的里程,区间无线场强覆盖示意图。3.房建部门提供候车室、仓库的使用面积;站台、雨棚的长度、宽度、高度、限界,天桥限界,地道宽度;行车房舍的位置及其距线路中心的距离;水塔、水栓设备能力及限界等。4.供电部门提供车站接触网导线高度、支柱限界,接触网电分相、隔离开关的位置,牵引变电所(亭)主接线图、二次接线图、保护定值;站场照明桥、投光灯塔及其他照明等设备的位置、类型、数量。5.车辆部门提供地面试风系统、固定脱轨器、集中联锁安全防护装置、列车试验器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车辆运行品质动态监测系统、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货车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车辆轮对故障动态检测系统、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位置、走向限界图。6.货运部门提供大型装卸设备的限界及使用条件。7.信息技术部门提供竣工报告、图表,技术说明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设备清单。8.开通设备的建筑限界资料。四、使用单位将上述设备资料的相关内容纳入有关细则,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使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讲解指导。五、新建、改建行车设备开通使用前分别由下列单位编制行车办法:1.新建铁路、新建或改建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项,既有铁路单线改为双线、多线,以及双线、多线改为单线的施工过渡;新建或改建调度集中、调度监督、遥控、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发车表示器等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知有关单位。2.既有线上新建、改建车站、站场、线路所、辅助所,改建不涉及信号、联锁、闭塞的新线路开通,简易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自动化驼峰(包括驼峰信号集中)、站场通信、票据传送、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等投入使用前由车站编制办法,经批准后纳入站细,并抄知有关单位。六、工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两旁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防护网、限高架、防撞墩(墙)的设置和维护。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局管内铁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铁路地界标桩的设置和管理。八、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1.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和技术管理应执行国家和铁路行业规范、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委托接轨站的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设备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质量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输安全要求。2.专用线开通运营前,产权单位应与接轨站的铁路局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委托维护管理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铁路局运营、设备管理单位对接轨的专用线按铁路运输安全有关规定实施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督。3.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对实施路企直通的专用线,要按照国家铁路管理标准对相关设备数据、行车限制条件、施工检修组织等实施技术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满足列车行车条件。第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5条)一、除对重要线路平、纵断面的复核外,新建、改建、大修、遭受灾害的线路工程竣工后由工务按竣工资料复核。二、车站站内或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需变更线路平、纵断面时,应经铁路局批准。验收开通前,工务复核后及时提供给车站、机务等部门。三、影响站台限界的作业前后,施工(或维修)单位均应通知站台管理维护单位和工务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限界复核、签认。四、经复核的资料,由复核单位按本规则第条规定的程序、内容报送铁路局备案,并抄知有关单位。第3条 行车设备检查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管理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全面和专项检查。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运、暑运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局行车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季节性特点,路局组织主管业务处室对全局行车设备进行专项检查。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进行联合检查。特、一、二等站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以下车站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工务部门对主要编组站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五年至少复测一次,期间对推送线至二、三部位线路的纵断面进行一次复测。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路局解决。第4条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对相关行车设备的分工管理见附表。第5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各种行车备品应按附表8的规定配备,固定位置存放并保持清洁完整。第6条 车站行车作业安全装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新建或改建工程中,对列尾装置、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综合视频监控、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到发线停车防溜器等车站行车作业安全装备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开通。配备固定调车机车的车站和作业量较大的调度机车作业站,应配备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第7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4条)一、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行车设备名称见附表9。二、带铅封或设有计数器的按钮正常情况下不准使用。原带铅封的按钮,加装计数器后不再加封。使用人员对按钮的使用和铅封的完整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三、使用设有计数器的按钮,须将使用原因和计数器读数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发现计数器故障时及时通知电务人员修复。电务人员使用时按规定登记。 四、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在交接班时应检查铅封、核对计数器读数。 五、通过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使用密码方式实现加锁加封功能。第8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37、305、359条)一、道岔人工加锁1.钉固器和紧固装置由工务部门负责制作、安装和维修,其他加锁装置由使用部门设置。2.使用单位须配备经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鉴定的道岔勾锁器和其他加锁装置。3.集中联锁设备联锁失效,能用手摇把转动道岔时,车站应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并加锁;不能用手摇把转动道岔时,车站应及时通知工务、电务人员将道岔钉固(紧固)在正确位置,由车站加锁;在站内线路上新铺道岔时,由主体施工单位将道岔钉固(紧固)在正确位置,经车站确认后加锁。4.在集中联锁设备联锁恢复正常使用前,车站值班员确认有关线路上的机车、车辆停妥后方准解锁,电务人员会同车站对道岔进行扳动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可恢复使用。5.道岔勾锁器安装的具体位置由车站会同工务、电务部门进行扳动试验确定,确认能保证道岔密贴后,由工务部门在钢轨轨腰处用红色油漆画一“竖线”,作为加装勾锁器的标记,并负责日常保养。6.多转辙机牵引的道岔,应在各牵引点处加装勾锁器,进路上的分动外锁闭道岔无论对向或顺向,均应对密贴尖轨、斥离尖轨和可动心轨加锁。可动心轨及心尖轨应使用专用勾锁器。7.配备使用的勾锁器、紧固装置要固定编号、妥善保管,按使用说明书操作。二、道岔加锁钥匙的保管1.非集中联锁道岔的加锁钥匙由扳道员保管。集中联锁(包括联锁失效)道岔的加锁钥匙由扳道员或站长临时指定的人员保管。2.站内停放救援列车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由车站值班员或调车区长保管。3.停放装载爆炸品及气体类危险货物车辆的固定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由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或站长指定的人员保管。4.无专人管理的道岔应加锁,钥匙保管人由车站确定;施工道岔加锁钥匙由施工单位专人保管;段管线道岔加锁钥匙的保管办法由所属段制定并纳入段细。5.临时停放专运车列、公务车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的保管办法应纳入站细。第9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条)一、手摇把的配备与保管1.电务部门根据转辙机型号,向车务部门提供相应的手摇把,配备数量(含遮断器挂锁钥匙)由双方确定,电务部门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分别由电务、车务部门存档。2.在车站配备的手摇把由车站配备保管箱装箱保管,双方加锁,无信号工的由车站加锁、电务加封。需在其他行车处所设置保管箱时,由车务、电务部门商定。二、手摇把的使用1.使用时,使用单位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会同有关人员签认后,方可启封开锁,取出使用。2.使用后,要及时收回、销记,由车务、电务双方清点数量、核对编号、共同加锁(加封)。无信号工的车站,电务人员需在24h内完成本项工作。三、其他事项1.电液转辙机速动扳手比照手摇把的管理使用。2.施工部门在既有线施工或预铺道岔使用手摇把时,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3.电务段室内基地用于日常检修配备的手摇把,应制定相关制度。第10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一、局管内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线高度,在未改造前,不得低于附表10所列数值。二、附表10内所列高度未达到技规规定的在技术改造时解决。第11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一、隔离开关操作人员应熟悉接触网的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位置等设备情况,隔离开关的操作使用办法在站细内规定。二、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监护人员经使用单位与供电段共同培训考试合格后,供电段发给隔离开关操作证方可担任操作、监护工作。三、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传动装置正常、接地良好后,方准按程序操作。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位,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操作过程中,人体不得触及支柱及其构件。雷电期间,禁止操作隔离开关。四、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供电段派人检修。在未修复之前不得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攀登自行修理。五、绝缘靴、绝缘手套由各使用单位自备,初次投入使用前经供电段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半年由使用单位送供电段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证。不用时应放于阴凉干燥处妥善保管,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发现有裂纹等异状时,禁止使用。六、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其主刀闸应经常处于闭合状态。因工作需要断开时,工作完毕后要及时闭合。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应尽量避免断开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必须时由供电部门配合。七、隔离开关断开或闭合后要及时加锁。站内货物装卸线上的隔离开关应使用“子母锁”(亦称双弹锁),因装卸作业隔离开关断开加锁后,一把钥匙交回行车室(信号楼),另一把钥匙由装卸值班员(没有装卸值班员的车站由货运员)保管。装卸完毕,隔离开关闭合加锁后,两把钥匙一并交车站值班员保管。八、远程操作的隔离开关,供电调度在交接班时确认开关位置信号,信号不对位时,及时通知供电段对隔离开关的开闭位置进行确认。第12条 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205条)一、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禁止使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往牲畜车上浇水,并禁止在车体外面敲打烟筒、打开车顶口盖或用杆子测量货物高度等。二、设有接触网分段绝缘器和隔离开关线路上的安全作业标志如图所示,既有线路由使用单位、新建线路由电气化施工单位负责制作、设置。三、有接触网的线路上装卸车时,须停电作业(从车辆侧门卸车、卸风动石砟车、长钢轨车除外)。任何情况下,装卸车人员、工具、货物及其他物件不得侵入距接触网导线和接触网其他带电部分2的范围内,停电进行装卸作业时,任何物件均不准直接触及接触网设备。两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需停电进行装卸作业或在机车车顶上进行作业时,必须在安全作业标内方并确认停电后进行。作业完毕负责停送电人员应确认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准向接触网送电。四、有接触网的线路设有整备作业表示灯时,须确认该表示灯表示接触网已无电后,方准登上车顶进行作业。五、由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由局供电处审批。第13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207 条)一、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车辆“5T”系统及区间无线中继设备用电,除车站行车室(信号楼)安装一盏应急照明灯外,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二、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专用变压器容量应与负荷匹配,电务部门信号分界开关容量应小于供电变压器信号专用开关容量。三、从接触网越级变引接的信号、通信电源,使用部门宜配备电源稳压设备,提高电源质量。四、两路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由用户负责维护。第14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一、在货物线、岔线两侧或上空建造装卸机具时,必须遵守技规建筑限界的规定。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要考虑调车人员安全作业的附加距离。二、建造前,须将设计图及说明报铁路局批准,并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三、上述机具建成后,应有专人管理和操作。不进行装卸作业时,须将机具的各活动部件置于建筑限界以外,并牢靠固定。四、现有不符合技规建筑限界规定的装卸机具,须列出计划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制定安全措施。第15条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2、75、119条)一、凡在局管内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及其接轨的专用线上设置、拓宽、迁移或拆除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应报铁路局道口办审批。二、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管理、维修、防护设施及标志、通信设备的设置、需否看守由局道口办审批确定。 三、在车站、货场、岔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过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铺面宽度在2.5m以下与道路贯通的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四、道口栏杆距最近线路钢轨外侧距离不得少于3m。五、铁路管理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分工:1.道口铺面(含人行过道)、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m以内(看守道口栏杆、栏门以内)的道路路面、同一道口两相邻线路股道间的道路路面(不包括货场道口及平过道)、栏杆(栏门)及其红牌和警示信号灯、护桩(栏)、鸣笛标、公告牌、宣传牌、排水设备等由工务部门负责(或受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维护。2.道口的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遮断信号、道口无线报警装置(包含局级及以上部门鉴定合法上道使用)、道口电话、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监护道口监听机等由电务部门负责安装和维护。3.道口限界门、安全揭示牌,由供电部门负责。4.道口房由产权部门管理(地方监护道口房由地方相关部门管理和维护)。对道口加装的作业记录仪、栏杆(栏门)开闭显示装置等,由看守单位负责使用维护。六、段管线的道口由使用单位管理。第16条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一、铁路时间同步网为铁路各专业系统提供统一的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源,由通信部门负责;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各专业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具备条件的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的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主要客运站塔钟由通信部门负责维护。二、全局行车岗位时刻以CTC/TDCS时间为准,电务部门定期对调度所CTC/TDCS时间进行校准。三、调度所其他岗位与列车调度员岗位每天20:00校时,铁路行车房舍、各车站行车岗位配备的钟表与所属车站行车室(信号楼)校对。四、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由使用单位自行配置,并检查、修理、校对。五、CIR时钟为机车和动车组其他系统设备时钟的基准,其他系统的时钟与CIR时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s。未安装CIR的机车以LKJ时钟为准。第17条货车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一、半自动闭塞区段运行的货物列车须挂列尾装置,陇海线宝鸡以东(含西安枢纽北环线)运行的货物列车可不挂列尾装置,其他区段运行的货物列车宜挂列尾装置。二、设有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的车站发车前,应保证货车列尾装置作用良好。三、货车列尾装置由固资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有关管理使用办法纳入本单位管理细则。四、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具体设置位置见附表11。无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的车站,行车室(信号楼)备品内应配备货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钥匙。五、通信部门应采取措施逐步消除列车无线场强盲区,局管内各区段列车无线场强盲区由电务处公布。第18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安装列尾装置相关规定(技规第253255、340条)一、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特殊情况下,临时开行的管内旅客列车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其尾部风压的核对由车辆乘务员负责。二、旅客列车列尾装置故障时的处置1.列车运行途中,列尾装置异常无法使用时,司机应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按规定核对风压,维持运行,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2.列尾装置尾部主机故障修复后,车辆乘务员及时通知司机重新建立列尾装置连接,恢复正常使用。确认为CIR设备故障不能修复时,维持运行至前方机车换挂站后按有关规定处理。3.装有列尾装置尾部主机故障不能修复或尾部车辆因故甩下时,车辆乘务员通知司机,由司机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列车按无列尾装置运行至终到站。第19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79、402、403条)一、车站或区间行车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车站值班员(调度集中控制车站为列车调度员)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发生时间、设备名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及对行车的影响范围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设备联合检查等情况也应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设备管理单位检查、检测发现站内或区间行车设备发生故障或不正常时,应及时在相关车站或调度所登记处理。二、有计划的施工、天窗均应登记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三、施工检修部门应提前在车站(调度集中区段在调度所,未设驻所联络员的在车站)登记申请要点,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应核对登记内容与计划内容相符后方可签认,在车站要点登记的车站值班员还要按规定报告列车调度员。施工检修完毕并销记后,方可恢复使用。四、设备施工检修时,施工检修部门应在车站行车室(或信号楼,调度集中区段为调度所调度台)派驻联络员,办理登销记、联系要点手续,与施工检修现场负责人联系,掌握进度。五、非调度集中区段的车站行车室(信号楼)、驼峰(编尾)集中楼和调度集中区段调度所调度台,应配备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其他地点是否配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调度集中区段设备故障登记处理的补充规定:1.未设驻站联络员的调度集中区段,在调度所登记的设备故障处理完毕后在相关车站销记,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确认签认后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记录并确认销记。2.相邻调度集中区段间设备发生故障时,相邻两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都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设备故障处理完毕,相邻两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须核对确认均销记后方可开通设备。3.调度集中区段与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间设备发生故障时,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值班员要通知相关部门并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与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值班员须核对确认均销记后方可开通设备。4.调度集中区段车站或相关区间在设备故障处理过程中,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可根据需要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故障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5.因特殊原因,车站控制时发生设备故障,比照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办理设备故障登记。6.对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缺陷需要处理的问题,在调度集中控制车站,车站检查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设备单位驻所联络员在调度所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车站控制时在车站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界站间设备需要进行施工、维修作业以及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涉及相邻局时,设备单位驻所联络员要及时委托邻局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处理。第20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一、路局批准在站内铺设或拆除道岔、线路时,施工单位应与工务、电务、车务和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二、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须纳入联锁,衔接其他站线的道岔联锁方式应与既有方式一致。三、新铺设的道岔在开通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负责钉固、加锁;拆除道岔后,应恢复原线路状态。四、新建线路及道岔开通使用前,需使用自备机车经既有线取送车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向车务站段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制订作业办法、签订企业自备机车进入站内作业协议,经局运输处批准后方准作业。取送车时,调车及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线路在验交开通前须按规定次数轧道。需租用机车时,施工单位向铁路局机务处申请,经同意并按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租用手续后,由机务部门负责安排轧道机车。轧道时司机按施工负责人显示的手信号运行。第21条 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6、37、54条)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利用既有铁路设备跨越铁路、横穿路基、在桥上(下)或涵洞内通过。必须通过时,建设单位应提前与铁路有关站段联系,进行现场察勘,备齐资料,提出包括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后,向铁路局书面申请。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及铁路局监管的合资铁路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按路内工程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非铁路管理的工程项目,按路外工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除主送建设单位外,应抄送有关部门及相关站段。建设单位应与铁路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三、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等各种光、电缆沟槽埋设时,应敷设在防护栅栏内,不具备条件时应敷设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并尽可能避开路基。因地形限制不能避开时,应事先取得有关工务段同意并签订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准施工。四、跨越或穿过铁路的各种非路产设备,由产权单位维修。产权单位须与铁路有关站段签订保证铁路设备安全的协议。五、电气化铁路区段车站风雨棚、跨线桥等构建物应安装牢固,附挂在隧道、跨线桥、渠上的管线须安装可靠。第22条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施工、维修后换下的钢轨、轨枕、砟土、接触网杆、导管、废旧接触网混凝土支柱地面以上部分和其他废旧物料,应及时清理、搬出,并恢复线路、设施原貌。短期内搬出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堆码整齐,不得影响其他作业和人员通行。作业需要使用的工具、配件或换下料等,应及时归位、堆码整齐。站内由车站检查配合。第23条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 设有货物装卸线的车站,原则上不在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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