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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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李建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对青少年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视, 青少年犯罪这一话题愈发引人注目。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在2007 年发布的”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青少年犯罪数量在2006 年-2010 年之间持续上升,占到犯罪总数的60%左右。客观地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未成年人犯罪率等统计数据,有助于科学、准确、及时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并在考察、剖析犯罪现象的基础上,发现和探究其深层的犯罪原因,进而制定有的放矢之对策。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中凸显的问题。作为一名大学生调查研究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 不仅对自身有教育借鉴意义, 更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一、青少年犯罪案例的社会调查情况表一: 19902002 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统计表年判处罪名 E 判处未成年 罪14一 17 周岁未成年人罪犯占 总罪未成年人犯罪率 ( 单份人口总数(万人)总数(人) 犯总数(人)犯百分率( )位:万分之一)199058027242033%199150723833392%199249281733399%199344992032408%199454528238388%199554327635832%199666555640220%199752631230446%199852830133612%199960238040014%200063981441709%200174632849883%200274709658870%对以上两表分析我们不难发现:1. 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 新一轮未成年人犯罪高峰将持续至 2008 年。1991 年我国刚刚迈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在持续9 年较低的犯罪总数之后, 1999 年又迈过 4 万大关后,已连续四年持续攀升,并进入了一个新的髙峰期,预计此次高峰将持续至2008 年以后才会有所缓解。其背后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该年度 14 一 17 周岁人口总数, 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率。 统计数据显示 1985 年至 1991 年为我国人口生育的一个高峰期, 从而导致在时隔十余年后的今天我国正面临一个 14 一 17 周岁未成年人高峰期。2. 未成年人犯罪率稳中有升, 形势严峻,且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高于城市。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 基本与我国全国总人口的犯罪率持平,而实际上, 1415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类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6 17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则远远高于万分之五的水平, 大约在万分之七到八以上。 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同全国人口犯罪率一样持续上扬, 丝毫没有降低的趋势, 足见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仍有待加强。 例如,安徽省近五年来, 全省未成年罪犯年平均增长率为 %。3. 并且农村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占犯罪未成年人中的80%左右。相对而言,城市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则较低, 如上海市虹口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宣传成效卓著, 广大教师和家长越来越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筑起了一道预防违法犯罪的牢固围墙。 2000 年全区未成年人学生犯罪率始终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其它统计数据也同样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现象,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高于城市的规律仍然存在。二、试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综合现有的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不难发现, 青少犯罪大致可分为贪财与伤害两种类型。不同的犯罪类型对应各自犯罪模式。 因贪财而犯罪的青少年最开始表现为逃学,之后在其行走社会时需要金钱玩乐却又难以独立谋生, 很容易自发或在他人诱导下犯罪,偷、拿、盗、抢行为的发生很是常见。因伤害他人而犯罪的青少年则最开始表现为性格暴躁, 不服管教;或是在其心智尚未成熟时就接触社会,沾染不良风气,于是在因琐事心生愤恨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 最终铸成大错。比较两种青少年犯罪模式可发现几点共性, 即家长未及时监管、 青少年过早綴学踏入社会、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 对应的,青少年犯罪成因可初步分为以下三类:( ) 家庭因素家庭因素是诱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首要原因。 其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渴望独立却又经验不足, 情感强烈却又容易冲动。 笔者认为这样的性格特征对于青少年来说是正常的, 甚至是每一位青少年都必将经历的。但作为社会经验丰富的家长若不对此提高警惕, 则易使孩子迷失于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在不良信息诱导下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本该花样的年华只得提早凋零。其二、家庭环境不温馨。大量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显示,虽然这些青少年作案时的年龄集中在14 岁到 20岁,但他们 12 岁以前所生活的家庭就已经出现了问题。他们的父母或是进城务工,将教育孩子的重担交由家中老人;或是离异重组, 对孩子的成长发展不管不顾。缺少父母关爱的青少年为摆脱心灵深处的孤独感更容易为不良环境所吸引,从而迈出了走向犯罪的第步。其三、家庭教育的方式欠妥当。 青少年罪犯的家庭教育往往表现为过分宠溺或过于粗暴。前者常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 对孩子的百般溺爱导致其性格逐步任性骄纵, 我行我素,甚至不能容忍丝毫的批评与不公,正可谓“虽曰爱之, 其实害之”。 后者则常见于离异家庭、 农村家庭或父母有犯罪前科的家庭“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理念看似正确实则是将暴力基因移植在下一代身上,给青少年埋下暴力犯罪的隐患。最后,父母榜样未树立。作为与孩子朝夕相处的守护神, 父母理应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可如果父母品行不端, 给下一代造成的危害也不容小觑。昔有李刚之子李启铭,今有李双江之子李天一,这些嚣张跋扈的青少年无不是受家庭环境熏啕, 相信权大于法,依靠家庭势力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上文提到的个案中亦包含着导致犯罪的家庭因素。 如果王大爷在育儿之初就能认识到“宠子未有不骄, 娇子未有不败”的道理; 如果在王某性格变得愈发骄纵蛮横时,王大爷能及时改变教育方式,耐心劝说管束;如果当邻居赵某屡遭儿子挑衅时, 王大爷能够积极阻止, 教育儿子宽大为怀; 如果 在这许多的假设中, 或许王大爷只要认真履行其中一条, 那么王某的青春也不会留下牢狱的烙印! 至于孟某犯罪, 则更是家庭教育缺失的典型。 即使生活压力再大,为人父母也不应该鼓励孩子及早綴学, 浸入社会染缸; 即使孟某注定要少年时外出谋生,其父母也不该不加叮嘱,放任逐流;即使孟某闯荡社会,难免沾染不良风气,作为家长也更不应该加以赞扬。( 二)学校因素对于青少年人而言, 学校是保障其茁壮成长的第二道屏障。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失学、綴学的青少年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则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我国为保障青少年人特别是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专门制定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綴学”以及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等。尽管法律制定较为详尽, 但现实中却并未有效落实。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调研结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集中在 16、17 岁,占 %,平均年龄为 16。23 岁,从 15 岁开始已经呈现高发态势。 并且,犯罪的未成年人初中未毕业的占 %,半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綴学(离家出走) 是青少年的人生拐点。其中,“主动綴学”的学生普遍认为读书无用”或是读书无望”。在笔者看来,这些调研数据至少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其中小学校对于青少年綴学的监管力度不够, 将是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自由交给未成年人自己。 尤其在农村地区,学校对于綴学儿童甚至司空见惯, 帮教挽留工作很不到位, 间接放纵了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发展。其二,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有义务保证子女接受完成义务教育, 但并未规定家长监管不力的责任, 这就使得一部分家境贫寒的青少年被家长从学校推向了社会。 其三,青少年对学校教育的冷淡或失望也是导致其綴学的重要原因。 教育方法的简单粗暴, 教育内容的枯燥乏味, 应试教育对升学率的片面追求等现象使青少年对学习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充沛精力无处释放,更难以抵御大千世界的精彩诱惑, 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 上文中孟某与王某又何尝不是因过早綴学而走向社会在面临争端时, 二人选择偏激的解决方法又何尝不是缺乏知识,素质低下的表现( 三)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滞后、社会焦虑加剧等转型特点决定了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随着贫富差距加大,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不良风气在社会上蔓延,青少年初入社会难免耳濡目染的出入于网吧、歌厅、游戏厅等场所。由于这些场所疏于接受行政监管及进行自我管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常聚集于此,不仅散播不良信息甚至引诱或胁迫青少年与之为伍。就这样,青少年眼中的玩乐天堂演变为诱发犯罪的温床。另一方面,为适应民众在生活压力中所产生的压抑、不满、非理性冲动的情绪,图书报刊、电视电影、网络娱乐往往鱼龙混杂,充斥着大量黄、赌、毒内容,承受能力低下的青少年群体一旦接触往往感到好奇甚至效仿,这绝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相关数据显示, 5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其违法犯罪行为均直接接触过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主要媒介是录像、书刊、电影、广播、游戏机和多媒体等。就如当年,风靡亚洲的香港电影古 XX上映后,不知有多少头脑简单的青少年因模仿片中的兄弟义气、打斗场面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以上便是对青少年犯罪案例初步分析后得出的原因结论。青少年犯罪的病因根植于家庭,病象显于学校,病情恶化于社会。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剖析个例成因是目前学者的普遍共识,但笔者却认为,调查研究止步于此味同嚼蜡、毫无新意。纵观上文论述的青少年犯罪原因,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其实青少年犯罪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病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既然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则应从家庭、学校、司法等角度思考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 家庭管教与社区帮教相结合现有基础上的家庭教育仍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首先,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从言谈举止等方面为孩子树立榜样,切莫因为对自身的放纵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其次,家长要因材施教,选择正确的教育方式,既不可娇惯纵容也不能粗暴责骂,更不能单纯从成年人的角度思考未成年人的举止,而应设身处地相互理解。一旦家长发现孩子行为异常,性格乖张时就应积极履行其家庭教育职责,坚决将青少年犯罪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齐头并进虽然目前我国青少年过于繁重的学业压力早已饱受垢病,但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却是当今世界潮流,因而应试教育必不可少。可见,在这样的社会教育背景下,唯一切实可行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对策就只有呼吁学校增加道德伦理课程或法制教育课程,让广大青少年明析自己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同时,为落实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的考察以及学校对老师的考核内容不应局限在升学率上,而应当将学校和老师对“问题少年”的帮扶情况纳入到测评体系中,从而使那些曾经的边缘少年获得更多关爱与帮助。( 三) 相关法律的完善与落实缺一不可近二十年来,为了降低持续攀高的青少年犯罪率,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多部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但效果却仅仅算是差强人意。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都太过笼统,虽然一再强调青少年权利不容侵犯,但鲜有法律将保护青少年的具体措施纳入其中。例如,众所周知,青少年吸烟不仅不利于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英国、意大利等国家早就通过法律加以禁止,有的国家甚至禁止 18 岁以下青少年为他人买烟,违者将被处罚。但在我国,青少年吸烟仍然畅通无阻,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缺失。再如,我国 (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通常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但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容易出现既无家庭管教,政府也未教养的真空地带,使青少年再次走上犯罪之路。另一方面,某些法律条文只规定了相关人员的义务,却未规定违反此法律的责任,使法律丧失了应有的执行力。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父母应当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但却并未规定父母迫使子女綴学或教育不力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青少年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规范青少年及家长、学校的行为,真正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有法可依。另外,防止有犯罪前科的青少年犯罪也是预防工作的重点,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尝试制定少年刑法典,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总之,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是为其营造良好的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而在青少年犯罪后,法律也将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念帮助挽救,防止其再犯。四结语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艰巨的任务,只有意识到青少年犯罪问题植根于社会,政府、学校和家庭才能有的放矢的寻求对策,青少年犯罪率得到控制将指曰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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