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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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概论- -日期:89 / 89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与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与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有关规定。3218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084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的原料、备料与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与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7“”表示不允许。332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 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 石油库区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GB 50074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GB 50072的规定。8 “”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 厂房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7 厂房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与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与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与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第351条的规定。表341 厂房之间与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与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一样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 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5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与以下围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围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与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与站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 50156的规定。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与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与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与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与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与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一样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与以下围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中: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2m3)。表364 厂房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注:1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2 K尘是指粉尘爆炸指数。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 厂房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72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374 厂房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表374 厂房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与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厂房层数(层)1234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0.600.801.00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与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室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与办公区分开布置。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第1021条的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类别单罐最大容量(m3)一组罐最大容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2 组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一样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第422条的规定确定。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一样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1520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称建筑物厂铁路线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己、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与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GB 50074的规定。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与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GB 50751的规定。435 液氧储罐周围5m围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道路路边主要次要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2015105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规定。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与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规定。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与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与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规定。445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与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规定。表445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446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接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3 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2015105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1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GB 50368的规定执行。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有关规定。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52 总平面布局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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