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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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竞赛规则送审稿中国龙舟协会审定中国龙舟协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编著第一局部 龙舟竞赛规则1 总则1.1 龙舟运动定义龙舟运动是一项集众多划手依靠单片桨叶的划桨作为推进方式,运用肌肉力量向船后划水,推动舟船前进的运动。中国龙舟协会的标准比赛龙舟配备有龙头、龙尾、鼓鼓手、舵舵手,以此保持中国民俗传统。在传统龙舟的比赛中,可考虑设立锣锣手。根据区域民俗特点不同,龙舟造型在头尾设计方面包括凤舟、象牙舟、龟舟、虎头舟、牛头舟、天鹅舟、蛇舟等形状均可保存原有规格和名称,但只要是类似划龙舟动作,亦统称为龙舟运动。1.2 龙舟竞赛形式1.2.1 直道竞速赛:指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通过1000米以标志清楚而无任何障碍的直线航道。1.2.2 环绕赛:指在半径不少于50米以上,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以上的人工或自然水域所进展的多圈赛事。1.2.3 拉力赛:指在自然环境水域,但必须是封闭的航线上所进展的长距离赛事。1.3 竞赛类别1.3.1 正式比赛类包括以下赛事1.3.1.1 世界龙舟锦标赛1.3.1.2 世界俱乐部龙舟锦标赛1.3.1.3 洲际龙舟锦标赛1.3.1.4 全国龙舟锦标赛1.3.1.5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龙舟赛1.3.1.6 地方龙舟赛1.3.2 邀请赛类:包括以下赛事1.3.2.1 国际龙舟邀请赛: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龙舟协会主办,邀请其它国家或地区队伍参加的龙舟竞赛。1.3.2.2 全国龙舟邀请赛: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龙舟协会主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体育部门,各行业体协,各大专院校,解放军等单位队伍参加的龙舟竞赛。1.3.2.3 地方龙舟邀请赛:经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所属地区或单位、部门派队伍参加的比赛。1.4竞赛组别男子组:所有参赛选手必须是男性,队员无年龄限制。1.4.2 女子组:所有参赛选手必须是女性,队员无年龄限制。1.4.3 混合组:必须有至少8名最多12名女子选手参入,所有选手无年龄限制。1.4.4 成年男子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8岁,未满40岁。1.4.5 成年女子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8岁,未满40岁。1.4.6 成年混合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8岁,未满40岁,必须有至少8名最多12名女子选手参入。1.4.7 青年男子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岁者。1.4.8青年女子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岁者。1.4.9青年混合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岁者,必须有至少8名最多12名女子选手参入。1.4.10少年男子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岁者。1.4.11少年女子组: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岁者。1.4.12 老将男子组:从40岁生日开场成为老将运发动。1.4.13 老将女子组:从40岁生日开场成为老将运发动。1.4.14 老将混合组:从40岁生日开场成为老将运发动,必须有至少8名最多12名女子选手参入。1.4.15 公开组:参赛选手无性别与年龄限制。1.5 各组别竞赛工程表1工程组别直道竞速赛环绕赛拉力赛250米500米800米1000米5000米10000米20000米10公里以上男 子 组女 子 组混 合 组成年男子组成年女子组成年混合组青年男子组青年女子组青年混合组少年男子组少年女子组老将男子组老将女子组老将混合组注:不包括制定竞赛规程单位根据当地赛场条件和比赛规模确定的比赛工程。1.6规则适用围本规则适应于在国举行的各种级别、各种规模的龙舟赛事。2 比赛场地、设备与器材2.1 航道见图一赛场应设在静水水域,各航道都应是同样的宽度,航道线必须与起航线和终点线相垂直。2.1.2 航道本身所需要的长度、宽度,必须是经过专业人员测量的,并有准确的平面图纸。2.1.3 根据报名队数和场地条件设4或8条航道,每条航道的宽度至少12米。航道的编号以最接近终点裁判为第1道,其余以此类推。2.1.4 制止使用固定的木桩、竹杆和类似的东西标记航道。航道不能有水草、暗礁和其它障碍物,航道两边应各留有6米以上的平安警界水域。2.1.5航道最浅的地方水深不得少于3米。2.1.6航道应设置浮标,航道浮标间距不得大于50米,使用黄色浮标。每250米处使用红色浮标并设立分段距离标志。距终点100米围使用红色浮标,间距不得大于25米。最后一个浮标设在终点线2米处。浮标的直径为0.35米,它的外表应较薄软,浮标的颜色选用红色和黄色。2.1.7起点线和终点线两端的延长线上6米以外,必须设有高出水面3米清晰可见的标志杆,终点线远端则应设置高出水面3米、宽0.50米中间0.1米为黑色、两边各0.2米为黄色的终点瞄准牌。2.1.8起点、终点处必须列明每一航道的编号。起点编号牌为1米0.60米白底黑字,安置在起航平台上,终点编号牌为高1米底长0.60米白底黑字三角标,安置在终点线外3米浮标的延长线上终点裁判远侧。有条件可在终点线后3米高5米处悬挂空中航道牌规格与起点一样。2.1.9 航道的一侧要留有20米以上的水域作附航道,供龙舟划至起点或做准备活动使用。2.1.10根据航道全长,在起、终点线后至少各留100米准备区域和缓冲区域。2.1.11航道两侧假设离岸较近应有消浪设施。注:1、航道必须于各参赛队报到之前,布置完毕。2、环绕赛、拉力赛场地参阅特别规则。2.2 场地设施 码头见图二2.2.1.1 登舟码头的建成以有利于龙舟靠岸,有利于运发动登舟,有利于裁判的工作为宜。2.2.1.2 登舟码头长度一般不得少于40米,可供三组龙舟停靠。通往登舟码头的路面必须平整。2.2.1.3 属于陡岸条件设立登舟码头,必须搭建水上平台码头,每个平台长20米,宽5米,高于水面约0.25米,平台之间的距离为10米。2.2.2 起点发令台和起航平台 起点发令台安置在起航线一侧0米处,距最近航道线6-10米,高于水平面3米,面积约10平方米,并配备遮阳和避雨设施。2.2.2.2 起航平台应稳固、稳定,有利于比赛正常进展。起航平台4或8航道长12米,图一 竞赛场地平面图图二 码头宽2米,高出水平面约0.40米,安置在起航线后约20米处见图1。2.2.2.3 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活动起航方式见图2。2.2.3 终点裁判台终点裁判台根据赛场具体情况确定位置,应清晰可见2个标志杆重合,并设阶梯式工作台。2.3 比赛设备2.3.1 通讯联络设备竞赛部负责人、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宣告员及各组裁判长应配备性能可靠的对讲机。2.3.2 扩音设备2.3.2.1 起点设独立扩音设备,起航平台根据航道数量装置4或8个小扬声器。2.3.2.2 检录处设独立扩音设备,运发动休息区、集合区和码头附近装置4个小扬声器。2.3.2.3 宣告员讲解扩音设备应接通大会播送系统。2.3.2.4 至少应有8个手提喇叭供途中裁判和器材检查裁判使用。2.3.3 交通设备2.3.3.1 途中裁判艇2艘,联络艇1艘,总裁判长艇1艘。2.3.3.2 为编排记录裁判长、竞赛部工作人员提供交通工具。2.3.4 监控设备2.3.4.1 摄像机3-4台,25寸以上彩色显示器2台,编辑机1台,连接线包括匹配器约千米,快速冲印设备1台。2.3.4.2 监控设备有立即重放的功能和立即出像片的功能。2.3.5 其它设备和用具2.3.5.1 称龙舟用的磅秤2.3.5.2检查划桨的卡模及合格标志防水2.3.5.3 15米钢卷尺1把2.3.5.4 大挂钟2面2.3.5.5 检录夹板4或8个2.3.5.6 信号枪或发令枪1支,红绿信号弹或子弹假设干2.3.5.7 裁判取齐绳或杆0.03米直径航道数4米2.3.5.8 多道项电子秒表10块2.3.5.9 警告、取消资格用黄牌、红牌各6块,0.200.30米有把手2.3.5.10 红、白手旗0.500.60米,其中红旗9-13面、白旗5面,旗杆长0.90米2.3.5.11 望远镜2个2.3.5.12 终点垂线1根2.3.5.13 风速仪1台2.3.5.14 导引航道牌0.250.35米白底黑字有把手航道数2套2.3.5.15 码头标志牌1套1米0.60米,白底黑字2.3.5.16 终点音响喇叭1个2.3.5.17 抽签用具1套2.3.5.18 队长标志根据报名队数准备2.3.5.19 写字板,笔20套2.3.5.20 各种裁判工作表格假设干2.3.5.21 成绩公告栏2.3.5.22 龙舟上的航道牌0.350.50米根据分组及龙舟数制作2-4套。红底白字、白底红字、红底黄字、黄底红字2.3.5.23 竞赛编排工具、文具2.3.5.24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和配套用品纸2.3.5.25 裁判用桌子、椅子假设干2.3.5.26 裁判服装、雨具及遮阳用具根据人数配备其他2.3.6.1 大会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复原装置和备用器材、如龙头、龙尾、鼓、鼓槌、绳、水瓢、太阳伞等。2.3.6.2 配备技术工人2人,能进展简单的现场维修。2.4 比赛器材2.4.1 龙舟见图3总长:18.40米,含龙头、龙尾,允许误差5厘米舟长:15.50米,允许误差3厘米舟宽:1.10米中舱最宽处允许误差1厘米重量:因龙舟制作材料不受限制,龙舟本身重量不设统一标准。但要求同一次赛事使用的所有比赛龙舟最重与最轻的差距不得超过5公斤含龙头、龙尾和舵桨。2.4.2 舵桨见图4舵桨采用固定式,固定装置设在尾舱左侧船体上。舵桨总长2.50米,其中桨叶长75厘米,桨叶前沿宽20厘米,上端宽16厘米,弧形斜口延伸15厘米,允许误差3毫米。桨叶的边缘厚度为0.7-1厘米。桨杆直径下端5厘米,上端3.5厘米,桨柄长15厘米,直径3.5厘米。2.4.3 划桨国际比赛标准用桨,见图5划桨长度为105-130厘米,其中桨叶长48厘米弧形斜口延伸12厘米,其中距末端36厘米至48厘米是桨叶的肩。桨叶前沿最大宽度为18厘米,长12厘米处宽16.75厘米,长24厘米处宽15.4厘米,长36厘米处14.05厘米,允许误差1毫米。桨叶的边缘厚度为0.4-1厘米。桨杆直径厘米,桨柄长57-82厘米。龙舟含龙头龙尾,舵桨、划桨的制造材料不受限制,但在同一次赛事中竞赛规程规定由大会统一提供的器材必须用同样材料和一样工艺制造。2.4.5 按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龙舟竞赛规则举办的龙舟赛,由承办单位提供统一规格的标准龙舟和其它配套装置。划桨可由参赛队自备,但赛前须经器材检查裁判检查验收,贴上合格字样防水标志前方可在比赛中使用。2.4.6全国比赛和国际比赛使用的比赛器材,必须向中国龙舟协会认可的生产厂家订制。图三 标准龙舟图四 舵桨图例图五 划桨图例单位毫米2.4.7每条龙舟必须配有规格一致的龙头、龙尾、鼓和鼓架。龙头、龙尾的造型可自行设计,但必须与龙舟接口严合。鼓面直径48厘米,高度45厘米,设在第一划手前面,面对舵手。3 运发动3.1 参赛资格3.1.1 运发动必须身体安康会游泳,在没有辅助救生设备情况下,能穿着比赛服装游泳100米以上。3.1.2 竞赛规程规定凭件确定参赛资格的赛事,运发动必须准备和明文件以便审查单位在网上查证。3.1.3 在无年龄限制的组别中,如选手的年龄未到达12岁,则由父母一方或指定的责任人在船上陪同,并必须穿上救生衣。注:1、从平安角度出发,运发动一律要穿上救生衣。2、运发动的安康状况,游泳能力,平安问题均由其领队、教练负责。3、赛前在裁判员、领队、教练员联席会上,各队领队必须签署平安责任书。3.2 参赛人数3.2.1 参赛选手为24人,其中登舟比赛队员划手20人,鼓手1人,舵手1人。替补队员2人。如参加传统龙舟竞赛,每支队加锣手1人,共25人。 上场比赛选手中划手不得少于18人。3.3 队长每队设队长1人,比赛时队长佩戴大会统一提供的队长标志。3.4 正式队员和替补队员各队参赛队员中,上场时为正式队员,在场下则为替补队员,正式队员资格在检录登舟前由本队教练确定,登舟后不准替换。3.5 服饰要求3.5.1 各队运发动服装颜色、式样必须整齐一致,上衣背后有本单位字样或标志。3.5.2 比赛时可佩戴统一的头饰。因天气原因,运发动在比赛服装外可加透明风雨衣。假设有必要大会为各队运发动提供参赛布,运发动则按报名表登记的佩戴在上衣背后。3.6参赛准则运发动在所有场合下,须保持正确的行为规定;尊重裁判,尊重他人,不得有任何不良行为;3.6.3 比赛过程中不得对裁判员的决定进展质问和争辩;3.6.4 不得成心损毁龙舟及其它器材;3.6.5 不得对他人使用肮脏、威胁、辱骂的语言或手势;3.6.6 不得用丑化比赛的行为干扰或损害比赛正常进展;3.6.7 不得纠缠裁判、仲裁和大会工作人员;3.6.8 不得罢赛;3.6.9 不得有任何暴力行为造成对他人的伤害;3.6.10 不得拒绝领奖。3.6.11 违反上述参赛准则,大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将视其情节给予遣责、警告、取消参赛资格的处分;赛队中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参赛准则行为,处分与运发动一样,两人以上含两人发生上述行为,属于集体行为,处分对象为赛队。4 裁判员4.1 裁判员是竞赛工作的组织者和执法者,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的上下,不仅影响竞赛质量,而且与本项运动的开展密切相关。因此,裁判员应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为竞赛顺利进展和促进运发动创造优异成绩作出奉献。4.2 裁判员守则4.2.1 认真学习竞赛规则和规程,明确岗位职责,熟悉裁判工作方法;4.2.2 执行裁判工作时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慎重,团结协作;4.2.3 精神饱满,衣着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4.2.4 遵守纪律,抑制困难,尽职尽责,确保比赛任务顺利完成。4.3 裁判员等级制度及管理4.3.1 裁判员级别由三级、二级、一级、国家A级、国家资深级、国际一级、国际二级、国际三资深级共8级构成;4.3.2 裁判员须经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获得相应级别,报考国家级龙舟裁判必须有两次以上担任全国或国际比赛经历或取得一级龙舟裁判证书三年以上。4.3.3 第一次参加国家级龙舟裁判考试年龄不得小于25岁,不得大于50岁。4.3.4 由主办单位通知抽调的裁判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岗者,取消已获裁判等级。需再次担任龙舟裁判工作时,须向批准单位申请,经重新考试合格后恢复裁判级别。4.3.5 二年没有参加龙舟裁判工作,须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4.3.6 裁判员上岗时必须着大会统一配制的裁判服装并佩戴等级裁判胸徽,以资识别。4.3.7 中国龙舟协会执行委员会有权罢免比赛中因职业道德问题,犯有严重错误的裁判员工作职务和取消龙舟裁判级别。4.4 裁判委员会4.4.1 全国和国际比赛设立裁判委员会;4.4.2 权力和义务:4.4.2.1 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主持及监管赛事;4.4.2.2 全面负责赛事中有关技术性管理的事务;4.4.2.3 就有关规则和规程的事宜以及未尽事宜作出解释;4.4.2.4 对任何违反规则、规程、参赛准则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4.4.2.5 遇天气原因或其它突发情况令赛事不能如期举行时,向大会组委会提出延期的建议。4.4.3 裁判委员会人员配备4.4.3.1 裁判委员会下设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2-3人,包括以下人员:4.4.3.2编排记录长1人,编排记录员1人,宣告员1人,裁判联络员2人,成绩公告员2人,电脑操作员2人;4.4.3.3 检录长1人,检录兼记录员1人,检录员4-8人8航道为8人;4.4.3.4 器材检查长1人,检查员4-8人8航道为8人;4.4.3.5 起点裁判长兼发令1 人,助理发令员1人,取齐员1人,起点摄像员1人,起点裁判员兼扶船4-8人8航道为8人;4.4.3.6 途中裁判长1人,途中裁判员2人;4.4.3.7 终点裁判长1人,终点裁判员3-4人,计时裁判员4-8人,终点记录员1人,终点音响兼风速测量员1人,终点摄像员1人,终点监控兼相片冲印员1人;4.4.3.8 摩托艇驾驶员4人。4.5 职责4.5.1 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4.5.1.1 总裁判长在大会竞赛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整个赛事裁判工作。4.5.1.2 比赛前检查场地、设备和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4.5.1.3 协调各裁判组的工作和负责与裁判有关的事务。4.5.1.4 在领队、教练、裁判长联席会上报告比赛准备情况和裁判工作方法,解释比赛规则和各队提出的有关比赛问题。4.5.1.5 观察和监视比赛,确保比赛如期按秩序册上规定的时间举行;4.5.1.6 根据规则和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就规则、规程中未尽事宜或需澄清的事宜咨询仲裁委员会;4.5.1.7 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深入调查,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最后决定。4.5.1.8 有权撤消裁判员所作的任何错误决定,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停顿其工作,建议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处理。4.5.1.9 所有比赛成绩核实签名,颁奖之前给予公布。4.5.1.10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当总裁判长因故缺席时,由第一副总裁判长代理其工作。4.5.2 编排记录长和编排记录组裁判4.5.2.1 编排记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编排记录组工作。4.5.2.2 协助制定裁判学习、实习的有关工作方案。4.5.2.3 负责绘制场地平面示意图;编制各裁判组工作表格,制定各参赛队赛前训练时间表。4.5.2.4 根据规程、规则、报名参赛单位和场地航道、器材等条件编排竞赛日程和竞赛分组表。4.5.2.5 按秩序册容收集有关资料,编排秩序册,送印及校稿。4.5.2.6 承受和审查运发动,制作运发动检录卡或参赛人员胸卡。4.5.2.7 准备抽签用具、赛前组织各队竞赛分组抽签,填写并分发竞赛秩序单。4.5.2.8 竞赛过程中及时记录和公布比赛成绩,预赛后根据规程、规则条款编排下一轮比赛秩序表。4.5.2.9 负责印发成绩公报和成绩册,负责填写运发动获奖名次证书。4.5.3 检录长和检录员4.5.3.1 检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检录员的工作。4.5.3.2 比赛前到编排记录组领取运发动检录卡和竞赛秩序单。4.5.3.3 提前四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检查、布置检录处和运发动集合处。4.5.3.4 每组比赛提前三十分钟通知各队教练到检录处抽签,确定航道和船号。4.5.3.5 每组比赛提前三十分钟通知参赛队到运发动集合处报到,进展点名,核实运发动身份和检查服装。4.5.3.6 将抽签结果交联络员送器材检查组、起点、终点和宣告员。4.5.3.7 每组比赛提前十五至二十分钟,带着参赛队登舟并指挥各队驶离码头。4.5.4 器材检查长和器材检查员4.5.4.1 器材检查长负责领导和分配器材检查员的工作。4.5.4.2 比赛前,检测所有比赛龙舟,按重量和流线误差最小为原则,将龙舟编号分组。4.5.4.3 检查所有大会提供的器材装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协同组委会竞赛部有关人员解决。4.5.4.4 检查划桨,包括自备划桨,合格后贴上合格标志防水。4.5.4.5 每组比赛前后随机抽查参赛队自备划桨是否符合规则规定。4.5.4.6 比赛前,提前四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检查龙舟分组排列顺序,排除码头各种障碍。4.5.4.7 负责发放和收回大会统一提供的器材。4.5.4.8 比赛龙舟到达终点后,指挥各队回到码头,检查各队人数是否与登舟时相符。4.5.4.9 检查参赛队有无违禁物品、配套器材有无短缺和龙舟是否受损。4.5.5 起点裁判长和起点裁判员4.5.5.1 起点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起点裁判员的工作。4.5.5.2 每场比赛提前三十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检查布置工作区域。4.5.5.3 赛前五分钟发令员通知各队进入规定航道;赛前三分钟开场点名;赛前2分钟通知取齐员排位;赛前一分钟通知终点准备接收起航信号并于一分钟根据取齐员示旗信号发令。4.5.5.4 起点裁判长有权对起航时的任何犯规行为出示黄牌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4.5.5.5 助理发令员负责保持与终点及各裁判组的联络;负责查看起航时是否抢航,负责开动起点备用秒表,并在终点裁判长的要求下选择整数时间进展第二次发令;负责抢航后发出召回信号鸣锣或鸣枪等大会规定信号。4.5.5.6 取齐员负责指挥龙舟在起航线上排位,取齐后举白旗示意,在发令过程中龙舟不能处于相对稳定则放下白旗,立即举红旗示意。4.5.5.7 起点裁判员协助龙舟进入航道,并将裁判调船绳或杆交给舵手,稳定好龙舟的位置,起航时,如发现本航道有犯规现象,则举红旗示意。4.5.5.8 起点摄像完整地摄取各龙舟起航的全过程。4.5.6 途中裁判长和途中裁判员4.5.6.1 途中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途中裁判员的工作。4.5.6.2 每组比赛前,检查航道有无障碍物包括各类占道工作船艇,如有障碍物应及时清理并举红旗通知起点,如无障碍举白旗以示可发令起航。4.5.6.3 起航时,负责开启途中备用秒表;负责抢航犯规的拦截召回工作。4.5.6.4 出发后,负责查看各龙舟是否正确行驶,有无其它犯规行为。如发生串道或撞船事件,及时将情况报告总裁判长,取消犯规队比赛资格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比赛。4.5.6.5 各龙舟到达终点后,应根据途中情况向终点示旗,如情况正常举白旗,如有犯规情况则举红旗,并填写途中检查报告单送总裁判长审定。4.6.5.6 负责催促各龙舟回到码头承受裁判检查。4.5.7终点裁判长和终点裁判4.5.7.1 终点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终点裁判员的工作。4.5.7.2 终点裁判长在各组比赛中观察全部情况及龙舟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每组比赛结束负责审核终点名次和成绩。4.5.7.3 终点裁判完整地记录各组比赛龙舟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并可将自己的判决结果同终点摄像进展对照,不一致时以终点摄像为准。4.5.7.4 终点裁判每支龙舟由2人负责采用电子计时秒表计取各龙舟到达终点的成绩时间保存百分之一秒。每组比赛完毕将成绩登记在计时卡上交终点裁判长审查核实。4.5.7.5 如因接收信号问题未开动秒表,先采用通知助理发令员第二次发令的补救方法,假设信号中断,则采用通知途中裁判送表的补救方法。4.5.7.6 各组比赛前,终点裁判长在终点工作准备就绪后,用信号通知起点裁判长,各组比赛完毕后,则观察途中裁判示旗信号并回旗。4.5.7.7 各组比赛龙舟通过终点线时,终点音响裁判员发出音响喇叭信号告之运发动。该组比赛完毕后,将风速和风向测量结果登记在卡片上,交终点记录员。4.5.7.8 终点摄像员应准确无误地摄录各组比赛龙舟通过终点的情况,作为终点裁判判定名次的依据。4.5.7.9 终点摄像应选择25寸以上屏幕彩色显示器对接,作为赛事监控使用,上述设备只供仲裁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终点裁判长及有关终点裁判员支配。4.5.7.10 终点监控员假设发现比赛龙舟几乎同时相差小到达终点的情况,立即冲印相片并注明组别,工程交终点记录员。4.5.7.11 终点记录员将各组比赛成绩名次整理复写四份成绩单,送终点裁判长、总裁判长审核签名后连同有关比赛相片交联络员,送宣告员宣告和竞赛秘书处进展编排打印后,在成绩公告栏贴。4.5.7.12 龙舟比赛不设并列名次,假设终点摄像确定两条或两条以上龙舟同时到达终点情况,以前一轮比赛最好成绩为依据决定名次。4.5.8 宣告员4.5.8.1 深入了解中国龙舟史和世界龙舟开展史,让观众更了解龙舟运动。4.5.8.2 赛前走访各参赛队,了解根本情况并写成简介。4.5.8.3 做好播送器材、乐曲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的调节好赛场气氛。4.5.8.4 比赛前介绍组别、工程及各航道参赛单位,比赛中介绍各队所处的位置;比赛后宣布该组比赛结果。4.5.8.5 工作中保持与总裁判长和各裁判长的联系。4.5.8.6 协助大会维持赛场秩序,播送有关通知。4.5.8.7 起航前三分钟将起点点名、取齐、发令等讯号接通大会播送系统。4.5.9 裁判联络员4.5.9.1 负责将竞赛秩序单送至检录、起点、终点、播送。4.5.9.2 负责将检录抽签表送至器材组、起点、终点、播送。4.5.9.3 负责将终点成绩单送至竞赛秘书处,由宣告员进展播送和由其他工作人员在成绩公告栏贴。4.5.9.4 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4.5.10 摩托艇驾驶员确保摩托艇工作性能好以及油料充足是摩托艇驾驶员的责任,比赛前按时到位,工作中服从裁判指挥,配合裁判工作,熟悉工作程序。摩托艇分配为:途中裁判两艘,裁判联络员一艘,总裁判长兼备用一艘。4.5.11 医生应保证有实用的设备和药品用于医务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展紧急治疗,并在运发动的住地提供医疗效劳。5 竞赛通则5.1 检录5.1.1 比赛队必须按检录裁判通知的时间到检录集合处报到,参加该组比赛航道船号抽签,承受裁判点名,身份验证和服装检查。5.1.2 检录时,假设队长声明上场队员有减员时,可允许划手中少2人参赛,但不包括混合组比赛规定的女子划手以及鼓手和舵手。5.1.3 赛队必须按检录裁判的指令上船,不得自选龙舟。检录裁判将确保各队得到抽签或分派的龙舟。5.1.4 赛队不得在龙舟上外加附着物,不得携带通讯、动力器材、测速仪、心率表、抽水泵等与竞赛不符的物品登舟。5.1.5 各队登舟后在裁判员指挥下驶离码头,按规定的附航道划向起点,不准中途靠岸,不得影响正在进展的比赛。5.1.6 违规处分5.1.6.1 在规定时间超过检录时间15分钟仍未到达检录集合区的赛队,将按弃权处理。5.1.6.2 违反和条规定,取消参赛资格。5.1.6.3 违反条规定,裁判长先给予黄牌警告,警告无效时,取消参赛资格。5.2 起航5.2.1 进入起点赛前5分钟,各队根据起点裁判的指令进入规定的航道起点处;赛前3分钟进展点名,此时未能进入起航位置的队将受到黄牌警告,此等警告将作为抢航犯规一次计算;赛前2分钟取齐员开场排位。5.2.2 出发准备各队舵手紧握好裁判调船绳或杆,指挥好划手按取齐员的要求调整好龙舟的位置,将龙舟龙头前沿稳定在起航线上,此时有不服从裁判指挥或有意拖延时间者,将受到黄牌警告,此等警告也将作为抢航犯规一次计算。5.2.3起航各队准备就绪后在赛前1分钟时间,发令员可以组织出发,发令程序为:各队注意运发动做准备姿势,预备运发动处于静止状态,鸣枪或大会规定出发信号笛声各队出发。发令员通知各队注意时,未准备好的赛队,鼓手应把手高举过头并且不停摆动,发令员将视情况延时发出预备口令。此时如属有意延误比赛也将受到黄牌警告,此等警告作为抢航犯规一次计算。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舵手才能松开裁判调船绳或杆。预备至鸣枪之间相差时间为2至5秒。5.2.4 抢航犯规发令员发令鸣枪前,凡划桨划动或利用敲鼓、吹哨、呼喊指挥划手者,均判罚为抢航犯规。 抢航信号赛队发生抢航后,起点裁判将以连续鸣锣或鸣枪等大会规定之信号以示抢航犯规,途中裁判艇进展拦截,召集各队回到起点。 犯规处分同组比赛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赛队、一项黄牌警告又抢航一次的赛队、连续两次抢航的赛队、发生抢航后拒绝裁判召回至起点的赛队均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每组比赛的起航次数不得超过3次,假设发令员组织第3次起航时发生抢航犯规,该组将不再召回,比赛继续进展,只通知途中裁判第3次起航时抢航犯规的参赛队的所在航道,由途中主裁判出示红牌,令其退出航道,取消该项比赛资格。5.2.7 发令员发令鸣枪后,该队不管任何原因延误起航,责任自负。5.3 途中5.3.1 起航后,各队应自始至终在本航道划行,龙舟任何局部均不得超越本航道。假设发生串道并以领先优势在其他龙舟之前时,不管相撞与否,实质已对其他赛队造成了影响,则该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发生串道时,串道之龙舟落后于此航道的龙舟,未影响在此航道正常比赛的龙舟队之成绩,并能划回本航道时,判罚规则不在此例,包括中间航道的赛队串道处于其他龙舟之后,且又确实未曾接触及影响包括舟的尾浪的影响其他龙舟的正常划行,并划回本航道者,可不判犯规。5.3.2 各队鼓手应积极有节奏地敲鼓指挥划手,可以吹口哨配合鼓声指挥划手,未曾积极敲鼓的赛队将被罚加时五秒,此规定在起航50米之后生效。5.3.3 各队鼓手、舵手不得持桨划水,包括不得使用划水器械利用一只手划水。因此占得优势,该队将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5.3.4 各队有责任保护比赛器材。比赛中如成心将龙舟翻转或损坏,除负责打捞、赔偿外,该队还将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和余下工程比赛资格。5.3.5 比赛中如发生两条或两条以上龙舟相撞,根据以下情况判罚和确定是否中止比赛:5.3.5.1 预赛发生此等事件,犯规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其他队比赛继续。5.3.5.2 复赛至决赛的赛事在比赛半程发生此等事件,途中裁判长将发出中止比赛信号鸣锣并拦截,犯规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其他队立即回起点重赛。 复赛至决赛的赛事在比赛过半程发生此等事件,犯规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其他队比赛继续,由总裁判长指令确已受到影响的队重赛重赛时间安排在下一轮赛事之前。该组比赛则以成绩确定名次。5.4 终点5.4.1 龙舟龙头前沿到达终点线,即为划完全程,由终点裁判根据龙舟通过终点线的先后顺序判定名次。5.4.2 龙舟到达终点后,应及时回码头承受裁判员的检查和交还器材,未承受检查之前队员不准上岸,不得与外界接触。5.4.3 发生以下情况视为终点犯规,成绩无效,名次取消:5.4.3.1 龙舟未从本航道通过终点。5.4.3.2 龙舟到达终点时所载队员数目与检录登舟时不同。5.4.3.3 龙舟上配套器材、设备短缺。5.4.3.4 发现严禁携带的违禁物品。5.5 环绕赛、拉力赛的有关规则5.5.1 赛场要求5.5.1.1 起航线、终点线至少要有50米宽,两边界限穿插应用红旗标出,并可在终点线上搭建龙门。5.5.1.2 从起航线到第一转弯点的航道应是直的,直线距离最少500米,最后一个转弯点完毕至终点的航道也是直的,直线距离最少500米。5.5.1.3 转弯点半径至少要有50米,要有至少6面旗或6个浮标标出,旗的规格为0.500.50米,红、黄两色从对角线分开,浮标规格为0.50米直径,颜色为红色。5.5.2 起航5.5.2.1 根据比赛场地条件确定起航方法,假设有容纳所有参赛龙舟相隔5米的排列位置,且直线航道在1000米以上可采用同步起航,也可根据起航线距离分组起航或设立起航区单独起航。5.5.2.2 以成绩决定名次的比赛,应设立起航区,起航区距离为50米,以便每一支龙舟队出发都在同一条线上开场计时。5.5.2.3 同步起航采用一次性发令,发令程序口令为各队注意预备鸣枪,预备至鸣枪时间约2秒,假设发生抢航现象,也无须召回,给抢航队加时5秒。单独起航,以倒计时5秒方式发令,发令程序为*队准备5. 4. 3. 2 划。5.5.2.4 如因航道原因不能进展同时起航,可采取抽签或参照直道竞速赛成绩名次的顺序排列,按照成绩最好的队伍为第一出发的原则排列顺序,每间隔10-30秒发一条龙舟的方式起航计时。5.5.3 途中5.5.3.1 比赛中不允许带划和承受非参加比赛船艇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帮助;5.5.3.2 比赛时,假设一条龙舟超越另一条龙舟时,超越龙舟有义务始终避开被超越的龙舟。另一方面,被超越龙舟不可改变航向给超越龙舟制造困难。5.5.3.3 比赛中龙舟碰撞转弯标志浮标一般不判犯规,除非转弯点该队未完成绕标。转弯时,龙舟应尽可能靠近由转弯标志标出的航道划行。5.5.3.4 长距离比赛中,进入弯道后超越另外的龙舟,必须相隔5米以上,从外航道超越,否则,发生碰撞,判主动超越者犯规,前面的龙舟应主动划向侧航道,以防止碰撞,不让道者,可给予黄牌警告,直至取消比赛资格。5.5.4 终点同步起航以各龙舟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判定名次,单独起航以计时成绩判定名次。5.5.5 其它5.5.5.1 至少在比赛前五小时封闭航道,检查布置场地。5.5.5.2 其它比赛条款参照本规则、规例执行。6 仲裁委员会6.1 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仲裁委员会是大会组委会的竞赛仲裁机构,其任务是审议比赛期间参赛人员、裁判员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6.2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大会执委会官员、龙舟协会官员、技术代表、主管竞赛官员和总裁判长组成。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予以公布。6.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6.3.1 仲裁委员会管理比赛过程中对执行竞赛规则、规程有争论的抗议和申诉。6.3.2 仲裁委员会有权撤消犯有严重职业道德错误的裁判员和取消违反参赛准则的龙舟队参赛资格。6.4 抗议、申诉与仲裁6.4.1 对裁判员人选的组成或对其他参赛队运发动参赛资格的抗议,必须在领队、教练、裁判长联席会议上或赛前12小时之前由领队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500元人民币作为抗议金,假设抗议有效,可获退还。6.4.2 比照赛中发生的情况,包括对裁判员的裁决持有异议,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由领队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6.4.3 领队提出申诉超过规定时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6.4.4 提交书面申诉的同时须交纳2000元人民币作为仲裁金,假设申诉有效,仲裁金可获退还。6.4.5 仲裁委员会在接获有关申诉及仲裁金后,可在30分钟进展所需的调查取证和召开仲裁会议,根据仲裁条例作出处理。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书面形式告之有关领队申诉结果及作出此裁决的原因。假设大会设立运发动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关参赛资格的抗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6.4.6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决定,不得提出异议,假设因此纠缠使比赛中断15分钟,即为罢赛。罢赛队伍将按体育法处理。6.4.7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裁判、裁判长、总裁判长职责围处理的有关事宜。6.4.8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反纪律行为,由组委会有关部门处理。6.4.9 比赛中假设发生与龙舟运动有关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即使规则被用来解释这些违反法律的行为,仲裁委员会亦不承担任何法律仲裁和法律责任。6.4.10 抗议申诉表单位事发时间收到时间返还时间事由抗议或申诉的原因及要求领队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有关裁判、总裁判长或被抗议的当事人队对事件的说明签名:仲裁委员会处理意见及原因仲裁委员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注:抗议缴纳500元人民币;申诉缴纳2000元人民币。7 水上平安条例7.1 龙舟平安标准平安性能良好的龙舟是保证参赛选手平安、比赛顺利进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比赛龙舟必须到达此标准专指木制龙舟:标准一:龙舟灌满水与水面持平能浮在水上不下沉。标准二:22名队员坐在龙舟上灌满水后下沉不超过运发动颈部。7.2 游泳能力测试虽然各队运发动的身体安康状况和游泳能力由其领队、教练负责,但确保赛事平安是组委会的目的。在流动水域特别是江、河进展的龙舟赛事,组委会应指派有关人员对各队参赛选手的游泳能力进展测试。凡有游泳能力达不到规则要求者和12岁以下选手一律要穿上救生衣参赛。7.3 航行规定7.3.1 训练中各龙舟应按逆时钟方向航行,当两条龙舟航向穿插时,左边的龙舟应给右边的龙舟让出航道,避让时,可采用改变航向,停桨压水等措施。超越的龙舟应从右侧并与被超越的龙舟保持5米的间距,决不允许从被让龙舟前面越过。7.3.2 环绕赛和拉力赛出现龙舟并行时,要确保龙舟之间至少留有5米以上的横向距离。超越时不得影响被超越者的航向,被超越龙舟不得成心改变航向来影响超越龙舟的航行。7.3.3 比赛中,向终点航行的龙舟严禁横切航道,包括龙舟抵达终点后不得立即横切航道延长线。要注意后面龙舟划行,防止接触或冲撞。7.3.4 在自然水域举办赛事,组委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对航道进展封闭和加强管理。对有危及平安的漩涡、暗涌必须标明和派有关人员进展导航。7.4 救护7.4.1 直道赛、环绕赛,要配备至少4条救护船艇待救,每条救护船艇上配备救护人员1-2人,船上还应备有拖绳和竹杆。假设发生撞船和翻船事故,立即前往救助。7.4.2 拉力赛,距离越长龙舟之间的拉距越大,必须为每一条龙舟跟踪一条救护船,为龙舟平安航行保驾护航。如条件允许,还应有一条大型救护船,船上配备医生和医疗设备与药品。8 反兴奋剂条例8.1 兴奋剂检查代表在竞赛委员会下设有独立的兴奋剂检查代表,由中国龙舟协会负责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担任。8.1.1 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为进展兴奋剂检查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8.1.2 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8.2 反对滥用药物的目的,是为了尽一切可能防止服药给正常的龙舟竞赛以及运发动特别是那些企图人为地提高运动成绩的运发动的身体和心理带来负面影响。8.3 同国际奥委会兴奋剂检测标准一样,中国龙舟协会对滥用药物使用兴奋剂的定义是以这一原则为根底,即严禁使用所有属于反兴奋剂督查规章中提到的药物种类的物质。8.4 龙舟比赛的参加者或申请参赛的人亦不得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一旦药物检测证明运发动使用了兴奋剂或任何可能干扰分析结果的物质,将按照国际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处分条例对该龙舟队进展处分。8.5 制止使用血液兴奋剂和药理学、化学或物理学操作方法,对使用者将按使用兴奋剂论处。8.6 不可使用属于禁用药物的物质和禁用方法进展医学治疗。8.7 在以下比赛中进展强制性药物检测:世界龙舟锦标赛包括世界杯龙舟赛洲际龙舟锦标赛全国龙舟锦标赛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龙舟赛在国由中国龙舟协会承办的世界、洲际龙舟锦标赛以及主办的全国龙舟锦标赛均由中国龙舟协会兴奋剂检查代表挑选获取名次的运发动承受药检对多项获取名次的队,只检测其中短距离工程。名额分配40名以各组别各工程获第一名的队:2人各组别各工程获第二名的队:1人各组别各工程获第三名的队:1人各组别各工程获第四至第六名的队分别抽查1人8.8 药物检测的费用由受检运发动单位按每人1000元人民币支付,由中国龙舟协会兴奋剂检查代表出具发票收据。8.9 对已确定为受检对象而拒绝受检,该运发动视为阳性检查结果处理。8.10 药检结果被宣布为阳性或被看作阳性的运发动所属龙舟队将受到以下惩罚:8.10.1 取消比赛资格和已获得的名次,给予最少6个月,最多12个月的停赛。8.10.2 给予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分由中国龙舟协会出具发票收据。8.11 运发动可向中国龙舟协会兴奋剂检查代表述理由,并拥有向中国龙舟协会执行委员会申诉的权利。8.12 假设有可能由龙舟队的医务人员在比赛前开列出,记录他们的每个队员在比赛前12小时服用的治疗药物和剂量以及承受的任何其它医学治疗。8.13 药物检测手段为尿检或血检,备有A、B两个容器,当检测*运发动为阳性时,留下B容器尿液样本作为该运发动要求复检时启用复检费用1000元人民币由运发动单位支付。8.14 地方龙舟赛事可由大会组委会向中国龙舟协会申请设立兴奋剂检测,中国龙舟协会将派出兴奋剂检查代表执行检测工作,相关费用由地方承担。 第二局部 赛事规例1 锦标各类级别锦标赛,每一组别的每一工程获得前三名的队伍可获锦标奖杯,队伍中的每位运发动可分别获金奖牌、银奖牌、铜奖牌及名次证书一。获得录取名次的其他赛队队员可获名次证书。中国龙舟协会主办、承办或认可的全国和国际级赛,将按组委会的决定颁发锦标、奖牌和证书。2 赛事成立世界或洲际锦标赛事,每组别起码要有来自六个国家或地区的队伍参加;国锦标赛则要有来自六个省、市、自治区的队伍参加;地方锦标赛要有来自六个地市的队伍参加。如是国际比赛,则起码要有来自三个国家或地区的队伍参加赛事才能成立。3 参赛分组参赛队数目不能平均分配进入各组时,采用前多后少,但数目相差不能超过一支。环绕赛和拉力赛无需举行分组,参赛队可同时出发,如条件不能容纳各队同时出发,则可相隔固定时间分批出发,以完成比赛的时间决定名次。4 6航道分组方法4.1 7-12队参赛预赛航道半决赛航道决赛航道预赛一123456抽签半决赛一组预之3预之5预之7预之9预之1134251决1-6名:预之12之1半决赛之1半决赛之2半决赛之3半决赛之4342516预赛二123456抽签半决赛二组预之4预之6预之8预之10预之1234251名次赛(决7-12名):半决赛之5半决赛之6半决赛之7半决赛之8半决赛之9半决赛之10342516预赛二组,每组第1名参加决赛,其余参加半决赛,半决赛二组,每组前2名参加决赛,其余参加名次赛顺位赛。如7或8个队参加预赛,半决赛只剩5或6个队,安排在同一组进展半决赛,取前4名参加决赛,其余按半决赛成绩确定第7名或第8名。4.2 13-18队参赛预赛航道复赛航道半决赛航道决赛航道预赛一123456抽签复赛一:预之7预之9预之11预之13预之15预之17342516半决赛一:预之1预之3预之5复之2复之4复之6342516决1-6名:半决之1半决之2半决之3半决之4半决之5半决之6342516预赛二123456抽签复赛二:预之8预之10预之12预之14预之16预之18342516半决赛二:预之2预之4预之6复之1复之3复之5342516名次赛决7-12名:半决之7半决之8半决之9半决之10半决之11半决之12342516预赛三123456抽签预赛三组,每组前2名参加半决赛,其作参加复赛;复赛二组,每组前2名以及2支时间最快的落败队伍参加半决赛,其余淘汰;半决赛二组,每组前3名参加决赛,其余参加名次赛。4.3 19-24队参赛预赛航道复赛航道半决赛航道决赛航道预赛一:123456抽签复赛一:预之9预之12 预之15 预之18 预之21预之24342516半决赛一:预之1预之3预之5预之7复之2复之4342516决1-6名:半决之1半决之2半决之3半决之4半决之5半决之6342516预赛二:123456抽签复赛二:预之10预之13预之16预之19预之2234251预赛三: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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