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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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6年7月248 / 255目 录第一篇 巡查组织篇11.1巡查工作的定义、目的、范围和分工11.1.1巡查工作的定义11.1.2巡查工作的目的11.1.3巡查工作的范围21.1.4巡查工作的分工21.2巡查工作的依据、方式和内容21.2.1巡查工作的依据21.2.2巡查工作的方式31.2.3巡查工作的内容41.3巡查工作的程序51.3.1巡查准备51.3.2巡查实施61.3.3巡查处理81.3.4资料归档101.4巡查工作信息化101.4.1信息系统101.4.2信息交互101.5巡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11.5.1巡查人员的权利111.5.2巡查人员的义务12第二篇 巡查文书篇132.1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132.1.1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概述132.1.2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制作要点132.2巡查整改通知单142.2.1巡查整改通知单概述142.2.2巡查整改通知单制作要点142.2.3巡查整改通知单销项要求152.3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52.3.1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概述152.3.2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制作要点162.3.3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销项要求162.4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172.4.1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概述172.4.2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制作要点172.4.3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销项要求182.5巡查复工通知书182.5.1巡查复工通知书概述182.5.2巡查复工通知书的制作要点192.6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192.6.1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概述192.6.2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制作要点202.7巡查约谈记录212.8行政处罚建议书212.8.1行政处罚建议书概述212.8.2行政处罚建议书制作要点212.9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222.9.1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概述222.9.2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制作要点222.10行政处罚回退单232.11巡查整改回复单、巡查复工申请表、行政处罚建议书回复单232.12巡查档案232.12.1定义232.12.2档案内容242.12.3归档要求242.13巡查文书编号规则252.14巡查文书样张26第三篇 巡查实施篇403.1安全行为403.1.1工地管理单位403.1.2危大工程清单423.1.3安全考核合格证423.1.4特种人员持证上岗433.1.5安全生产协议453.1.6施组和方案编制473.1.7按照方案施工513.1.8安全措施和技术交底52分部分项工程示例:53【临边、洞口作业】53【悬空作业】55【交叉作业】573.1.9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583.1.10危大工程验收613.1.11危大工程监督623.1.12落实安措费643.1.13安防用品管理653.1.14安全教育培训683.1.15起重机械自检713.1.16机械设备管理723.1.17机械维护保养753.1.18用火作业773.1.19施工带班制度783.1.20应急救援预案813.1.21安全防护设施823.1.22临电工程安全833.1.23文明施工措施863.1.24施工设施符合标准88分部分项工程示例:8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工程】88【模板工程】913.1.25人员资格核查933.1.26安全措施审查943.1.27安措费审查953.1.28安全生产巡查963.1.29安全隐患处置973.1.30监理带班制度983.2质量行为993.2.1基坑审图1003.2.2修改图纸降低质量1013.2.3基坑方案评审1023.2.4基坑监测委托1053.2.5基坑调查和周边保护1063.2.6基坑险情处置1083.2.7开挖条件验收1103.2.8施组编制审批1113.2.9按图施工1123.2.10按技术标准施工114分部分项工程示例:115【钢筋工程】115【现浇混凝土结构】116【墙体节能工程】1183.2.11建材综合台账1213.2.12使用合格建材1223.2.13使用非禁用建材124建材产品示例:125【现场搅拌砂浆】1253.2.14使用备案建材1263.2.15建材检验检测127建材产品示例:129【钢筋】1293.2.16抽取制作试样131建材产品示例:132【混凝土】1323.2.17设计交底和服务1343.2.18监理规划和细则1353.2.19依法监理1363.2.20建材监督台账1383.2.21监理监督检查1393.2.22检测见证1413.2.23唯一性标识1423.3市场行为1433.3.1依法报建1433.3.2施工图审查1443.3.3依法委托监理1453.3.4禁止应招未招1463.3.5禁止肢解发包1483.3.6禁止虚假招标1493.3.7依法投标1503.3.8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1513.3.9依法二次招标1533.3.10禁止变更中标结果1543.3.11合法开工1553.3.12安措费单列1563.3.13按时支付工程款1563.3.14安全生产许可1573.3.15依法施工分包1583.3.16禁止施工转包1603.3.17禁止挂靠1623.3.18分包合同信息报送1643.3.19项目管理机构组建1653.3.20关键岗位人员台账建立1663.3.21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1673.3.22关键岗位人员变更1683.3.23作业人员实名制1693.3.24依法设计分包1703.3.25禁止转让监理业务1703.3.26禁止总监违规兼项1713.3.27变更总监1723.3.28审查资质资格1723.3.29五方责任承诺书1743.3.30注册人员签章1753.3.31项目经理履职1753.3.32总监履职179第四篇 巡查案例篇1814.1安全行为检查案例1814.1.1建设单位未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814.1.2违规立体交叉作业1844.1.3未编制和论证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1854.1.4改变高支模方案论证结果违规施工1894.1.5起重机械未经检测投入使用1914.1.6两台塔式起重机旋转半径内干涉1934.1.7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维保造成严重安全隐患1944.1.8违规搭设悬挑式钢平台1964.1.9非法转移吊篮使用管理责任1994.2质量行为检查案例2014.2.1调直钢筋检测不规范2014.2.2混凝土试块代制作代养护2034.2.3未按技术标准见证取样2064.2.4基坑工程未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施工方案违规施工2094.2.5降水工程涉嫌偷工2124.2.6框架柱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带E钢筋2144.2.7楼梯未按图纸采用滑动支座2164.2.8同一基坑由两家总包单位施工2184.3市场行为检查案例2204.3.1应招未招2204.3.2售楼处、样板房精装修工程违规施工2214.3.3工程采购违规2234.3.4建设单位涉嫌肢解工程2264.3.5同一场地内四个项目由同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2274.3.6转包、钢结构深化设计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2294.3.7出借资质、借用资质2324.3.8总包单位违法分包、脚手架单位超资质承揽业务2354.3.9劳务作业违法分包2374.3.10执业人员未到岗履职2394.3.11总监理工程师违规兼项243第一篇 巡查组织篇1.1巡查工作的定义、目的、范围和分工1.1.1巡查工作的定义按照辞海的基本解释,巡查指的是来往各处查看,详细解释指的是巡逻稽查。本手册中的巡查工作,全称是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指的是上海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组成工程巡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参建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也是监督执法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1.1.2巡查工作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转变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方式提供重要载体。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掌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各项管理措施创造条件。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式的转型探索经验。为推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改进工程监管机制和方式提供重要抓手。1.1.3巡查工作的范围巡查工作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建设工程(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事建设工程、私人住宅装修。1.1.4巡查工作的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日常工作。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工作。1.2巡查工作的依据、方式和内容1.2.1巡查工作的依据开展巡查工作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四个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市201413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31241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管2014827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571号)1.2.2巡查工作的方式巡查组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管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原则上巡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巡查工作也可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参与,也可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实施。巡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的方式,事先不通知被巡查工地。巡查工作强调对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的综合检查,主要通过抽查工程实体、安全设施及现场资料的方式,发现并纠正质量、安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工作遵循全覆盖和差别化的原则,市巡查组覆盖所有区和开发区,区和园区巡查组覆盖本区域所有工地,市巡查组依据区域建设规模和项目管理总体水平对区和开发区实施差别化巡查,区和园区巡查组依据项目管理水平对工程实施差别化巡查。市巡查工作采取市区联合处置的方式。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巡查组开具行政措施单和行政处罚建议书,由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整改复查,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巡查组负责单据销项,企业约谈,项目经理记分和巡查通报等工作。必要时,市巡查组可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区和园区根据各自区域特点制订巡查工作方案,落实本区域巡查工作。1.2.3巡查工作的内容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重点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巡查重点内容包括:1、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报建、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2、项目组织管理(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2)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经理、总监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参建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及使用情况。3、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1.3巡查工作的程序1.3.1巡查准备1、制订工作方案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制订巡查工作方案。巡查工作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工作计划、巡查方式、巡查频次、巡查重点、处理程序等工作要求。2、制定巡查计划巡查组应提前制定项目巡查月度计划,每周组织实施。巡查计划应确定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巡查工地数量等基本信息。3、聘请专家和购买服务巡查组开展巡查活动时,如果需要配备第三方行业专家,应在确定巡查时间和巡查区域后,聘请相关专业的巡查专家。有条件的应建立巡查专家库,按照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巡查专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内容或者巡查力量不足的区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巡查。4、选择巡查项目巡查组应在每周巡查工作开始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选择巡查项目,必要时也可采取“跑马路”的方式选择项目。巡查项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难度、进度、投诉、事故、处罚等因素,重点巡查出过事故、受过处罚、遭过投诉、存在欠薪的企业的在施项目。1.3.2巡查实施1、听取汇报巡查组到达被查工地后,首先听取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情况的汇报,进一步了解工程概况、施工进度、项目组织管理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充分做好现场检查准备。2、检查方法巡查组听取汇报后,即开始检查。检查分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市场行为三个条线。检查采用抽查的方法。质量行为的检查主要通过抽查工程实体、建筑材料、设计文件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内容进行,安全行为的检查主要通过抽查危大工程、安全设施、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资料等内容进行,市场行为的检查主要通过抽查建设程序、承发包活动和项目组织管理等资料进行。3、配合要求(1)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工程监管部门(指工程监督机构、工程建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等)应派员参加巡查。(2)被查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地现场配合巡查工作。(3)被查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对照三个条线的检查内容,安排人员做好内业和外场的相关配合工作:1)质量行为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资料员,应在工地现场做好配合工作。2)安全行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资料员,应在工地现场做好配合工作。3)市场行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料员和施工单位的劳务员,应在工地现场做好配合工作。4、巡查记录现场检查时,巡查组应当针对现场检查的情况,填写项目信息记录单,记录项目巡查的相关信息。5、现场点评现场检查结束后,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查项目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巡查组在向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的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反馈工程监管部门,要求其进一步督促落实整改要求。1.3.3巡查处理1、行政措施(1)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开具整改通知单。(2)巡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市场违规行为,认为需要局部暂缓或暂停施工的,视严重程度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3)针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缺失、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巡查组应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督促相关企业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4)凡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项目经理,巡查组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766号),实施记分处理。在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积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值不同,分别给予黄牌警告(个人或企业)、暂停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资格、停止执业1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2、行政处罚巡查组在工程巡查中,应对发现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对确认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巡查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直接开展调查取证,对确认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处理销项(1)对巡查组开具的整改通知单,项目有关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报工程监管部门复查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报告送巡查组销项。如同时被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须同时将复工申请表报工程监管部门复查确认后送巡查组,经同意并取得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2)对落实整改不认真的参建单位,巡查组应将书面回复予以退回,并责成重新整改并重新回复。(3)对巡查组开具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行政处罚结果上报巡查组,未完成处罚的上报处罚进度,不予处罚的上报不处罚理由。(4)认为行政处罚回复理由不充分的,巡查组不予认可,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书面回复。(5)开具整改通知单的工程逾期未回复的,或者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长期不提出复工申请的,巡查组应对工程监管部门实施口头催办,必要时可直接催办参建单位。口头催办无效的,对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书面催办。(6)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的工程逾期不回复的,巡查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书面催办。4、巡查通报巡查组应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等,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诚信档案。原则上,市级巡查的公开通报不应少于一季度一次,区级巡查的公开通报不应少于半年一次。1.3.4资料归档巡查组应当建立巡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在巡查工作完成后,将工程巡查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式和影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整理汇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归档。巡查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1.4巡查工作信息化1.4.1信息系统巡查组应逐步使用“工程巡查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编制巡查计划,确定巡查人员,选择巡查工地,开具巡查文书,巡查问题销项,区县信息上报,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1.4.2信息交互1、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1004号)的要求,定期向市巡查组上报月度巡查报表、季度巡查报告、巡查定期通报等巡查工作信息。2、市巡查组定期召开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及工程监管部门参加的全市工程巡查工作会议,通报巡查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巡查工作要求。3、市巡查组建立市区巡查工作交流平台,定期开展巡查工作业务交流,及时总结巡查工作好的做法,有针对性地改进巡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实现市区巡查工作的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4、市巡查组定期开展巡查工作专项调研,听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意见,根据巡查发现的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对工程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法和监管重点提出建议,促进工程监管水平的提高。1.5巡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5.1巡查人员的权利巡查人员实施工程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巡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3、要求被检查人员回答相关问题;4、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第三方行业专家和第三方社会机构人员除外)。1.5.2巡查人员的义务1、巡查人员应当持有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三方行业专家和第三方社会机构人员除外)。2、在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应依法履责,按规定开展工程巡查工作,对巡查工作质量承担责任。3、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篇 巡查文书篇巡查文书包括工程巡查过程中使用的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复工通知书、约谈(询问)通知书、约谈记录、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行政处罚回退单、整改回复单、复工申请表、行政处罚建议书回复单等文书。以上文书均为市巡查组使用的文书,各区和开发区巡查可参照市巡查组的文书制定具有区域特点的巡查文书。本篇对以上各种文书的用途进行说明,并附各文书的样张。2.1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2.1.1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概述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是巡查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填写的记录巡查项目信息的文书。2.1.2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制作要点1、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内容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的内容包括巡查日期、巡查区域、巡查组号、巡查项目基本信息、现场检查部位或内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开具单据情况、巡查人员等信息。2、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的填写要求(1)由巡查人员在工地现场检查时填写;(2)巡查组根据巡查日期及巡查区域对项目信息记录单进行分类归档。2.2巡查整改通知单2.2.1巡查整改通知单概述1、定义巡查整改通知单是巡查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开具的要求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的文书。2、开具条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2.2.2巡查整改通知单制作要点1、巡查整改通知单的内容(1)签发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2)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3)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4)签发部门、签发人和签发日期;(5)签收人。2、巡查整改通知单的填写要求(1)按巡查组规定统一流水编号,以便查询;(2)加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3)由巡查组两名以上巡查人员当场签发;(4)由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签收(注册人员签字的同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由其他负责人代为签收;(5)一式三份,第一份送责任单位,第二份送工程监管部门,第三份巡查组留存。2.2.3巡查整改通知单销项要求整改问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查合格盖章后,由工程监管部门复查确认,再将整改回复送巡查组销项。2.3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2.3.1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概述1、定义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是巡查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开具的要求施工现场局部暂缓施工并进行整改的文书。2、开具条件(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普遍发生的;(2)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3)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4)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施工作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均不到岗的;(5)市区两级工程监管部门开具的行政措施单拒不整改的;(6)巡查组认为需要暂缓施工的其他问题。2.3.2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制作要点1、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的内容(1)签发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2)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3)局部暂缓施工的范围和整改的要求;(4)局部暂缓施工的起始时间;(5)签发部门、签发人和签发日期;(6)签收人。2、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的填写要求(1)按巡查组规定统一流水编号,以便查询;(2)加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3)由巡查组负责人当场签发;(4)由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签收(注册人员签字的同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由其他负责人代为签收;(5)一式三份,第一份送责任单位,第二份送工程监管部门,第三份巡查组留存。2.3.3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销项要求暂缓施工内容整改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自查合格盖章后,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工程监管部门;并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通过,再将整改报告和恢复施工申请报巡查组,经同意并取得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2.4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2.4.1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概述1、定义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是巡查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开具的要求现场停止施工行为并进行整改的文书。2、开具条件(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2)降低施工许可条件的;(3)存在普遍的较大安全隐患的;(4)市区两级工程监管部门开具的暂缓单拒不停工的;(5)巡查组认为需要暂停施工的其他问题。2.4.2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制作要点1、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内容(1)签发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2)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3)暂停施工的起始时间和整改的要求;(4)签发部门、签发人和签发日期;(5)签收人。2、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填写要求(1)按巡查组规定统一流水编号,以便查询;(2)加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3)由巡查组负责人当场签发;(4)由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签收(注册人员签字的同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由其他负责人代为签收;(5)一式三份,第一份送责任单位,第二份送工程监管部门,第三份巡查组留存。2.4.3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销项要求暂停施工内容整改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自查合格盖章后,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工程监管部门;并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通过,再将整改报告和恢复施工申请报巡查组,经同意并取得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2.5巡查复工通知书2.5.1巡查复工通知书概述巡查复工通知书是巡查组收到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通过的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复工申请后,审核后符合复工要求,同意复工行为开具的文书。2.5.2巡查复工通知书的制作要点1、巡查复工通知书的内容(1)签发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2)局部暂缓或暂停施工的起始时间和同意复工时间;(3)复工通知书所对应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编号;(4)签发部门、签发人和签发日期;(5)签收人及其单位、职务。2、巡查复工通知书的填写要求(1)按巡查组规定统一流水编号,以便查询;(2)加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3)由巡查组负责人签发;(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收;(5)一式两份,第一份送申请单位,第二份巡查组留存。3、复工申请可一次性提交,也可分阶段提交,一份复工通知书对应一份复工申请。2.6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2.6.1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概述1、巡查约谈通知书是巡查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缺失、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而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开具的文书。2、巡查询问通知书是巡查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而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在指定的地点、时间接受询问调查开具的文书。2.6.2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制作要点1、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的内容(1)开具对象(相关责任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2)约谈(询问)事由、时间;(3)接受约谈(询问)携带材料清单及其他要求;(4)约谈(询问)联系人姓名、电话;(5)签收人。2、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的填写要求(1)按巡查组规定统一流水编号,以便查询;(2)并加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3)由巡查组开具;(4)相关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注册人员签字的同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由其他负责人代为签收;(5)一式两份,第一份送当事人,第二份巡查组留存。2.7巡查约谈记录巡查约谈记录是巡查组在约谈相关责任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时,记录约谈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内容等信息时使用的文书。2.8行政处罚建议书2.8.1行政处罚建议书概述行政处罚建议书是巡查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涉嫌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而建议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开具的文书。2.8.2行政处罚建议书制作要点1、行政处罚建议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建议书的内容包括:(1)签发对象(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巡查日期和建设工程项目;(2)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所涉及的责任单位;(3)建议处罚的对象;(4)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置要求及处置结果反馈限期;(5)签发部门、签发人和签发日期;(6)签收人和签收日期。2、行政处罚建议书的填写要求(1)按巡查组规定统一流水编号,以便查询;(2)加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章;(3)由巡查组带队领导签发;(4)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签收。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无人员在现场的,由区工程监管部门人员代为签收;(5)行政处罚建议书一式两份,第一份送主送单位,第二份巡查组留存。2.9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2.9.1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概述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是巡查组对被开具了相关行整改通知单、行政处罚建议书但在限期内未及时进行书面回 复的,或者局部暂缓(暂停)施工指令书长期不申请复工的,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开具的书面催办的文书。2.9.2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制作要点1、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的内容(1)开具对象(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2)催办项目信息(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开具日期、单据编号、销项限期等);(3)催办单开具日期。2、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的填写要求(1)按巡查组规定统一流水编号,以便查询;(2)加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3)由巡查组开具,寄送相关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2.10行政处罚回退单行政处罚回退单是巡查组收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巡查组开具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进行处置的书面回复后,认为(部分)回复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可,要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予认可的处罚建议项重新处置,并重新进行书面回复而开具的文书。2.11巡查整改回复单、巡查复工申请表、行政处罚建议书回复单1、巡查整改回复单、巡查复工申请表是巡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开具行政措施单后提供给责任单位参考的整改回复、复工申请。2、行政处罚建议书回复单是巡查组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处罚建议书后提供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考的处罚建议书书面回复。2.12巡查档案2.12.1定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是指在工程巡查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式和影像资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2.12.2档案内容1、封面和档案目录2、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3、巡查整改通知单4、巡查整改回复单及相关资料5、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6、巡查复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7、巡查复工通知书8、巡查行政处罚建议书9、巡查行政处罚建议书回复单及相关资料10、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11、巡查约谈记录12、现场检查笔录13、行政处罚取证陈述(询问)笔录14、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15、巡查行政处罚回退单16、项目经理记分确认陈述笔录等记分取证资料17、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2.12.3归档要求1、巡查档案在巡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汇总。部分资料因时限原因无法及时整理完整的,应在资料收集完整后及时归档。2、巡查档案宜以“区域”或“项目”为单位收集整理,一区域或项目一件,按照资料形成时间进行排序,装订成册。3、巡查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确保安全,方便查阅。4、电子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5、巡查档案文件必须真实地反映巡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任意涂改、抽页和销毁,纸张大小统一采用A4号纸。2.13巡查文书编号规则1、巡查整改通知单编号规则:市巡查整字+(4位年代)+第“巡查组号”-3位流水号示例:市巡查整字(2016)第1-001号、市巡查整字(2016)第2-001号2、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编号规则:市巡查缓字+(4位年代)+第“巡查组号”-“3位流水号”号示例:市巡查缓字(2016)第1-001号、市巡查缓字(2016)第2-001号3、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编号规则:市巡查停字+(4位年代)+第“巡查组号”-“3位流水号”号示例:市巡查停字(2016)第1-001号、市巡查停字(2016)第2-001号4、巡查复工通知书编号规则:市巡查复缓(停)字+(对应指令书4位年代)+第“巡查组号”-“对应指令书流水号”-“阶段号”号(注:如果同意一次复工申请,则不加阶段号)示例:市巡查复缓字(2016)第1-001-1号、市巡查复停字(2016)第2-001号5、巡查行政处罚建议书编号规则:市巡查罚字+(4位年代)+第“巡查组号”-“3位流水号”号示例:市巡查罚字(2016)第1-001号、市巡查罚字(2016)第2-001号6、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编号规则:市巡查催字+(4位年代)+第“3位流水号”号示例:市巡查催字(2016)第001号7、行政处罚回退单规则:市巡查退字+(4位年代)+第“3位流水号”号示例:市巡查退字(2016)第001号2.14巡查文书样张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项目信息记录单巡查日期巡查区域巡查组号巡查项目名称报建编号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工程类别形象进度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现场检查部位或内容:安全: 质量: 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是否签发整改通知单: 是否签发局部暂缓/暂停施工指令书: 是否开具行政处罚建议书: 巡查组成员: 备注: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整改通知单市巡查整字( )第 号 :你单位参建的 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请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经你单位自查合格盖章后,由工程监管部门复查确认,将整改回复单送巡查组(小木桥路683号602室)。接收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人: 20 年 月 日注:此书一式三份,第一份送责任单位,第二份送工程监管部门,第三份巡查组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市巡查缓字( )第 号 :你单位参建的 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上述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现要求 暂缓施工,立即整改。经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自查合格盖章后,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工程监管部门;并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通过,将整改报告和恢复施工申请报巡查组,经同意并取得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接收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人: 20 年 月 日注:此书一式三份,第一份送责任单位,第二份送工程监管部门,第三份巡查组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市巡查停字( )第 号 :你单位参建的 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上述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现要求全面暂停施工,立即整改。经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自查合格盖章后,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工程监管部门;并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通过,将整改报告和恢复施工申请报巡查组,经同意并取得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接收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人: 20 年 月 日注:此书一式三份,第一份送责任单位,第二份送工程监管部门,第三份巡查组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复工通知书市巡查复缓(停)字( )第 号 :你单位参建的 工程,被指令自 年 月 日起(局部暂缓、暂停)施工(指令书编号: ),现经工程监管部门对你们的整改报告和落实措施复查,并经巡查组确认,已达到继续施工的条件。对此,同意你们的复工申请,准予自 年 月 日起恢复施工。接收单位签收人(并注明单位和职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人: 20 年 月 日注:此书一式两份,第一份送申请单位,第二份巡查组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约谈(询问)通知书 :因 工程巡查中发现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于 年 月 日 时,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巡查组接受约谈(询问)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项目立项批文 项目报建表 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审图合格证 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 总监理工程师证书、身份证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施工企业“三证”监理企业“二证” 施工总包合同 监理合同建材报审表 建材产品质保书 建材生产许可证建材备案证明 产品送(收)货单其他材料:1、 2、 3、 4、 以上资料若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其他要求: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602室联系电话:54614788转 分机联系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 年 月 日签收人: 注:此书一式两份,第一份送当事人,第二份巡查组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处罚建议书市巡查罚字( )第 号 :年 月 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在 工程巡查中,发现 企业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议你单位开展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巡查组(小木桥路683号602室)。签收人: 年 月 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签发人: 20 年 月 日注:此书一式两份,第一份送主送单位,第二份巡查组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措施单、行政处罚建议书销项催办单市巡查催字( )第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于 年 月 日对你管辖区域内在建工程进行了巡查,并开具了相关行政措施单、处罚建议书。以下项目在限期内未及时对行政措施单或处罚建议书进行书面回复。现请你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回复,并要求责任单位说明逾期未回复的理由。对于逾期未回复的处罚建议书,请你单位抓紧时间落实处置并按要求书面回复。行政措施单催办序号项目名称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暂停施工指令书开具日期销项限期123行政处罚建议书催办序号项目名称行政处罚建议书开具日期书面反馈限期12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 年 月 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处罚回退单市巡查退字( )第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对你管辖区域内在建工程进行了巡查,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建议书。我委于 年 月 日收到了你单位针对行政处罚建议书进行处置的书面回复,认为(部分)回复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可,现予以退回。请你单位抓紧时间落实对回退处罚建议项的处置,并于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重新进行书面回复。行政处罚回退序号项目名称行政处罚建议书编号处罚建议项回退理由12345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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