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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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防工作,避免或最 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 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地 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务院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 2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 2012? 5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修 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者 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1.4 工作原则1.4.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 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监测预防机制,运用群测群防 和科学监测预警等手段,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 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 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1.4.3 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按照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 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 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 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1.5.1 险情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 (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 1 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 险情。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含) 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含) 以上、 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含) 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1.5.2 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 30 人(含)以上,或因灾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 10 人(含)以上、 30 人以下, 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 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 3人(含)以上、 10 人以下,或 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的地质灾害灾情。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2 应急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建立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 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 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2.1.1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市突发地 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中型(川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 和灾情的应急防御、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工信委、公安局、民政 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 局、旅游局、广电局、粮食局、地震局、气象局、扶贫办、 北海供电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突发地质灾 害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 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 成员。2.1.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2.1.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川级)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御、应急处 置与救援工作 ;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 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市武警支队参 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 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 要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2.1.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是: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应 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 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 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 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 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应 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 和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 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2.1.2.3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职责:分析地质灾害形成 原因与判断灾情、 险情的发展趋势, 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 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提供技术指导。2.2 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2.2.1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 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物 资储备建议和请求自治区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 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2.2.2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 险等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2.2.3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突发地质灾害物质 和设备,协调电力、供水、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2.2.4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 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 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 有序进行。2.2.5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县区做好突发地质 灾害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工 作;负责组织协调县区做好灾区救灾款物的申请、分配、使 用管理监督和捐赠等工作。2.2.6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 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 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2.7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 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 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 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 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 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 预报预警;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当地 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2.2.8 市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 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对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提供环境监测信息2.2.9 市住建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2.2.10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和危害交通干 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公 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保障道路 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 资的运输工作。2.2.11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 查,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对影响水利工 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 受或引发地质灾害。2.2.12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 爆发流行; 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 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2.2.13 市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 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2.2.14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 区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 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2.2.1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对灾区药品、餐饮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2.2.16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注意 防范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2.2.17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 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 设施。2.2.18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 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2.2.19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防范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 息。2.2.20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 息,加强对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信息,与同级国土资部门、水文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 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2.2.21 北海市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公用供电 设施,尽办保证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抢险正常用电,尽快 恢复灾区正常供电。2.2.22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 作。2.2.23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地质灾害的宣传报 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2.2.24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 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 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建立北海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应 急防御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撑。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 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 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应 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 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县区级应分别建立相应的专业人才库,地质灾害 应急专家队伍应由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组成。同级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并制定 有关制度。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基础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国土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依据 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的灾情,年初有针对性地制定 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 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每个重要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部署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将 已查出的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落实到乡(镇)长、村 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 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 、“防灾 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 手中。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 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3.1.3 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 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 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报告。3.2 监测预报预警3.2.1 监测与巡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 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 险情要及时报告, 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 及时划定危险区, 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 时,应强制组织群众转移;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查、复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监测和防范。3.2.2 接警与处警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明确接警部 门,并公布接警电话。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 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 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 人民政府妥善处置。3.2.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由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 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网络、传真、手 机短信等媒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 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 强的方式公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 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 照预案和“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3.2.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级别与标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为 4个级别,W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川级为黄色预警, 为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级为橙色预警, 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I级为红色预警,为 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3.3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3.3.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和水文部门按照会商制度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 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川级或川级以上 时,在北海电视台、北海广播电台等市级公共媒体当天的天 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发布,同时刻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息, 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 相关部门领导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3.3.2 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防汛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预报机构 发出的未来 24 小时和临灾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 手机短信。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 24 小 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要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川级或川级以上的预警,要及 时部署防范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 单位。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雨情和地质环境的 变化情况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3.4.1 I级响应2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红色预警时,发生地质灾害 的可能性很大,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各级政府要迅速 组织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 网络运转情况督促检查,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实行 小时监测,停止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所有户外作 业,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 应立即启动临时避险方案, 撤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受灾害威胁 的群众;地质灾害易发区出现灾害异常时,要迅速撤离受威 胁的群众,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 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342 H级响应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橙色预警时,发生地质灾害 的可能性大,预警区内的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地质 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排查,对各地 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暂停地质灾害易 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启动临时避险方案,撤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花岗岩分布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中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碎屑岩分布区出现强降雨或岩溶 区、碎屑岩分布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出现灾害异常时,要迅 速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并组织有关人员准备抢险,启动相 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343川级响应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黄色预警时,发生地质灾害 的可能性较大,预警区内的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地 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 , 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 点加密监测,采取防御措施,提醒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 害易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 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易发 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灾害异常时,要迅速组织受威胁的 群众撤离。3.4.4 监测预警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未预报,但存在地质灾害易发 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 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 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 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4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启动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 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 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 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H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 应(川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W级)四个响应等级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险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 别。4.2.1 I级响应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 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 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 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同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 急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 况迅速报告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涉及跨 越我市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 由自治区负责处置的,报请自治区政府启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 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 位,按照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422 H级响应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 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 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 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地 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 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 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事 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级地质灾害应 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4.2.3 川级响应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 府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 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同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 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 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 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必 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424 W级响应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 府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4.3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 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有关情况。4.3.1 速报时限要求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 、村和有关单位 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 1 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 资源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 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逐级上 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出现特大 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 件发生信息 1 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 告 , 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4.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 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 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等,同时提出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发现地质灾害灾 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4.4 指挥与协调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应 急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 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地质灾害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两县区协调指 挥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于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 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指挥。4.5 应急处置4.5.1 先期处置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 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 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4.5.2 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的县区 人民政府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同时,市应急指 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要迅速赶赴现 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6 应急安全防护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的要求,做好日常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根据地质灾 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 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7 应急结束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 成后,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 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4.8 新闻发布北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 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突发公共 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将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 公布。5 应急保障5.1 应急平台保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 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 等功能运营运转高效。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北海市级地 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 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 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建立应急指 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同时要健全 完善应急调查人员、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5.2 应急队伍保障市、县区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 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 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 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 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 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 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工 程、计算机专业,且有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 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5.3 应急资金保障 资金投入是确保全市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 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 财权划分机制, 分级承担应,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 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实际情况经费投入要逐年增长。5.4 应急技术保障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 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 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 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 统一调配, 以备应急救援之用。5.5 应急物资保障成员部门、单位 , 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 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5.6 宣传培训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 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 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 互救应对能力。5.7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 障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落实相关责任。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6.1 预案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的应急预案 应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级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 ,对地质灾害多发区每年定期或 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 练。演练结束后, 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 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 府主管部门。6.3 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 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 5 年。7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有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8 附则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 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 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 者地段。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 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 质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 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 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 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 含本数。8.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8.3 预案的实施本预案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的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北政办, 2011? 2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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