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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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制度研究目录论文摘要关键字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一)交通事故的含义(二)归责原则的含义(三)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一)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三、现阶段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一)伤残赔偿很有可能会高于死亡赔偿。(二)同人不同命现象仍然存在。(三)保险理赔范围狭窄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制定修改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二)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三)制定城市统一标准,使农民工得到充分赔偿。五、结语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解决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如何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民事责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限度都是这些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而随着交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本文围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这一问题,从四个方面由浅入深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基本的名词含义及法律的归责原则的理论部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方面的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方面的完善,使其可以顺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关键词: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严格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制度研究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一)交通事故的含义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过错与意外,不强调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事故的双方及时没有过错,也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事故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的道路及虽然在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却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2、事故必须是车辆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辆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3、事故须有致人损害的事实。交通事故中,必须要有人身伤亡或是财产受损的事实,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4、交通事故与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故与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也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必要要件。(二)归责原则的含义1、归责。归责就是指责任的归属,归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断,即法律应以什么标准作为判决过错的标准,是以损害结果,还是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判断标准。而侵权责任则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权利或是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照法律的规定所必须要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由于对他人绝对权利的侵害或是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法律义务。归责是一个复杂的价值判断过程,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是归责却不必然导致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产生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后果是否满足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只是为了责任是否存在而寻找的过程,并不是以责任为归责的最终目的。2、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归责来确认和追求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流行的观点:(1)一元归责原则说。一元归责原则说主张我国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仅为过错责任,换言之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2)二元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定义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学说主张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那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高空搁置物侵权、医疗事故等,而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需要法律作出特殊的规定。(3)多元归责原则说。这种归责原则在学术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一部分学者任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与危险责任原则三种;还有一部分学者任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主义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的学者主张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应是多元的,应有多中归责体系构成,而过程责任与严格责任是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并存,以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补充,不排除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笔者则主张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推定责任对于归责原则本身而言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只是表现形式比较特殊。这是由于过错推定最终是以有无过错确定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并没有超越过错责任,而单独成为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32条中有所体现,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后果都不存在过错,可以根据实际的客观情况,由当事人共同分担损失的原则。笔者任务将其归入无过错归责原则中更为妥帖,因为公平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无过错最终还要分担责任,显然属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现。(三)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飞速增长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加。在现代民法领域,交通事故成为了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由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常见的侵权行为。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工作者相继制定出特别法,建立了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及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当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应该如何依据法律规则来追究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责任。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一)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适用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中关于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民法通则第119条对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很不详细,只对被侵权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的生活补助费用作出了规定,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只规定了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具体如何赔偿,没有更准确的规定。1988年通过的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至一百四十七条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取代,而且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扩大了民法通则中只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范围,增加了致残的被侵权人需要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为恢复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更加明确了误工费是误工减少的损失,构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的费用,精神赔偿金也出现在了这部法律中,但未对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更加细化,被侵权人未死亡的人身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康复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侵权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营养费、丧葬住宿费、丧葬交通费、亲属丧葬误工费,以及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也做了详细规定。(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对此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笔者结合具体表格来阐明被侵权人受伤及死亡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差异。(表一)伤残死亡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用的具体票据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天数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天数(一般没有)误工费有固定收入者:收入减少数额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者:前三年平均收入/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有固定收入者:收入减少数额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者:前三年平均收入/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一般没有)营养费按照医嘱或其他证据需要营养(每日标准营养天数)一般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标准住院天数被抚养人生活费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年数交通费医疗或处理事故花费的交通必要支出住宿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住宿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年数伤残赔偿指数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年数残疾辅助器具费合理费用没有康复费相关凭据没有康复护理费相关凭据(不超过20年)没有后续治疗费相关凭据没有丧葬费没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丧葬误工费相关凭据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最高为50000(死亡),50000伤残赔偿指数(伤)表一:死亡赔偿与伤残赔偿标准对比此表只能大致反映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适用的问题,具有普遍的实践作用意义,而具体到个案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是千变万化的,在实践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受侵权者及时获得救助,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都是我们法学研究者们应关注的重点。三、现阶段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一)伤残赔偿很有可能会高于死亡赔偿。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处理的后果很多情况下会出现撞伤的比撞死获得的赔偿多的情形。其原因是受伤后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各项间接支出没有上限,使得交通事故肇事者会产生宁愿撞死也不撞伤的想法,这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一个漏洞,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二)同人不同命现象仍然存在。随着中国加入WTO,人权的问题一次次被提上了立法的日程,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下,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被侵权人分别属于城市、农村户口,而城市的标准明显高于农村的标准,且在发达城市与二线城市的城市标准之间也存在差距。这种现象的存在已经逐渐的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很多农民在城市中安家落户,但是仍然具有的是农村户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较城市户口的居民相差很大,使农民工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三)保险理赔范围狭窄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的兴起,可以为交通事故的人身赔偿理赔问题保驾护航,可是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事项,当时投保时的保险条款很多都是对当事人不利的。可以理赔的范围基本上只是直接损失,很多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都是不赔的。直接损失也是无瑕疵的直接损失,稍有些程序上的疏忽,可能就会导致不赔。间接损失例如各种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这些都不在理赔的范围。而在订立保险时,可能这些不赔或是该注意的事项,保险公司基本是不会提示投保人的,事故发生后,造成了理赔不充分的后果。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制定修改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2004年施行的,距今已经十年之久,虽然有很多关于交通安全的民事法律法规陆续颁行,但是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最具体的司法解释,应当对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来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使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为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基本利益。例如可以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原则上将致残与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距离拉大,避免社会上为了逃避高额的致残赔偿金而恶意撞死人的事件发生,在公众心中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二)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与死亡时,在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下医疗费都是10000元,对于死亡的被侵权人来说,10000元足够急救的费用,而对于伤残的被侵权人来说,对于昂贵的医疗费用支出,只能算是杯水车薪,因此,笔者认为要根据事故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交强险的限额标准,是改革保险制度最有效的方法。(三)制定城市统一标准,使农民工得到充分赔偿。将进城多年打工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制定同样的赔偿标准,是符合现实要求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农民工也需要良好的医疗环境来康复,这与城市居民并无两样,因此,制定同样的赔偿标准,有助于使农民工在事故后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充分表达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五、结语现代社会交通飞速发展,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如何快速及时地救助伤者,并能够逐渐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全社会、全世界所面对的共同难题。在采用先进的科学化设备管理之外,加强对机动车、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也是减少交通事故的有效方法,只有完善了交通安全及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即使发生交通意外,被侵权人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救助,这体现了法律的预防与救济职能,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根本。参考文献1.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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