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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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88页 共188页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50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第二章 资源与地质保障第三条 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第五条 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第六条 建立能够指导矿井安全高效生产的煤炭资源/储量、煤层、构造、煤质、瓦斯地质、顶底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的可视化系统;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第七条 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第八条 加强矿井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 井田开拓第九条 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通过系统简单化、采掘装备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控制智能化,实现减人提效、安全生产。第十条 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风井井口位置应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第十一条 立井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通风、降温及排水管线等布置要求综合确定,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设备时,副井井筒应符合有关规定;平硐及斜井断面应满足运输、通风、行人等需要。第十二条 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及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除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外,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第十三条 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以胶轮车为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运输大巷宽度必须满足运输和行人的安全间距。第四章 回采掘进及装备第十四条 矿井生产装备实现100%机械化,综采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综掘机械化程度不得低于80%,并积极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采煤工作面,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五条 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0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当煤层赋存条件不具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 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走向长壁、倾斜长壁开采,倾斜煤层宜采用走向长壁开采;采煤方法原则上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特别推广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薄煤层综采和刨煤机综采,探索应用水采,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第十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应积极推广采用无煤柱开采或小煤柱开采。条件具备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水力开采和非正规开采工艺。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第十九条 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采煤机应选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液压支架应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放顶煤液压支架优先选用低位放顶煤支架,大采高液压支架应配置护帮机构和抬底移架机构;刮板输送机应选用大功率、大运量重型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并具有运行状态监测监控和信号上传功能;破碎机应选用大通过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不低于转载机生产能力,具有出料粒度调整、运行状态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第二十一条 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主要以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掘锚一体机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掘进设备应推广配置无线遥控、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并应配置远程控制台,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快速锚固功能。第五章 提升运输及装备第二十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设备及其控制方式应确保先进、可靠,实现远程监控,主要固定岗位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立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在800kW及以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与电动机的连接方式宜选用低速直联;主电动机的冷却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井筒深度在500m以上、矿井能力在5.0Mt/a及以上立井开拓矿井,副井宜装备两套提升设备,其中一套为交通罐提升设备;大型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上、下进出罐笼两侧设置具有承接和锁止功能的装置。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第二十三条 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应设二级破碎环节,转载点应设除铁设施;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应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第二十四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以实现从地面到井下工作面连续运输,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五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同时满足行业及山西省有关规定、要求。现代化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省一级标准。第二十六条 矿井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良好,矿井通风系统应按照大风量、低负压、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进行设置;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第二十八条 加强矿井瓦斯防治。矿井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必须先治理瓦斯,后进行采掘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掘、抽必须实现接替平衡,并与矿井产能相适应;矿井应采用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相结合的瓦斯治理措施,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指标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将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以抽定产”,矿井生产能力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第二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技术管理措施;应简化通风系统,完善和优化通风网络,加大巷道断面,以降低通风阻力和负压;应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采取调节负压、减少漏风措施,保证均压通风状态的稳定;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喷洒阻化剂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采空区灭火宜采用灌浆、注氮、注凝胶等措施。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应为在线式监测,并纳入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第三十条 矿井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井下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主排水设备应实现自动化运行。矿井应设有矿井水处理站,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复用。第三十一条 矿井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三十二条 有热害的矿井必须进行井下空气温度预测;应编制热害防治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采取综合降温措施。第三十三条 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第七章 技术及现场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严格执行 “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各项专业技术规定,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五条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各负其责的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险区。第三十六条 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井下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开工作业。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格执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第三十八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矿井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第八章 矿井综合信息化第三十九条 矿井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包括综合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并与上级单位联网。矿井信息化系统必须能够实现对安全、生产等信息进行有机集成,实现信息的集中监控、集中传输及系统间联动;实现对主要生产环节设备的远程监控、诊断及预警,主要生产环节应实现自动化运行、具备无人值守条件;在对地测、设计、生产、安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专家决策系统;应有健全的信息化组织机构,实现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的专业化管理。第四十条 矿井应设调度监控中心、视频会议室、调度会议室等。矿井地面调度监控中心显示系统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8小时。第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监控中心内,应将监控信息集中并实时上传;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等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等应急处置措施。应加强对系统设备的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第四十二条 矿井应装备生产监控系统,井下采掘、井下煤炭运输、井下辅助运输监控、主副井提升、通风机监控、井下排水、压风机监控、瓦斯抽采、地面生产、供电、井下降温、煤炭产量监测、矿压监测、水文监测等系统应实现自动化,并接入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远程监控。第四十三条 矿井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第四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接入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对入井人员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第四十五条 矿井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工业电视系统中心站设备应安装在调度监控中心内,地面、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及环节、重要工作场所等均应设置工业电视摄像设备,纳入工业电视系统。第四十六条 井下应设置无线通信系统,并接入矿井调度通信系统;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并应具有双向通信的功能。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设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以矿井综合信息化系统为核心,实现信息的传输和共享;系统应有统一的地理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测、通风、设计等的信息化管理。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建设完整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井下光纤环网,地面局域网络,网络数据中心机房,三网(数据、音频、视频)合一的数据中心,应用系统托管中心,网络安全设施,矿井综合信息实时显示平台(如:可用三维虚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展示),井下设备地面远程监控操作平台等。第九章 生态环境第四十九条 坚持“绿色发展”的要求,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实现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绿色环保。环境保护达到国家标准,建设新型生态化、花园式矿区,实现矿山绿化、美化、景观化。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矿井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及年度治理计划落实到位,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第五十一条 原煤洗(选)率100%;矿井水处理率100%;井下掘进矸石坚持“采充一体化”原则,优先选择在井下处理,出井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100%;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按规划目标利用;所有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章 管理与效益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规范,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了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矿长要有矿井安全、生产、安全投入、管理决策权。第五十三条 坚持“五精”(精细管理、精准管理、精确管理、精益管理和精美管理)管理理念,从精细管理起步,逐步实现精准管理、精确管理、精益管理、精美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管理文化、管理艺术融为一体的管理系统。具有现代化矿井的发展意识和时代特点,有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矿井管理理念。第五十四条 矿井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卫生防治、安全等工作的过程管理控制,并要通过相应认证。第五十五条 矿井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保证科技投入,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第五十六条 矿井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全省矿井平均水平。矿井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以下标准。矿井原煤生产人员效率指标表序号设计生产能力(Mt/a)工效(吨/工)110.035以上26.09.0253533.05.0152541.52.41015第五十七条 生产成本控制在全省同类矿井先进指标以内,具有较强-很强的盈利能力。第十一章 职工队伍第五十八条 矿井要建立高素质的干部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员工队伍中煤炭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和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分别达到15%、10%。2015年底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矿井特有工种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第五十九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逐年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十条 矿井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建立培养技术熟练现代化员工的机制,熟练工人的比例不断提高。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第六十一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第六十二条 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效落实,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单身公寓每个房间宜有卫生间,并配备电视、电话和网络等;有一定比例的探亲用房;六层以上设有电梯;采用集中式公寓化管理;能够避免噪声、活动场地的影响。第六十三条 煤矿应为职工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任务交待室、浴室、灯房建筑各功能分区明确且联系方便,能够避免上、下井人流集中和交叉;浴室配备有消除工作疲劳的设施;浴室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能够机械通风;更衣室内更衣柜数量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设置;矿灯和自救器采用自助式管理。第六十四条 职工人均收入始终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且每年增长幅度不小于10%。第十三章 企业文化第六十五条 现代化矿井应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包括企业价值观、最高目标、行为准则、管理制度、道德风尚等内容。企业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文化”为中心。通过文化引领,凝聚员工力量、激发员工潜力,推动企业发展。现代化矿井企业文化建设应达到全国企业文化示范矿标准。第六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文化设施齐备。定期组织职工开展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等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形成具有企业文化特色的活动形式。第六十七条 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具有成熟的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办公楼、入井长廊等地点应有体现企业文化、形象的显著标识。第六十八条 积极宣传弘扬“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的山西煤炭精神,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形成长效机制。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现有生产矿井应按以上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今后新建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工作要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第七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煤矿 现代化 矿井 标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煤矿 办矿企业 标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二、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5、对全省已有的办矿企业在本标准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等级首次审核评定。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有办矿企业实行等级年度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省煤炭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在煤炭厅备案。企业所属煤矿全部为建设矿井的,对照企业等级标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属矿井现场管理情况等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待企业所属煤矿建成投产后,办矿企业及时申报等级审核评定相关材料,省煤炭厅按照企业等级标准全部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6、鼓励办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评定连续三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档次限制,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的等级,一次只升一个级别,累计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别。7、对达不到企业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实行降级。在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时,对照“企业等级标准”每有一项条件不符合,企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无级别。三、积极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8、对资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办矿企业在资源配置、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煤矿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在对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进行初审时,优先支持特级、甲级企业配置接替资源和新建煤炭转型项目所需煤炭资源,支持乙级企业配置矿井接替资源;支持特级、甲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各类煤矿,支持乙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矿井能力不高于本企业所属煤矿总能力的煤矿。9、鼓励具有等级资质的企业间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办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四、明确职责程序,确保审核评定工作优质高效有序开展10、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办矿企业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和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各办矿企业负责本企业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申报工作。11、在企业等级首次或年度审核评定时,办矿企业填报全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八大煤炭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本部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中: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需由公司注册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山西正华实业公司申报材料由省监狱管理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他办矿企业申报材料由办矿所在地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未在山西省境内注册设立管理煤矿子公司的省外办矿企业,其所属煤矿按独立煤矿企业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12、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停止其所属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暂扣其所属煤矿的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所属煤矿由具有权限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二级子公司经整改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其办矿资格,所属煤矿由其母公司(或母公司其他具有相应等级的子公司)控股经营管理。13、在等级审核评定过程中,办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按无等级企业对待。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对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企业三年内不得升级。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等级审核评定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附表:1、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附表2、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五条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 生产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第八条 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第九条 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 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第十四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第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第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九条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第二十条 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 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第五章 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第六章 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2015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定实际斯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第三十六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三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七章 劳动保护第三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第四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四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第八章 矿区文化第四十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第四十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第四十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第九章 其 他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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