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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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 ,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 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 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 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 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 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 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 的比例 设置本、 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 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 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 ,采取组织推荐 和公开招聘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 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第十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第二十三条教育部设立“ 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 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第三条高等学校要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第二章第五条(一)(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第六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其对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第十二条考核分为 考试和考查 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 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第二十条(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第二十八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第五十四条(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七)屡次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限离校,档案、户口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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